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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二、 研究對象與研究樣本之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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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期間

本文之研究期間起至 2001 年截至 2010 年,並以新準則實施日 2007 年 1 月 1 日為分界點,將研究期間分為前後兩段。2001 年至 2006 年為中國舊 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之適用期間,屬研究期間前段;研究期間後段則為 中國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之適用期間,由於資料庫所提供之上市 公司財務資料僅更新至 2010 年底,因此研究期間後段自 2007 年始至 2010 年止。

1. 資料來源

研究對象之財務資料及股票市場交易資料皆取自國泰安 CSMAR 中國 研究系列數據庫(簡稱 CSMAR),各資料之選取來源如下:

(1) 樣本公司之銷貨收入、應收帳款、固定資產、非經常性損益、合 併淨損益、來自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總資產、總負債及股東權 益等財務資訊,係取自 CSMAR 中的 CSMAR 中國上市公司財務 報表數據庫。

(2) 樣本公司之成立日期與上市日期,係取自 CSMAR 中的 CSMAR 中國股票市場交易數據庫。

二、 研究對象與研究樣本之選取

(一) 研究對象

研究對象為研究期間內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之上市公司,惟 為使研究樣本具代表性,本文將部分研究對象排除在外:

1. 屬金融保險業之中國上市公司。

由於金融保險業之會計處理及行業特性有別於一般產業,且中國大陸 金融保險業之監管,分別由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與中國保 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會)負責,非屬證監會之管轄範疇,所適用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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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規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將其排除。

2. 中國大陸 B 股上市公司。

於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之公司可分為 A 股上市公司與 B 股上市 公司兩種,由於中國大陸 B 股財務報表係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編製,不 受中國會計制度改革影響,為避免影響實證結果,在此將其排除。

(二) 研究樣本之選取與分群標準

本文將研究對象限縮為中國非屬金融保險業之 A 股上市公司。A 股上 市公司可進一步分為四個群組:在研究期間前段或後段面臨退市風險警示 特別處理(*ST)風險之上市公司(GROUP2)、在研究期間前段或後段面臨暫 時上市風險之上市公司(GROUP3)、以及在研究期間前段或後段面臨終止上 市風險之上市公司(GROUP4),在研究期間前段或後段非屬上述三個群組之 上市公司(GROUP1),本文將 GROUP1 視為財務狀況較為健全之公司。

下表 3-1 中,事件年度為上市公司面臨*ST、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風險 之年度,NI+表示合併淨損益為正、NI-表示合併淨損益為負;以 GROUP2_03 為例,其所指為「於 2003 年面臨*ST 風險之 A 股上市公司」,因其 2001 年 之合併淨損益為正、2002 年之合併淨損益為負,若 2003 年之合併淨損益再 為負,公司股票將因連續兩年虧損而遭*ST 處置,所以 GROUP2_03 這類 公司於 2003 年面臨*ST 風險。再以 GROUP3_04 為例,其所指為「於 2004 年面臨暫停上市風險之 A 股上市公司」,因其 2001 年之合併淨損益為正、

2002 年之合併淨損益為負、2003 年之合併淨損益也為負,若 2004 年之合 併 淨 損 益 再 為 負 , 公 司 股 票 將 因 連 續 三 年 虧 損 而 被 暫 停 上 市 , 所 以 GROUP3_04 這類公司於 2004 年面臨暫停上市風險。

綜上所述,本文以連續虧損年度為樣本公司之歸類依據。研究期間前 段長達 6 年,因此 GROUP2、GROUP3 與 GROUP4 的樣本數量充足;至於 研究期間後段僅有 4 年資料,為避免用來作為分群標準之連續性財務資料 同時跨越兩套會計準則,從而影響實證結果,研究期間後段之樣本僅以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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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起之合併淨損益為分群依據,財報編製基礎橫跨新舊準則之樣本觀測值 將不納入分群考量。例如:「於 2009 年面臨終止上市風險之 A 股上市公司」

所指為 2005 年之合併淨損益為正、2006 年至 2008 年之合併淨損益為負者,

惟因其 2005 年及 2006 年之財報係依據舊準則編製、2007 年及 2008 年之財 報則依據新準則編製,所以本研究會將此種公司排除在樣本觀測值外。

然而,若嚴守「連續性財務資料不得同時跨越兩套會計準則」之選樣 條件,研究期間後段將無 GROUP4 樣本可供選取,為使各群上市公司在新 準則實施前後皆具可比較性,研究期間後段唯一的 GROUP4 上市公司

「 GROUP4_10 」 成 為 考 量 財 務 資 料 之 不 可 取 得 性 後 所 選 定 的 樣 本 , GROUP4_10 為「於 2010 年面臨終止上市風險之 A 股上市公司」,其 2006 年之財報係依據舊準則編製,合併淨損益為正,而 2007 年至 2009 年之財 報皆以新準則編製,合併淨損益為負。

值得補充的是,本文將非屬 GROUP2、GROUP3 與 GROUP4 者一律歸 類為財務狀況正常之上市公司(GROUP1);即本文所指之財務狀況正常,係 GROUP1 公司之財務狀況相對較面臨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暫停上市或 終止上市風險公司正常。換言之,財務狀況正常僅為一種相對概念,若缺 乏比較對象,本文會將 GROUP1 樣本剔除;因此,在缺乏其他群組可供比 較的 2001 年與 2002 年,將不存在任何樣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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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各群研究樣本

舊準則實施期間 新準則實施期間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事件年度 -2 -1 0 1 2 3 4 5 6 7

GROUP2_03 NI+ NI-

事件年度 -3 -2 -1 0 1 2 3 4 5 6

GROUP2_04 NI+ NI-

GROUP3_04 NI+ NI- NI-

事件年度 -4 -3 -2 -1 0 1 2 3 4 5

GROUP2_05 NI+ NI-

GROUP3_05 NI+ NI- NI-

GROUP4_05 NI+ NI- NI- NI-

事件年度 -5 -4 -3 -2 -1 0 1 2 3 4

GROUP2_06 NI+ NI-

GROUP3_06 NI+ NI- NI-

GROUP4_06 NI+ NI- NI- NI-

事件年度 -8 -7 -6 -5 -4 -3 -2 -1 0 1

GROUP2_09 NI+ NI-

事件年度 -9 -8 -7 -6 -5 -4 -3 -2 -1 0

GROUP2_10 NI+ 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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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P3_10 NI+ NI- NI-

GROUP4_10 NI+ NI- NI- NI-

定資產(𝐴𝑖𝑡−1)。Jones(1991)認為總應計數來自於營運資本之變化,而營運資 本之變動則來自於存貨、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之變動,且這些科目之變動

其後,DeFond et al.(1994)提出 Cross-sectional Jones Model,認為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