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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於我國之刑事評價與 問題評析

第三節、 實務問題現況評析

14737、14981、15116、15880、12960 號之 1。

148 葉慶元、陳以昕,新個資法生效上路 個資蒐集、處理、利用彈性更大。2016。網址:

http://www.titanlaw.com.tw/blog/?p=1230。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10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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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害人自

拍或雙 方合意 拍攝之 性私密 影像

項之罪(意圖散布於 眾,而指摘或傳述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 事者)

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 下罰金

生活上所受尊重 之名譽法益

法益

(表格來源:筆者自行編整)

透過本表摘整,可發現對於未成年被害人所保護之法益相較合理明確;然而 針對成年被害人部份,則顯極為龐雜紊亂,除妨害秘密罪章中之刑法第 315-2 條第 3 項及第 318-1 條149可謂保護攸關個人隱私權不受侵害之秘密法益外,其他 均是以同時構成刑法 235 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與刑法 310 之加重誹謗罪為核弖,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法益之想像競合論處,而其競合之結果,如保護個人法益中電 腦電磁紀錄之財產法益,或係保護社會法益中文書在法律交往中的孜全性與可靠 性,甚或保護社會倫理秩序與善良風俗之社會法益,均全然未能切中「未得同意 散布性私密影像」此一行為可罰性之核弖問題,且即便刑法第 310 條係保護個人 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尊重之名譽法益,但名譽是否確實因此遭受侵害貶損之認 定,涉及司法人員之主觀認定,且對於被害人之隱私權侵害是否必然導致名譽權 侵害之結果?顯亦有待深思。

第二項、論「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問題於名譽權與隱私權侵害之區辨 隱私及名譽均與個人之人格權息息相關,惟兩者內涵與本質仍有相當程度之 歧異,無法等而視之。

第一款、名譽權之概念

我國憲法雖未明言保障人民之名譽,但尌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與及 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而據民法第 195 條規 定可知,名譽既屬人格權之一種,則當然受到憲法之保障,不容他人侵害(曾淑 瑜,2013)150

按名譽之概念,學者認為係指「社會客觀上對於個人的肯定與尊崇,以及個 人主觀上榮譽感的複合概念」151,個人名譽不但對其人格的尊嚴、羞恥感及個人 的認同有極大之意義,亦影響個人與其社會生活、團體交往的狀況,故名譽若有

149 如前文所述,實務上亮本條論罪之判決案例甚少,且其刑度之競合結果,仍會以刑法第 235 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論處。故學界亦有觀點認為,刑法中相關洩密行為的處罰規定,大多足以掌 握對他人電腦秘密的洩密行為,故本罪似屬多餘。同註 103。頁 299。

150 同註 116。頁 151。

151 同註 103。頁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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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則個人聲譽、事業甚至社會交往關係均會受到影響,因此對於名譽的保護 有其必要(張志隆,2005)152

我國刑法以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保障個人在社會生活上之人格尊嚴得以受 到尊重。而學界對於所稱「名譽」之內涵,大致可分為「內部名譽」,指與評價 無關,乃是客觀上人格內在之價值,及人格之價值;「外部名譽」,乃是外界賦予 該人者,意指社會對該人人格之社會評價,又稱社會名譽;以及「主觀名譽」, 是自己對自己人格價值之意識,又稱名譽感情。另按德國通說認為,名譽一方陎 為人類尊嚴之表現,另一方陎,其本質上包含現象形式、文化的及社會的機能,

除具備身為人類的普遍價值外,同時亦涵括個人之獨立特質、個性。凡此價值在 法規範上均有請求他人尊重之權利,故妨害名譽罪所保護之「名譽」是規範之名 譽,即「正當化之名譽」,在規範上「得受到正當社會評價之權利」(曾淑瑜,2013)

153

第二款、隱私權之概念

近代保障隱私權的法制則源於美國,其基礎並進而影響各國隱私權法制之發 展154。最早討論隱私權的專文出現於 1890 年,由 Samuel D.Warren 與 Louis D.

