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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市公司之「下市法律制度」理論

第九節 完善上市公司下市法律制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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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提供之公開資訊,從 2001 年起至 2013 年 7 月期 間,共有 169 家上市公司下市,其中除十數家銀行或票券公司係因轉型成為金融 控股公司,由子公司下市後轉成控股公司重新上市,另外還有約不到 10 家之上 市公司被併購、屬主動下市外,大約有近八成的公司係不符合上市所具備的條件 而被動淘汰下市53

第九節 完善上市公司下市法律制度的意義 第一項 有助於證券市場資源有效配置

一般而言,證券市場的主要功能有二個:一、公開對外募資的功能。二、資 源有效配置的功能。上市公司利用自身經營狀況良好的優勢,透過在證券市場的 發行與股票交易價差吸引投資者的資金,替公司本身營運籌措所需資金。藉由證 券市場,將資金從經營狀況惡劣的企業流向具有競爭力與有前景的企業,進而實 踐現優勝劣汰,有效調整產業結構與市場結構54

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對外募資功能在證券市場中是為最重要的功能。但當 證券市場發展到相對成熟的階段時,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便取其而代之成為 最重要的功能。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日漸成熟,越來越多的公司意識到證券 市場對其公司發展的重要性,造成眾多公司爭取上市的競爭日益激烈。然而畢竟 證券市場的資源是有限的,所以有效資源配置就顯得相對重要。而下市制度作為 資源有效配置的手段,其目的是使己經不再具備維持上市條件的上市公司退出證 券市場,確保證券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在下市制度健全的證券市場,證券市場 應充滿許多優良的企業和具有潛力的行業。相對地,在下市制度缺失的證券市場 中,上市公司只進不出,績效差的上市公司不僅能夠繼續在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進而使得證券市場這個原先具有資源優化配置能力的市場,在混亂的市場環境中

53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wse.com.tw/ch/listed/suspend_listing.php (最後瀏覽日:2014 年 1 月 12 日)。

54李牧林,我國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湖南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年 4 月,頁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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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了原先所具有的靈敏度。魚目混珠必然導致不明究竟的投資者在投資時失去 正確方向,資源配置嚮導的功能也開始出現偏差。因此,上市公司下市法律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讓劣質公司真正退出市場,使得證券市場發揮資源有效配置功能

55

第二項 有效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的品質與誠信度

公司法人治理由四個部分組成: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二、

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做出決策,用來維護 投資人的權益。三、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董事、高階經理人的活 動進行監督。四、經營管理層,由董事會聘任,是公司經營決策的實際執行者。

公司治理之各個組成透過明確的分工,相互協調、相互配合,使得公司能有效運 作。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證券市場對其進行的外部監督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其內 部治理的健全。而上市公司下市法律制度是證券市場外部監管的重要一環,其對 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健全也具有積極的意義。上市公司下市法律制度的根本 目的是實踐證券市場的優勝劣汰,使得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備感壓力。所以當上 市公司面臨公司虧損的情形時不能再寄望於重組,只有通過加強管理,規範運 作,積極開拓市場,才能擺脫被強迫下市的窘境,並洗刷過去中國證券市場上,

因許多上市公司係在「額度發行制」和「實質準制」庇護下「包裝上市」,上市 後公司又漠視經營業績和市場形象,常常發生連續虧損和違法違規情形,導致投 資大眾對一些上市公司存有「缺乏誠信和公司治理品質低下」的觀念56。確實,

當今中國大陸並不缺資金而是缺乏信心與良善且有效的救濟制度,股市的一時榮 景不是萬能仙丹,如果沒有其他配套改革及時跟進,其提供的改革動力很快會耗 散。如果改變不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如果不能使上市公司負責人從高級官員 轉變為專業經理人的角色轉換,如果相應的法律法規仍然作用有限,如果司法救 濟途徑及其可行性偏頗到投資者為保護自身合法收益的難度增加,最終的結果只 能是證券市場的發展前景被這些違法行為所侵噬,中國嘗試推動中的公司治理制

55榮晉,完善我國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年 4 月,頁 6。

56劉懿,我國上市公司退市機制的法律制度研究,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2 年 1 月,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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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完善資訊揭露等相關制度,大多將淪為好看而不能堪用的擺設57

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存在的意義,一方面在於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係,

保證股東的投資報酬;另一方面要協調企業內部各利益集團的關係,平衡大股東 與中小股東的權益。這兩個方面的意義同時決定了企業經營績效的成敗,即企業 能否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況,而企業是否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又決定著企業是否會 被下市。因此,上市公司下市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的完善 具正面積極的意義。

第三項 有利提高投資者對風險的意識

若當證券交易市場缺乏上市公司下市機制時,投資人會認為虧損的上市公司 會被有效的重組,其股票仍可以繼續進行交易,而這將會引導投資者傾向投資虧 損的企業,因當虧損的企業若重組成功,在同樣業績成長幅度的情況下,在股市 中所產生股價漲幅的效應,虧損公司會明顯大過績優公司,亦即虧損上市公司的 股價漲幅會遠大過於績優公司的股價漲幅。從此以後,證券市場上的公司績效差 的股價與公司本身的實際本質將會脫鉤,進而不斷增加該股票股價的泡沫。更重 要的是,由於投資者低估證券市場投資的風險,容易做出不理性的投資行為,使 得市場投機勢力大展身手,借此大肆炒作垃圾股、劣質股,再次提高證券市場的 投資風險。良善的上市公司下市法律制度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手段,將可以 有效降低投資者的僥倖預期心理,讓投資者真正關注優質公司,看重上市公司的 本業經營績效。下市制度幫助證券市場實踐優勝劣汰,讓證券市場上存在的上市 公司多數屬於優質企業,而非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環境。下市制度所強調的 資訊披露使證券市場的經營風險、價格風險能直接顯現出來,提供投資者真實可 靠的參考。因此,上市公司下市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於提高投資者對風險有

57王文杰,中國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的背景成因及其民事救濟制度考察,東吳法律學報,第 22 卷 第 2 期(2010 年 10 月),頁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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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積極的意義58

58陳品澄,我國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年 11 月,頁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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