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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定義

一、海岸管理的定義

海岸管理之基本母法為「海岸法」,補充現行海岸管理的不一與衝突,並 建立海岸管理體系,整合、管理事權,統一協調各種法令規定,發揮相輔相 成之管理效果。並就海岸土地進行整體規劃,建立開發許可制度,海岸法雖 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但草案內容對海岸的發展卻是有重大影響。

就長期而言,人類的生活及經濟脫離不了水、土、礦物、植物等自然資 源,如能降低敏感地區的開發,適當的復育及保育,將可為後代累積健全的 綠色資本,保存永續發展不可或缺的自然資源,是我們這一代不可再推諉的 歷史責任(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6)。海岸法草案對於海岸地區的定義 則包括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其中濱海陸地是以平均海水面至最近之山陵線,

或至地形、植被有顯著變化之處,或至濱海主要公路、行政區界、溝渠、宗地 界線明確之處為界。近岸海域則為以平均海水面至等深線三十公尺,或平均海 水面向海六公里處,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為界(圖 2-1-1)。

依據行政院「國土復育策略暨行動計畫」中對海岸地區的定義為「平均高潮線 至第一條省道、濱海主要公路或山脊線之陸域、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劃設 海岸地區為實施海岸管理之重要依據其精神在於將海陸交互作用加以保護之 重要意義並確保生態環境敏感地區之完整性。本研究認為海岸管理的主要目 的在於兼顧保安性、生態性、保育性、永續性,研究內容則以濱海陸地的生態 性、保育性為主。

圖 2-1-1 海岸地區範圍示意圖,資料來源:本研究根據海岸法草案整理 二、海洋保育定義

所謂保育,係指合理的利用自然界生態體系的資源,且在維護生態體系 穩定平衡下,讓資源永續利用,同時保持其潛能,以滿足後代人們的需要與 期望,所以「保育」乃兼具有保護培育與合理利用之雙重意義,而且是積極的 行為,包括對自然環境保存、維護、永續性利用、復原及改良。我國農委會 漁業署對於海洋保育著重於漁業資源保育,現有 26 個漁業資源保育區台東縣 轄內即有 4 處分別位於成功鎮及綠島鄉。(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網站,2007)。

在經濟強權入侵下,海洋資源遭受重大衝擊,世界各國意識海洋保育的重 要性,紛紛訂定相關法規以因應,美國的海洋政策於1970年代起開始受到重 視,聯合國於1982年通過海洋法公約,韓國過去對於海洋事務多著重於漁業及 國防,自1982年起才漸漸重視海洋保育的問題,除了修訂環境保存法與海洋 污染預防法之外,並於1990初期成立了「整合性海洋政策工作組」,開始研擬 新的海洋政策,紐西蘭於1991年制定之資源管理法與紐西蘭海岸政策說明書為 海岸管理之依據,菲律賓於1994年完成其整合性的海洋政策「國家海洋政策」,

加拿大於1995頒定「海洋法(Oceans Act)」,澳洲於1998年提出「澳洲海洋 政策(Australia's Ocean Policy)」。第一屆國際海洋保護區大會(InternationalMarine

Protected Areas Congress, IMPAC1)於2005年10月28日在澳洲季隆(Geelong)舉行,

與會成員來自70個國家,共計770個團體,包括環境、漁業專家以及業界。會 議目的是解決日漸嚴重的海洋資源減少問題,希望在2012年時建立一個全球海 洋保護區體系。此次會議是由世界自然保育聯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簡稱IUCN )和其保護區委員會

(World Commission onProtected Areas)與澳洲政府及其他夥伴組織共同舉辦,會 議主張不論是保育或是漁業利用的團體,都應同心協力共同為改善全球海洋環 境而努力。IUCN海洋計畫(Marine Programme)負責人Carl Gustaf Lundin 表示,

生物多樣性的保育與全球漁業量的控管刻不容緩。但是,不管是現在還是未 來,最重要的還是保育與漁業利用應以合作取代不必要的競爭。推動海洋保護 區成為防止全球漁業崩解的重要工具。目前,全球17個主要漁場當中有15個已 完全開發,甚至產量已開始下降,而海洋生物也在加速滅絕。相對於陸域受保 護的面積已達12%,目前受保護的海洋面積只有1%(行政院農委會,2005)。

我國對於海岸管理的歷程,1949 年至 1990 年戒嚴前,對於海岸的管理均 基於軍事與國防的要求,並無開放,遲至 1998 年才頒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 區法與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確定了我國 200 海浬內海域之立法執法 權利,期間亦修訂了 1989 年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育法與 1929 年頒布的漁業法 等,以保護海洋生態、維持海洋生物資源之永續生存,然而這些法令與主管 機關仍未有妥善整合,難以於執行面上發揮成效。幸而於 2001 年,「國家海 洋白皮書」公佈,提出符合永續、整合、與預防三原則之政策方向與具體目 標,若能徹底落實,將能提昇台灣人民的海洋權利,帶領台灣邁向海洋國 家。2000 年行政院院會通過海岸法草案,2006 年制定「國土復育策略暨行動 計畫」,更展現政府對於海洋管理的重視。然而本研究認為我國雖於 1929 年 即訂定一部海洋管理法規漁業法,78 年來對於海岸保育、海洋生態環境維護 等海岸及海洋重要政策在具體成效上有(1)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

