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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運動價值觀理論及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家長運動價值觀理論及相關研究

一、價值意涵

價值主觀論闡釋的先驅英國哲學家 Thomas Hobbes 主張:「無論一個人愛好 或欲求什麼東西,那個東西對他來說就是好的(善);凡是他痛恨或討厭的東西,

對他來說就是壞的(惡);凡是他輕視的東西,便是低賤不屑一顧的。

早期人類學家 Kluckhohn(1951)所定下的價值意涵為:「價值是指一個人 或一個群體,內含或外顯的,對什麼是值得做的一種構想。這種構想影響了個人 或群體的行動方式、途徑及目的之選擇。」Kluckhohn 認為價值並不等於支持價 值背後的一些理由及想法,這些理由及想法為「價值取向」。價值取向具有下述 四項特質:

(一)價值含有認知、感情與行動傾向的成分。

(二)價值雖是內在化心理結構,卻能由行動中明顯或隱含的表現出來。

(三)個人或團體具有獨特價值體系。

(四)價值功能不但影響目標的選擇,對於達成目標的方式與手段亦具有影 響力。

Rokeach(1973)提出價值是「個人或社會偏好某種行為方式或生存目標的持久 性信念;而價值體系則是「個人或社會所偏好之各種行為方式或存在目標間相對 重要性的組織」,Rokeach 認為價值有幾項本質:

(一)價值是一種信念:信念是一個人接受真實存在於其所生活的世界中者,

信念可分為三種類型,一為描述或存在的信念;二為評價信念;三為規 定或禁止的信念,包含知、情、意三種成分。

(二)價值是個人或社會的喜好:即是與 Kluckhohn「有關可欲事物的觀念」。

(三)價值指述行為的方式或存在的目標:亦即價值是為指導行為的目標與 方式。

(四)價值是有組織的體系:價值雖是成為某種行為的方式或目的,但人類 的行為不是個別孤立的事件,各種行為方式及存在目的必產生彼此影響 的關連,成為價值體系。

(五)價值或價值體系是持久的:內化的價值觀念或價值體系,應具有相當 程度的持久性,不會因為時間或空間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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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wartz(1994)指出,價值是「人們所欲的目標,這些目標不分場合,且重 要性不一,做為個人或社會團體生活的指導原則」。而價值也具以下幾種意義:

(一)價值必然符合個人或團體的利益。

(二)價值給予行為方向與強度,進而促動行為。

(三)價值是作為評估行為的標準。

(四)人們從所屬團體的駐留價值觀以及自己的經驗而學習到價值。

李慈梅(2003)曾將各學者對價值定義進行分類,分為以下五類:

(一)將價值視為一種知覺或信念:價值是指個人所知覺事物的重要性與意義。

(二)將價值視為一種目標或目的:價值代表一種行為的目的或方向,這種行 為的目的或方向,表現在人際互動及人與環境的互動關係上。

(三)將價值視為一種傾向或偏好:價值是人類對某事物喜好的傾向。

(四)價值為一客體:價值是客體的本質,凡能引起人們興趣,或人們認為好 的事物皆可視為是價值。

(五)將價值視為行為的準則或規範:價值是個人或社群用以判斷事物或行為 的標準。

李佩欣(2003)整理出四點價值的基本意涵:第一,價值就是對任何事物的 喜好程度,喜好程度越高,其價值越高;第二,價值是個人或團體對欲求事物的 追求,引發人們的行動,以達到預定的目標;第三,價值也是一種經由互動而得 到滿足感的過程和需求;第四,價值是一種理念,作為引導個人衡量事物與行為 標準的規範,進而引發行動。

根據上述對價值的定義可知,價值為一存在心中的信念,此信念是對自己或 團體有利,進而引起個人興趣而產生行動,此行動端看個人對此價值喜好之程度,

喜好之程度高,價值隨著增高,喜好程度低,價值隨即降低,由此可知個人對事 物的價值,可引發其行動的動力。

二、價值觀定義

Rokeach(1973)認為價值觀是一種特定行為模式,或終極狀態存在的持續性信 仰;這個信念使得個人或社會偏好某種特定行為方式,或生存目標的持久性信念。

England (1975)認為價值觀,可以看做一組相對持久的知覺架構,價值觀被視為是 信念的形式存在。Hoyer 與 MacInnis(2001)認為,價值觀是對渴望的特定行為或 結果的持續性信念。價值觀是指導我們在不同的時空環境與情形下的行為準則,

是不自覺地深植人們心中且難以描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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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rachen and Falcon-Emmanuelli (1994)認為價值觀是人類行為的偏好,也是 人類對事物的比較、讚賞和好惡的一種標準。個人的價值觀可從幾個價值指標來 判別:

