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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人員編制及其薪資福利

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人員編制及其薪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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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人員編制及其薪資福利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人員編制各有所異,直轄市的員額通常較為充足,可以 有較細微之分工,例如臺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有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執 行祕書 1 名(組織架構圖如圖 6);縣(市)則因為考量幅員廣大,以分設辦公 室的方式就近提供服務,例如彰化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有彰化辦公室及員林辦 公室(組織架構圖如圖 7);而離島地區因員額數少,多由教育局處綜合辦理學 生輔導業務,例如金門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分為適性輔導組及諮商輔導組,結合 教育局處、學校及外聘人員共同執行職務(組織架構圖如圖 8)。本節以「專業 輔導人員」、「主任」、「督導」及「因《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生之影響 及因應方式」為論述焦點分述如下。

圖 6 臺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組織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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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7 彰化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組織架構圖

圖片來源:彰化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簡介(方惠生,2019)

圖 8 金門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組織架構圖 圖片來源:金門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官網(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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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專業輔導人員

一、依《學生輔導法》之現行配置員額及方式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11 條規定:「(第 1 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 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

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 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 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第 2 項)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第 3 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

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 4 項)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

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 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 學院,不在此限。(第 5 項)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 業輔導人員。」依據此規定在 107 學年度(資料統計至 107 年 2 月),專任專業 輔導人員之應聘人數為 569 位,實際聘用人數為 505 位,包含 242 位諮商心理師、

24 位臨床心理師及 239 位社工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聘用情形詳如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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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1 年《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修正時,少子化議題尚未被正視,現今「少 子化」在教育領域則屬於重要之影響,且為一個趨勢。各縣市班級數達 55 班以 上的學校每年減少,相對地造成專業輔導人員每年人數亦隨之減少。以新北市為 例,在 104 學年度有 110 所國民中小學有 55 個班級以上,到了 106 學年度只剩 下 73 所國民中小學有 55 個班級以上。雖然目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組以每 3 年之調查數據作為聘用依據,但實務上瀕臨 55 班的學校(3 年內班級數可能低 於 55 班的學校)通常不敢聘人,只會當作控管缺。因此 55 班、20 校等之配置 標準是否洽當,確有討論之必要。

A 直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目前有七、八個分區,20 班以上所設置的市級人 員是在各分區辦公室辦公,55 班以上學校所設立的校級人員是跟學校簽 約,但不論是市級或校級人員由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統籌調派。基本上校級人 員要服務校內也要服務校外,因為一般來說大校本身學校輔導資源是比較充 裕的,所以我們期許他去照顧鄰近的學校。(A10)

C 直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有的專業輔導人員聘書都是由教育局發的,統 一統籌調派。現在 55 班以上在 2014 年後全部跟局裡簽約,全都統籌調派,

學校不能有意見。2011 年時也有找校長說明,說這個人放你們學校,可能 待 2 天,其他 3 天去其他有需要的地方,有時候也不是學校特別干涉,可能 專業輔導人員在學校待習慣了,遇到學校有校慶之類的活動,跟學生輔導諮 商中心專業連繫會議撞期時,專業輔導人員會請學校幫忙請假,學生輔導諮 商中心這邊會拒絕,並表明這是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一個月一次很重要的工 作,如果專業輔導人員缺席,可能在做決議事項時會喪失專業輔導人員權 益。通常學校就會讓專業輔導人員回來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可能因為學生輔 導諮商中心的主任是教育局裡的長官,因此學校方是都蠻配合的。(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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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級專業輔導人員部分)E 直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在起初就找學校 來說清楚,找人事、輔導主任、校長跟專業輔導人員同時在現場,一起開會 講清楚,大家都聽到一樣的東西,並做成會議紀錄後正式發文作為日後依 據,這樣在管理學校部分就會稍微舒緩。(A2)

專輔人力配置問題,D 直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也會遇到班級數從 55 班下 降到 54 或 53 班,即使國教署核定 3 年維持,但市府人事室每年都會嚴格依 法令檢討班級數,若班級數下降即要做因應,有時就無法考量到一些偏遠、

