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與啟示
第二節 美國相關案例之分析
FERPA 提供家長使用與修正其子女教育紀錄的權利,亦提供揭露 紀錄資訊之控制權,同時也賦予學校、州與地方教育當局維護學生個 人資料的義務與責任。但因某些定義與實際狀況不符或未能解釋下,
藉由判例法可以更清楚了解 FERPA 在美國的運作,並在本文中作為檢 視我國對於各項學生個資的借鏡,以下就 FERPA 相關的判決作為說明。
壹、Falvo v. Owwaso Indep. Sch. Dist. No.I-011175
FERPA 是否禁止教師在課堂上要求學生互相批改試卷或作業嗎 (Peer Grading)?這個問題的答案,在 2002 年 Falvo v. Owwaso Indep. Sch.
Dist. No.I-011 (S.Ct2002).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一致裁決 FERPA 並未禁止交換批改的作法。
一、 案件背景
Falvo 是一位母親,她的小孩全在學區的學校就讀,她獲悉許多孩 子的教師有時會叫他們的學生評比彼此的作業和測驗,然後向老師大 聲唸出自己的分數。在 1997-98 年和 1998-99 年就學期間,Falvo 對老 師及學區負責人抱怨這種評分方式,她聲稱這種方式等於允許其他同 學得知她的小孩得分,嚴重地使她的孩子感到尷尬。雖然 Falvo 被告知 她的孩子總是有祕密報告他們分數給教師的選擇,但學區拒絕停止這 種評分方式。在 1998 年 10 月,當 Falvo 的孩子在 6 年級、7 年級以及 8 年級時,她提出訴訟並控告這個學區的主管、副主管和校長(個別的 被告),聲稱交換改的評分方式違犯憲法第 14 號增補條款和 FERPA。
地方法院推斷此種評分方式並不構成 FERPA 中「教育紀錄」的要件,
175 Owass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 No. I011 v.
Falvo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000&invol=00-1073, accessed on 2008/07/15.
並不違背憲法第 14 號增補修款和 FERPA,因此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 決。Falvo 要求地方法院再議並說明地方法院的判決,要求法庭應該要 承認有利於他的小孩 Philip 關於第 14 號增補修款的主張,因為作為特 殊教育學生,在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下,他的成績上有合法隱私期待。地方法院否決了這項請 求,因為 Falvo 當初沒有做出在 IDEA 下的主張,不能以第 14 號增補 修款為前提下提出賠償。在上訴時,Falvo 認定地方法院錯誤地裁定有 利於那些被告的簡易判決,因為評分方式違反了第 14 號增補修款和 FERPA。
Falvo 提出上訴,並在美國第十巡迴法院中獲得勝訴。巡迴上訴法 院法官 Murphy 表示「單純就法條字面上的意思來說,法庭認為學生交 換批改考卷和作業的成績然後向老師回報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聯邦法 令(FERPA)上規定的『教育紀錄』」。Murphy 法官並指出「巡迴上訴 法院對 FERPA 的解釋,與國會的立法精神是相呼應的,目的是為了保 護學生成績不被隨意公布。」176巡迴上訴法院判決中提出學生交換批 改的考卷中包含了與學生直接相關的資訊,而且當考試成績登記到老 師的成績登記本上時,這些資訊就應被教育機構所維護。其後本案上 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二、 主要爭點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Owasso 學區教師的評分方式(交換批改並當眾 唸出成績)是否構成 FERPA「教育紀錄」的範圍而受保護?
三、 判決結果
本案在 2002 年最高法院終審判決時,最高法院的見解是交換批改
176 See Falvo v. Owasso Indep. Sch. Dist. No. I-011 (10th Cir.
2001) ,http://www.wrightslaw.com/law/caselaw/2001/10th_falvo_owasso.htm, accessed on 2008/07/15
的形態並未違反 FERPA。
四、 判決理由
聯邦最高法院於本案判決文中說明案件背景與上訴程序並且加以 論證,其中對於主要爭點,也就是學生在課程中交換批改的評分方式 是否為 FERPA 中的「教育紀錄」? 法官解釋課間學生互改答案的工作 不構成被教育機構所持有(Maintain)的「教育紀錄」,法庭指出學生作業 並非被學校所持有,而學生亦非機關保有教育紀錄的代理者,即使登 記在教師成績登記本上的成績為「教育紀錄」,在學生被分派交換改的 同時所產生的成績也非為 FERPA 所規範的「教育紀錄」-直到教師將 分數登記起來。法官認為第十巡迴法庭犯了兩個錯誤:一是誤判學生 作業為 FERPA 中「持有」的層級,二是誤認為學生在課程上處理交換 改時為學校機構的代理者;最高法院認為「持有」是指 FERPA 紀錄為 教育機構「保管在檔案室或安全地方的紀錄」,而學生在課程上處理其 他學生試卷時僅為根據教師所唸答案的短暫的評分者,非學校機構的 代理者。
五、 本案評析
本案在美國引起教育界廣泛的注意。在上訴的過程之中,包含「美 國教師聯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AFT)及「全國教育協會」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NEA)等重要教育團體都加入了討論
177,其受矚目的原因在於交換批改普遍運用在日常教學活動之中,若法 官判決這種評量方式違反 FERPA,則教師教學活動將綁手綁腳,並可 能經常面對隱私權訴訟,永無寧日。
