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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遷移決策-那些留在家鄉的人

三、 家庭成員的意願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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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種壓力來源,而這通常會影響到受災家庭中的每位成員。在面對自然災害的 威脅時,家庭生命週期也很大程度地決定了家戶是否有遷移的必要性。古坑鄉的 人口組成年齡偏高,青壯年的勞動人口大多因為當地缺乏工作機會而居住在外縣 市,即便是戶籍留在本地,本人也不一定居住於此。在 921 大地震之前,多數留 在古坑鄉的都是家中年齡層偏高或偏低者,山區狀況尤其明顯。以草嶺村及樟湖 村為例,家中子女在完成義務教育之後,想要繼續讀書就必須居住在外地學校,

許多人就這樣開始在雲林縣市區或其他地區發展,結婚生子。

921 大地震後,建築物毀損或農地受損的家庭,其青壯年子女都趕回來協助 處理相關的補助及善後事宜。由於一般土地、房屋產權還在家中高齡者名下,加 上農村社會中極為重視家庭倫理,因此多數的年輕人在處理方式上,都會尊重高 齡者的意願。基於在地方生活的多年情感以及在地長期培養的生活習慣,高齡者 極少有人同意搬離原居住地,即使是必須暫居在貨櫃屋中,他們也堅持要留在熟 悉的土地、熟悉的社區中生活。受訪者 04 以自家母親的案例和我分享。

04:她嫁過來之後,離開這裡的時間只有替我們兄弟照顧小孩的那幾年而 已。到台南[幫受訪者帶小孩]到台北[幫受訪者的姊姊帶小孩]……

[中略]…所以等到她真正說,我們小孩子也不需要她帶了,她第一 個考慮就是說『我要回家』。她覺得這裡,才是她生長的地方。

有部分的青壯年子女在這段期間為了照顧家中留在災區的高齡者,決定搬回 家中居住,造成了一部分的回流人口,但由於這部份的勞動人口當初在離開時並 沒有將戶籍遷離古坑鄉,因此戶政資料中並沒有這樣明顯的人口回流數據。這其 中,又以男性回流者居多,受訪者 19、21 就是這樣的狀況。追究其原因可能是 因為台灣傳統觀念中對兒子扶養父母的期望與責任要求。受訪者 21 的家中父母 當年就是要求兒子要在古坑鄉定居,但卻不期望,或主動要求女兒回家78

訪談中也不難發現,女性受訪者通常會因此伴隨著先生而移動,因此這些決 定回鄉照顧高齡者的男性一旦決定遷移,就會是整個家庭的遷移,但女性則多是

78 另一方面,多數的土地及房屋繼承也是傾向給兒子,因此男性子女的戶籍較不容易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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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暫時居住的形式進行照顧。例如受訪者 12 家當初被判為半倒,獨自居住的她 雖然是高齡者,但因為身體狀況不錯加上左鄰右舍都很照顧,生活上沒有太大的 不便,災害發生後她也沒有特別要求兒女回去與她同住,而是由三個女兒輪流居 住的方式回來陪伴她,並協助進行房屋的重建。

有趣的是,一般家庭生命週期79的發展順序,是由成熟家庭進展到所謂中年 夫妻家庭80、中年家庭與老年家庭。有些受訪家庭在當年也是屬於空巢期家庭與 中年家庭,但由於青壯年子女的回流,反造成生命週期的逆轉,由中年夫妻家庭 又回到了成熟家庭階段,之後再由成熟的核心家庭模式轉成為三代同堂模式。

而這些決定不遷移的家庭,其家中建築物若因全倒或半倒而需重建或改建,

也會在考量家庭成員的生命週期下有所更動。多數的家庭藉此機會增建房間,讓 年紀漸長的子女輩回家時都有空間可以住宿,無形間也增加了青壯年人口假日時 回家的機會。

肆、行動與慣習

一、自然災害後的損失調適行動

自然災害發生之後,災區的居民可能會有實質上的經濟損失與親友過世,也 會有心理層面的精神影響或生理上的健康損失,但無論如何,人們都會想辦法恢 復到正常的生活。在還沒有達到我們自己認為難以忍受的處境時,社會與個人都 會試圖去探查各種能夠減少損失的方法,我們會去考量各種過去可能曾使用,或

79 這裡使用的家庭生命週期定義,是採用陳淑美、張金鶚(2002)參考 McLeod and Ellis(1983) 的生命週期分類。他們配合台灣的家庭結構,以婚姻狀態、經濟戶長的年齡、或最大小孩的年 齡、以及家庭人口組成作為定義的指標,將家庭類型分為九類,分別為年輕單身、年輕夫妻(無 小孩)、年輕家庭(有學齡以下的小孩)、有學齡小孩家庭(有 15 歲以下的小孩、成熟家庭(有 16 歲以上的小孩)、中年夫妻(無小孩同住)、老年家庭(無小孩同住)、三代同堂家庭、單親家庭等。

