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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國證監會和證交所認定之其他情形

(二) 暫停上市之規範

若上市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證交所有權暫停其股票上市:

(1) 因二年連續虧損而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

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

(2)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而被實行退市風 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3) 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辦年度報告而被實行退市風險 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4) 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5) 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未在停牌後一個月內向證 交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獲證交所同 意,或者因被證交所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六個月內其股權分布仍 不具備上市條件

(6)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7) 證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 終止上市之規範

若上市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證交所有權終止其股票上市:

(1) 連續三年虧損而導致暫停上市後

A. 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期年度報告

B. 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

C. 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報告,但未在其後五個交 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2)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而導致暫停上市 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在兩個月內披露 了按要求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未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 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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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導致暫停上市後,

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或者在兩個月內披 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但未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 市申請。

(4) 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5) 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6) 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交 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7) 上市公司或者收購人以終止股票上市為目的回購股份或者要約收 購,在方案實施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 上市條件,公司向證交所提出終止上市之申請

(8) 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做出終止上市的決議 (9)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10) 證交所認定之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除財務狀況異常外,上市公司若存在其他異常狀況,也可 能面臨特別處理(包含*ST 與 ST 兩種)、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之風險。惟本 文之研究目的係為了解新準則實施後是否能遏止各群上市公司之盈餘管理 行為;因此僅依據財務異常之嚴重情況(即連續虧損年數)將上市公司分成財 務狀況正常者、面臨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風險者、面臨暫停上市風險者,

與面臨終止上市風險者這四類,至於因其他異常狀況而適用中國下市緩衝 制度之上市公司,則非屬本文之研究對象。

三、 現行法制對上市公司盈餘管理行為之影響

從《上市規則》中關於特別處理、暫停上市及終止上市之規範可知,

證交所將上市公司之連續虧損年數視為財務狀況異常的判斷標準之一,一 旦企業在某一年度產生虧損,次年將面臨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風險;而 這類公司若繼續虧損,更可能有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之虞。

眾所皆知,公司發行股票、爭取上市不外乎是為了提高能見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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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管道,藉以擴張企業規模並提高經營效率。但企業一旦面臨下市緩衝 制度之威脅,不僅會因受到投資人之額外關注導致形象受損,日後的融資 成效也可能大幅降低;因此,中國下市緩衝制度的確會為上市公司帶來巨 大壓力。

另外,由於中國證監會嚴加控管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條件及行為,使 得上市公司本身的「殼資源」更加珍貴;因此,基於保市目的,公司自然 會盡力解決財務困境以維持自身的上市資格。但企業產生虧損的原因很多,

可能係因管理階層疏於督導所致,也可能是因為整體經濟環境導致市場供 需失衡,或是因為公司之業外投資失利而蒙受損失。然而,並非所有虧損 原因都能在一朝一夕被解除,所以財務體質較差的企業一旦發現短期內扭 虧無望,管理階層自然會進行盈餘管理以操縱會計盈餘。

由此可知,現行制度以公司是否連續虧損作為退市與否的判斷標準,

無疑為企業提供了額外的盈餘管理誘因。另外,小幅虧損與大幅虧損之企 業所面臨的監管處置相同,也不盡合理;雖然持續且鉅額的虧損確實意味 著企業因喪失繼續經營能力而退出市場之機率較大,對其進行嚴厲監管確 有其道理,但對財務體質健全、卻因身處發展階段而暫時無法回收利益的 公司來說,這樣的判斷機制可能有失公允。

盈餘管理 第三節

一、 盈餘管理誘因

在探討盈餘管理的誘因之前,本文先就盈餘管理之定義作扼要介紹。

簡單來說,盈餘管理係指管理當局在資訊不對稱的前提下,基於經濟動機 並透過損益裁量權,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允許的範圍內,操控實質交易發 生的時點或損益認列的時點,藉以改變契約結果或誤導利害關係人對公司 經營績效之認知的行為(Schipper 1989、Healy and Wahlen 1999、Dechow and Skinner 2000)。

中國學者也陸續為盈餘管理下定義:甯亞平(2004)認為盈餘管理係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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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階層在會計準則和公司法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盈餘操縱,或透過重組經營 活動等交易達到盈餘操縱的目的,但不損及公司本身的價值;李吉棟(2006) 則認為,盈餘管理是管理階層為獲取個人利益而採取的一系列活動(例如:

選擇更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規劃有失公允的交易事項等),且盈餘管理行 為最終將導致財務報表無法公允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及財務狀況。因此,

目前中國學者多認為盈餘管理係指企業在不違背相關會計及監管法規的前 提下,以極大化私人利益為最終目的所進行的背離會計準則原意的利潤操 縱行為(丁岷,2007)。

盈餘管理之誘因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