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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客家基本法

《客家基本法》係2008年馬英九當選總統,客委會主委黃玉振上任後積極推動所 制訂,並於2010年1月27日公佈施行。《客家基本法》第一條:「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 化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庄文化產業,推動客家事務,保障客家 族群集體權益,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訂定本法」,意謂客家事務的根本大法(附 錄一)。王保鍵(2011:85)認為,《客家基本法》之制定,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之精 神,讓客家事務更明確化、制度化,具有建構制度性保障機制與明確化客家政策之意 涵。並以「客家母語權」、「客家文化權」、「客家文化創意產業」、「客家知識體 系」等主題,分析《客家基本法》對客家族群的重要性(王保鍵,2011:19)。

對於多年來一直扮演隱形角色的客家族群來說,「客家基本法」的頒佈,可以視為 客家運動的重要指標,它提供政府在推動客家政策的法源基礎。江明修(2011)的研究 發現,一、《客家基本法》對客家地方行政機關產生影響,《客家基本法》推行的前 後,除了提供法源基礎以外,對於客家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運作產生變動,例如客家 地方行政機關陸續成立,預算編列的合法性以及政策執行的正當性。二、在政策形成 的過程中,《客家基本法》串連起客家地方行政機關、鄉鎮縣市各相關單位,並發現

《客家基本法》有助於客家地方行政機關從事相關政策之推動。三、客家地方行政機 關在《客家基本法》實施之後,人力、資金、物力各方面的資源上之變動性,以及資 源分配的合理性與透明。田上智宜(2012)表示,《客家基本法》具備兩個面向,它一 方面內化了客家運動以來的目標,也就是維持客家族群為語言群的特徵,同時它也積 極地導入象徵性的族群觀點。

王保鍵〈2011:1〉表示,「臺灣客家族群長期以來,先因威權政體統治之戕害,

後因閩南族群獨佔臺灣本土化論述之衝擊,讓客家族群出現「隱形化」之擔憂,面臨 著身分認同斲失、文化活力萎縮及客家公共領域式微的危機。及至臺灣族群運動風潮,

客家精英們創辦《客家風雲雜誌》,以社會運動(臺灣客家運動)方式,讓「客家」

議題公共化,並迫使政府重視客家事務。先於2001年設置客家事務行政機關(行政院 客家委員會),再於2010年制定《客家基本法》。自此,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電 視頻道、大學客家學院、《客家基本法》等俱成為客家族群保障與發展的主要支柱。

而其中最主要的主幹,當是《客家基本法》」。

《客家基本法》是繼《原住民族基本法》後,另一部以族群權益保障為目的之法 律;雖對照原住民族之保障機制,客家族群之保障機制仍有相當大差距,但《客家基 本法》確是客家運動的重要里程碑。王保鍵(2011:116)表示,「雖然《客家基本法》

以預算獎勵或補助措施做為主要政策工具,在法的實質規範性上不足,惟《客家基本 法》仍是有其重要的象徵意義,除了確立客家族群品牌,並藉以凝聚客家意識,以及 強化客家族群之自我認同為主要宗旨」。

雷耀龍(2012:79)指出,「《客家基本法》係為傳承與發揚客家文化、語言,繁 榮客庄文化產業、保障族群集體利益,而特別創設的『優惠性公平待遇』。它預期的 目的,在於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符合現階段台灣社會觀念所認知的「族群融合」

的本質期望」。但是就規範內涵而言,無論在客語教育、法律規制配套、公共或社會 生活、以及客家的傳播媒體近用權、乃至客家族群的特殊代表權(參政權)等方面,均 未受到憲法的「實質上」平等原則的保障,以至於目前還尚難和強勢的國語文化和閩 南語文化相提並論,甚至不及其萬一,顯然客家文化仍處於相對弱勢的處境(雷耀龍,

2012:80)。

綜合上述,在客家基本法的法源下,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 化之貢獻,對客家族群來說是重要的里程碑(全國客家日選定過程表見表 1-1)。從《客 家基本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且經過兩年來全國客家日的活動舉辦,台灣傳播媒體 究竟如何建構全國客家日的新聞議題?且再現何種客家文化意象?不同媒體在兩年間 的報導內容又有何差異?本研究將透過內容分析方法與文本分析方法進行上述研究問 題的探討。

表 1-1 全國客家日選定過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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