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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個資遭受侵害之可能態樣

第五章 我國中小學處理學生個人資料之現況與侵害

第三節 學生個資遭受侵害之可能態樣

在學生參與社會化的過程之中,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其個人資料受 學校的掌握,若遭學校誤用或濫用,對學生隱私權來說是相當大的侵 害。可怕的是這樣子的事件屢見不鮮,例如日前某國小將未繳營養午 餐費的學生姓名及欠繳金額公開在學校網站上230,即嚴重侵害學生個人 資料上的隱私權,此舉將家長的問題歸咎於學生身上,以未成年人對 於同儕異樣眼光的耐受度而言,此舉對學生的自尊及成長必然留下陰 影。雖然許多新聞事件過後便平息下來,不一定會成為訟源,但由學 校一方所引發之個人資料侵害仍時有所聞。

是故,在了解現今中小學學生個資在學校蒐集處理之現況及挑戰 後,本節乃從學校角度來探討學生個資遭受侵害之可能態樣及所招致 的法律律責任,並於次章進行檢討時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原則之檢視,

提出制度上之改進。

壹、不當揭露

一、學生個資遭不當公開

公開,為資訊之持有或維護者即對不特定對象釋出各種資訊,任 何人皆可對釋出之資訊進行閱覽。各級學校資訊公開的優點除可讓外 界對學校有更深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學校與家長資訊對等,家長不 會有受矇蔽之感覺而較容易達成共識;另就公立學校而言,乃有保障 人民「知的權利」231的目的。但承辦人員在公開之前,應確認是否不 當公開學生個資,以免公開之優點沒有達成,又造成學生隱私權之侵

230 參閱 http://www.ttv.com.tw/097/06/0970620/09706204921702I.htm,〈欠繳營養午餐費 學校公布挨 轟 恐洩隱私傷自尊 校方急撤網頁〉,台視全球資訊網,最後檢索日期:2008 年 7 月 2 日;類似 案例亦可見於〈助學金名單 我家收入 PO 網站〉,聯合報,C4 版,2008 年 1 月 5 日。

231 參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

害有而面臨訴訟之風險。

不當公開之侵害依筆者之歸納,又可分為承辦人員不慎公開及「善 意」提供,分別探討如下:

(一) 遭校方不慎公告

以中小學而言,學校網站及公告欄常等皆為對大眾公開之管道,

在進行公告前,承辦人員應對含有個人資料等事項進行保護或經當事 人同意以保護個人之隱私權。尤其學校網站現在已成為外界得以一窺 學校運作之重要管道,若有權於網站上公告者不慎公開學生個資,有 可能造成與學生不相關之第三者取與學生聯繫資料或身分資料,而對 學產生危害232

(二) 遭校方「善意」提供

一般見於畢業校友為尋找同學或老師,憑該校畢業生之姓名或級 別,請求校方提供畢業紀念冊或以調閱學籍資料的方式來尋求特定人 之聯絡資料。此種侵害的模式,以多年前某綜藝節目代藝人尋找同學 或老師單元為代表。

該節目往往會先播出一段自錄之短片以介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然後主持人根據尋人者提供之部分線索到處去「蒐集資料」,常見到的 模式便是前往學校或公務機關請求協助,受到請求的學校或機關成 員,往往基於「好心」的提供相關資料給主持人。而在溫馨故事的背 後,我們看到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竟然可以被第三者輕易取得233。 由此案例可知,當時承辦人員對於個人資料保障的法律認知上並不是 很清楚,且對於該管之個人資料在心態上並未重視。

232 相關案例請參閱 http://www.itis.tw/node/1346,〈台師大學生個人資料 Google 一覽無疑〉,資安 之眼網站;http://paper.wenweipo.com/2007/03/08/HK0703080041.htm ,〈教院 200 學生資料外洩〉,

香港文匯報,檢索日期:97 年 9 月 15 日。

233 參閱呂啟元,http://www.npf.org.tw/particle-634-1.html,〈電視節目與個人隱私〉,《國政評論》,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站,檢索日期:2008 年 9 月 15 日。

以上不當公開之情形一般僅引起大眾關注,但在校方主動撤下公

正當教育權益(Legitimate Educational Interest)者,乃指能接近、使 用個別學生之相關資料的權益,一般而言擁有者多為與學生相關之行

237 See http://nces.ed.gov/pubs2004/2004330.pdf , Forum Guide to Protecting the Privacy of Student Information: State and Local Education Agencies, p51, accessed on 2008/09/15.