80 在這裡的中年夫妻家庭定義為「家中夫妻沒有與小孩同住,戶長年齡在 45-60 歲之間」。但原 有的 McLeod and Ellis 分類,及其他家庭生命週期研究中,多使用「空巢期」這個名稱,或稱 之為「後父母時期」,這時的定義也是指家中子女因求學、服役、結婚等全部離家,家中只剩 父母兩人單獨居住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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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曾使用過的選擇與方法,想辦法重新回到穩定的生活狀態,無論這個選擇是否 必須離開原來的生活環境。因此災區中的每個居民會依自己與家庭損失的狀況,

來做出相對的回應,或稱之為調適。親人往生、住宅有明顯損失的,可以以申請 公部門的補助來得到經濟上的幫助。

在災民煩惱的就業部份,除去那些維持既有工作者,各地也成立了「生活重 建中心81」提供諮詢服務,以及在各災區的「以工代賑」方案。前者在訪談過程 中幾乎沒有受訪者表示使用過這項資源,而後者則引起諸多抱怨。有參與其中的 受訪者,認為這是缺乏長遠規劃的暫時之計;而沒有參與其中的受訪者,則認為 這僅僅是政府消耗重建經費的表現:

15:有阿,問題是你一天 1,500,那我其他的工作還要做嗎?又不是長期 性的啦,你光是以工代賑,從開始做到結束不知道做了幾年啦,我一 共做了多少天,12.5 天,我還有記。

10:以工代賑,來消化經費。那個就請自己的親戚朋友,就來支付工資,

我知道的就是這樣。

桃芝颱風後,中央政府開始計畫推行「生態工法」,在各土石流災區施工時,

也儘量僱用當地居民,在經濟考量方面可以提供當地居民的就業機會;長遠來 看,協助工程的過程也培養當地居民對於地方土地的情感與認知。同時,藉由當 地居民的生活經驗,也能減少環境破壞。只是,政策立意雖好,但實際執行時,

並沒有統一的執行方式或細則,而是交由各發包單位處理,如此一來可能會產生 居民所說到的「只有認識的親友才去做」的情況,也因此即使是華山地區的居民,

在談論當年生態工法施工時,也鮮少提及這些以工代賑的經驗,當然更遑論那些 未加入其中的居民。

公部門的資源因普及性較高,對於一般沒有顯赫家庭背景或資源網的居民來 說,是一個極佳的選擇。只是無論遷移與否,重建的過程都還需要各式資源的支

81 雲林縣的「921 家園重建中心」成立於 88 年 9 月 27 日,是由雲林縣老人福利保護協會結合社 區希望聯盟、世界展望會雲林中心、天主教林頭教會、以及雲林科技大學等單位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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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而這些資源的可及性則有賴於受災地區的居民本身如何運用既有的資本,這 些資本不僅僅是經濟層面,還包括無形的社會資本。社會資本是一個多面向的概 念,廣義來說,社會資本指涉一個累積建構的理念,相較於實體資本,社會資本 與公民資本主要描述社會的關係、期待、義務與規範對人類活動生產力的影響。

Coleman(1990)根據理性選擇理論,從各取所需的關係行為原則,強調社會資 本是指不同個體在社會架構內,相互促進生產,以達互惠互利的目的。

在訪談的過程當中,受訪者們不可避免地都會提到所謂的「人脈」,無論是 在地的人脈或是由自己家庭核心成員為基礎的人脈,都對於他們在重建或選擇遷 移的過程中產生影響與幫助。例如在初期的救災活動中,草嶺村因有許多觀光飯 店,受困的旅客及因地震而受傷的災民需要趕緊運送下山,當地的居民便緊急聯 絡認識的基層官員協助。

07B:申請的阿,那時候就申請的阿。那個什麼,那個許舒博,許舒博是 立委嘛。許舒博是帶我們這邊的人…他是立委,阿他老婆是我們草嶺 山莊的人。

一般而言,多數學者會傾向假設社會資本比較高的人資源網絡會較廣,社會 支援也會擁有較多,相較之下有更多的管道可以獲取訊息與福利資源協助;反 之,社會資本較低的災民,在個人的生活機會、資訊取得與提昇價值的關係網絡 上也會因此而受限,所以在福利資源的使用與取得也會比社會資本高者來得少

(黃湘玲 2002)。這樣的概念對於既得利益者來說,當然是好事;但對於那些沒 有受到應有照顧的人而言,就會造成不公平的分配結果。我在田野工作中發現,

若居民認識公家單位的人,在申請各項補助時可以由同仁協助較快速受理完成,

有關公家單位的補助或貸款消息來源也較一般人快得知。但若缺乏這方面的人 脈,許多資源的取得就會相對困難,尤其當初中央政府與地方單位對於許多重建 補助的解釋不一樣,地方單位又不敢自行解釋,造成許多補助方案執行上的困 難。受訪者 04 一家當初為了申請重建的補助款,試圖尋求有關單位的幫助,卻 得到了意料之外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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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她[指妻子]就講講講講講,就跟他解釋以後,然後這個承辦人最後講

04:她[指妻子]就講講講講講,就跟他解釋以後,然後這個承辦人最後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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