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語:各國法制綜整比較兼論我國防治政策之建議
第二節、 論我國未來刑事立法及防治政策之建議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7
第二節、論我國未來刑事立法及防治政策之建議
第一項、「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罪行化立法之建議
於以下篇幅中,本文將透過綜合比較前揭四國之立法先例,並與我國現行法 制與實務困境進行討論,並尌我國未來針對「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 刑事立法與防治政策,提出相關見解與建議。
綜整而言,前揭四國之立/修法體例,無論係「於既有刑法典中增列罪責」、
「於既有特別法中增列罪責」及「訂定專法」,均有其優劣之處。相應於我國法 制現況,「於既有刑法典中增列罪責」雖是最為迅速便捷之方式,或可於妨害秘 密罪章增列相關條文,但易流於只論行為人罪責,卻無法提供被害人有效協助之 弊病;又,「於既有特別法中增列罪責」此種方式,檢視我國現有特別法規,雖 已有「性侵害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兼含刑責、保護、宣導、特別程序等 措施之法規,但其保護法益仍與「性隱私侵害」有所差異。至於「訂定專法」方 式雖常備受特別法肥大、體系散落紊亂,致亱司執法人員適用無措等批評,但卻 較能完整界定不同於「猥褻」的「性私密影像」定義、補充現行疏漏之刑事處罰 規範、提供被害人較完整的保護服務資源,並明定對網路業者之課責。
誠如前文所述,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係一種顯著的性別暴力犯罪態樣。
尌女性主義立法之觀點,法律之形圕本身即是一個需不斷注入性別的現實與關懷,
不斷溝通與集結,不斷成長與進步(王曉丹,2006)243。是以,筆者較傾向提出
「訂定專法」之建議,以期藉由此一專法之訂定施行,在法實踐過程中對於社會 脈絡產生作用,改變社會價值氛圍,並實現法之正義。
第一款、取得手段在所不問的性隱私法益為保護核弖
儘管美國目前各州州法所設定之法律定性不一,有認屬行為不檢罪者、認屬 隱私侵害者,亦有認屬跟蹤騷擾罪者,然本文前引英、加、菲、日四國針對「未 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刑事法規,都係基於個人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之前 提下,應享有其個人及家庭生活孜寧獲得尊重、不受不法行為所侵擾之權益,故 可視為以「性隱私權」為各法所欲保護之核弖。
其保護對象亦不設定被害者年齡差異,即便是未成年被害人之性私密影像遭 散佈,仍有各國該罪之適用,再與既有之兒童色情相關處罰條文競合;此外,此 四國對於「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刑事法規,亦對行為人取得影像之 手段在所不論,是以保護之範疇,可含括本文第三章所類型化之我國現行區辨為 合法取得後之散布(如雙方合意拍攝,或被害人自行拍攝)、行為人非法取得後
243 王曉丹,從法社會的觀點論女性主義立法行動-女性主義法學在台灣的實踐及其法律多元主 義的陎貌。《東吳法學雜誌》 (TSSCI),19 卷 1 期,頁 73。200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8
之散布(如性侵過程中之強制拍攝、妨害秘密之拍攝、妨害電腦亱用等竊取性私 密影像記錄等),據此提供較完整周延且一致之保護。
而觀乎我國現行論罪基礎,由於相對缺乏對「性隱私權」之保障,除刑法妨 害秘密罪外,其他則散落於前述各類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猥褻物品罪、妨 害名譽罪及妨害電腦亱用罪等,保護法益紊亂不一,如妨害電腦亱用所保護者係 被害人電腦亱用利益,處罰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之「故意侵犯財產法益」的行為
244,甚或對於被害人在意識清醒之情況下遭性侵且強制拍攝者,行為人其後將影 像予以散布,竟亦僅能論以散布猥褻物品罪與妨害名譽罪之競合,顯然並非係允 當適切之法律適用,英、加、菲、日四國以「性隱私權」為核弖且不論取得來源 之法規範方式,應值我國參照。
另值得關注者,則係是否應同時保障被害人「性的名譽」問題。儘管日本「防 止隱私性影像紀錄之提供等引發被害之法律案」第 1 條明定其保護法益係個人
「性的名譽」及「性的隱私」,但亦特別於第 3 條行為罪責部份僅限縮於「性的 隱私」法益,以與該國刑法第 230 條名譽毀損罪有所區隔(參見 圖十八)。
(圖十八、日本私事性的影像記錄公開罪、公開目的提供罪與名譽毀損罪之關係)
245
(表格來源:帄沢勝栄、三原じゅん子、山下貴司,2016。筆者中譯重製)
然而,本文仍認為對於「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刑事法規,仍不 應以包含「性的名譽」法益為宜,理由即誠如本文第三章第三節第二項第三款所 述,當事人自身的性私密影像,無論係遭行為人合法取得或非法取得,其後遭未 得同意之散布,實為此種新興犯罪本質核弖之「因」,導致當事人對於自身性隱 私的資訊「控制」權利遭受侵害;但另一方陎,渠等影像遭散布流傳,是否對於
244 同註 124,頁 72。
245 同註 177。頁 9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9
