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家族藝術治療之理論基礎與應用
本節分成三個部分用以探討家族藝術治療之理論基礎與應用,包括家 族治療之理論概述、結構取向家族治療理論及藝術治療與家族治療的結 合。
壹、 家族治療之理論概述
家族治療理論模式都源自於家族系統理論(family systems theory)
的思維取向,這是心理治療領域在行為科學認識論改革典範移轉中,所經 歷的一場變革。此一思維使許多心理治療師不再只關切個人的人格特質或 反覆的行為類型,甚至也超越人與人間的互動,這樣的躍進使心理治療關 注焦點從個體發展,擴大到系統脈絡,也改變了治療與處遇的方法。Sluzki
(1987)指出家族治療不僅僅是另一種治療方法,它代表了「一個理解人 類問題,瞭解行為、症狀的發展,以及解決之道的全新方法」(Goldenberg
& Goldenberg, 1999)。家族治療工作者強調個人只是家庭問題的代罪羔 羊,所有家庭成員都一樣具有在處理個人問題時必須觀看整個家庭系統的 功能與運作,此種強調把對家庭系統的觀點視作理解個人問題的作法,的 確使家族治療者作出與心理治療者不同的貢獻(利翠珊,1999)。
1985 年美國心理學會「家庭心理學」分支的相關學者主張心理學對人 類行為的探究應深入個人與家庭關係,「系統」在一時之間成為一個時髦 的名詞(利翠珊,1999)。家族治療依據系統典範,將原本應用於自然科 學與社會科學的一般系統理論(general systems theory),運用在家庭、
婚姻、兩性、人際等方面的議題,其焦點不再是「誰才是引起某件事件主 因」的因果關係思維模式,而是將焦點放在整體系統上,是整個系統出了 問題,個體的行為問題或症狀,只是反映了整體系統的問題(Nichols &
Schwartz, 1991;引自孫頌賢、修慧蘭,2002)。
系統思維觀點的三個主要成份是系統、歷程及整合(利翠珊,1999),
同時也強調家庭的變動性,認為「變」是家庭系統的常態,家庭是一個隨 時間改變的有機體,處在一個持續變化的過程,不只家庭系統內部的改 變,其所屬的社會脈絡也具有相同的特質。Patricia Minuchin(1985)
以家族治療的觀點,指出家庭系統運作的六大特徵,具體呈現家庭系統理 論的特色,這六大特徵說明如下(利翠珊,1999;陳惠雯,2000)。
一、家庭系統是個組織化的整體,系統內部的元素彼此依存。
家族治療師將人放在脈絡中來思考,將家庭視為了解人類行為的重要 社會系統,個人是家庭系統裡的一部分,系統的各部分之間相互依賴,治 療師應該將焦點放在產生功能不良的互動行為所在的家庭脈絡,Minuchin 及 Fishman(1981)主張治療師是擴展脈絡的人,在他們創造脈絡中,探 索未知是很有可能的(Goldenberg & Goldenberg, 1999)。
二、系統運作模式(patterns)是循環而非線性的。
系統內的運作模式是一個回饋迴路(feedbadk loops),它是一循環 機制,目的在把有系統輸出的資訊傳回其輸入的裝置,以便作更改、修正,
以及最後控制整個系統的運作,在家庭系統的改變中,迴饋迴路也會發生 作用以建安定性或增加衝突(Goldenberg & Goldenberg, 1999),這種運 作模式使得家庭中功能不良的行為和認知信念得以永遠地被保留下來
(Nelson & Rosenthal, 1986)。治療師欲改變這關係系統,應該將施力 點放在系統的迴路上,修正原有的運作模式。
三、系統有衡定(homeostasis)的特性,以維持系統運作的穩定模式。
家庭是一個彼此之間有互動的有機體,在互動的過程中不斷地在尋求 一個衡定狀態,家庭系統即是靠這些交流模式(transactional patterns)
得以維持(王大維,1995)。當家庭系統是個失功能的行為模式時,會抗 拒系統的成長與改變,各學派的家族療師都強調必須去挑戰家庭平衡的失 功能部分,打破該家庭系統反覆的行為模式,以達成新層次的恆定,而不 是只回到其原來的平衡。
四、演化與改變只有在開放的系統才可能發生。
一般而言,演化與改變的歷程是在挑戰已存在的運作模式;亦即帶動 系統組織的重構。當家庭是一個開放的系統時,能展現界限的彈性,啟動 系統內外的交流與互動,而非僵化地避免改變,因此能根據外在世界來調 整使完成適當改變和適應。
五、複雜的系統是由次系統所組成。
在整個大的家庭系統中,依據代別(如手足次系統)、性別(母親和 女兒)、興趣(運動)或職責(親子次系統)等因素而組成各個次系統,
每個家庭成員可能同時分屬於幾個次系統,家庭系統就是靠這些次系統來 執行其功能。其中配偶、父母和手足次系統是家中最顯著和重要的次系 統,配偶次系統的強度和持久性尤其是家庭穩定性的關鍵(Goldenberg &
Goldenberg, 1999)。
六、次系統間以界限(boundary)相隔,彼此間的互動由隱藏的規則來決 定。
