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宗教、靈性與基督信仰的靈性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文獻探討總共有四部分,第一節了解「宗教、靈性與基督信仰的靈性」
以說明宗教、靈性與基督信仰中的靈性之相關闡述;第二節瞭解「心理學融合靈 性的相關研究」,以從心理學界對靈性的相關研究看相關議題的發展;第三節認 識「憂鬱症的定義、成因、與相關理論」;第四節談「基督信仰對憂鬱症的關注 與相關論點」,探究基督信仰在面對憂鬱症所持的相關論點。
第一節 宗教、靈性與基督信仰的靈性
一、宗教與靈性
靈性(Spirituality),源自於拉丁文字根「spiritus」,是產生生命的形象、風、
呼吸、氣的意思,引申為生命力、朝氣、精神與活力,是對精神、宗教等的熱衷、
虔誠與精神性、意義的氣息(meaning breath)、或生命的力量(life force)。動 詞spiritualize,為淨化、純化之意,使內心清靜、精神上淨化之意。形容詞 spiritual 是精神上的、心靈上的、超世俗的、神聖的、宗教上的以及形而上的泛指(張芳 杰主編,1986;朗文編輯部主編,2000)。靈性(spirituality)也被界定為「個體 與超越者(神)的連結」或「個體尋找神聖」,意即為了追求完全、和尋求與超 越者的關係,並由此連結中帶出對生命的意義,生命的價值,甚至推己及人去實 踐愛與關懷(許育光譯,2008)。Mesraviglia(1999)認為靈性是創造生命意義 的重要元素是一個人心靈感受、表現,反映出對神或至尊超越者的信仰,可以說 是人類全部層面的整合(引自蘇淑芬,2002)。Richards 與 Bergin(2005)引述 美國諮商學會 (American Counseling Association, ACA) 所成立的 Association for Spiritual, Ethical and ReligiousValues in Counseling (ASERVIC),對靈性
(spirituality) 所下的定義則為:「一種透過呼吸、風、能量與勇氣呈現的生命 力...是個人生命中一種精神層次的獲取與融合...是每一個人與生俱有且獨特 的能力與傾向。此取向驅使個體尋求知識、愛、意義、和平、希望、超越、連結、
8
同理、福祉與整體感;而能力則包括了個人的創造力、成長能力與建立價值體系 的能力...靈性常透過許多不同的角度被詮釋, 這些角度包括精神心理層面
(psychospiritual)、宗教層面與超個人心理層面 (transpersonal)」。
宗教 (religion) 源自拉丁文的「religare」或是「religio」,意指「綁在一 起」或「與之產生關係」。現今宗教已演譯為對一特殊的信念、價值觀,規範與 儀式的領悟以及外顯行為(張芳杰主編,1986;朗文編輯部主編,2000),且涉 及組織、儀式、教義、與道德規範等(許育光譯,2008)。
Richards 與 Bergin(2005)也認為靈性可以涉及宗教,亦可與宗教無關,因 靈性的概念極龐大與複雜,各領域對靈性說法不一,各宗教所指的靈性也大不相 同,宗教可視為是靈性的一部份,並且一個人很可能只涉及這兩者中的一種。
Pargament(1999)認為一個個體有可能是沒有宗教的靈性、或者是沒有靈性的 宗教。Schwarzbaum 與 Thomas(2008)則認為靈性是一種比較普遍的概念,宗 教則是一種具體的表達;靈性較為個人與內省,宗教則相對較為社會化,且時常 與人和機構分享(引自林怡君,2009,頁 17)Oman&Thoresen(2002)認為靈 性是一種經驗,而宗教是靈性經驗詮釋、表達或實踐的方式之。靈性可以被宗教 經驗來評量,如在宗教裡我感到有能力和舒適;感到內在的平安和諧。李美遠
(2009)提到靈性(spirituality)和宗教(religion),有密切關聯,卻又有不同的 概念與經驗;兩者相似度很高,而內涵卻不盡相同(許育光譯,2008)。Kelley
(2003)認為「宗教」是認知系統的一部分,建構我們看待世界的信念系統,可 以影響人們對事件的了解,並對負向事件的因應作選擇;「靈性」是傾向內在的 活動,一種處於內在深層個人與自己、神、他人的關係,可以使我們生命有成長、
滋潤和感受到愛。個體經常是透過宗教傳統來尋找神聖,個人的靈性也可以透過 宗教而成長(李美遠,2009)因此靈性和宗教兩者並不是全然沒有重疊,但也不 是全然一致(許育光譯,2008)。
在研究與文獻中,靈性與宗教是否合式加以區別? Becker(2007)等人針對
9
靈性/宗教信念會否影響喪慟所做的後設研究,指出宗教 (religion) 與靈性