弱勢社區型學校,因有些地方的學校班級數就是無法達到 55 班,因此有些 行政區完全沒有配置專輔人力。建議是否用整體學生數考量、讓縣市政府做 統籌運用,而非一定要設置在 55 班的學校。(A9)

二、專業輔導人員之設置類別、比例及薪資待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公開甄選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 會工作師證書之人員,擔任專業輔導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並由各該 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依設置依據可見專業輔導人員之專業類別有

「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三種,皆屬於「聘用人員」, 由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2 條》),不適用俸給法、退 休法及撫卹法之規定,若在約聘期間病故或因公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第 6 條》),亦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 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7 條》)。

參照「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第 1 次甄選簡章(學校社工師、學 校心理師)」可知,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學校心理師、學校社工師)聘期配合會 計年度以 1 年 1 聘為原則,薪資標準係為相當第 6 至 7 職等聘任,核定標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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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學士學位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 6 等 3 級支薪標準起用之,並以 晉級至 7 等 7 級為限。(二)具碩士學位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 6 等 4 級 支薪標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 7 等 7 級為限。

依據教育部 106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業輔導人員數之統計資料,

民國 106 年 9 月份實際聘任專業輔導人員 505 位,其中諮商心理師有 242 位、臨 床心理師有 24 位、社工師有 239 位。107 年 2 月各直轄市、縣(市)實際聘任 之專業輔導人員共計 505 位,包含:諮商心理師 242 位、臨床心理師 24 位及社 工師 239 位,社工師約佔 47%。108 年 9 月實際聘任專業輔導人員共計 515 位,

包含:心理師 278 位及社工師 237 位,社工師約佔 46%。可知社工師與心理師 所占比例相差不大(莊國榮、方惠生,2019)。

藉由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統籌派用的實務經驗分享,可知心理師、社工師各 有其專業,訂立制度使其加以搭配、合作,可以相輔相成地推動輔導工作。以 M 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為例,臨床心理師負責做專業評鑑,讓中心及時視個案情形 派案給諮商心理師進行諮商輔導,或由社工師去處理家庭議題,且因為諮商心理 師依法規規定,必須要有家長同意書才能進行處遇性作為,因此當家長不配合 時,有的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就會改請社工師支援協助。因此心理師、社工師之工 作比重差不多,可見無特別限制各專業人員比例之必要,重要的是專業輔導人員 之間是否跨專業系統合作。且由於各地區學生需求之特性,以及專業合作模式或 有差異,建議不需強加規範各專業輔導人員之聘任比例,但建議針對不同的專業 進行職前及在職教育,除訓練專業能力、理解校園文化,也需提升各專業輔導人 員之系統整合能力,藉由相互溝通、合作,讓彼此相輔相成、提高專業能力,發 揮更大的輔導量能,進而改善輔導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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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的思考不是要按照專業類別區分,而是要按照現實的需求。因為心理師 處理個案的方式跟社工師處理個案的方式是不同的,花的時間也不同。我比 較不喜歡有人去講說社工師也可以做諮商,社工師也可以帶團體,我會覺得 不 ok 是因為這是專業認同度的問題。老師當然也可以帶團體,但團體帶的 是什麼樣子這很重要。如果團體變成活動的組合那就差很多,我們有發展出 我們自己中心帶的團體,學校搶破頭了。因為可以看到專業的成效在哪裡,

個案進來真的有所幫助。如果說帶團體就像嘉年華會,大家開完了就沒有 了,有些時候這就是專業的區隔。我相信社工師也有他能力很好的部分,但 是也不要講說,我也會系統,我也會諮商,應該就各自的專業分工、再合作,

個案進來真的有所幫助。如果說帶團體就像嘉年華會,大家開完了就沒有 了,有些時候這就是專業的區隔。我相信社工師也有他能力很好的部分,但 是也不要講說,我也會系統,我也會諮商,應該就各自的專業分工、再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