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家庭支持對藥癮受刑人在監適應相關研究
本節分為三個部分論述,第一部分毒癮犯的生活型態,第二部分家庭支持功 能與藥癮者毒品使用相關研究,第三部分家庭支持對藥癮受刑人在監適應相關研 究,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毒癮犯的生活型態
參照我國獄政專家黃徵男(2007)研究發現毒品受刑人之一般特性:
(一)好吃懶做,好逸惡勞,生活懶散,缺乏意志力。
(二)道德觀念低落,欠缺廉恥心,善於掩飾,容易撒謊。
(三)喜好搞小團體,易隨聲附和而有集體行為發生。
(四)陰險狡猾,疑心重,善用心計。
(五)因無被害人,大都不承認自己是罪犯。
(六)受毒品之害,身體健康及性能力普遍較差,見藥就吃,有針就打。
(七)經常感到無奈、無力、無助等三無感存在;怨天尤人,自怨自艾。
(八)欺善怕惡,見管教人員懦弱則盛氣凌人;反之,如龜孫子般,卑躬屈膝。
(九)三情蕩然,即親情淡薄、感情虛假、無情澈底。
(十)敏感猜忌,心理脆弱,遇到挫折則回到毒癮世界。
(十一)存有自卑感難與其他罪名受刑人相處。
其次,Irwin(1970)亦對毒品受刑人作如下之觀察:
(一)一日為毒品犯,終身為毒品犯(Once a dope fiend,always a dope fiend.)
(二)與其他受刑人迥異,具有獨特之用藥次文化與價值觀。
(三)不在乎他人之感受,以自我為中心。
(四)認為世界是沉悶的、例行性的,缺乏刺激。
(五)由於無法合法獲取藥物,普遍認為社會缺乏公平。
二、家庭支持功能與藥癮者毒品使用相關研究
在探討家庭支持功能與藥癮者毒品使用的研究中,多數研究顯示家人間的支 持越良好,較不容易再次使用毒品,但若家庭衝突、情緒負向表達多,則較有可 能再次吸毒。如 Gilvarry(2000)回顧過去研究發現,家庭互動方式會增加藥物 使用的危險性,例如:不一致的家庭管理、不清楚的行為期待、缺乏或不清楚的 管教方式、較差的行為監督、極度的懲罰、權威性的環境、家庭衝突以及較差的 雙親與孩童的互動模式。又研究指出家庭功能對於青少年毒品使用有顯著的影響,
例如家庭 凝聚 力與家 庭衝突在 青少 年早期 可影響毒 品使 用的問 題 (Gil et al.,2002)。Guo 等人(2002)也發現家庭中的規則、監督程度較高、合適且一致 的家庭規範、家庭涉入、家庭依附與較少的家庭衝突,可預測非法毒品使用的可 能性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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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學者研究結果:蔡中志(1994)針對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在校生與矯 正機關(少年監獄、輔育院、觀護所)的用藥少年犯,以區辨分析的方式鑑別青 少年是否會濫用藥物,結果顯示家庭疏離、父親監督、母親關懷、母親監督等變 項可鑑別用藥與否,準確度達 93.46%。黃鼎馨(1994)的研究也發現,藥物濫 用青少年與一般青少年在問題解決、情感回應、情感投入、角色功能、行為控制、
一般性功能、家庭凝聚力以及家庭系統開放性上,表現皆較差。由上述研究說明 家庭的感情氛圍與父母親的關懷、監督對青少年是有重大影響。林瑞欽(2004)
以矯正機構中的犯罪青年為對象,探討用藥的心理社會危險因子:自我調控能力 差、刺激尋求度高、負向情緒高而正向情緒較少、衝動性高等,結果顯示朋友用 藥影響毒品涉入的強度,且朋友用藥也是預測再次吸毒意向的因素之一。賴擁連
(2000)由受戒治人、管教人員以及受保護管束人,來分析毒品犯出所後再度吸 毒的原因,最重要的原因為「因為老毒友來找我吸毒,沒有辦法拒絕情況下繼續 吸毒」。林健陽等人(2001)針對男性與女性戒治所戒毒者為研究對象,結果顯 示家庭附著越強其戒治成效越佳;家庭附著意指與家人相處融洽且相互瞭解,戒 治成效是指受戒人感覺戒治效果對個人的幫助,包含以下八類評估:體能、健康、
心情、自信、重新工作、家人肯定、抗拒毒友與抗拒毒品。以男性酒癮患者為受 試者的研究也發現,經過戒癮治療三個月之後,非戒斷組的近期情感涉入顯著高 於戒斷組,且近期的家庭凝聚力與近期情感表達可影響飲酒行為改善程度(林美 足,2001)。
三、家庭支持對藥癮受刑人在監適應相關研究
黃維賢(2002)研究結果發現:收容少年自覺之社會支持隨著年齡增加而升 高,高中教育程度、父母同住、毒品犯自覺之社會支持最大;原則上社會支持並 不會隨著入所時間愈長而有降低。社會支持與拘禁反應無關聯,亦不會影響拘禁 壓力對拘禁反應之形成。相對的管教人員之支持有助於減輕收容少年之心理壓 力。
社會支持對毒品犯罪人之生活適應上亦有所影響。王儷婷(2005)針對女性 毒品犯再犯之研究中發現影響女性毒品犯罪於戒治過後再犯之預測指標為進入 戒治所之原因、戒毒年齡及家庭依附。同時透過質性之研究,發現在初犯年齡、
家庭依附、家庭疏離、學校依附、壓力、社會支持及社會學習等因素皆會影響再 犯之發生。
周涵君(2010)的研究指出,參與更生人家庭支持性服務方案之更生人,對 於社會支持系統有強化功用,同時提高犯罪人家庭復原力及改變動機。藉由結合 社會資源而提高社會支持作用,而使受保護管束人得以順利適應社會,減少再犯 行為產生。劉欣怡(2011)則是指出,強化受保護管束人之社會支持系統及轉換 及認知型態,同時在個人內在性格驅使下,社會適應程度大於其他社會支持系統 不良者,進而終止犯罪生涯,重新復歸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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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結
綜合以上國內外學者的研究瞭解;對於男性或女性受刑人而言,隨著時間的 增長,刑期越長之受刑人其家人或朋友的支持之影響力將日漸減少,而矯治機構 本身組織型態(處遇、制度、主管、主任、科員、教誨師朝夕相處)情感支持所 發揮的影響力卻日漸增加,會有這樣的結果是可以預知的,因為長刑期受刑人與 家人或朋友聯繫上(通信、接見、懇親)不容易,若是居住地區離監獄路程遙遠,
家人、朋友因工作忙碌關係或身體年邁則不易前來接見、懇親,除非有強而有力 的社會鍵,否則影響力將會日漸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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