(spirituality) 這兩個詞彙,即使在科學性的文獻中亦常交互使用。靈性是較抽 象與難以捉摸的詞彙,其初始定義是較宗教一詞涵義寬廣,指涉人類普遍的一種 對存在意義的追求。所以Becker 等人最後的結論仍然承認其實很難清楚切割此 二個詞彙(Becker,2007 )。對於投入宗教信仰者,通常也會重視靈性生活,
因此在他們身上宗教和靈性之間的區分就很模糊(陳秉華、程玲玲、賈紅鶯、李 島鳳、范嵐欣,2010)。
二、基督信仰的靈性
(一)基督信仰的靈性
本研究之基督徒是指,接受基督宗教信仰,相信、並以基督信仰為生活指引、
依規的當事人。聖經學者Green Michael 提出基督教不是宗教,而是一種啟示、
一種拯救。劉小楓、潘霍華提到基督信仰是整個生命的行為,不是加入一個宗教,
而是進入一個新的生命(引自吳鯤生,1997)。基督信仰認為不但人有靈性,還 有一位神, 神就是靈。基督徒除了在自身的靈性中,感覺與超越者之間的連結,
也會經驗到與超越者的靈互動、對話,也就是基督信仰相信的神是有位格的主 體,人們以自身的靈與這有位格的超越者「互動」和「對話」(姜雨杉,2009)。
聖經則是神給予基督徒在世的指引,神的靈聖經自舊約之始說明 神的靈如何創 造天地、神為世人的罪降世為耶穌、肩負人的罪受死又復活的超自然大能、聖靈 繼續在世界為神所愛的人類所做的一切、幫助基督徒勝過靈性的爭戰,且活出神 原始要給人的美好。整本聖經談的就是 神的靈、神對人的身心靈的愛與計畫;
因此整本聖經極關注的就是 神對人的靈性的犧牲的愛與恢復(朱怡康譯,2011)。 基督信仰中對人及靈性的理解為上帝所造之有靈的活人(創世紀二章7 節),而且神是個靈(約翰福音四章24 節),而被神所造的人也有靈,靈和靈 之間能夠連結。Richards 和 Bergin(2005)說明我們可以藉著禱告與聖靈的影響,
10
使人可以與上帝交通,並接受上帝的幫助、影響與恩典。新約聖經哥林多後書五 章17 節也記載著「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 了」。基督信仰的基礎是啟示,上帝是會啟示的神,渴望與人親近。這種至高者 主動啟示與親近、並建立關係的獨特性,是很不同於一般靈性的定義(姜雨杉,
2009)。
(二)基督信仰中神的創造、同在、慈愛與意義感 1.神的創造與同在
McGrath(1990)指出許多人面對浩瀚宇宙,讓人類感到自身的渺小與生命 的短促、恐懼、孤單。但是神創造天地萬物的觀念,緩和了基督徒的孤寂感,因 每個人皆是神所造的,我們存在於此,是因為神希望我們在此,祂希望我們治理 這地、生養眾多;且祂創造人類後,並非撇下人不管,祂每時每刻皆與人同在;
我們不孤單,因祂不但是我們的父神,更是了解、關懷我們的朋友。這觀念使基 督徒在世界中有賓至如歸的感覺(陳柏安譯,民82)。
2.神的愛與意義感
神向人顯明祂的愛的方式,是透過讓祂的獨生子 - 耶穌基督,道成肉身到 世上,卻為了洗淨人類的罪,以全然無罪之身死在十字架上,三天後從死裏復活,
使人與神的關係,不再因罪隔開,重新恢復直接連結的關係。上帝以此方式向人 顯明在祂的眼中,人類是多麼的重要與寶貴。Rawlings (橄欖翻譯小組,民77)
認為,耶穌復活的啟示讓基督徒感到永生的盼望,也因耶穌經歷過痛苦與死亡,
祂深知人面臨痛苦的感受,使在苦難中的基督徒,深感安慰。因此基督徒相信神 透過愛,創造並掌管人類和整個世界。過去、現在、未來,所有事皆在神的掌管 中,生、老、病、死,都不例外。
McGrath(1990)指出每個人都需要感覺到被愛、自己在他人心中的重要性、
與生命的意義。當生命沒有意義、沒有絕對存在的理由,McGrath 稱這種無意
11
義感為「存在的真空」,但對此現象的了解,無助於解決人類的孤寂與失落。基 督信仰面對人類的無意義感時,深信當人們相信「神愛我們」、人類在神的眼中 是特別、獨一無二的這事實,這種被神所愛的感覺與理解,給予人類生命的意義,
無意義感得以被改變(陳柏安譯,民82)。
三、小結
綜上可見,靈性的涵蓋的範疇極廣,宗教又可置於靈性的範疇內討論,對有 宗教信仰者,宗教與靈性可相輔相成,且當事人的靈性議題與心理健康的關係,
已無法忽視。對有宗教信仰者,宗教信仰的靈性力量如何影響個體面對、因應人 生的重大變化,使個體重新掌握生命,恢復生命次序,其個別歷程值得理解、探 究。基督信仰的靈性,與一般的宗教、靈性定義又不相同,具有上帝主動渴望與 人、以基督的愛的犧牲恢復人的靈性等特性,基督徒的生命意義也連結於基督信 仰的靈性。
由於本研究有興趣探討的對象為以基督信仰為生命重心的基督徒,基督徒以 其所信的基督宗教信仰為生命中重要的的靈性信念與生活。因此本研究中「靈 性」、「信仰」、「宗教信念」這些語詞出現時,意指皆為基督宗教信仰,本研究中 期待能聆聽從當事人的靈性角度來窺探,基督信仰如何陪伴基督徒與憂鬱症同行 至復原的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