獲得學生所有個資,例如同為導師,A 班之導師可擁有閱覽學生之姓 名、生日、電話、住址及所有科目之成績紀錄,但同樣任教 A 班之 B 導師僅能擁有姓名及任教科目之成績等權限。若學校在設定學生個資 閱覽取用之權限上未予以注意,致使無正當教育權益者可以在未經同 意下,對學生個資進行閱覽甚至抄錄、影片、複製或傳播某些學生個 資,因其對於所閱覽之學生個資保護並不帶相對之責任,除學生個資 遭受侵害外,若無相關使用紀錄備查,承辦人員容易招致不當公開之 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此外,無正當教育權益者之閱覽亦有可能造成閱覽者對學生個人 之片面了解,而對其形象錯誤的解讀或剖繪,而此錯誤的解讀若遭到 傳播,亦有可能會引發妨害名譽等刑責並造成損害賠償的可能性238貳、不當維護

一、學生個資未妥善保存

學生個資之保存可分為於紙本紀錄與電子檔案兩種載體,紙本形 式之紀錄若未以上鎖等方式加以妥善保存,很容易遭到未具正當教育 權益者或不相關之第三者窺探,另外亦有可能造成載有學生個資紙本 之遺失而造成侵害;而電子形式之個資檔案若未予以加密處理並儲存 於權限清楚之個人使用之電子產品內,則與紙本紀錄之形式未上鎖雷 同,亦容易造成學生個資之侵害。

以紙本紀錄來說,如學生聯絡名冊(通訊錄)因常使用於通知家 長,而被置放於電話旁或是押於透明之桌墊下而遭窺探或竊用;另外 若以檔案形式存在之學生個資遭置放於公用電腦內,除容易遭窺探 外,若檔案遭刪改會影響學生個資之正確性,而在遭複製時亦難以發

238 Nathan L Essex (2004), Confidentiality and Student Records: Ten Ways to Invite Legal Challenges, The Clearing House, Vol.77 No.3, pp.111-113.

現資料已外流而造成學生個資之侵害,相關人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239, 公立學校之相關人員則可能另負行政責任。

二、學生個資未更正

學生個資之蒐集,乃為學校行政及教學活動之必要,除需符合「特 定目的原則」外,個人資料應為正確、完整並應依利用目的為必要之 更新。更正請求乃源自於資訊自決權,其發動應由學生本人或法定代 理人提出,除了更正外,亦可提供資料之補充。

若學生個資不正確或未予以更新,則儲存機關有可能做出錯誤之 決策,或造成利用該資料之相關人員無法完成其業管工作而影響學生 之權益,例如因成績資料未正確而影響其獎學金資格、或學生之身分 別錯誤影響其接受補助資格與否等,皆屬對學生個資之侵害,對學校 而言,學生個資不正確將造成行政及教學效率降低之外,若造成當事 人之權益受損,相關人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240,公立學校之相關人員 則可能另負行政責任。

參、不當評核

一、置入與事實不符之內容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8 條之規定,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 成紀錄。而學校對於學生之而一般學校為輔導績效會要求處理之導 師、認輔教師或訓導處進行輔導管教過程之紀錄,若該紀錄中對於學 生日常生活發生之事件未予以正確記載人、事、時、地、物和證據,

239 電腦處理者,依電資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 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但對於該公務機關專人辦 理安全維護事項未有罰則,但一般肯認應負相關之行政責任,並對權利受損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非 公務機關則可由目的主管機關限期改正、罰鍰、撤銷許可或登記,並應對權利受損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另外非電腦處理者在民法上也應該認為構成侵害學生之隱私權法益,得適用民法第 184、195 條請求賠償。

240 同註 235。

則有可能在未來處理紛爭及救濟時引發另外的危機,若屬故意為之,

則涉及偽造文書之刑責;如不當的紀錄內容導致學生的錯誤形象或未 正確之資料遭媒體引用即有可能導致妨害名譽之刑責及相關的損害賠 償責任問題,公立學校老師亦需負相當之行政責任。

二、置入過度主觀之陳述

類似上述置入非事實之陳述,學生個資若有評核性質者,例如依 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成績評量準則第 7 條之規定,除量化紀錄外,另 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而文字描述乃帶主觀之價值判斷,其正確與否因屬於價值評論之內容 而非「正確性原則」所能拘束241。但若該內容過度主觀且帶有負面價 值之陳述,則該學生個資容易對閱覽之相關人員產生錯誤之個人形 象,若對其有外在的批評,可能有人格權侵害之可能,甚至引發妨害 名譽等刑責。

以學期之文字描述而言,不管是學生本人或家長,甚至同學都有可能 閱覽(本人同意下),若任教老師對於學生之描述,採用過度主觀且負面 之描述,雖未必引起法律問題,但易引起學生及家長之反彈;但若老 師於課當上公開陳述其文字描述則有妨害名譽及損害賠償責任的問 題,公立學校老師更需負相當之行政責任。

綜上所述,學生個資之侵害主要在於不當揭露、不當維護及不當 評核,而學校教育人員在發生上述侵害態樣之後,可能招致民、刑事 訴訟風險,而公立學校另外可能面臨行政處分,不可不慎。

綜上所述,學生個資之侵害主要在於不當揭露、不當維護及不當 評核,而學校教育人員在發生上述侵害態樣之後,可能招致民、刑事 訴訟風險,而公立學校另外可能面臨行政處分,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