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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與啟示

第一節 法案之主要意涵

FERPA 立法後迄今三十餘年,除處理學生教育紀錄的方式與傳統 紙筆或電腦單機運作不同外,多數教師對於本法亦無深入之認識155。於 是美國教育部在 2007 年 10 月公布 K12156及大專院校的 FERPA 指導方 針,並在 2008 年 3 月針對 FERPA 提出「建議補充規定」(Proposed Rules)157,以調整法案之說明158。雖然建議補充規定為未定案之規範,

155 有鑑於 2007 年 4 月 16 日維吉尼亞理工大學(Virginia Polytechnic Institute and State University)校 園槍擊案件的調查報告顯示,許多教師曾發現兇手有跟蹤女學生的可疑行為,並在作文裡透露行兇 動機,但教師多半不知道彼等向有關單位回報並不觸犯隱私法;該案發生後,維吉尼亞州州長凱恩 (Tim Kaine)建議國會和教育部修改 FERPA 以澄清該法疑議部分,讓校方得以合法程序向特定第三 者公開學生資訊,以保障其他學生安全。

156 K12 為幼稚園至高中三年級之學習歷程;K 為幼稚園(Kindergarten)字首,12 則是指從小學一年 級開始到高中三年級 12 年。

157 See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08/pdf/E8-5790.pdf , Federal Register Vol. 73, No. 57 Monday/

March /24/2008 ,Proposed Rules, accessed on 2008/06/22.內容為 FERPA 法案執行規則之修正,主要配 合美國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校園性犯罪防治法案(Campus Sex Crimes Prevention Act)之立 法,並加入聯邦最高法院最近兩次審判中關於 FERPA 的裁定內容及相關部門之實務經驗,以解釋 FERPA 並修正規則。

158 Proposed Rules 為相關美國政府相關行政部門或機構在美國聯邦法規資料庫(Federal Register)公 開的建議補充規定,係為了在採用之前供公眾回顧或提出建議之用,在形成正式規定(Final Rules)

但與本文相關且資料較新,以近年來法院判決為基礎並解釋資料電子 化後所產生之疑義,具相當參考價值。是故,本節除採法案原文說明 及學者研究外,另外加入美國教育部建議補充規定以加強本文之內 涵。以下就法案之立法精神、權利保護之範圍與限制作說明,並用於 檢視我國學生個人資料保護之得失。

壹、立法精神

FERPA 法案之立法精神,為保障學生隱私權利及家長對學生教育 紀錄之控制權,主要提供家長使用與修正其子女之教育紀錄,並對於 教育機構(主要為各級學校)一些揭露學生教育紀錄的行為行使同意 權,以避免教育機構在沒有家長同意的狀況下,分享學生紀錄或個人 可資識別資訊給第三者,若未遵守法案所規範的事項,聯邦政府可以 取消或減少對該教育機構之補助。

美國在還未有 FERPA 規範前,學生並不容易得到校方的同意以取 得屬於自己的教育紀錄。但普遍認為作為權利主體者或其法定代理 人,對於其本身之紀錄應有審閱或修正之權利;事實上,在 Van Allen v.

McCleary(N.Y.1961)一案中,法院即認為由一個擁有權益者來檢視某些 紀錄是合於習慣法(Common Law Rule)的,意即家長有權對校方所維護 的學生資料進行檢視,是一項未經立法但被認可的權利。在其他案例 中,法院亦肯認學生家長有移除學校傳遞到第三者的教育紀錄中某些 項目的權利159

而針對這些學校侵害學生或家長之資訊自決的案例,校方一般處 於弱勢,學生或家長常要求得到賠償,但是校方一般而言沒有可靠的 判例法或其他指導方針以作為可信賴的依據。立法之後,美國才有提

前並沒有法律的強制力。See http://www.genome.gov/15014431, Genome.gov - National Human Genome Research Institute, accessed on 2008/10/25.

159 Kerw Alexander & M.David Alexander(2003),The Law of Schools,Students and Teachers in a Nutshell, Eagan :Thomson/West,pp.334-335.

供中小學、高中及大學對於處理學生紀錄的一致的規定。

身為一個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會使用 部分個別學生的紀錄。在 FERPA 下,捍衛任何學生機密資訊是教育從 業人員法律上與道德上的責任。FERPA 所稱教育機構(Educational Agency or Institution)指的是任何接受美國聯邦補助的公、私立學校及 機構,一般而言教育機構作為規範的對象無太大的疑義,本文所研究 之中小學亦屬於這個範圍。FERPA 規範之主要立法精神,在於學校處 理學生教育紀錄的標準,除非有家長的同意下,學生教育紀錄不得為 持有的學校隨意揭露;而家長由這個法案而取得檢視小孩在學的各項 紀錄,並對於這些紀錄正確性提出質疑的權利。此外,當學校將教育 紀錄釋出給外面機構時,除部分例外,其他皆需得到家長的書面同意。

而年滿 18 歲的或高中以上學生 (Postsecondary School) 160可以取代父母 而有權填寫同意書,未依照規定程序的學校有失去教育部補助的風 險。以下就 FERPA 立法中重要之定義及學生家長、學校之間的權利關 係做說明。

貳、權利保護的範圍

一、保護之對象及其權利

FERPA 所保障之主體為家長及學生。法案所稱學生(Student),係 指在學(In Attendance)或曾經在學者,而其教育紀錄或可供識別個人資 料為教育機構所持有,現行的標準認為到校上課者、函授或研究生,

