•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媒體的社會責任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媒體的社會責任

美國獨立宣言起草人、第三任總統傑佛遜有云:「與其有政府而無報紙,我 寧願有報紙而無政府」(Were it left to me to decide whether we should have government without newspapers or newspapers without government, I should not hesitate for a moment to prefer the latter.)新聞自由固然值得擁護,

但是新聞自由應受那些限制、媒體需負那些責任,一直是大眾討論的議題,研究 者認為,媒體既然是社會的組成一分子,自然負有社會責任,特別是媒體傳播訊 息的效果強大、影響深遠,被認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以外的「第四權」,媒 體與一般企業擁負更大的社會責任。

媒體的社會責任為何?中外有許多學者提出定義,李瞻(1968)對社會責任論 作了詳細的擘析,文中敘述:(一)社會責任論的時代背景:社會責任論的重要著 作、黃色新聞與報業獨佔、對自由報業的批評;(二)社會責任論的萌芽有:「紐 約時報」與「基督教科學箴言報」、普立茲的格言、「報人守則」與「報業信條」、

其他新聞事業的自律;(三)社會責任論的誕生:新聞自由委員會的成立及其組 織、新聞自由委員會的基本目標、當前新聞事業的缺點、新聞自由委員會的建議;

(四)社會責任論的成長:社會責任論與報業自律、皇家委員會與報業總評會、報 業總評會的改組、「報業四種理論」的貢獻、報業自律的發展;(五)社會責任論 的理論:自由報業的流弊、自由報業理論的失效、三大前題與六大功能、社會責 任論的基本原理;(六)社會責任論的特質:新聞自由的積極意義、新聞價值觀念 的轉變、新聞事業的教育性、莊重報紙應予保障、政府經營新聞事業。由以上可 見社會責任論與自由報業的流弊與新聞自律的覺醒息息相關。

黃新生(1992)提及美國社會責任的起源,係有鑑於媒體內容格調逐漸降低,

1942 年美國「新聞自由調查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成立。1947 年該委員會委員哈佛大學教授霍根(W.E. Hocking)發表報告,提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概念,其重要原則有媒體應重視對社會 的責任、媒體社會責任有賴於教育性、告知性、真實性、正確性、客觀性與平衡 性之專業標準來達成、 媒體應在現成的法律和機構之內作自律、媒體內容應避 免導致犯罪、暴力、破壞社會、更不可悔辱少數種族或宗教信仰、媒體應反映社 會多元層面,報導不同觀點,給公眾有答辯的權利、社會大眾有權要求媒體提高 品味,並可基於公眾之利益,干預媒體運作。

Fred S. Siebert、Theodore Peterson與 W. Schramm(1956)則提出了「報 刊的四種理論」,把報紙制度的規範理論分為 4 種:集權主義理論、自由主義理 論、社會責任理論和蘇聯共產主義理論。集權主義發源於 16-17 世紀英國,媒體 支持政府的政策,經營權可以是私人或公有;自由主義則是由 1688 年後的英國 與美國所採用,認為媒體的功能有告知(inform)、娛樂(entertain)、營利 (sell)、發掘真實(discover truth)與制衡政府(check on government),媒體 經營權主要是私營;社會責任理論則是實行為 20 世紀的美國,認為媒體的功能 除了有告知(inform)、娛樂(entertain)、營利(sell)外,尚重視反省討論的功 能(raise conflict to the plane of discussion),媒體經營權為私營;蘇聯 共產主義理論則發展於蘇聯時期,媒體的功能淪為共產黨與共產主義的傳聲筒 (contribute to the success and continuance of the Soviet socialist system, and especially to the dictatorship of the party)。

關尚仁(1994)亦補充社會責任的意義,指出美國「社會責任論」的內涵,在 於強調,傳播媒體有負起社會責任的義務,不能侵害個人權利或傷害社會利益。

同時,媒體的使用者,只要有意見發表都可以使用媒體,媒體也受到社會輿論、

閱聽眾和專業倫理的規範。

許志明(2009)綜觀國、內外學者對媒體「社會責任」提出的具體作法,提出 重點有:媒體應提供公眾「公共論壇」平台,新聞及論壇並應給予公眾答辯機會、

媒體內容應考慮是否有教唆犯罪或特定偏見之嫌、媒體新聞報導應力求正確、客 觀與平衡、閱聽眾有權干預媒體,要求其提高新聞或節目品質。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Carl Hausman 在<<良心危機:新聞倫理學的多元觀點>>(胡幼偉譯,1995;

轉引自陳楚孟,2001)中強調,新聞媒體具有社會責任,這不僅是一種承諾,它 也是一種控制力量,這些控制力量可以來自新聞界內部(倫理規範、管理公約、

新聞工作者的良心),或是來自新聞界以外(政府的管制、消費者壓力、新聞評議 等組織)。此將媒體的社會責任與新聞倫理連結。陳楚孟(2001)並把媒體產業的 社會責任定義為:媒體是否能在充分應用經濟資源,兼顧經濟上的獲利與成長,

並遵守各種新聞事業的政策法令、檢審制度與規章、新聞倫理道德外,媒體本身 產製的內容需真正有益或無害於閱聽眾(媒體煽色腥的問題),並且對於自願性擔 起公益廣告、慈善捐助、文教基金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回饋與媒體識讀教育的責 任。以上除了把經濟、法律、倫理、自發責任結合外,更加上了教育責任,可說 是近來對媒體社會責任較完整的定義。

李郁青(2009)更提出「傳媒外部性」,是指傳媒在生產其內容、或閱聽人於 消費該內容的過程中,對於非關該市場交易之第三人產生影響,致使傳媒活動可 能侵害第三人的權益,抑或可能創生公共利益的現象。作為一種傳播效果,以及 一種構成市場失靈、從而需要公共政策介入的概念工具,「傳媒外部性」可以作 為聯繫「傳播效果」與「媒介政策」的研究橋樑。其所提出的「傳媒外部性」可 作為媒體組織發揮社會責任的立論基礎參考。

新聞自律與國家管制孰輕孰重,這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且國內外文獻已多 有討論。站在業者的角度而言,國家的管制太嚴格,新聞報導動輒得咎被處罰,

甚或是如極權國家封鎖不利國家形象的新聞,則會被認為干預新聞自由,妨害人 民知的權利;可是國家若完全不管制,則各媒體競相追逐利益,為了提高閱聽率 搶食廣告大餅,不惜走偏鋒以大量羶色腥報導充斥報紙或電子媒體版面,則民 眾,甚至是兒少的心靈受到污染,亦非大家所願見,所以這兩端該如何取得平衡,

引起許多學者的討論,甚至提出共管模式,為媒體自律與國家管制天平兩端的折 衷,並獲得實務上國家的採用,如英國廣告監督機構 ASA(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對於廣播廣告法規的授權,在公共權力中,業者建立自律制度,英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通訊局保留了阻止制裁的權力、並監督整個系統的效力。通訊局並保留廣告時間 編排控制權,例如,關於小孩的垃圾食物廣告,被產業認為是具有高度限制的法 規。(Tony Prosser,200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