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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家族企業

1.家族企業的定義

Claessems et al.(2000)的研究樣本中,有三分之二的公司是由單一家族控制,

顯示在東亞國家中(印尼、新加坡、台灣、南韓),大多數的公司掌握在家族手中。

Yeh 及 Lee(2001)指出台灣上市公司中有 76%由家族控制,66.45%的董事會掌控 在家族之中,而翁淑育(1999)、呂彥慧(1999)之研究亦顯示台灣社會普遍存在家 族控制型態,而董事會也多有明顯家族色彩。

對於家族企業的定義,目前尚未有一致的標準。Handler(1989)將家族企業的 認定標準分為四大構面:所有權與經營權、家族涉入程度、一代一代之間的權力 移轉與多重條件。在所有權與經營權方面,係指企業之中有關所有權與經營權的 決策,是由同一人或同一家族成員所影響;在家族涉入程度方面,是指當家族因 素涉入企業的程度愈深,則企業將會更傾向家族企業;在權力移轉方面,係以家 族中的年輕成員是否願意接管職位作為判斷標準;在多重條件方面,Rosenblatt Demik, Anderson and Johnson(1985)認為家族企業至少頇具備以下條件:(1)企業 中大部分的控制權與所有權屬於同一家族。(2)該家族中至少有兩位成員曾經或 同時直接涉入企業經營。

在國內的相關研究中,大多數是以血緣、姻親等關係作為家族企業的判定標 準。黃光國(1984)認為家族是以一個或少數幾個有血緣關係的家族作為核心組織,

且其為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企業組織。陳定國(1986)從「所有權」、「經營權」

及「員工心態行為」三個層面界定家族企業:「所有權型」之家族企業是指當一 個企業的所有權有二分之一以上集中於一個血緣關係密切的家族成員手中;「經 營權型」之家族企業係指當一個企業中經理級以上之職位有二分之一集中由一個 血緣關係密切的家族成員擔任;而「員工心態型」之家族企業係指當企業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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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絕對數人心態及行為皆一致者。8

茲將其他國內外各學者對家族企業的定義彙整如表一,以期對家族企業的界 定更為完整。

表一 家族企業的定義

學者 家族企業的定義

Yeh, Lee and Woidtke(2001)

著重在家族企業的控制權而非現金流量權,所以家族企 業的界定應該包含直接及間接控制股權,而非現金流量 權,包含:

(1)直接由家族成員所持有之股份。

(2)屬於同一集團之上市公司經由交叉持股所持有,和利 用金字塔結構所持有之間接股份。

(3)由家族所控制之名目代理商持有之股份。9 Bartholomeusz and

Tanewski(2006)

家族是由家族成員或其近親之個人所直接或間接控制 的企業個體。包含:

(1)擁有 20%以上投票權的家族成員。

(2)擔任公司執行長或董事會重要成員的家族成員。

(3)家族成員及其親屬持有該公司 40%以上的股權。10 Barnes and

Herson(1976);

Roseablatt et al.(1988);

Stern(1986)

家族企業的主要特徵,在於少數幾個家族是企業的主要 股東,同時也擁有企業的經營權,而該家族中至少有兩 位成員同時直接涉入企業經營。

Handler(1994);

葉匡時與操禮芹 (1996)

家族企業一方面必頇透過董事會席次的取得掌握所有 權,同時必頇實際經營公司,將經營權傳遞至下一代。

侍台誠(1994) 依公司法第 206 條規定,董事會普通決議應有過半數董 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另同法第 185 條、208 條及 246 條等董事會特別決議規定應有 2/3 以 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是故,

當家族董事占董事會席次達 1/3 以上者,其即對企業重 要決策有重大影響力,故應視為家族企業。

8 參閱郭心怡,2007,「家族企業多角化經營程度、股權質押比例與盈餘管理之關聯性研究」,頁 7。

9 參閱陳宣菁,2007,「家族企業之獨立董監事機制與企業經營績效關聯性之研究」,頁 20。

10 參閱林灼榮等人,2008,「集團企業家族控股、董事會組成與企業績效之關聯性」,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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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文獻可知,多數學者對家族企業的界定是以家族成員對企業所有權或 經營權是否有一定的掌握程度為判斷基準,所有權是指家族成員對企業股權或董 事會席次的控制程度,經營權則指家族成員透過擔任數位高階經理人員等職位進 而對公司掌控經營實權。

本篇對於家族企業與否的分類是採用「台灣經濟新報」(TEJ)中的定義,TEJ 將企業認定為家族控制型態之基本條件係「家族裡面至少要有兩人以上出任企業 的董監事或者有達到公開說明書及年報揭露標準的經理人(經理以上)」,而 TEJ 係以公司揭露的公開說明書或年報的資訊11來判定公司成員是否屬同一家族。

2.家族企業的特性 (1)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

家族成員通常持有企業大部份的股權,掌控董事會的運作,而企業中高階經 理人員又多由家族成員出任,此造成家族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合一,

Davis(1983)認為這是使家族企業運作迥異於其他企業的最根本原因。所有權與經 營權的高度合一雖然可能使董事會失去獨立性,監督功能不彰,經理人可能利用 其職務之便與管理階層或大股東進行利益疏通,剝削小股東的權益。然而,從另 一方面而言,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使家族企業的經營理念及目標能一致化,在通 過某些決策時能更為快速,又因經營成果將歸同一家族成員共同享有,因此家族 企業的向心力也會較強,以企業永續經營為其目標(林育雅,1993)。此外,相較 於非家族企業,家族企業經理人的財富不直接與企業績效相關,因此家族企業經 理人進行盈餘操縱的誘因亦會較低(McEachern,1975)。

(2)內部職能分工不明

家族企業的職能分工不明,容易一人身兼數職,例如董事長身兼總經理、財 務身兼會計,此將造成企業內部缺乏制衡機制,監督功能無法彰顯。企業內部無 法專業分工亦可能阻礙公司繼續成長。

11一般來說年報會揭露二等親以內家族成員,但有些公司會揭露姻親關係。TEJ 是以年報公告的 親屬關係來判斷是否為同一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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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家族關係而非個人績效表現為升遷依據

家族企業中,家族成員通常為內定升遷人選,較容易獲得拔擢機會,此結果 一方面將可能造成其他優秀員工缺乏努力工作的激勵誘因,對企業失去忠誠度,

另一方面卻也可能讓家族成員以家族信譽為其經營之最終指導原則,維持企業良 好的經營,而企業內部文化一致亦有助於減少衝突發生,對企業政策也更能有一 致看法。

(4)核心代理問題

Shlefier and Vishny(1997)主張相較於非家族企業,家族企業的控制股東會為 了增加其對組織之控制力而普遍使用交叉持股及金字塔結構,這將使控制股東以 較少的股權就能掌握企業更大的控制權力,導致控制股東實際的控制權超過其現 金流量權,進而讓控制股東有誘因犧牲小股東的權益,追求己身利益極大化,造 成核心代理問題,與一般企業中因所有權及經營權分離所造成的代理問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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