(一)目標:個人目標經由自由意志的選擇,並加以保護珍惜 ,使之成為個 人生命歷程中欲完成的願望,即可認定為價值。

(二)願望:個人的願望可評斷某事物是否有價值的一種標準。

(三)態度:價值依據於個人從事於完成某項任務或工作所抱持的態度。

(四)興趣:興趣代表價值的存在。

(五)感情:感情的表現是個人價值觀的反應。

(六)信仰:信仰是個人自由意志所選擇也是個人珍惜的信念。

(七)活動:從個人在活動中所表現的行為看出個人的價值觀。

(八)焦慮、問題與阻礙:個人行為中,所遭遇的種種困難,也與個人的價 值觀有關。

而國內學者也對價值觀做出一些定義。陳延興主張價值觀是一個經常使用卻 意義不明確的名詞,就字面上而言,價值觀是指某人對某些事情或行為感到重要 或具有意義(陳延興,2006)。學術界對於價值觀的討論,也因為其所著重的層 面不同,而有不同的學術意義。哲學著重於價值的本質,心理學著重於個人價值 對心理及行為的關聯性,人類學注重價值體系在生活方式以及文化型態中的意 義,社會學則強調價值的社會規範作用(粘沅如,2003)。吳鐵雄(1996)認為

「價值觀是個體對特定事物、行為或目標的持久性偏好和判斷標準;此偏好或標 準兼具認知、情感、意象的參考信念,用以引導個體行為、滿足個體各層次需求 和達成個體目標」。李柏英(2002)指出,價值觀被認為代表著個人及社會在某 些方面的渴望,與人類的欲求、讚許、值得感、美麗及良善有關。因此價值觀指 引個人行為,也是人類對某種目標的喜好傾向。無論如何,「價值觀」一詞,已 經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的使用,而如何將價值觀應用於兒童參與運動上,也是研 究者所感興趣之事。

三、運動價值觀意涵

運動價值觀是指人們看待運動的理念尺度,因為價值是支配人們各層面生活 的原則,所以是普遍性的,因此也支配人們的運動參與。Wilkerson and Dodder

(1979)指出體育運動對人類的社會貢獻及價值為:情緒放鬆、認同和評價、社 會控制、社會化、改變行為、群體共識以及勝利的喜悅。運動的價值,大致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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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兩項。第一,將運動的價值和為實現運動,而被公認的外部特定社會價值相 結合,再以此作為達成之手段,使運動正當化的想法則稱之為「運動手段論」;第 二,將運動的價值視為運動自身內在東西,加上運動經驗,對人類社會帶有意義 和價值性,是一種作為目的的活動,促成運動正當化的想法則稱之為「運動目的 論」(王宗吉,1999)。

Rokeach 除了將價值分為「目的價值」與「手段價值」(亦即工具價值)之外,

更將目的價值再細分為「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手段價值則包含「能力價值」

與「道德價值」。國內學者李慈梅(2003)將運動價值項目歸類在Rokeach的架構中,

並發展運動價值觀量表作為研究工具,此一量表仍依循Rokeach的架構分成以下四 個分量表:

(一) 個人性目的價值:運動得以滿足個人生活或生存的目標。包含的項目有:

享樂、好的比賽、健康、表現技巧、藝術、物質回報、愉悅、自我實現。

(二) 社會性目的價值:滿足團體的發展或生存目標。包含的項目有:公平、

友誼、友伴、社區凝聚力、國家主義、國際地位、團隊凝聚力、和平、

群體成就、性別、平等、個人主義、群體主義。

(三) 能力性工具價值:為實現自我目標與突顯個人才能所應具備的價值。包 含 的項目有:運動員形象、英雄主義、信心、個人成就、勝利、個人成 長。

(四) 道德性工具價值:為了在人際間表現出適當的舉止,所應具有的價值項 目有: 關懷、運動精神、順從、包容、良心誠實、遵守規則、處事與人 際交往、服從、努力。

所謂運動價值觀,係由價值觀中抽取出來,僅針對其中對運動價值來論述,

而總結上述說法,本研究者將運動價值觀定義為個人對運動本身所產生的價值,

此價值可分為物質層面及精神層面,並影響自身參與運動投入程度及支持。

四、運動價值觀相關研究

兒童期最親密的學習對象,絕大多是自己的父母親。父母親的價值觀在不知 不覺的情況下,透過依附關係的運作、社會學習的仿效傳遞到了下一代(蔡秋雄,

2003)。這種潛藏價值觀之傳遞,在當代家庭教育中實有必要加以深入探究。而 目前國內外對運動價值觀之研究大都以學童本身為主,對家長之研究尚未普及,

本研究係以家長為對象,故在此章節,研究者擬以學童本身運動價值觀來推論其 父母運動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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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xter & Maffulli(2003)針對英國282名8至17歲的菁英青少年運動員及其家 人的訪談調查研究中發現,在游泳、足球、體操與網球四種運動中,家庭的運動 社會化起了相當大的作用,這些運動員大多是因為父母親喜愛該單項運動,才會 使其進入相關的運動練習,有57%的青少年網球選手也是因為父母的影響才開始練 習網球,而高達70%的青少年選手是因為父母的關係才開始練習(姜義村、吳聰義、

Baxter & Maffulli(2003)針對英國282名8至17歲的菁英青少年運動員及其家 人的訪談調查研究中發現,在游泳、足球、體操與網球四種運動中,家庭的運動 社會化起了相當大的作用,這些運動員大多是因為父母親喜愛該單項運動,才會 使其進入相關的運動練習,有57%的青少年網球選手也是因為父母的影響才開始練 習網球,而高達70%的青少年選手是因為父母的關係才開始練習(姜義村、吳聰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