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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新準則後對於各群上市公司之裁決性應計數之影響

第四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二、 實施新準則後對於各群上市公司之裁決性應計數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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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施新準則後對於各群上市公司之裁決性應計數之影響

在了解新準則對中國整體上市公司之盈餘管理行為不具抑制效果後,

考量到新準則對中國上市公司盈餘管理行為之抑制效果可能與公司本身之 營運績效、獲利水準與連續虧損年數有關。因此,本研究進一步將樣本公 司區分為財務狀況相對正常、面臨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風險、面臨暫停 上市風險與面臨終止上市風險之上市公司四群,以探討中國新準則對於各 群上市公司盈餘管理行為之遏止狀況。

對財務狀況正常之上市公司來說,由於中國之政治及經濟情勢特別,

使其主要融資管道並不以證券市場為限,導致實施新準則後不一定能產生 潛在經濟效果,因此管理階層善用新準則提升會計資訊品質的動機稍顯薄 弱。再加上新準則涉及更多主觀判斷,且考量到中國上市資源珍貴、遭下 市緩衝制度懲處的經濟後果及財務狀況異常公司既存的強烈盈餘管理誘因,

研究假說 H2-1、H2-2、H2-3 與 H2-4 指出新準則的施行並無法抑止各群上 市公司之盈餘管理行為。以下將先分別呈現實證模型(2a)、(2b)、(2c)與(2d) 之統計結果,再針對各自變數之迴歸係數估計值進行 2*2 矩陣分析,以驗 證上述四項研究假說。

首先,表 4-8 呈現實證模型(2a)之迴歸結果,F 檢定顯示實證模型(2a) 具顯著解釋力,達 1%之顯著水準,而調整後的 R 平方則為 19.42%;另外,

VIF 檢定顯示實證模型(2a)之平均 VIF 為 3.56,並無共線性問題。在自變數 方面,交乘項 GROUP1×POSTDUM 係數估計值為負,表示相較於控制組 (GROUP2、GROUP3 與 GROUP4),GROUP1 實施新準則後應變數較實施 前小,但未達顯著水準。公司規模(Size)、公司槓桿(Lev)、資產報酬率(ROA)、

淨銷貨成長率(Salegro)之係數估計值皆與預期方向一致,且達 1%之顯著水 準,表示規模越小、槓桿越大、資產報酬率越大或淨銷貨成長率越大的上 市公司,其裁決性應計數越大,至於公司之上市存續年數與應變數則不具 顯著關係。

表 4-8-1 呈現實證模型(2a)之 2*2 矩陣分析,以進一步驗證假說 H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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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4-8-1 可知,新準則或舊準則下 GROUP1 與控制組(Others)之裁決性應 計數皆顯著為正,但無論是在舊準則或新準則下,財務狀況正常與財務狀 況異常公司兩者之裁決性應計數不具顯著差異。另外,GROUP1 在實施新 準則後之裁決性應計數為 0.293,顯著大於實施前之裁決性應計數 0.258,

顯著水準為 1%,表示財務狀況正常之上市公司在實施新準則後可能利用裁 決性應計數進行更大幅度的盈餘管理;因此,研究假說 H2-1:「中國新企 業會計準則體系無法抑制中國財務狀況正常之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行為」

得到支持。

在控制組(Others)方面,本研究將面臨下市緩衝制度懲處壓力之控制組 樣本(GROUP2、GROUP3 與 GROUP4)歸類為財務狀況異常公司。財務狀 況異常公司在實施新準則後的裁決性應計數 0.298 也顯著大於實施前之裁 決性應計數 0.257;且財務狀況異常公司在實施新準則後所增加的裁決性應 計 數 大 於 財 務 狀 況 正 常 公 司 , 因 此 表 4-8 所 示 的 交 乘 項 GROUP1×POSTDUM 係數估計值為負,惟兩者間之差異不顯著,表示在新 準則實施後,財務狀況正常與財務狀況異常公司之裁決性應計數雖顯著增 加,但兩者以裁決性應計數進行盈餘管理之程度在新準則下並不具顯著差 異。

