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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處理學生個資之內容與規範

第五章 我國中小學處理學生個人資料之現況與侵害

第一節 學校處理學生個資之內容與規範

學生於入學時由學校所蒐集之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聯絡方式、

家庭狀況、家庭氣氛、興趣、專長等紀錄,為教育行政及教師進行教 學、輔導及管教之基礎;而在學時所新增之各項紀錄,則又成為個人 資料的一部分為各級學校所保管,並可能隨個人求學歷程如轉學、升 學而移轉。學生個資既然為學校所保管運用,對於個資應受保護之權 利是否得為國中小學生權利之一環?其權利保障程度是否與成年人相 同?在探討學校處理學生個資之前應先敘明。

根據學者研究指出,在校園環境中,學生的權利應包含表達權、

隱私權、正當程序及行動的權利195。另參考美國「學生模範法」196來 歸納,應有言論自由、學術自由、隱私權、人身自由及宗教自由等197部 份。其中隱私權一項就本文第二章之探討,個人資料屬於是項權利之 具體內容,就被動接受學校保護之主體而言,應不受學生身分而有所 影響;另外,未成年學生的權利能力並不等同於行為能力,就憲法自 然人之法律地位平等及民法第 13 條觀之,雖然限制了未成年學生的法 律行為能力,但不會剝奪其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是故,不是 所有未成年人所擁有的基本權利都要因此而限縮或消失198。由上觀 之,個人資料受保護之權利為國中小學生權利應無疑義。

195 Tony Knight (2001), Longitudinal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al Theory: Democracy and the Classroom, Journal of Education Policy, Vol.16 No.3, pp.251-253.

196 參閱曾建元,〈美國學生模範法之研究—序說、學生權利總論〉,《律師雜誌》,第 254 期,2000 年,頁 94-106。美國「學生模範法」規範之學生權利主要為:言論自由、學術自由、隱私權和人 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及聽審權);其立意主要在於規範大專院校學生行為管理規則之參考,但也不 排斥各州教育法規命令據以納入相關內容。

197 參閱林盈君,同註 177,頁 23-24。

198 參閱林佳範等主編,《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五南:台北,2004 年,頁 5-6。

再則未成年學生權利受保障之程度上,雖然可能受「法律保留原 則」而影響其權利199,但就個資保護這方面來看,未成年學生年齡及 心智尚未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較弱,其隱私應受最大限度的保護以利 於其健康成長200,是故程度應不能亞於成年人且內容亦無二致。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國中小學生之個資應受保護,雖然國中小學 生為民法之未成年人,但其擁有之基本權不受學生身分或年齡而有所 不同201。此外,依本文資訊自決權及隱私權之探討,學生個資本應受 到最大限制的保護,而學校及教師則負有對學生資料保密之義務202, 且擔負保障學生權利的第一線職責203,不可不慎。

學生個資保護既然為學校所需負擔之責任,了解國中小階段學生 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現況,才能對學生個資保護概念有所理解。

是故本文擬將學生在學紀錄分為學籍處理、成績評量及輔導管教三個 部分進行探討204,分別說明學校進行紀錄之法源依據及進行蒐集處理 利用之程序及相關內容,分述如下。

壹、學籍處理部分

所謂「學籍」,乃指一個學生隸屬於某個學校的一種身分或資格,

通常於入學、轉入時取得,於轉出、畢業時喪失,學籍紀錄,則為該 身分之基本資料及就學期間的各項紀錄。雖然轉出、畢業時會喪失學 籍,惟學籍資料為學生個資處理之核心,依法需永久保存不得銷毀或

199 例如學生對於其個資之公開、修正等自決權可能受到法律保留之限制,即限縮未成年人部分權 利或交由法定代理人行使,但不影響學生個資應受保護之權利。

200 參閱解立軍、劉桂美,〈未成年學生隱私權與相關權利衝突問題的研究〉,《中國教育學刊》,第 10 期,2003 年,頁 52-55。

201 參閱李惠宗,同註 47,頁 103-104。

202 如「教師法」第 17 條、「行政程序法」第 44 條等均有相關規範,詳如本文第三章所敘。

203 參閱林佳範,〈憲法入校園 淺論學生人權的法律保障〉,《師友月刊》,第 449 期,2004 年,頁 8-14。

204 一般而言,校務行政 E 化後有關成績紀錄、輔導管教紀錄、健康紀錄皆可納入系統之中(即學籍 紀錄)毋需獨立說明,但成績及輔導紀錄因具其他法源基礎及其重要性故仍予立項說明。

