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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景觀理論

一、地貌學之景觀理論

景觀係由區域內之實質特徵、自然與人為環境、象徵之意義(此反射出期 望、信仰、價值、意見)三大類組成(Relph,1973 引自江中柱,1996)。景觀 三大要素(1)某地區確實可觸及的部分和實體現象,此係由自然及人為部分 所組成。(2)人類活動中可測量部分。(3)經由人為意識而賦予之意義或象 徵(Gold,1980 引自江中柱,1996)。景觀資源實質上包括實質景觀、社會景 觀、經濟景觀、文化景觀四個向度(Garrett Eckbo,引自李素馨,1983)。綜 合上述學者景觀可分為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兩大部分,實質景觀、社會景觀、

經濟景觀、文化景觀再劃分尚無法單一歸類為自然景觀或人文景觀,本研究將 就自然景觀或人文景觀進行廣泛性了解。

國內外景觀學者及法令針對景觀分類論點各異,分類依不同條件如土地型 態、資源,地理環境特徵及資源之獨特性、海拔高度、遊憩影響評估方法、視 域範圍地貌組成、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呈現景觀資源(Landscape resource)景觀現象及價值的各種實質及非實質元素等有不同的分類形式,國 內外各學說景觀分類原則如表 2-3-1。

表 2-3-1 景觀分類原則表

景觀分類型態 分 類 項 目

Linton 依土地型態景觀

(Landform Landscape)

分類

1.低地(Low Land)

2.丘陵地區(Hill Country)

3.險峻之丘陵(BoldHill)

4.山地(Mountain)

5.高原台地(Plateau Uplands)

6.低的台地(Low Uplands)

曹正依景觀資源分類

1.地形、地質景觀 2.海濱景觀 3.海底景觀 4.流水景觀 5.植物景觀 6.動物景觀 7.人文景觀 8.視覺景觀。

表 2-3-1 景觀分類原則表(續) 觀資源(Landscape resource)景觀現象及價

表 2-3-1 景觀分類原則表(續)

景觀分類型態 分 類 項 目

文建會(2005)依歷 史、文化、藝術、科 學等價值分類

1.人文景觀:

(1)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2)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 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3)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 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4)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 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5)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 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6)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 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2.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 及礦物。

資料來源:本研究依據江中柱(1996)整理而成

本研究則以黃世孟、王小璘等(2001)依能夠呈現景觀資源(Landscape resource)景觀現象及價值的各種實質及非實質元素分類為基準。

二、生態學之景觀理論

景觀生態學是研究景觀單元的類型組成、空間格局及其與生態學過程相 互作用的綜合性學科。強調空間格局、生態學的過程與尺度之間的相互作用 是 景 觀 生 態 學 的 研 究 核 心 ( Risser 等 , 1984 ; Turner , 1989 ; Pickett 和 Cadenasso,1995;Wu 和 Loucks,1995;引自鄔建國,2003)。景觀生態學的 研究物件和內容可概括爲三個基本方面:(1)景觀結構,即景觀組成單元的 類型,多樣性及其空間關係;(2)景觀功能,即景觀結構與生態學過程的相

互作用,或景觀結構單元之間的相互作用;(3)景觀動態,即指景觀在結構 和功能方面隨時間推移發生的變化(Forman,1995)。根據(劉家明,1998;

田道勇,1996;祁黃雄等,1999),在旅遊規劃中的應用有四大原則(1)整 體優化原則,即把景觀作爲系統來思考和管理,實現整體最優化利用。旅遊 規劃是對旅遊地生態系統及其內部多個組成、要素進行規劃,密切協調宏觀 和微觀之間的關係,規劃者從整體的高度上,強調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自然 規律。(2)多樣性原則,多樣性既是景觀規劃設計原則又是景觀管理的結果。

多樣性的存在對確保景觀的穩定,緩衝旅遊活動對環境的干擾,提高觀賞性 方面起極其重要的作用。著名生態學家奧德姆認爲,作爲人類既富裕又安全 和愉快的環境,應該是各種生態年齡群落的混合體。而城市化生活的水泥和 鋼筋主體的單調城市景觀,促使人們渴望“返樸歸真",貼近自然。因此,

旅遊地規劃的重點是景觀的多樣性的維持、旅遊空間多樣化的創造。(3)綜 合效益原則即綜合考慮景觀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或稱社會經濟、環境和美 學的全面考慮)。規劃改變景觀並可能帶來負作用。瞭解景觀組成要素之間的 能量和物質流的聯繫,注重生態平衡,結合自然,協調人地關係,體現自然 的生趣美、生態和諧美及藝術與環境融合美,這在旅遊地的人文景觀規劃設 計中尤爲重要。再把旅遊服務設施和景觀生産價值的有效利用融於山水之 中,使旅遊地的景觀美不被減弱又能産生經濟效益。如將觀賞、遊樂與林 業、養殖等生産結合,集約管理,減少廢物壓力,取得綜合效益。(4)個性 與特殊保護原則 ,景觀具有區別于其他景觀不同的個體特徵,景觀規劃設計 不能簡單套用、沿襲舊模式,否則個性的魅力將喪失殆盡。特殊指旅遊地內 有特殊意義的景觀資源,如歷史遺迹或對保持旅遊地生態系統具決定意義的斑 塊(劉慶友,2008)。