其次,表 4-9 列式實證模型(2b)之迴歸結果,F 檢定顯示實證模型(2b) 具顯著解釋力,達 1%之顯著水準,而調整後的 R 平方則為 19.44%;另外,

VIF 檢定顯示實證模型(2b)各自變數之 VIF 皆小於 2,並無共線性問題。在 自變數方面,交乘項 GROUP2×POSTDUM 係數估計值為負,表示相較於控 制組(GROUP1、GROUP3 與 GROUP4),GROUP2 實施新準則後應變數較 實施前小,達 10%之顯著水準。公司規模(Size)、公司槓桿(Lev)、資產報酬 率(ROA)、淨銷貨成長率(Salegro)之係數估計值皆與預期方向一致,且達 1%

之顯著水準,表示規模越小、槓桿越大、資產報酬率越大或淨銷貨成長率 越大的上市公司,其裁決性應計數越大,至於公司之上市存續年數與應變 數則不具顯著關係。

表 4-9-1 呈現實證模型(2b)之 2*2 矩陣分析,以進一步驗證假說 H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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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4-9-1 可知,新準則或舊準則下 GROUP2 之裁決性應計數皆顯著為正,

且 GROUP2 在實施新準則後之裁決性應計數 0.287 顯著大於實施前之裁決 性應計數 0.263,顯著水準為 1%,表示面臨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風險之 上市公司在實施新準則後可能利用裁決性應計數進行更大幅度的盈餘管理;

因此,實證結果支持研究假說 H2-2:「中國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無法抑制 面臨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風險之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行為」。

在控制組(Others)方面,實施新準則後之裁決性應計數 0.297 也顯著大 於實施前之裁決性應計數 0.260;另外,因控制組在實施新準則後所增加的 裁 決 性 應 計 數 顯 著 高 於 GROUP2 , 使 得 表 4-9 所 示 的 交 乘 項 GROUP2×POSTDUM 係數估計值為負,顯著水準為 10%。惟控制組係財務 狀況正常、面臨暫停上市風險及面臨終止上市風險之公司所組成;因此,

即使在統計上控制組之裁決性應計數於採用新準則後顯著提高、且提高的 幅度顯著大於 GROUP2,在經濟上拿 GROUP2 與控制組相比並不具特殊義 涵。

表 4-10 則為實證模型(2c)之迴歸結果,F 檢定顯示實證模型(2c)具顯著 解釋力,達 1%之顯著水準,而調整後的 R 平方則為 19.63%;另外,VIF 檢定顯示實證模型(2c) 各自變數之 VIF 皆小於 1.7,並無共線性問題。在自 變數方面,交乘項 GROUP3×POSTDUM 係數估計值為正,表示相較於控制 組(GROUP1、GROUP2 與 GROUP4),GROUP3 實施新準則後之裁決性應 計數較實施前大,達 5%之顯著水準。公司規模(Size)、公司槓桿(Lev)、淨 銷貨成長率(Salegro)之係數估計值皆與預期方向一致,且達 1%之顯著水準,

而資產報酬率(ROA)之係數估計值方向也一如預期,顯著水準為 5%;亦即,

規模越小、槓桿越大、資產報酬率越大或淨銷貨成長率越大的上市公司,

其裁決性應計數越大,至於公司之上市存續年數與應變數則不具顯著關 係。

表 4-10-1 呈現實證模型(2c)之 2*2 矩陣分析,以進一步驗證假說 H2-3。

由表 4-10-1 可知,新準則或舊準則下 GROUP3 之裁決性應計數皆顯著為正,

且 GROUP3 在實施新準則後之裁決性應計數 0.343 顯著大於實施前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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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應計數 0.243,顯著水準為 1%,表示面臨暫停上市風險之上市公司在實 施新準則後可能利用裁決性應計數進行更大幅度的盈餘管理;亦即,實證 結果支持研究假說 H2-3:「中國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無法抑制面臨暫停上 市風險之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行為」。

