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手球運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所要探討的文獻,為對本研究主題有更深入的了解,以作為實證研究之 理論基礎,文獻分作四節:第一節、手球運動;第二節、家長運動價值觀理論及 相關研究;第三節、支持參與理論及相關研究;第四節、家長運動價值觀與是否 支持持續參與相關研究
第一節 手球運動
一、手球運動發展
(一)手球發展歷程:
手球運動是由丹麥人霍革‧尼爾森(Holger Nielson)於 1898 年所創。1906 年尼爾森制定手球規則並加推展。1917 年,柏林體育教師馬克斯‧海塞(Max Heiser),仿效門球發明了適合女性的球類運動。1919 年,卡爾‧謝倫茲改進馬克 斯‧海塞設計的活動方式,採用較小的球,並規定持球者可以跑三步,而利用足 球場倡導男子推展此項運動。1920 年,謝倫茲制定十一人制手球規則,極力向國 外推介。1928 年,國際業餘手球聯盟(International Amateur Handball Federation,
簡稱 IAHF)成立,並在荷蘭阿姆斯特丹第九屆奧運會期間舉行手球示範比賽。
1936 年,第十一屆奧運會在德國柏林舉行,十一人制手球被列為正式競賽項目。
之後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中歐之德國、波蘭等淪為歐洲主要戰場,手球運動 之推展受戰爭影響而告中斷,戰後十一人制手球亦告式微。1946 年,丹麥、瑞典 等 國 家 在 丹 麥 首 都 哥 本 哈 根 聯 合 組 成 國 際 手 球 聯 盟 (International Handball Federation,簡稱 IHF ),積極推展七人制手球運動;由於活動場地較小,比賽 更具速度,且經常出現美妙的射門動作,易於吸引球員的熱烈參與以及觀眾的濃 厚興趣,乃使各國競相提倡,原先大力推展十一人制手球運動的中歐各國,亦改 而致力於七人制手球運動的推展,此一運動逐漸普及。1972 年西德慕尼黑奧運 會,將七人制手球列為男子組之正式競賽種類;1976 年加拿大蒙特婁奧運會則增 列女子手球比賽。自此各地廣為推展,手球終於成為一種世界性的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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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手球運動發展情形:
手球在我國之推廣歷史源自民國25年,由吳徵教授引進德國「十一人制手 球」,其後由吳文忠教授推廣現在流行的「七人制手球」(何長發,2003)。民國38 年以前,中國大陸少數大專院校體育系中有介紹手球課程。民國55年,臺灣省教 育廳基於教育環境和國民體格的需要,指示臺灣省輔導團研究手球教材,推廣至 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手球種子因此傳播各校,打下基礎(陳金樹,1972)。1979 年至1987年舉辦中正盃手球國際青年錦標賽,除亞洲之日、韓、港等國家外,更 有歐洲丹麥、瑞典、荷蘭、西德、法國、義大利及美國等前來參賽,期間盛況空 前,臺北市立體專體育館大爆滿,不得其門而入守後場外聽球賽的情景更是值得 一提(林輝雄,1991)。經過多年推廣與辛勤的耕耘,我國代表隊於1990年獲得 第一屆亞洲青年女子手球錦標賽銀牌,同年取得北京亞運會女子銅牌,逐漸將國 內手球運動地位推向國際舞臺(蕭美雲,2008)。但自從1990年的一面銅牌之後 就開始走下坡,蔡承家(1991)在第十屆世界盃女子手球錦標賽考察報告中提到:
我國女子手球隊1990北平亞洲運動會,辛苦的為我國爭取一面銅牌。獲得佳績固 然值得可喜,但經冷靜思考一番,現今我們不禁要為我國手球運動發展丟出一個 大問號,同樣都是亞洲人,為何韓國、日本能晉升為閃耀在手球的國際舞臺表演 者,而我國卻只能當臺下拍手的參與者?面對如此局勢,我國手球的發展又該如 何進行?