予以揭露205

一、學籍紀錄之法源

我國中小學生學籍紀錄之蒐集處理乃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6 條 之規定辦理,明定學籍作業之流程及管理之權責機關,另責成各直轄 市、縣(市)依本法制訂學籍管理辦法,以供轄內之中小學遵循。

二、學籍紀錄之處理

以學籍作業之流程來看,依「國民教育法」第 6 條規定,國小之 學籍資料乃從戶政機關調查 6 歲之學齡兒童,經造冊後送經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進入國小就 讀,據此國小取得學生最初始之學籍紀錄;國中部分則由國小將當年 度畢業生資料造冊,經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中時移 轉。而紀錄之方式同第 6 條之規範,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紀錄,

內容需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而管理學籍作業之權責單位依本法施行 細則第 17 條規定,由教務處負責,一般而言劃歸註冊組進行管理。

三、學籍紀錄之內容

「國民教育法」及該法施行細則中並未論及學籍紀錄之內容,但 一般具體出現在各直轄市、縣(市)之學籍管理辦法(要點)之中。地方政 府訂定之學籍管理辦法,對於紀錄之範圍或有差異但大體上相同,但 僅有臺北市訂有應載事項,故本文以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 辦法」206為例說明,其內容應包含(一)核准學籍文號及學生照片(二)學 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外籍學 生國籍及護照號碼、僑生僑居地)(三)家長或監護人姓名、性別、出生 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入學身分別、學歷及入學年月

205 參閱「國民教育法」第 6 條。

206 2006 年 5 月 3 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 09579004000 號令訂定發布;2008 年 5 月 6 日臺北 市政府(97)府法三字第 09731054700 號令修正。

日(四)中途輟學或復學紀錄(五)轉入轉出紀錄(六)學期成績(七)畢業年 月及其他學籍管理之有關事項。若將其分項歸納,大體上有個人基本 資料、家庭資料、就學紀錄及成績紀錄等部分。

貳、成績評量部分

國中小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 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 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一般而言國中小學生之成績評量以量化紀錄為 主,並輔以文字描述,而描述之內容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

並提供具體建議。

一、成績評量之法源

我國中小學生之成績評量乃依「國民教育法」第 13 條之規定辦理 學生之成績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準 則,則應由教育部訂定之,並責成各直轄市、縣(市)依準則制訂符合該 管國中小學之成績評量辦法。據此教育部制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供參,而直轄市、縣 (市) 政府則依該準則,訂定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辦法及補充規定。

二、成績評量之處理

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6 條之 規定,教師對於成績評量之處理,應依教學計劃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 長說明並負責評量,評量方式可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 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

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 互評方式來進行。

另依該準則第 8 條之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 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其次數、方式、內容,由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而管理成績評量之權責單位依「國 民教育法」第 17 條規定,由教務處負責,一般而言亦劃歸註冊組進行 管理。

三、成績評量紀錄之內容

成績評量之內容依評量準則第 3 條規定為: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

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 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 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參、輔導管教部分

教師對學生之輔導與管教作為是教師應盡之義務,旨在透過正 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以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 學生之目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可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 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紀錄。一般來說輔導管教紀錄之型式 常以文字描述的方式記載於輔導紀錄表或認輔學生之個人輔導紀錄 中,另外依據各直轄市、縣(市)之獎懲辦法,亦可能以功過之方式存 在於學生紀錄之中。

一、輔導管教之法源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乃依「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以導引 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之人格為目標。至於輔導管教之細項辦 法,依同條文之規定應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據此教育部並不需要訂 定相關辦法或準則供參,惟多數學校並無實際制定辦法,僅以各縣市 學生獎懲辦法實施各種輔導與管教作為;直到 2006 年底,「教育基本 法」公布並納入禁止各種型式體罰之規定,乃由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

要求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於 6 個月內研擬完成「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注意事項」後,多數學校才依教育部 2007 年 6 月公布「學校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207及「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辦法須知」208為基礎,訂定適用之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成為 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準。

二、輔導管教之處理

二、輔導管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