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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與專業人員的互動關係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家庭與專業人員的互動關係

呂金燮(2004)提到家庭與專業人員之間的關係,從傳統的角度切入,「父母─專 業人員」的關係為「附屬─支配」的權力結構呈現,也就是專業人員扮演主導支配的 角色,而父母或家庭成員則是附屬的角色。專業人員通常主導家庭協助幼兒所需的資 訊及資源,這種權力結構稱為權力凌駕關係。權力凌駕關係的特質,即專業人員具較 高的能力、專業溝通及對環境資源的掌握,便在決策上過度控制父母或家庭成員。但 近幾年來,專業人員和家庭的關係和權力分配已開始轉變,顯現的夥伴關係開始反應 在家庭積極參與決策和服務上,已達成家庭及幼兒需求的以家庭為中心服務。

壹、家長與專業人員的互動關係之性質 一、發展遲緩幼兒家長需要專業人員的協助

當家庭面臨到孩子為特殊幼兒,相信父母心裡一定感到難以接受及無助,需要面 對與處理孩子因障礙所帶來的許多壓力及特殊需求。家長必須花更多時間、精力、耐 心、金錢來照顧孩子。其家長所付出相當多的心血,但回饋卻可能十分有限。所以,

家長在教養的過程中,不只需要獲得精神上的支持,更有賴於實質的幫助。

家長與發展遲緩幼兒的療育路程,也許需要各種社會資源與支持系統的協助,但 他們關係最密切的應屬於醫療、教育、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如:醫生、特教 老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心理師、幼教老師等,不只可對幼兒提供最 直接的服務,更可對其家長、手足等給予必要的支援。身為發展遲緩幼兒的家長相當 需要藉著專業人員的知識與經驗來幫助孩子獲得較好的發展,使得其家庭功能得以有 效發揮。

早期療育專家 Bailey & Simeonsson(1991)提到,專業人員協助父母的目標就是 要讓父母學習認識幼兒的特質及有效的親子互動方式。將關注焦點由幼兒本身提升至 家庭,因此,專業人員在整個家庭發展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二、專業服務需要家長的參與

特殊幼兒及家庭皆需要獲得專業的協助,若要發揮其專業服務的效能,則需倚賴 家長的積極參與及配合。根據專業人員對特殊幼兒所提供的輔導與協助而言,對特殊 幼兒的家庭應是一種支援;而家長對專業人員服務工作的參與,對專業人員是一種支 持(何華國,2004)。經由家長的參與,也是對特殊幼兒的輔導與協助共同分擔責任,

可以發展出更符合特殊幼兒及其家庭個別化需要的服務,且使服務工作更為落實,發 揮其最大的功能。

專業人員所扮演的角色不只是給家長魚吃(直接給予服務)而是可以教家長如何 釣魚(示範療育方法),更可進階成讓家長對未來有能力規劃如何釣魚維生(教養技 巧),共同掌握與孩子的合作關係。專業人員與家長雙方之間的關係,會相互影響,雙 方不再是個別的個體,而是共同建構在同一個組織上,互相學習及共同合作解決既定 的目標。

家庭與專業人員要成為合作夥伴關係,需要有效的溝通技巧,包括目標取向及關 係取向的溝通技巧。家庭與專業人員彼此稱為夥伴,表示共同朝著目標一起工作,由 於工作需要的關係與默契必須透過溝通技巧的方式之ㄧ,便能建立雙方共識以達成所 需的任務(張如杏,2010)。因此,專業人員所提供的服務不管少了哪一方的介入,都 無法有效發揮,所以透過雙方的參與,成為合作夥伴關係。

三、家長與專業人員之互動問題

家長與專業人員已成為對特殊幼兒的服務過程中同為不可或缺的支持力量。兩者 的關係不再為服務消費者與供應者的關係,而是合作共事的夥伴。不過由於家長與專 業人員彼此的背景、經驗與想法等互為差異,雙方的互動關係並不必然是順利及正面 的。由於家庭與專業人員之間對於所遭遇到的事物之知覺與認定方式,會影響在雙方 交往互動的觀點及基礎上(何華國,2004)。每個時期所面臨到的互動情境皆不同,以 下分別從家長及專業人員的角度說明:從家長的角度而言,在面對生產前期、嬰幼兒 期、兒童期三階段的過程,最常與醫生及教師專業人員有較多的接觸,當得知育有特

殊幼兒時,家長在生產前期與與醫生的互動關係,最初會從充滿期待到喪失笑容的情 形出現,之後在嬰幼兒期,家長對孩子的未來感到無法掌握,且充滿不確定感,其從 中衍生出無力感,此時得到的支持通常來自於跟家長有相似特殊幼兒的家庭為主,因 為可以共同體會感受心中的那股壓力。由於特殊幼兒的障礙問題並非立刻能看到成 效,所以當家長若遭受到專業人員的負面態度對待,就極容易對專業人員產生反感。

