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

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畢竟,推動存在下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在法律、

規則框架內主動下市;健全完善交易所市場與場外市場對接機制,疏通下市公司 轉板掛牌交易和重新上市管道;誠然,考察中國大陸證券市場改革過程,最好先 要先研究其上市公司體制結構,同時也要研究最為複雜的政策問題根源。制度的 反應取決於法律制度本身的結構和外部政治、社會的結構,即權利和影響的分配

1516。在中國特殊且複雜的環境下更是可見。筆者藉此研究先就中國大陸股市上市 與下市機制如何實際運行進行深入了解,進而解讀中國大陸主管機關此次 2012 年 12 月大幅修改相關上市公司「下市」法令之邏輯思路,並檢視新法實際配套 措施,進而希望能對有興趣投資中國證券市場之台灣股民或規劃於中國大陸證券 市場掛牌之台商經由本論文了解中國股市最新的「下市」遊戲規則,並期能對該 類讀者能有些提醒與注意,甚至能對台灣證券市場目前上市公司現有之下市機制 有些具體建設性之提議。

本文擬對中國大陸股票上市公司之退場機制-下市法律制度深入研究,首先 從上市公司「下市」的定義出發,開始就「下市」的法律制度概念、「下市制度」

之經濟目標與功能、特徵、價值、意義與下市的基本型態做進一步瞭解。接著熟 悉中國大陸法律上有關上市公司下市相關的法律、規章、規則等後,開始回顧中 國上市公司「下市制度」的演進,並輔以國外上市公司「下市制度」的演變歷程,

先點出中國證券市場的特徵與現有問題。最後配合世界主要證券交易市場之「下 市標準」,檢視 2012 年 12 月新法修訂前後之差異處,進而解讀新法的亮點與具 體可行之處,相關配套法規輔助性與監管周延性是否足以保護投資人,乃至新法 之「下市制度」是否符合國際通行之「下市制度」標準與規範。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15Lawrence M. Friedman 著,李瓊英、林欣譯,《法律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年 6 月,

頁 175。

16小宮隆太郎,《日中企業的比較》,《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86 年第 3 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第一項 研究方法

(一)、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主要運用過往發生典型案例對相關法律制度從理論上進行推理 說明。透過對案例進行分析,可以幫助釐清法律原則演進的脈絡,進而有效歸納 出普遍具有意義的規律。當目前法律制度若存在漏洞或需要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 進一步解釋時,案例析法則是一種不錯的研究方法。本文在論述上市公司下市制 度時,重點分析典型事例和具體案例,透過對上市公司下市的具體案例之剖析,

可以瞭解中國上市公司下市規則存在的不足處,進而能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上市 公司下市法律制度的對策。

(二)、經濟分析法

將法律制度進行經濟分析已經成為法學研究常用的方法。法律之經濟分析把 法律制度比擬為經濟學意義上的市場,用經濟工具分析各種訂為主體在法律市場 中的活動。事實上,中國上市公司強制下市執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係上市公司 掛牌之進入成本太高,上市公司「殼資源」稀少。當上市公司自願下市時,上市 公司會衡量上市的成本和收益,唯有當上市成本太高時,上市公司才會選擇自願 下市。故本文透過下市制度與股票市場功能關聯進行分析,進而理解資本市場中 的下市行為和下市政策。

(三)、比較分析法

比較分析法係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物或物件加以對比分析,找出兩者之 間的相似性或差異性的一種分析方法。對全球先進國家資本市場的法律制度進行 研究與借鏡,已經成為證券法領域一條公認的重要路徑。參酌外國立法例及判例 學說,以解釋現行法所探討的法制,係為現代文明國家之通例。透過比較法制之 研究,對於現行公司法的解釋,更具有特殊之意義,藉由比較之研究以澄清證券 法中個別適用上的爭議問題。在本國法制缺乏或是遇有相關文獻不足時,應用在 比較法學方法論上,可以借重他國既有的法制經驗、學說與判例,以其相通的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理部份作為問題探討的理論基礎,藉由如此以有助於特殊問題的解決17。透過對 不同國家的相同的法律規則以及功能相同的不同規則進行比較,可以在法律規則 上截長補短,選擇合適的立法或者司法裁判規則。而立於其地緣周邊,且同語言、

文化背景的台灣,其在法律制度與經濟發展維持一個持續又多元的型態,而兩岸 經貿往來與雙向學術交流所觸動的法制概念傳輸更為直接,使得台灣在中國大陸 法制建構初期確實扮演一個鮮明的角色,或是因為台灣法制本身也是吸收並揉和 英美與歐陸、日本法制而形成體系,其立法借鑑與施行經驗大陸在法制上有其中 介角色之作用18。是以,本文以台灣法制之對照為基礎作剖析,以期能更具體理 解中國大陸下市的法規範。

由於國外成熟資本市場上上市公司下市制度起源較早,對下市規則的制定和 執行相對積累了大量經驗,透過將國外下市制度和中國下市制度進行比較後自然 可以發現中國下市制度的缺失之處,同時可以借鑒國外經驗用來建議如何改善中 國上市公司下市制度。

(四)、價值分析法

價值分析法係屬於一種非常重要的法學研究方法,價值判斷是法律秩序中不 可或缺的因素,透過法律的價值分析可以強化大眾對法律制度的認同和支持。故 要完善上市公司下市制度,必先要分析上市公司下市制度對證券市場的價值意 義,本文從上市公司下市制度有利於降低證券市場風險、有利於保護市場投資者 利益、有利於優化上市公司資源優化配置等方面進行價值上的分析,以強調建立 與健全上市公司下市制度的重要意義。

第二項 研究範圍

本文以中國股票市場下市制度為研究主題,股票市場下市制度的範疇有廣義 和狹義之分。從狹義的角度看,下市制度只是指一套監督和監測上市公司並強制

17王文杰,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年 5 月,頁 1。

18王文杰,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第三版),國立交通大學出版社,2011 年 2 月,頁 40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那些失去持續經營能力、喪失上市條件的上市公司退出市場的法規與制度體系。

整個制度體系由暫停上市的條件和制度、恢復上市的條件和制度、終止上市的條 件和制度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共同組成。同時因為中國股票市場的特殊情況,加 上其發展時間不長,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迄今為止沒有發生一起自願下市和收 購下市案。故中國絕大部分學者在研究中國股票市場下市制度問題時,都把研究 範圍限定在上述狹義的範疇。基於如此,本文亦選用狹義的股票市場下市制度作 為論文的研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