在控制組(Others)方面,實施新準則後之裁決性應計數 0.291 也顯著大 於實施前之裁決性應計數 0.256;惟控制組在實施新準則後所增加的裁決性 應計數顯著低於 GROUP3,使得表 4-10 所示的交乘項 GROUP3×POSTDUM 係數估計值顯著為正,顯著水準為 5%。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控制組係由財 務狀況正常、面臨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風險,以及面臨終止上市風險之 公司所組成,致使在各群公司之財務特性存在一定程度差異的情況下,控 制組之裁決性應計數在採用新準則後顯著提高、且提高幅度顯著低於 GROUP3 之現象在經濟上較不具實質涵義。

最後,表 4-11 呈現實證模型(2d)之迴歸結果,F 檢定顯示實證模型(2d) 具顯著解釋力,達 1%之顯著水準,而調整後的 R 平方則為 19.75%;另外,

VIF 檢定顯示實證模型(2d) 各自變數之 VIF 皆小於 1.5,並無共線性問題。

在自變數方面,交乘項 GROUP4×POSTDUM 係數估計值為正,表示相較於 控制組(GROUP1、GROUP2 與 GROUP3),GROUP4 實施新準則後之裁決 性應計數較實施前大,達 10%之顯著水準。公司規模(Size)、公司槓桿(Lev)、

淨銷貨成長率(Salegro)之係數估計值皆與預期方向一致,且達 1%之顯著水 準,而資產報酬率(ROA)之係數估計值方向也一如預期,顯著水準為 5%;

亦即,規模越小、槓桿越大、資產報酬率越大或淨銷貨成長率越大的上市 公司,其裁決性應計數越大,至於公司之上市存續年數與應變數則不具顯 著關係。

表 4-11-1 呈現實證模型(2d)之 2*2 矩陣分析,以進一步驗證假說 H2-4。

由表 4-11-1 可知,新準則或舊準則下 GROUP4 之裁決性應計數皆顯著為正,

且 GROUP4 在實施新準則後之裁決性應計數 0.488 顯著大於實施前之裁決 性應計數 0.264,顯著水準為 5%,表示面臨終止上市風險之上市公司在實 施新準則後可能利用裁決性應計數操縱進行更大幅度的盈餘管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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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假說 H2-4:「中國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無法抑制面臨終止上市風險之 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行為」亦得到驗證。

在控制組(Others)方面,實施新準則後之裁決性應計數 0.290 也顯著大 於實施前之裁決性應計數 0.254;另外,控制組在實施新準則後所增加的裁 決 性 應 計 數 顯 著 低 於 GROUP4 , 使 得 表 4-11 所 示 的 交 乘 項 GROUP4×POSTDUM 係數估計值顯著為正,顯著水準為 10%。然而,由於 控制組係由財務狀況正常、面臨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風險,以及面臨暫 停上市風險之公司所組成,因此在控制組組成項特性不一的情況下,其裁 決性應計數在採用新準則後顯著提高、且提高幅度顯著低於 GROUP4 之現 象在經濟上較不具實質涵義,同時也非本研究之關注重點。

綜上所述,無論是財務狀況正常(GROUP1)、面臨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 理風險(GROUP2)、面臨暫停上市風險(GROUP3)抑或是面臨終止上市風險 (GROUP4)之中國上市公司,在實施新準則後之裁決性應計數皆顯著高於以 往;假說 H2-1、H2-2、H2-3 與 H2-4 皆獲實證結果支持。另外,若將中國 上市公司分為財務狀況正常(GROUP1)與財務狀況異常(GROUP2、GROUP3、

GROUP4)兩大類,實證結果顯示:在舊準則或新準則框架下,兩群體皆會 以裁決性應計數進行盈餘管理,且兩者之盈餘管理程度並無顯著差異;另 外,在採用新準則後,兩群體之盈餘管理行為皆較以往顯著,惟兩者之裁 決性應計數的提升幅度並無顯著差異。

Adjusted R

2 0.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