最後兒童期,家長與專業人員的互動衝突較多於孩子的教學、安置及接受各種服務等 事情發生,會造成雙方不融洽的合作關係;然而若是從專業人員的角度對家庭做出下 列三點回應:(1) 專業人員企圖改變處於困境的家庭,將怪罪歸於特殊幼兒或家庭成 員身上;(2) 專業人員受到專業支配的優勢,所以在與家長的交談上,會擁有較多的 專業術語突顯自身的專業,導致家長對於艱深的名詞感到不瞭解;(3) 專業人員整體 接受價值觀的文化素養上與家庭有所差異(何華國,2004)。因此,家庭與專業人員之 間的互動關係,便開始逐漸產生衝突於雙方合作互動上。

綜合上述所論,在孩子療育的過程中,處處都需要面臨與專業人員互動的情形,

家長與專業人員各自有不同的觀點,所以當家長在尋求服務支援時所可能遭遇到的問 題,也同時會是專業人員在交往互動時須面對的困難。其互動的過程中若有衝突的產 生也不感到奇怪。並非衝突的出現是不好的現象,或許可以找到其原因,相互共同解 決,讓關係建立在彈性的基準點上。

貳、家庭與專業人員的權力

呂金燮(2004)提到權力一詞,指的是影響行為、思考、身體或同理他人的能力 和意願。其討論家庭與專業之間的關係,權力是其中的關鍵因素,而權力關係的類型 可分為:

一、權力凌駕(power-over):擁有主宰他人的權力,他人在酬賞與懲罰之下順從權威 控制。

二、權力共有(power-with):關係是彼此尊重、彼此共享及彼此共同學習經驗。

三、權力經過(power-from-within/power-through):從個人的意願與能力發現心靈 的意義,鼓勵人們當自身重要的價值被威脅時,需要勇敢的表達出來。

權力的類型不再是專業人員主導家庭的一切,而是家長願意勇敢表達自身的權 力,進而一同與專業人員發展彼此尊重及共同學習的目標。所以,專業人員與發展遲 緩幼兒家庭之間的關係,也因著權力關係的轉變,而成為了互為夥伴的關係。據C ornwell(1997)提出,在早期療育服務中,家庭與專業人員的夥伴關係,有十個關鍵要 素(引自楊廣文,2000):(1) 夥伴關係必須基於互相接受、尊重和照顧;(2) 夥伴間 必須能彼此相信;(3) 夥伴關係的發展是需要花時間相處;(4) 夥伴關係是相對的;

(5) 夥伴之間要在彼此關係之中公開分享自己,向對方坦白;(6) 家庭在夥伴關係中,

保有作決定的優先權;(7) 夥伴之間要能在工作時一同分擔責任,以達成目標;(8) 夥 伴要針對家庭認定的需求和期望提供幫忙;(9) 夥伴關係需要開放和有效的溝通;(10) 在夥伴關係中要能容忍反對和協商。

因此,如果能基於在這樣的關係之下,相信家庭在使用其權力及專業人員在扮演 的角色上可以經由雙方全力的合作彼此關係,創造更多既有的資源,更能一同承擔責 任後的分享資源,讓權力發揮其最大的功效。

參、促進家長與專業人員之間的合作關係

民國八十六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教育部,1997),我國首次將父母參與子女教育 的權利明定於教育法規中,家長參與的內容包含與各種教育決定(安置、鑑定、個別 化服務、相關專業服務及支援服務);另外,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體設置與實施辦法第 二條提到專業團隊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 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 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顯示法律的訂定可以引導家長與專業人員一同共事的典範。

合作(collaboration)一詞定義為何?根據 Idol & Paolucci-Whitcomb

(1994)的論點:合作是一種風格,指至少兩個平等的雙方,自願分享對共同目標所做

的決定。專業人員如何與家長合作,支持家庭教養特殊幼兒;家長又該如何與專業人 員諮詢療育所面臨的問題。雙方之間所建立的合作與諮詢關係,許多學者提出合作與 諮詢是可以共同一起使用,合作諮詢應具有異質合作與動態的互動關係之特徵,意指 重視歷程而非目的,主要是解決問題的手段及參與諮詢的人員各擁有獨特的能力,在 歷程中互相分享彼此之觀點與能力。因此,Idol 等人(1994)提出合作諮詢互動模式 (collaborative consulation),其模式若要在進行合作諮詢的過程中更有效率,則應 具備的能力,分別為「適當的知識基礎」、「個人態度」、「人際溝通與互動的問題解決 技巧」三項之說明(蕭聖瑜,2009):

一、 適當的知識基礎:

合作諮詢是一種問題解決的過程,需要有基本的知識作為基礎,也就是專業人員 實施居家療育輔導時所需的技巧,包括:介入教學時的技巧及方式、修正或調整教學 的能力等;而家長也需要具備一些教養孩子的基本能力。

二、 個人態度:

1. 諮詢的過程,雙方保有正向的自我概念與積極態度。

1. 諮詢的過程,雙方保有正向的自我概念與積極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