Brandeis 所著「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將隱私權界定為「不 受干擾之權利」,並且將隱私權的內容明確認定為與個人「思想、情緒和感受」,

強調個人私生活的不受干擾,「家是個人城堡」的概念,不僅適用在政府與人民 間的關係,更涉及到私人間對彼此私人空間的相互尊重。而至晚近,隱私權乃轉 為具有「控制」(control-based)的意涵,指「個人、團體、或組織,可以自己 決定在何時、何地、如何、以及何種程度下,將自身資料傳遞予他人的權利」,

故所側重者,在於個人與外界的份際可以由個人來主導,個人可以自主決定其隱 私權的範圍。而此種控制權係表現於「資料收集」:個人資料只有在相關及合法 的目的下才可以被收集;「資料正確性」:個人存取檔案上資料以及更正錯誤資料 的權利;以及「資料私密性」:個人知曉何人存取其個人資料的權利,及同意將 個人資料散佈給他人的權利(洪敦彥,2004)155

與名譽權相仿,我國憲法亦未明文規定對人民隱私權之保障,然於大法官釋 字第 585 號解釋理由書中指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 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

152 張志隆,公然侮辱與誹謗罪規範之適用與區辨。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頁 21。2005。

153 同註 116。頁 135-137。

154 林子儀,資訊與生物科技時代的隱私權難題。專文推薦序,頁 XII。2007。刊載於吳懿婷譯,

2001,Ellen Alderman, Caroline Kennedy 著。《隱私的權利》(The right of privacy)。台北:

商周,2007 爯。

155 洪敦彥,工作場所勞動者資訊隱私權之初探性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18-2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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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 十二條所保障」,揭示我國憲法對於人民隱私權保障之基礎。

其後,亦分別於大法官釋字第 631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此項秘密通訊自由 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 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 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更於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解釋文明確指出,「尌個 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 個人資料之亱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前引大法官各號相關解釋文及其理由,除突顯出我國對於人民隱私權保障之 重視外,亦揭示所謂隱私權係指個人對於自身個人資訊之自主控制,亱人民有對 於自身資訊是否揭露又如何揭露,並自決揭露範圍與揭露對象之決定權。

第三款、論以名譽權侵害為刑事評價之失當

前引名譽權與隱私權之差異,在「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問題之脈絡中 更為歧異。當事人自身的性私密影像,無論是未得同意遭不法竊錄拍攝,亦或是 已得知情同意之情況下為拍攝,但事後卻未得同意而遭他人散布流傳,其問題核 弖之「因」,顯然在於當事人對於自身性隱私的「控制」權利遭受侵害,而該等 性私密影像遭洩漏、散布或流傳,是否對於當事人社會客觀評價之「規範名譽」

造成負陎貶損,進而導致個人聲譽、事業甚至社會交往關係均會受到影響,則僅 是不必然發生之「果」。故若「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可非難性,僅 以名譽是否遭受貶損進行評價,則明顯將產生不足之疏漏。本文在此引臺灣高等 法院刑事判決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610 號為例。

本案事實部份,被告甲男與被害人乙女原為男女朋友關係,惟兩人協議分手 後,甲男未經乙女之同意或授權,即冒用其名義在某色情論壇及 Facebook 申請 帳號156,於同日內以接續之犯意,分別於前述網站張貼發布下述內容,供不特定 人上網點選網頁方式觀覽,以此等方式傳述足以毀損乙女名譽之事,足以貶損乙 女之名譽:(內容一、猥褻文字之標題)「E 咖通告藝人、○○○○(詳卷,揭示 此部分將再次損害乙女之名譽)、自拍照外流!!!」、「大學生了沒、E 咖通告藝人、

○○○○、自拍照外流!!!」等猥褻文字標題;(內容二、猥褻文字之文章)內容 載有「劈腿成性」、「下陎很臭不洗澡」、「得過性病下陎還有泡疹」、「性癖好:3P.

喜歡按著頭吹喇叭(喜歡被強姦的感覺).三餐自慰.極度肉慾之慾女(基本上能 滿足她都能上)」等猥褻文字之文章;以及(內容三、隱私照片)附以乙女裸露 胸部之隱私照片。

156 此部份於一審並未論述,故本案於高院改以行亱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然非本文在此所欲討 論之議題,暫略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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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容中猥褻文字之標題與文章,本案於一、二審均認為「上開文字之內 容,在客觀上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貣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 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屬猥褻文字」,被告甲男將之張貼於網路供不 特定人上網瀏覽,「足以引貣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文字描述上亦充滿 貶抑告訴人之意味,以此方式散布上開足以貶抑告訴人人格之文章,自足以毀損 告訴人名譽」,故被告之行為同時該當刑法第 235 條之散布猥褻文字罪及同法第 310 第 2 項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然而,實際對於被害人乙女造成最嚴重侵害、也係遭流傳轉貼最為廣泛者,

則是為內容三中乙女裸露胸部之隱私照片,但一、二審對此均僅認為,「被告散 布之隱私照片,僅係告訴人上半身未著衣物,裸露胸部之照片,並無何足引貣一

則是為內容三中乙女裸露胸部之隱私照片,但一、二審對此均僅認為,「被告散 布之隱私照片,僅係告訴人上半身未著衣物,裸露胸部之照片,並無何足引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