(行政院,1984、1987)。劃定淡水河口、東北角、蘭陽、蘇花、花東、墾丁、

雲彰等七處;1987 年劃定北海岸、北門、尖山、九棚、好美寮等五處,共計 十二處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2)台灣地區自然生態保育方案(行政 院,1984)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定生態保育區或自然保留區,妥善規劃保育

地下水改善水質,防止超抽地下水造成海水入侵,地層下陷及地下水鹽化,健 全保育海岸及海洋資源經營管理制度。(3)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行政 院,1987)選擇沿海地區具特殊景觀及農漁業發展價值者,依自然條件及實際 需要,劃定國家公園,水源或生態保護區,稀有或野生動植物保育區,特殊景 觀、風景、歷史文化保存區。防止河口海岸濕地、紅樹林沼澤地及海岸砂丘之 蠶食與濫用,禁止海岸河川砂石亂採,禁止超抽地下水造成海水入侵,地層下 陷及地下水鹽化。(4)二十一世紀議程-中華民國永續發展策略綱領(年行政 院,1984)整合海岸管理與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之永續經營開發,積極參 與國際海洋環境保育合作。(5)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行政院,2001)。研 訂海洋資源管理法推動海岸法之立法,檢討與整合現有之保護區域。(6)海 岸法草案(2001 年行政院)整合性海岸管理制度、海岸地區永續經營。(7)

國土復育策略暨行動計畫(行政院,2006)。人與自然的關係由人定勝天轉變 為尊重及順應自然,政策考量由當前性轉變為永續性,經濟發展由不考慮環境 及生態資源成本轉變為綠色經濟,資源利用由無限制開發利用轉變為依環境特 性,規範開發及保育措施,國土規劃由劃設保護區開發效益大於保育效益轉變 為劃設環境敏感區保育效益大於開發效益,區域環境管理由片斷式各機關各自 為政轉變為整體性自然區域考量,工程理念由重型硬式工程「阻」、「擋」轉 變為輕軟性生態工法「疏」、「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1)重要 水產資源地區。(2)珍貴稀有動植物地區。(3)特殊景觀資源地區。(4)

重要文化資產地區。(5)重要河口生態地區。(6)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 之地區等,需要劃設海岸保護地帶,加以保護管理,並禁止開發。積極復育過 度開發山地地區、河川區域、海岸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的生態環境,促進環 境資源永續發展。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國對於海洋及海岸政策擬定尚停留在各 單位強烈本位主義各行其事,海岸管理單位與事權分配過於紛亂的狀態下,其 結果當是負面大於正面,積極加速整合性的海岸法早日立法實施,才能達成我 國海岸保育管理的終極目標。

三、水岸的定義

目前有關水岸地區環境資源的研究,主要分成兩個向度進行,一是空間 景觀的環境再造,另一則為生態或水的資源保護(閻克勤,2001)。水岸一般

而言係指河川本身及其沿岸環境所構成之空間,本研究欲探究之對象為杉原 部落位於海岸往內陸方向至公路兩側之區域,其容許之活動有觀景、步行、

休閒活動、商業活動、水上活動等,其區位則以杉原部落中莿桐部落為研究 核心區,研究對象為海岸空間。海岸空間不同於河岸,本研究對於水岸之定義 包含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人文歷史、景觀環境、生態旅遊、親水場域、產業 經營等。

四、景觀的定義

景觀係為人類視覺可見的自然及人文地景,包括自然生態景觀、人為環 境景觀及生活文化景觀(景觀法草案,2005)。「景觀」所指的是眼睛可見的 有形景物。有些是自然作用演化而成的稱為自然景觀,有些則是人類利用資 源的結果所造成的,稱為人文景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針對自然地景的定義 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而對文化景觀的定義則 為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着之空間及相關聯之 環境(文建會,2007)。自然景觀包括了氣象、地形、地貌、動植物等各種物 體所組成的景觀。人文景觀則包括了人為的各種活動所造成的景觀,如交通 運輸設施、農業生產設施、建築相關設施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在基本上 的不同,主要是人文景觀摻入了人類文化的影響。人類透過他們的文化(生活 方式)改變了自然景觀的面貌,這種綜合性的視覺映像就是景觀。本研究則以

景觀係為人類視覺可見的自然及人文地景,包括自然生態景觀、人為環 境景觀及生活文化景觀(景觀法草案,2005)。「景觀」所指的是眼睛可見的 有形景物。有些是自然作用演化而成的稱為自然景觀,有些則是人類利用資 源的結果所造成的,稱為人文景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針對自然地景的定義 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而對文化景觀的定義則 為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着之空間及相關聯之 環境(文建會,2007)。自然景觀包括了氣象、地形、地貌、動植物等各種物 體所組成的景觀。人文景觀則包括了人為的各種活動所造成的景觀,如交通 運輸設施、農業生產設施、建築相關設施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在基本上 的不同,主要是人文景觀摻入了人類文化的影響。人類透過他們的文化(生活 方式)改變了自然景觀的面貌,這種綜合性的視覺映像就是景觀。本研究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