在這方面,聯邦最高法院支持校方的想法,主審大法官 Kennedy
177 參閱林盈君,《美國公立中小學生權利與自由之研究》,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比較教育學研究所,
未出版,2004 年,頁 107。
即指出若將交換改的過程納為 FERPA 教育紀錄的解釋「將強加這個國 家的教師更多負擔」、「將強迫所有的教師花其他原本用於教學與備課 的精力在每日學生功課的分別上」178,加上第十巡迴法院錯誤解讀學生 作業為 FERPA 中維護的層級,且誤認為學生在課程上處理交換改時為 學校機構的代理者,故推翻第十巡迴法院對 Falvo 有利之判決。
以本判例來看,雖然法庭限制教育紀錄的定義以排除尚未被蒐 集、紀錄在教師成績登記簿上的學生成績,並解決交換改之過程並未 違反 FERPA 的規定,但這樣的定義,遺留下開放性的問題:教師的成 績登記簿本身在 FERPA 下是否構成教育紀錄?另外,法庭亦未決定一 個教師在課程中公開說出學生成績是否為 FERPA 所不容許179。 貳、U. S. v. Miami University; Ohio State University180
一、 案件背景
本案起源為大學學生報紙與大學行政單位的爭論。在 1995 年春 天,邁阿密學生報(Miami's students)的總編輯,試圖從大學紀律審查委 員會中追蹤校園犯罪趨勢,邁阿密大學最初根據 FERPA 關於隱私的規 定,拒絕釋出其所要求的紀錄,但邁阿密大學仍擬定釋出「身分、性 別、被控告者的年齡與日期、時間與引起紀律控訴事件的地點等」紀 錄給該報,但報紙總編輯並不滿意邁阿密大學揭露的內容,並向俄亥 俄州最高法院申請職務履行令(Mandamus)以尋求紀律審查委員會的全 盤揭露,包含任何被控訴者或已認罪者之姓名、社會安全碼或學號等 資料。
對此州最高法院依俄亥俄州資訊公開法案要求邁阿密大學提供外
178 Supra note 175 .
179 Kerw Alexander & M.David Alexander, supra note 159, p343.
180 See http://www.ed.gov/policy/gen/guid/fpco/pdf/miami-fulldecision.pdf,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Miami University; Ohio State University, accessed on 2008/06/15.
界使用所有公開紀錄,除非要求之資料為法案所表列的例外事項,批 准並發給該總編一份職務履行令。而該州資訊公開法中與本案有關的 條文為「得公開紀錄並不包含被州或聯邦法禁止釋出的紀錄」,最後州 最高法院裁定懲戒紀錄不屬於 FERPA 下的教育紀錄,故不包含俄亥俄 州資訊公開法中所規範被聯邦法所禁止公開的事項內,於是法院准予 該總編一份職務履行命令,以要求邁阿密大學提供其所要求的紀錄,
邁阿密大學尋求聯邦最高法院重新檢視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的決定,但 聯邦最高法院拒絕受理該案。
緊接在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的決定,高等教育紀事報(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依據俄亥俄州資訊公開法,對邁阿密及俄亥俄州立 大學寫了一份書面要求,欲取得 1995-1996 年間的懲戒紀錄,因為俄亥 俄州最高法院裁定學生懲戒紀錄不是 FERPA 下的教育紀錄,高等教育 紀事報根據俄亥俄州資訊公開法,要求取得包含姓名完整無缺的懲戒 紀錄。在收到請求的當下,邁阿密大學聯繫美國教育部並說明依照俄 亥俄州最高法院的裁定,無法遵守 FERPA 的規定,教育部回覆邁阿密 大學,表示該州最高法院錯誤地把學生懲戒紀錄視為非教育紀錄,教 育部確定 FERPA 禁止大學釋出包含學生懲戒紀錄等與個人可資識別的 資訊。
在 1997 年 12 月,邁阿密大學遵從高等教育紀事報的要求提供從 1995 年 11 月到 1996 年 11 月懲戒紀錄作為新聞使用,邁阿密大學通知 教育部他們打算遵照高等教育紀事報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告知教育部 已經採取釋出學生懲戒紀錄的給任何第三者要求者的政策。
在 1998 年 1 月,俄亥俄州立大學向美國教育部證實也收到高等教 育紀事報要求揭露 1995-1996 年的學生懲戒紀錄,俄亥俄州立大學通知 美國教育部已準備釋出學生懲戒紀錄,之後並通知美國教育部它打算
遵從高等教育紀事報的要求。
在教育部得知邁阿密與俄亥俄州立大學打算要揭露有關未經學生 同意釋出懲戒紀錄後的短時間內,向地方法院提出請求以對抗大學的 決定。在請求中,教育部尋求永久性的保全程序以禁止大學揭露學生 有關個人可資識別資訊的懲戒紀錄-除非被 FERPA 所同意。教育部立 即提出申請禁止大學釋出學生懲戒紀錄,而地方法院裁定同意其請求。
1998 年 2 月,高等教育紀事報亦提出請求以介入本案,而地方法 院亦准予請求,高等教育紀事報迅速提出申請來免除駁回釋出懲戒紀 錄的行動,並請求建立一個程序上的命令。要求駁回的請求中說明教 育部缺乏立場採取來這樣的行動,原因在於 FERPA 要點中,教育部的 執法行為僅限於行政補救,再則該報聲明提出一些事實的質疑,並要 求一個合理的期限來發現額外的證詞來支持構成這個要件。
1998 年 2 月,高等教育紀事報亦提出請求以介入本案,而地方法 院亦准予請求,高等教育紀事報迅速提出申請來免除駁回釋出懲戒紀 錄的行動,並請求建立一個程序上的命令。要求駁回的請求中說明教 育部缺乏立場採取來這樣的行動,原因在於 FERPA 要點中,教育部的 執法行為僅限於行政補救,再則該報聲明提出一些事實的質疑,並要 求一個合理的期限來發現額外的證詞來支持構成這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