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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結果分析與檢定

第一節 實證分析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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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結果分析與檢定

第一節 實證分析結果

根據式(4.3)之實證模型,本文利用相關的變數資料加以估計,實證估 計結果如下表5-1。由實證結果分析可以發現到:

台灣地區實質薪資(RW)雖與老人安養機構設立呈現負向之影響,但並 無顯著水準可以說明實質薪資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造成影響。

各縣市老年人口數(OLDA)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影響為正向的,且效 果明顯,在顯著水準為0.01 下,各縣市老年人口數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有正 向影響。也就是說,當一地老年人口數增加時,當地老人安養機構設立床位 數也會上升。這一點也驗證了文獻檢閱之結論。以內政部之統計資料觀察,

亦符合老年人口數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的影響。

各縣市人口密度(PD)雖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影響為正向的,但並無 顯著水準可以說明人口密度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造成影響。

各縣市教育程度為大專及以上人口之比率(EDU)呈現了與預期相反之 情況,且顯示教育程度為大專及以上人口之比率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影響 為負向的,此與一般所認定之結論有所不同。故筆者重新檢閱資料,發現雖 各縣市教育程度為大專及以上人口之比率逐年升高,但是輔以文獻回顧得 知,台灣地區教育程度、社經地位、薪資水平較高之家庭,有許多皆選擇僱 用外籍勞工在家中對老人看護,而非送至老人安養機構照顧。故或許因此教 育程度為大專以上者之人口比率較高之縣市選擇僱用外籍監護工,使得該縣 市老人安養機構床位數相對較少。

各縣市失業率(U)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影響為正向的,且效果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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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實證結果表

變數 係數 t 統計量

COSTANT 係數 191215.96 0.986

RWi,(t-1) 台灣地區實質薪資 -98.22 -1.310

OLDAi,(t-1) 各縣市老年人口數 17.03×10-2** 2.937

PDi,(t-1) 各縣市人口密度 31.77×10-2 0.876

EDUi,(t-1) 各縣市教育程度大專(含)以上

比率 -98.66*** -3.759

Ui,(t-1) 各縣市失業率 196.99*** 3.967

FLPRi,(t-1) 各縣市女性勞動參與率 41.20* 2.288

Mi,(t-1) 各縣市 15

歲以上人口婚姻狀況-有偶占15 歲以上人口比率 -496.91*** -4.957

CBRi,(t-1) 各縣市出生率 128.37*** 3.752

FCSi,(t-1) 各縣市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 20.55×10-2*** 5.317

FWi,(t-1) 各縣市社福外籍勞工人數 36.50×10-2*** 4.237

HCi,(t-1) 各縣市每萬老人接受居家服務

人次 -35.65×10-2 -1.860

樣本數 253

R-squared 0.9725 Adjusted R-squared 0.9677

F 值 202.76

RESET 檢定 7169.22

註:1.應變數為台灣地區每年各縣市老人安養機構數(LTCF)。

2.*、**、***分別表示在 10%、5%、1%的顯著水準下拒絕虛無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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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顯著水準為0.001 下,各縣市失業率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影響為正向的。

也就是說,當一地之失業率增加時,失業人口欲投入就業市場而非待在家中 照顧老人,故當地老人安養機構設立床位數也會上升。

各縣市女性勞動參與率(FLPR)如同預期,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影響 為正向的,且效果明顯,在顯著水準為0.01 下,各縣市失業率對老人安養機 構設立之影響為正向的。也就是說,當一地之女性勞動參與率增加時,表示 當地家庭較為缺乏傳統之女性照顧者在家中對老人照顧安養,而需要其他替 代方式提供照顧服務,故當地老人安養機構設立床位數會上升。

各縣市15 歲以上人口婚姻狀況有偶人數比率(M)如同預期,對老人安 養機構設立之影響為負向的,且效果明顯,在顯著水準為 0.001 下,各縣市 婚姻狀況為有偶人數比率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影響為負向的。也就是說,

當一地之已婚有偶人數比率增加時,當地老人安養機構設立床位數會因而減 少。

各縣市出生率(CBR)如同預期,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影響為正向的,

且效果明顯,在顯著水準為 0.001 下,各縣市出生率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 影響為正向的。也就是說,某一地區之出生率增加時,家庭必須投入相當時 間、心力、金錢於幼童之養育,相對地較缺乏餘力照料年邁老人,故當地老 人安養機構設立床位數將隨之上升。

各縣市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FCS)呈現了與預期相反之情況,且顯示 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影響為正向的,故筆者重新檢閱 資料,發現雖各縣市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逐年升高,但是輔以文獻回顧得知,

台灣地區各縣市「年老化」指數亦逐年升高,然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對老人 照顧,仍無法替代和滿足需要機構式長期安養照顧服務之人數,或許因而產 生各縣市老人安養機構床位數仍呈現逐年昇高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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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社福外籍勞工人數(FW)如同預期,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影響 為正向的,且效果明顯,在顯著水準為 0.001 下,各縣市社福外籍勞工人數 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影響為正向的。也就是說,當一地之社福外籍勞工人 數增加時,當地老人安養機構設立床位數也會上升。

各縣市每萬老人接受居家服務人次(HC)雖對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影響 為負向的,但並無顯著水準可以說明每萬老人接受居家服務人次對老人安養 機構設立造成影響。故筆者再次檢閱統計資料,了解各縣市每年度每萬老人 接受居家服務人次雖大致呈現逐年上昇趨勢,然差異極為懸殊,自數十人次 至數萬人次不等,故其服務內容、效果,與統計資料來源之正確性,均值得 未來後續研究者加以研究探討。