皆屬於學生的範圍;而合於資格的學生(Eligible Students)係指滿 18 歲 以上或高中以上者,一般被認為是成熟的學生而有該法賦予家長之權 利,亦即所有 FERPA 賦予家長之權利,將被轉移到學生身上。

160 意指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以後的正式體制教育體系內的教育計劃系統,包括大學、職業教育、

在職教育與成人教育等等。

對於以上學生身分的定義,現行定義並未提出以電子方式由遠端 進行教學的學生是否屬之。但若從 FERPA 所欲保護的對象而言,遠端 教學(以視訊、網路、衛星等電子通信技術進行教學)的學生雖然沒有實 際在教室內上課,但師生仍為教學上之關係,學校亦需進行課程、出 缺席、學籍管理等學校行政業務,以 FERPA 立法保護就學學生個人資 料的角度來看,應予以釐清並且納入161

而家長(Parent)一詞係指學生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合法 之監護人和父母或監護人不在時所委託擔任父母職責者,但不包括已 遭法院裁定喪失監護權者,若為其生父、生母亦然162

FERPA 對於學生及家長的權利保護有下列幾個方面:

(一) 知悉權

家長及滿 18 歲的學生擁有了解學校處理學生教育紀錄的政策以及 申請查閱紀錄的權利。在 FERPA 規範下,每所學校應公開處理學生紀 錄的政策,家長和超過 18 歲的學生每年必須收到學校的政策通知書

163;學校得提供名錄指引資訊(Dictionary Information) 164如生日、學生、

參加的社團等資訊給外界,但 FERPA 亦同時規範學校必需讓家長知悉 名錄指引資訊將提供何種資訊給外界,並應獲得同意。

另外,權利主體得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以查閱與其相關之具體 紀錄;申請表的格式一般由州統一訂定或地方學區自行訂定,申請表 對聯邦與州的相關法律進行解釋並詳述申請的流程、對口部門等資 訊。申請表向學校領取填畢後送交學校承辦人員,該員會以電話與家

161 Supra note 157,p15575.

162 Kerw Alexander & M.David Alexander, supra note 159, pp.340-341.

163 參閱 http://www.montgomeryschoolsmd.org/info/studentprivacy/pdf/ferpaForm07-chinese.pdf,美國 Montgomery County Public Schools 在 2007-2008 年給家長「學生隱私的通知」,檢索日期:2008 年 10 月 25 日。

164 同上註。本處「名錄指引資訊」為該通知之中文版翻譯。

長聯絡以確認是否有提出申請,並可要求家長提出與學生關係的證明 文件;學校在收到申請書的 45 天內通知申請人查閱教育紀錄的時間與 地點。查閱的內容若包含其他學生的資料,申請人僅能就與自身相關 的部分進行查閱,且不可收取查閱費用;但學校沒有提供副本的義務,

若因申請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查閱,學校仍可提供且可收取公定的副 本費用。

(二) 修正權:

在 FERPA 規範下,家長擁有要求修改學生教育紀錄中錯誤或者容 易引起其他人誤解的紀錄。家長和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申 請書中需詳述提出申請並要求修改紀錄的原因,並明確指明他們所要 修改的項目及具體內容;學校需在合理的期限內決定是否要修正學生 紀錄中不正確或誤導他人的部分,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並有 權就校方之回覆提出聽證會。

(三) 向第三者揭露同意權:

家長對學生教育紀錄可公開之部分,擁有揭露同意權。在 FERPA 規範下,除了不經權利主體同意下而可公開的教育紀錄外,權利主體 具有公開教育紀錄中一些個人可資識別資訊的權利給特定第三者的權 利。公開並非將教育紀錄公告給所有人知道,而是意指學校在不損害 學生教育上的利益下,允許特定第三者查閱教育紀錄,或以書面、口 頭、電子等方式傳輸、公布給特定第三者。學校在接獲第三者之申請 時,可以請家長填具書面同意書,同意書中必需包括公開紀錄的原因、

公開紀錄的具體內容及範圍、接受紀錄的單位或個人與授權者的簽 名、日期等,而校方有責任確認同意書的真偽,同意書及被公開的教 育紀錄亦須存檔保存直到學生教育紀錄銷毀時。第三者應填寫書面具 結,保證學校提供的學生教育紀錄不被公開給無關的人,以保護學生

利益。

(四) 救濟權:

在 FERPA 規範下,學生教育紀錄若受到侵害而有損隱私時,家長 可向教育部成立之家庭政策執行辦公室(Family Policy Compliance Office, FPCO)進行申訴,該部門會針對家長所提出的意見,對學校進 行調查之後,裁決是否違反 FERPA 並回覆家長相關結果;學校若遭裁 定行政上有違反 FERPA 的行為,將導致聯邦經費補助的減少或保留,

但家長無權依據 FERPA 對學校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

為了上述權利的行使,學校的政策也必須符合幾個必要的要求 (一) 個別學生的紀錄,包含個人可資識別的資料必須保持機密,校方不能 在沒被同意下揭露(二)未滿 18 歲學生的家長以及已滿 18 的學生,必須 擁有檢視所有相關紀錄的權利(三)為了父母易於找出他們小孩資料,校

為了上述權利的行使,學校的政策也必須符合幾個必要的要求 (一) 個別學生的紀錄,包含個人可資識別的資料必須保持機密,校方不能 在沒被同意下揭露(二)未滿 18 歲學生的家長以及已滿 18 的學生,必須 擁有檢視所有相關紀錄的權利(三)為了父母易於找出他們小孩資料,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