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英語課程提早實施的問題分析
六、 學校增加英語學習節數,教材恐有銜接的困擾
十二年國教課綱規定國小英語由三年級開始實施,三四年級每週一節、五六 年級每週二節,教育部審定的教科書只有中高年級,但大多數縣市的英語學習節 數卻多於課綱規定,有的縣市或學校提早實施,有些縣市或學校則增加學習節 數,但學校教師是否有能力針對增加的課程節數和學生學習表現研發合適的教 材,有賴教育局處的督選和協助,才能避免低年級使用中年級的教科書,或彈性 學習課程仍然使用部定課程的教科書,出現課程銜接的困擾或課程實施與課綱精 神抵觸的現象。
七、 建議
(一) 運用增置代理教師補足國小英語專長教師的師資
國小現有的英語專長教師人數無法滿足課程需求,原因有二種:(1)現職專 長教師人數不夠,(2)專長教師的課務安排缺少法源基礎。Ingersoll (2001)指 出學校招聘教師的主要原因是替補離職教師的缺額,但當學校沒有缺額可以聘任 專長教師時,增置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則成為補足專長教師的重要管道。例如馮 莉雅、辛明澄、蘇雅慧、徐昌慧(2017)發現全國有 36.75%的國小補足英語專 長教師的途徑不是聘任正式教師,而是透過合理教師員額計畫的增置代理教師。
馮莉雅等(2019)也發現學校聘任專長教師大多來自新課程實施、學習節數增加、
授課資格條件的限制。因為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108 學年度就要實施,民國 105 年教育部開始推動國小合理教師員額計畫,以學校的學生學習節數補足增置代理
第 124 頁 教師,增加學校的專任教師人數,所以教育局處應督導學校檢視專長科目的師資
結構,有效運用增置代理教師以滿足學校的課程需求。
(二) 教育局處應訂定英語專長教師最低教學節數之規定
本研究發現國小英語專長的教師參與英語教學意願不高,且課務安排沒有法 源依據。雖然國小是包班制,但英語已是規定之專長授課科目,所以英語專長教 師證聘任之教師應與中學教師一樣,有最低專長授課節數之規定,才能確保學校 師資的穩定性。
(三) 教育局處應積極推動合聘教師制度
相關研究發現小校、偏鄉的學校,不易招聘到專長代理教師,其解決方法是
(1)改聘無合格教師資格的鐘點教師,(2)現職教師超鐘點或配課,這二種方 法均不利學生學習 (馮莉雅等,2017;戴淑芬,2013;Ingersoll, 2001)。全國 6 班(含)下和7~12 班的國小分別佔全國國小校數的 36.40%、17.66%,前者的英 語教學節數僅6 節,後者的英語教學節數僅最多也只有 12 節,學校要單獨聘任 英語專長教師可能有其困難。但合聘制度可以解決師資結構失衡的現象,尤其適 用於新聘教師或增置教師。馮莉雅等(2017、2018)發現五個縣市利用合聘制度 聘任英語代理教師,滿足學校的課程需求,也發現學校對於代理教師合聘機制的 認同度高於縣市教育局。馮莉雅等(2019)也發現國小 8 班以下的學校願意實施 共聘英語教師,但亦希望教育局處能主動提供協助平台。
因此,教育局處可以規劃部分員額(含增置代理教師)為合聘教師,教師員 額不固定於某一學校,由教育局處統籌運用,成為縣市專有的長期穩定之專長教 學群。同時應成立任務小組,負責合聘制度的管理和督導,包括合理範圍內安排 合聘學校、檢視合聘教師的工作情況(含從聘學校的工作天數)、審視合聘學校 的合作約定、實施合聘教師的輔導制度和管理制度(含介聘、安置等)等等。
(四) 教育行政單位應鼓勵教師參加英語專長學分班,並檢視課程教科書的對應適 切性
本研究發現國小英語專長教師人數若要滿足領域課程和彈性學習課程的學 習節數,各縣市專任專長教師師資還需要增加十多名至一百多名,全國共需增加 800 多位。若能有更多國小教師具備專長授課資格,國小英語課程的推動效果會 更顯著,因此,教育部和教育局處應該配合學校教師的需求成長,持續辦理英語 專長學分班或英語能力增強班,包括提早調查需求、專案方式補助師培機構開 課、上課方式、上課時間、上課地點、修課年限等。
第 125 頁 各縣市各國小有增加英語學習節數之趨勢,但依十二年國教課綱的規定,只
能經由彈性學習課程,以統整課程方式實施。因此學校須選用合適的教科書或教 材,但學校是否有能力達成此任務,或僅是變相增加時數,有賴教育局處在課程 審查時用心把關,或研發縣市版教科書或教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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