而由表5-2 台灣地區各縣市個別特質效果 αi與時間特質效果 θt中可以發 現,以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 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台北市等14 個縣市而言,

在人口結構變遷、市場需求等因素共同作用下,老人安養機構床位數有呈現 增長情形,尤以新竹縣、台南縣最為顯著。而花蓮縣、台東縣、高雄市等縣 市則呈現低落之情形。

回顧林孫弘(2002)對台灣地區鄉鎮市區平均餘命及居住地的死亡風險 之研究發現,從1906 到 1999 年間,雖然台灣地區平均餘命不斷地在增加,

在縣市層級方面,男性與女性出生時平均餘命皆以七大都市較高,西部其他 地區次之,東部地區的花蓮縣、台東縣最低。各縣市出生時平均餘命的差異,

正指出各縣市之間的死亡風險差異甚大,特別是東部地區明顯地比西部地區 更處於不利的狀態。在鄉鎮層級方面,男性與女性各生命階段平均餘命皆呈 現出西部地區高、東部地區低的明顯差異,而且平均餘命數值越低的地區其 兩性平均餘命的差距也越大,此種現象尤以男性平均餘命越低的地區越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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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台灣地區個別特質效果與時間特質效果

個別特質效果αi 時間特質效果θt

縣市 係數 t 統計量 年份

係數 t 統計量 台北縣 59.51** 2.042 1999 -6.60 95×10-8 宜蘭縣 31.52 1.340 2000 -0.49 9×10-8 桃園縣 23.40* 1.928 2001 -6.00 155×10-8 新竹縣 70.22*** 2.456 2002 9.39 403×10-8 苗栗縣 27.40 1.226 2003 5.07 658×10-8 台中縣 6.18 0.360 2004 6.34 819×10-8 彰化縣 31.19** 2.154 2005 4.95 210×10-8 南投縣 26.56 1.111 2006 -0.16 4×10-8 雲林縣 33.50* 1.699 2007 -4.56 84×10-8 嘉義縣 39.77* 1.712 2008 -7.94 114×10-8 台南縣 60.49*** 3.160

高雄縣 21.19 1.052 屏東縣 25.49 1.247 台東縣 -108.07 -3.223 花蓮縣 -65.25 -1.952 澎湖縣 26.85 1.095 基隆市 -58.24*** -3.964 新竹市 -13.68 -0.704 台中市 -59.65 -1.377 嘉義市 -25.24 -0.914 台南市 -49.66** -2.102 台北市 44.84 0.476 高雄市 -148.30 -1.644

註:*、**、***分別表示在 10%、5%、1%的顯著水準下拒絕虛無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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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其鄰近地區,平均餘命最低的地區則廣散在山地鄉之間。總的來說,中央 山脈兩側的鄉鎮不僅死亡風險較其他地區高、兩性的死亡風險差異大,山地 鄉之間的死亡風險結構更是呈現高度的異質性。故將其研究結果運用於本研 究可解釋部分現象,由於各地區之死亡風險及平均餘命之差異,因而對台灣 地區各縣市安養機構之設立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而張玉珠、楊嘉琳(2003)對原住民族人口概況之調查研究發現,由普 查結果顯示,原住民族平均年齡較全體國民為低,另原住民族委員會發布之 88 年原住民戶籍資料分析結果,呈現原住民平均餘命男性為 62 歲、女性 72 歲,均低於全體之 72 歲及 78 歲,其死亡率達十萬分之 774,高於全體之十 萬分之 568;傷害事故為其第一大死亡原因,結核病及肝硬化標準化死亡率 為台灣地區4 倍,此與原住民多從事傷害事故較高之體力工,以及喝酒、衛 生、飲食等生活習慣有密切相關。因此,在原住民人口分佈較為廣泛之花蓮、

台東地區,其老人安養機構設立之需求與其他各縣市地區相較之下,顯示較 為低落。故重視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低問題,由改善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及 習慣方面進行,當有助於增強其健康衛生,提高其平均餘命。

蔡尚學(1996)對 1977 至 1996 年這 20 年間,台灣地區「可避免死亡疾 病」死亡率的時間變化趨勢,22以及這些可避免死亡疾病死亡率在台灣地區 23 個縣市是否具有地理性的差異研究發現,在這段期間內,全死因的年齡別 標準化死亡率雖然降低了 26.9%,但是可避免死亡疾病死亡率的降低幅度更 大,達 54.5%。其中,醫療照護類的可避免死亡疾病死亡率減少了 69.3%,

與每萬人口醫師數增加 77.7%相對照,可得知醫療照護行為的介入對降低死 亡率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國家政策類的可避免死亡疾病死亡率反倒是增 加了 7.4%。而在以縣市為單位來做地理區域差異之分析比較時,僅有直轄

22 隨著時代進步、醫藥衛生知識的發達,有一些疾病透過適當的醫療行為介入,或者是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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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省轄市及北部幾個省轄縣的可避免死亡疾病死亡率是呈現降低的趨勢,

中南部略為持平,但是東部兩縣卻還是維持增加的趨勢,具有非常明顯的地 理差異。此研究方法雖然無法提供一個疾病死亡率與外在因素的因果關係,

但可發現這些疾病在某些地區的死亡人數大於預期值時,極可能是該地區醫 療資源不足的一項警告訊息。因此,當一縣市地區之醫療照護資源及醫療照

但可發現這些疾病在某些地區的死亡人數大於預期值時,極可能是該地區醫 療資源不足的一項警告訊息。因此,當一縣市地區之醫療照護資源及醫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