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_Dev:控制股東盈餘股份偏離比3(=盈餘分配權/股份控制權),(2) ES_Dev:
控制股東盈餘席次偏離比 4(=控制股東盈餘分配權/席次控制權),(3) CR:台 灣經濟新報所計算之企業信用風險指數(Taiwan Corporate Credit Risk Index, TCRI),此變數作為企業信用風險的代理變數,以及(4) S_IN:監察人是否為控 制股東所控制(監察人是否內部化)5,此變數作為監察人獨立性的代理變數。
PLEDGE代表董監事股權質押比率(=董監事質押股數/董監事持股數)。以上資 料均取自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
EF_Dev 與 ES_Dev 兩者比值越小,代表控制權與盈餘分配權偏離程度越嚴
重,控制股東與外部小股東之間的代理衝突愈大。本研究認為董監質押與盈餘股 份偏離程度無顯著相關,故預期迴歸式(1)中 PLEDGE 的係數應不顯著;然而若 董監質押會加深盈餘席次的偏離程度,則預期迴歸式(2)中 PLEDGE 的係數應顯 著為負。在企業信用風險部份,本研究對企業信用風險(CR)的定義是依據 TEJ 信用風險指標,企業信用風險分為 9 等,其中 1 至 4 等為低度風險;5、6 等 為中度風險;7 至 9 等為高度風險;D 為企業已發生違約或倒帳(本研究將此 類設為第 10 等)。CR 愈大表示財務結構愈不健全,若董監事質押會使企業信用 風險提高,則預期(3)中 CR 對 PLEDGE 的迴歸係數顯著為正。S_IN 為虛擬變數,
當 S_IN = 1,代表公司監察人受控制股東所控制,監察人缺乏獨立性;當 S_IN = 0,代表公司監察人不受控制股東控制,監察人具獨立性。若董監事質押會造成 監察人的獨立性降低,則預期(4)式 logistic 迴歸模型中 S_IN 對 PLEDGE 的迴歸 係數顯著為正。
(1)-(4)式中的控制變數包括常見的所有權結構變數—董監事持股、大股東持 股、經理人持股及機構法人持股。理論上董監事、大股東、經理人與機構法人持 股愈高,監督公司決策的意願與能力皆提高,應可有效降低公司代理問題,避免 公司作出傷害公司價值的行動或決策,減低盈餘股份偏離與盈餘席次偏離程度。
但當上述所有權與控制股東所有權集中有關,也可能產生不利公司績效的掠奪效 果(entrenchment effect),反而使得盈餘股份偏離與盈餘席次偏離程度加大。而以 往研究也支持,所有權結構對債信風險及監察人獨立性有顯著影響(Bhojraj and Sengupta, 2003;潘怡樺,2008;李宜芳,2008)。(1)-(4)式中也納入常見的公司 特性變數—負債比率、系統風險與公司規模,以控制公司特性對四個因變數的影 響。
此外,(1)式與(2)式中也納入當年發布財測次數、財報重編次數、週轉率與 分析師每股盈餘預測誤差作為控制變數,在財務預測次數方面,公司發布的財務 預測代表公司遠景,為公司依據公司未來計劃及經營情況,對未來經營成果及現 金流量所做之估計。公司發布財務預測次數越多,公司從事盈餘管理行為會較少 (陳薔旬、蘇裕惠,2001),公司的公司治理也可能較佳,預期財務預測次數越多 其盈餘股份與偏離程度越小。林宛瑩等人(2004)指出公司在正常營運之下,財報
重編次數與盈餘股份偏離程度無關,但在營運不佳時,兩者存在正相關;而徐中 正相關(Ashbaugh-Skaife, Collins and LaFond, 2004)。
(二)、董監事名目持股與實質持股對公司績效的影響
其中因變數Performance包括三個常見的績效變數—(1) 資產報酬率(ROA):
稅後息前淨利/總資產、(2) 股東權益報酬率(ROE):稅後淨利/股東權益。(3) Tobin's Q,Tobin's Q為衡量公司市場績效常用之指標,然而在計算Tobin's Q時,
必須知道公司資產的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因此項目無法取得,故本 研究以Proxy Q取代,定義為 (公司普通股權益市值+負債帳面價值)/資產帳面價 值。董監名目持股比率(DS_OWN)為董監事持股數除以公司總股數;董監實質持 股比率(RealDS_OWN)定義為(董監事持股數-董監事質押股數)/總股數。
以往研究發現的董監事持股比率愈高,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價值關聯性愈
大,董監事有動機監督管理當局,使得董監事持股與公司績效存在正相關(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對高質押公司而言,董監事名目持股已經無法代表董監自 身利益與企業績效的關連性,扣除質押比率之後董監事實際持股應是較適當的衡 量指標。預期(5)式中名目董監持股率與公司績效無關,相反的,(6)式中董監實 質持股比率與公司績效會存在顯著正相關。