「界限」是用來界定出是誰屬於此次系統及如何參與此次系統之規 則,其作用在保護每一個次系統彼此之間的區分,因此功能良好的家庭其 界限必須是清楚的(王大維,1995),次系統間界限的清楚及滲透性,在 家庭功能的運作效果上,比家庭次系統的組合更形重要。在大部分的家庭 裡,界限相隔與互動規則隨著發展或因應外來事件而改變,但在失功能的 家庭,系統常保持僵化的界限。
貳、結構取向家族治療理論
台灣家族治療實務的發展現況,可說是一個學習或移植的模式,家族 治療的學習大多是仰賴於西方研究為主軸的脈絡,將這些建基於西方社會 文化脈絡的家族治療理論,運用於家庭實務工作中,應考量中西文化的差 異,家庭文化價值和家庭需求及問題的不同(游淑瑜,2002)。
結構學派家族治療興起於 1970 年代,Minuchin 是一位小兒科及兒童
精神科醫師,在其醫學訓練過程中接觸許多家庭破碎的兒童、青少年及其 家庭,為了能有效的治療這些族群,他設計了許多短期、指導性、以行動 為導向的治療技術。結構取向家族治療者堅持,功能良好家庭的父母必須 能駕馭其子女以及次系統之間的分化,雙親必須共同形成和維持管理聯 盟,執行照顧、保護、協助和教導孩子社會化的功能(Goldenberg &
Goldenberg, 1999)。
結構學派對改善家庭的互動有立即及長期的效果,且其治療理論觀點 -即家庭是由結構、界限及階層組成,與華人家庭重視五倫的角色關係及 家規頗有類似之處(游淑瑜,2003)。本研究雖以整個家庭系統為研究的 主體,然研究者尤特別關切當家庭面臨多重壓力時,父母次系統及親子次 系統間的界限及互動型態,並協助家庭改變成員之間失功能的互動及交流 型態,此一關注與結構學派之發展脈絡及治療目標,有許多相符合之處,
本研究擬採結構取向為家族藝術治療介入之理論參考架構。
結構取向家族治療著眼於目前家庭中的溝通,介入時強調行動而非洞 察或了解,主張行動先於領悟,以家庭結構(family structure)、次系 統(subsystems)、界限(boundaries)、同盟(alignment)、權力(power)、 聯盟(coalitions)等概念(Goldenberg & Goldenberg, 1999;梁淑娟,
2005;黃聖桂,2003;游淑瑜,2003),做為理解家庭關係和互動模式的 觀點,家庭是由這些溝通模式運作而成的,分述如下:
一、家庭結構
家庭結構是一組重覆出現的互動模式,家庭以一套微妙編碼的互動行 為,傳遞某種家庭的規則及功能,藉由這些隱形的規則或功能需求,支配 成員彼此之間的關係及家庭功能的運作,提供了成員間互動行為的參考架 構。
結構本身未必是靜態或固定的,系統中的個人行為及內在心理歷程的 改變,或系統外環境的轉變,都可能使家庭結構產生變化(Goldenberg &
Goldenberg, 1999)。功能良好的家庭結構因為保有符合本身脈絡架構的 參考模式,以及足夠的彈性以運作新模式,在家庭面對環境變動時能很快 地重新建立平衡,使家庭功能在適應改變後重新運作。對失功能的家庭而 言,常因為互動規則僵化、次系統間限界不清,家庭結構面臨挑戰時無法 有效的調整因應,而引發家庭的問題及家庭成員病症的發生。
二、次系統
次系統是家庭結構的組成成份,它的功能在實現家庭系統的各種家庭 任務。每個人都可能同時屬於好幾個次系統,於不同次系統中扮演不同的 角色、擁有不同的權力以及與其他次系統進行不同的互動。配偶、父母和 手足是家庭中最顯著和重要的次系統。
Goldenberg & Goldenberg(2000)指出:次系統功能不佳可能會產生 家庭的問題。夫妻次系統是最重要的次系統,其功能是要藉著提供一個婚 姻互動的模範,教導孩子有關男女親密關係以及承諾。夫妻系統同時也是 一個親職系統,對養育孩子、教育、指導、設定限制,及紀律問題都擔負 主要責任,透過和父母的互動,孩子學會如何與擁有較大權力的人互動,
並能增強他們自己做決定及自我引導的能力,系統產生失功能,必定會反 映到整個家庭內,讓孩子成為代罪羔羊(整理自游淑瑜,2003)。
在面對家庭的問題,尤其是親子問題時,治療師均會強化親職系統的 功能,幫助父母可以合作管教子女。Minuchin(1974)認為父母親需要有足 夠的權力以執行其親職功能,也就是父母及子女雙方都能一致地接受兩代 之間具有不平等的權力。這樣的權力階層可以幫助子女在權力不平等的情 境下,學習妥協與適應社會(陳惠雯,2000)。
三、界限
界限是指家庭內部次系統間的規則,像一條無形的線區辨系統的內 外,透過接近性(proximity)與代間階層性(hierarchy)規範次系統間
界限是指家庭內部次系統間的規則,像一條無形的線區辨系統的內 外,透過接近性(proximity)與代間階層性(hierarchy)規範次系統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