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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研究結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一之主要目的係為檢視新準則對於中國整體上市公司盈餘管 理行為之抑制效果;又考量中國下市緩衝機制之設計與上市公司本身之營 運績效亦可能影響新準則對盈餘管理行為之抑止效果,本研究另發展出研 究問題二。首先,以「是否連續虧損」為分類依據,將整體樣本公司分為 財務狀況正常與財務狀況異常公司兩類,以檢視兩者在新舊準則下之盈餘 管理行為;其次,更進一步依「連續虧損年數」將財務狀況異常公司細分 為面臨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風險、面臨暫停上市風險與面臨終止上市風 險等三類,以探討新準則對於各群上市公司盈餘管理行為之抑制成效。

本文以 2001 年至 2010 年為研究期間,並以中國非金融保險業之 A 股 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樣本觀測值合計為 8,869 個。本研究採用 Performance Adjusted Modified Jones Model 估計裁決性應計數,並將其取絕對值以作為 盈餘管理行為之代理變數;實證結果指出:中國整體上市公司之裁決性應 計數在新準則實施後顯著提高,表示新準則除不具抑制中國整體上市公司 盈餘管理行為之效果外,更有助長公司盈餘管理行為之情況,假說 H1 獲得 支持。

在研究問題二方面,若將樣本公司分為財務狀況正常與財務狀況異常 兩類,實證結果顯示財務狀況正常之上市公司在實施新準則後會利用裁決 性應計數進行更大幅度的盈餘管理;因此,由研究問題二發展出來的假說 H2-1 獲得支持;此外,無論是財務狀況正常或是財務狀況異常之上市公司,

在新準則實施後之應計項目盈餘管理幅度皆顯著高於新準則實施前;惟在 同樣採用新準則之情況下,兩者之盈餘管理行為在程度上則不具顯著差 異。

進一步將財務狀況異常之上市公司細分成三大類進行實證分析後顯示:

無論是面臨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風險、面臨暫停上市風險抑或是面臨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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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上市風險之中國上市公司,在實施新準則後之裁決性應計數皆顯著高於 以往;換言之,新準則無法抑制各群虧損公司之盈餘管理行為,因此研究 假說 H2-2、H2-3 與 H2-4 皆獲證實。

在額外測試方面,第一項額外測試旨在探討下市緩衝制度在新準則框 架下所扮演的角色。主研究結果證實:新準則實施後,財務狀況正常公司 與全體財務狀況異常公司之裁決性應計數沒有顯著差異;但額外測試結果 顯示:中國下市緩衝制度的確會提供部分上市公司更大的盈餘管理誘因,

上市公司會為了避免暫停下市或終止下市之裁罰,利用新準則所提供的裁 量空間進行更大幅度的盈餘管理。第二項研究測試旨在確認主研究假說可 否在不同產業間得到支持,因此特別針對製造業與非製造業公司進行實證 研究;總括來說,無論是製造業或非製造業公司整體,新準則下利用裁決 性應計數所進行的盈餘管理行為皆更為猖獗。此外,若進一步觀察製造業 與非製造業之各群上市公司,本研究發現新準則會助長各群製造業公司的 盈餘管理行為;惟非製造業公司中面臨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風險者,其盈 餘管理程度在新舊準則下則無顯著差異。

綜上所述,實證結果發現,因陷入財務困境而有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 之虞的中國企業會利用新準則提供的裁量空間進行更大幅度的盈餘管理,

顯示中國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對整體上市公司、財務狀況正常公司以及各 群虧損公司之盈餘管理行為皆不具遏止效果,且該現象不因樣本公司屬製 造業或非屬製造業而有所不同(研究結果詳表 5-1),而現行中國下市緩衝制 度之設計對會計資訊品質之監理更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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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納入考量,重新檢視下市緩衝機制的適切性及公平性,

俾建立一套完整、客觀且嚴密之資本市場監督體制。

研究建議 第二節

一、本研究僅觀察各群中國上市公司利用應計項目所進行之盈餘管理行為,

並未探討在現行之監理機制下,新準則對於中國上市公司之實質盈餘 管理行為的影響。因此,建議未來研究可從營業外收入或非經常性損 益之角度切入,以檢視新舊準則下公司之實質盈餘管理行為是否不 同。

二、本研究以「連續性財務資料不得同時跨越新舊會計準則」為原則進行 樣本公司分群,惟因上市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才正式採用新準則,

若嚴守上述條件,將無法取得於新準則期間面臨終止上市風險公司 (GROUP4)之樣本,因此本文所選取的研究期間後段之 GROUP4 樣本,

其 2006 年之財報係依據舊準則編製,而 2007 年至 2009 年之財報皆以 新準則編製,在編製基礎不同的情況下或許會對假說 H2-4 之研究結果 產生影響。建議未來研究可將新準則啟用後之研究期間拉長,在連續 性財務資料不跨越兩套會計準則之前提下,觀察新準則對面臨終止上 市風險之公司盈餘管理行為的抑制效果。

三、本研究之額外測試部分僅探討製造業與非製造業公司之盈餘管理行為,

並未檢視新準則對於各產業盈餘管理行為之遏制效果是否相同。建議 未來研究可以中國政府保護之產業或國有企業普遍分布之特定產業為 研究對象,觀察其在新舊準則下之盈餘管理行為是否存在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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