在(5)式中的控制變數方面,一般而言大股東持股比率、經理人持股比率與 機構法人持股比率越高,公司績效會越佳。而在董事會規模方面,過去研究則有 不同論點,Yermack (1996);Singh and Davidson (2003)皆認為董事會規模與公司 績效為負向關係;而呂春綢 (2004)與郭于滿 (2006)則認為董事會規模與公司績
Biddle and Saudagaran (1991);Lang, Lins and Miller (2003)與皆認為市場流動性與 公司績效為正向顯著關係;最後,此部份同樣也納入常見的公司特性變數—負債
其中因變數Performance與前述相同(ROA、ROE與Tobin's Q)。PLEDGE為董 監事質押比率,Governance為本研究從擁有權結構與董事會獨立性的觀點所選取 的公司治理變數,其變數的選取原則將詳述於下段。以往研究大抵支持董監事股 權質押對績效有負面效果,良好的公司治理則對績效有正面影響,也就是說α 應1 為負,而α 應為正。若假說六成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可降低董監事股權質押所2 產生的代理問題,則
PLEDGE × Governance
的係數α
3應顯著為正。。公司治理變數之選取:
(1) 擁有權方面:
a. 經理人持股(MA_OWN):公司內部經理人或集團經理人持股數/總股數。
過去研究支持盈餘管理程度會因管理者持股愈高而受抑制(Warfield, Wild and Wild, 1995)。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則認為經理人持股比率越高,自身利益 會與小股東較一致,因而增加公司價值。Shleifer and Vishney (1997)也指出公司 的所有權愈集中,公司價值也愈高,因為公司的所有者有較大的誘因及力量來監 督公司的營運。而郭于滿(2006)也指出經理人持股比率越高,公司績效會越佳。
b. 大股東持股比率(ST_OWN):大股東持股數/總股數(交易所公佈之資訊,
交易所定義持股10%以上(不包括10%)者為大股東)。過去文獻指出大股東持股比 率越高,公司績效會越佳(王玉珍,2002;李湘羚,2006)。當大股東持股比率越 高,會有較大的誘因監督公司決策,可降低代理問題,避免決策者作出傷害公司 價值的決策。簡郁蓉(2007)實證結果也發現,在全部產業中大股東持股比率與違 約風險呈現負向顯著關係,然而金融業的大股東持股比率與違約風險卻無顯著關 係。
c. 機構法人持股比率(IN_OWN):(政府機構持股+本國金融機構持股+本國 信託基金持股+本國公司法人持股+本國其他法人持股+僑外金融機構持股+僑外
法人持股+僑外信託基金持股)/總股數。Pound (1988)指出機構法人擁有較多資源 克服資訊不對稱問題,具備較完善之專業知識與管理技能。而陳彰文、曹常壽、
葉上葆(2004)認為機構投資人因其投資金額通常較大、持股比率亦較高,在自利 動機下較能積極監督公司經營,有利公司價值之提升;而且當公司經營績效不 佳,也可聯合其他投資人行使股東權,對重大議案作出建議,或以徵求委託書方 式撤換經理人積極參與經營 (Chaganti and Damanpour, 1991;吳樂群等,2001)。
故當機構法人持股比率越高,公司的公司治理機制會較佳。
(2) 董事會的獨立性:
a. 董事長與總經理分治(SEPARATE):意指董事長沒有兼任經理人,若是令為 1,若否令為 0。Rechner and Dalton (1991)認為總經理與董事長獨立才能有效地 監督高階經理人,才能減輕經理人持股的代理問題。Beasley(1996)實證結果發 現,發生財務報表舞弊的公司相較於未發生財務報表舞弊公司,公司 CEO 同時 兼任 COB 的比率較高。過去研究更指出當總經理同時兼任董事長或董事時,董事 會對總經理的監督能力降低,代表內部治理機制越差(Boyd, 1994;Core, Holthausen and Larcker, 1999)。然而 Brickley, Coles and Jarrell (1997)認為經理人兼任董事 長,可以建立較清楚強烈的領導權,使得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的溝通更順暢。Palmon and Wald (2002)則發現,在控制公司規模後經理人兼任董事長較適合小公司;而 CEO 與董事長分別由兩人擔任較適合大公司。
b. 獨立董監比率(INDEP):獨立董監席次/董監席次*100%。Beasley(1996)
實證結果發現,發生財務報表舞弊的公司相較於未發生財務報表舞弊公司而言,
其外部董事佔董事會比例顯然較低,顯示外部董事具有監督公司及防止舞弊的作 用。過去研究也指出外部董事對公司有監督與制衡的功能,可增進公司經營績效 (Weisbach, 1988;Fuerst and Kang, 2000;Byrd and Hickman,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