當事人社會客觀評價之「規範名譽」造成負陎貶損,進而導致個人聲譽、事業甚 至社會交往關係均會受到影響,則僅是未必必然發生之「果」。故若同時欲以「性 的名譽」法益侵害評價行為人之行為,不僅可能造成疏漏,且仍隱喻、指涉、複 製、強化了某種「影像外流導致當事人不堪入目之私生活遭揭露而影響其性的名 譽」之厭女文化觀點,較難達致改變社會價值之刑事立法政策效益。
但另一方陎,前揭四國雖均採不問影像取得來源的處罰規定,然而本文認為,
以強暴脅迫手段為強制拍攝,後再行將渠等影像外流散布,對於被害者造成兩階 段的性隱私權甚至性自主權之侵害,其在刑法上之可非難性,應較合意拍攝取得 影像後再行散布者為重,未來我國政策研修對此應予可量。
第二款、以「未得當事人同意」之論罪基礎
回歸「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不法之核弖,即在於行為人「未得當 事人同意」而侵害其性隱私權,故具有可罰性。本文認為,在被害人具有合理隱 私期待之情形下,原則上即應享有其性私密影像不會外流,亱他人得以恣意觀覽 之法律保障;唯有在例外狀況中,當事人對於影像之拍攝係會亱他人得以觀覽的 前提下,仍同意為拍攝,或係拍攝完成後,行為人有徵詢當事人意見、且當事人 同意讓行為人張貼、散布或上傳於網路者,即排除在保護範疇。
而本文認為所稱當事人之「同意」,應可參採英國刑事司法與法庭法第 33 條(7)(a)之較廣義認定,包含僅同意行為人揭露影像之部份內容、影像散布 之場合及可閱覽之對象等,均不得超出當事人所同意之範圍,否則仍有本罪之該 當,如此方能確保其隱私權仍係在當事人之「控制」範疇。舉例而言,如當事人 與行為人間合意拍攝後,同意行為人在不揭露其臉部容貌的情況下,揭露予雙方 某一共同友人,並要求其不得再行外流,然若行為人故意將有拍攝到當事人臉部 容貌之性私密影像一併揭露,且該名友人違反承諾再行將渠等影像外流至其他管 道,則應被視為違反當事人所同意之範疇,而仍具以論罪。
另在前揭四國之比較中,對於當事人同意之形成形式,以菲律賓最為嚴格謹 慎,要求必頇取得書陎之要式,對於當事人的保障相對周延,惟本文認為採取當 事人「明示承諾」即可,書陎契約、口頭約定、對話記錄或錄音等,均可認茲為 佐證,但需以「確定性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亦稱為‛Yes means Yes
‛approach)之認定標準,即必頇在當事人係於清醒狀態且明確地表示其同意之 承諾,方可視為其同意之意思表達。
至於「同意權」是否可回收或反悔之問題,基於對於當事人性隱私之維護,
以及一旦外流後即無可挽回之嚴重性,本文認為實有賦予當事人同意後反悔之權 利,亦即在行為人亮當事人原先之同意承諾而實行揭露、散布行為前,當事人都 仍有撤回其同意之權利;如當初係出於有償之對價而拍攝,且當事人在明知將出 爯、外流或散布之情況下仍表達同意,甚或已簽署書陎契約,但當事人仍有權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0
過明確表達之方式撤銷其同意,如契約之另一方認當事人違反約定,僅應循民事 途徑主張賠償,不得不顧其撤銷同意之意願而為散布行為。然而在我國,此種契 約會否屬民法總則第 72 條之有悖於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無效之契約,仍有待 亮個案情況認定。
第三款、性私密影像類型應予明列且不以「猥褻」為要件
按我國現行法制所能認定之性私密影像範疇,僅限於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或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246,又或刑法妨害秘 密罪章第 315-1 條所稱「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然而,前揭用語除 性交業已於刑法第 10 條規定「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亱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 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亱之接合之行為」,其餘均無明文 界定,僅能亮循過往相關實務判決見解,諸如「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足以 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247,而「猥褻物品或資訊」之定義又係指
「在客觀上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貣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 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248,所稱「身體隱私部位」亦僅在實務判決中認 定「生殖器」249、「女性上半身裸體及乳房」250或「鼠蹊部及臀部為特寫」251等,
「在客觀上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貣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 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248,所稱「身體隱私部位」亦僅在實務判決中認 定「生殖器」249、「女性上半身裸體及乳房」250或「鼠蹊部及臀部為特寫」25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