鄔建國(2000)對景觀生態學基本概念和理論進行了總結關於景觀生態學 的理論框架,肖篤寧將其歸納爲以下九個方面:(1)土地鑲嵌與景觀異質性原 理;(2)尺度制約與景觀層序性原理;(3)景觀結構與功能的聯繫和反饋原 理;(4)能量和養分空間流動原理;(5)物種遷移與生態演替原理;(6)景 觀穩定性與景觀變化原理;(7)人類主導性與生物控制共生原理;(8)景觀 規劃的空間配置原理;(9)景觀的視覺多樣性與生態美學原理。

三、景觀理論

Landscape 經常被譯為景觀、景色、風景或地景,原意是藝術家描繪的視 覺環境(Jakle, 1987),多數人談論景觀時均認為英文中 LANDSCAPE 一辭未能 將地的元素直接放於主詞地位有諸多不同看法不談人與地無法顯現景觀的全 部或許氣象也是景觀的一部分,但畢竟只是一種視覺觀感,無法有更進一步的 觸覺,過去研究景觀者曾為景觀加以定義,例如 Jakle(1987)及 Bowers &

O'Riordan(1991)認為景觀是人所觀察到的視覺環境,是具視覺特色的環境。

景觀一辭的概念,乃是 Sauer(1925)由景觀形態學(The Morphology of Landscape)一書引入美國地理學界,Sauer 認為地表乃是由自然景觀和文化景 觀所構成,自然景觀著重於氣候、土質等基礎,文化景觀則視為自然和時間 兩種因子之下,以文化為營利,自然為媒介的結果,因此 Sauer 認為地理學者 應該研究自然景觀是如何發展成為文化景觀(引自廖再春,2005)。Forman &

Godron(1986)則認為:「景觀是一群在生態系統中相互作用的因子所組成之異 質土地區域。」黃世孟、王小璘等(2001)則認為景觀泛指以人為觀察主體,

對於自然或人為的環境景物感受及認知,所形成的意象之總稱,所以景觀不 只是視覺環境,包括觸覺、心理感受所形成的環境。

由上述可知,景觀包含了美學、土地、人文、生態、地區等廣泛概念。這 個概念回應了我們整體環境的、生活的、休閒的、工作的等等皆是影響景觀環 境的重要因子。藉此探討,我們建議未來國土計畫法施行後,對於景觀工作之 推展,能不侷限於自然之保育,也應同時考量都市景觀、人文景觀(國土規劃 先期作業內政部營建署,2006)。

考量台灣的自然景觀,及因人為力量介入而形成的開發程度的差異性,擬 對環境自然度進行下列區分方式:原野地區、山林地區、鄉村地區、市郊地區、

都市地區、大都會區,隨著人口密度的增加,所見到景觀變化性亦漸次增加,

依都市化程度景觀類型分類表如表2-3-2所示。

表 2-3-2 依都市化程度景觀類型分類表

產保存法第三條也指出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 資產稱文化資產,其所有內容計有7大類均與人文與自然景觀有著密切關係其中 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 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 文建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七款自然 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 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 同有關機關決定之(文建會,2005)。為維護自然及人文景觀,改善城鄉風貌,

塑造優質生活環境,行政院擬訂景觀法草案以各該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 為範圍,擬訂景觀綱要計畫。作為擬定景觀計畫或充實景觀規劃之準則,以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景觀保育、管理及維護之指導原則。針對景觀 資源豐富,需特別加以保育、管理及維護,或景觀混亂,需特別加以改善,應 於景觀綱要計畫劃定重點景觀地區。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 遊樂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生態保留區、自然保留區、國有林班地、野生動物 重要棲息地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定相關法規,實施環境景觀之保 育、管理與維護之地區,因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定相關法規,實施 環境景觀之保育、管理與維護之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 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生態保留區、自然保留區、國有林班地、野生動物重要

塑造優質生活環境,行政院擬訂景觀法草案以各該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 為範圍,擬訂景觀綱要計畫。作為擬定景觀計畫或充實景觀規劃之準則,以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景觀保育、管理及維護之指導原則。針對景觀 資源豐富,需特別加以保育、管理及維護,或景觀混亂,需特別加以改善,應 於景觀綱要計畫劃定重點景觀地區。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 遊樂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生態保留區、自然保留區、國有林班地、野生動物 重要棲息地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定相關法規,實施環境景觀之保 育、管理與維護之地區,因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定相關法規,實施 環境景觀之保育、管理與維護之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 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生態保留區、自然保留區、國有林班地、野生動物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