中華民國手球協會成立於民國59 年,至今已歷經 42 年。民國 86 年改選理 事長前,全國賽參賽隊伍60 隊,發展至今已為 110 隊。現任蔡賜爵理事長積極推 展國內手球運動,積極目標已能順利躍進國際舞臺。2000 年亞洲青年女子手球錦 標賽,我國代表隊擊敗日本、中國大陸,重登九年前亞青女子亞軍的寶座。男子 隊也以第四名資格參加2002 年亞洲運動會,獲得第五名。未能獲牌雖屬遺憾,然 以臨場整體過程觀之,球隊體技能進步幅度與奮鬥精神均應予高度肯定;我國成 人組織水準堪稱近年亞洲進步最顯著的國家(蔡賜爵,2004)。
二、手球比賽規則
男、女手球比賽是綜合籃球和足球特點,而發展出來的一種用手打球、射門 得分的對抗性運動項目。目前手球正式比賽是7 人制,即雙方各上場 7 人,其中 1 人為守門員。比賽是在邊線長 40 公尺、端線長 20 公尺,球門高 2 公尺、寬 3 公尺的長方形場地進行。16 歲(含 16 歲)以上社會組的正式比賽時間為 60 分鐘,
分上、下兩個半場,各30 分鐘,中間休息 10 分鐘,每射入 1 球得 1 分,以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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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隊伍為優勝。
青年組正式比賽時間,12 至 16 歲組為上下兩個半場,各 25 分鐘;8 至 12 歲組為上下兩個半場,各20 分鐘,兩組中間休息時間均為 10 分鐘。另外,迷你 組(未滿8 歲的兒童)的正式比賽時間為上下兩個半場,各 10 分鐘或 15 分鐘,
中間休息10 分鐘。如須縮短比賽時間,則由大會競賽規程另訂。
如果在正式比賽結束時,雙方比賽結果成為和局,而競賽規程又要求分出勝 負時,則應在休息5 分鐘後,舉行延長比賽。雙方通過擲錢幣方法決定選擇場區 或開球,進行上下兩個半場各5 分鐘的比賽,中間休息 1 分鐘,須交換場地。如 第二次延長比賽仍不分勝負時,則依據大會競賽規程的特定方式決定勝負。以國 內手球比賽現況來看,各級比賽經一次延長比賽後仍不分勝負時,兩隊各派5 名 普通球員,交互輪流擲7 公尺球決定勝負。如仍不分勝負時,則每隊另派 1 名球 員,各擲一次7 公尺球決定勝負(每次均由不同球員擲球),依次類推至分出勝負 為止。
手球比賽雙方上下半場各有一次請求1 分鐘暫停的權利,替補人員可不通知 記錄員或計時員隨時進場參加比賽,但是應在己方替補區由場上隊員先出場,再 由後補球員進場。手球比賽還有別具一格的地方,那就是只允許守門員在6 公尺 限制線的球門區內,用身體任何部位檔球、持球自由移動。守門員未持球時得離 開球門區域活動,惟在出球門區域後須遵守普通球員的規定,但雙方球員則不得 進入球門區內活動。在比賽過程中,持球球員最多得移動3 步,同時手持球時間 最多為3 秒鐘,甚至持球躺臥在地上時亦同。違反上述規則的規定,應判由對隊 擲自由球,由對方在違例地點擲球。擲自由球時,一般不需要裁判鳴笛,但防守 隊員必須離開擲球球員至少3 公尺的距離,擲自由球可直接射門得分。故意接近 擲球球員而加以妨礙、或使擲球延遲、亦或其他類似的犯規行為者,應予以警告;
如再犯時應判罰退場。由於擲自由球不需裁判鳴笛,因此手球比賽對抗性很強,
攻守轉換快速突然,經常出現反擊快攻;但是運動員嚴重犯規和違反運動精神行 為要受到「黃牌」警告、罰退場2 分鐘、或者被罰「紅牌」取消資格。如球員在 比賽期間發生毆打行為時,應予以驅逐離場之處罰,對人吐口水的行為,亦視同 毆打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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