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實證模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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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實證模型設定
本文研究的重點為探究租稅協定對我國海外關係企業的營運活動所產生之影 響,且協定中關於利益限制條款和資訊交換程度之差異是否為一個重要關鍵。而 本文樣本的取得是以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 (TEJ) 中關於上市公司之「關係企業營 運概況等資料」為基礎,主要研究對象為 2000 年至 2013 年台灣上市公司的海 外關係企業,合計共 20,460 間公司。由於樣本型態為追蹤型資料,為了驗證應適 用最小平方法模型 (ordinary least squares model)、隨機效果模型 (random effect model) 或固定效果模型 (fixed effect model),因此透過下列三種檢定來確認,以避 免因統計方法不同而產生偏誤之情況。首先藉由 F 檢定來檢測固定效果模型是否 優於最小平方法模型,虛無假設為判斷迴歸式中的截距項全部相等,倘若結果為 拒絕虛無假設,則代表採用固定效果模型會優於最小平方法模型。接著透過 LM 檢定 (Breusch-Pagan lagrange multiplier test) 來判斷隨機效果模型是否優於最小平 方法模型,其虛無假設為組間殘差值的變異數為零,倘若結果為拒絕虛無假設,
則代表建議採用隨機效果模型估計將優於最小平方法模型。最後利用 Hausman 檢定來檢測隨機效果模型會不會優於固定效果模型,其虛無假設為固定效果與其 他解釋變數無統計相關,倘若檢定結果為拒絕虛無假設,則表示固定效果模型優 於隨機效果模型。此外,本文欲瞭解模型中是否應加入時間固定效果 (time-fixed effect),故再次用 F 檢定進行檢測。虛無假設為年度間的截距項全部相等,倘若結 果為拒絕虛無假設,則代表固定效果模型中應加入時間固定效果。
透過 F 檢定和 LM 檢定發現固定效果模型和隨機效果模型皆優於最小平方 法模型,進而藉由 Hausman 檢定發現固定效果模型又優於隨機效果模型,並且關 於時間固定效果的 F 檢定顯示模型需加入時間固定效果。因此本文分析簽署租稅 協定對海外關係企業營運活動所產生的效果,其一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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𝑖,𝑡 = 𝛼𝑖+ 𝛽1X
𝑖,𝑡,1+ ⋯ + 𝛽𝑘X
𝑖,𝑡,𝑘+ 𝛾𝑡+ 𝜀𝑖,𝑡 𝑖 = 1, 2, … , n; 𝑡 = 1,2, … , T上述一般式中 i 代表第 i 家關係企業,t 則為第 t 年,因此 𝛼𝑖 代表第 i 家 關係企業的固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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𝑖,𝑡 代表第 i 家關係企業第 t 年的被解釋變數;X𝑖,𝑡,1為第 i 家關係企業第 t 年第 1 個的解釋變數,故 X𝑖,𝑡,𝑘 為第 i 家關係企業第 t 年第 k 個的解釋變數。此外,𝛾𝑡 代表時間的固定效果,而 𝜀𝑖,𝑡 則為第 i 家關係企業第 t 年的誤差項。一般而言,跨國企業以直接投資進行全球化佈局時,會考量不同國家和地區 所特有的區位優勢以獲取更大的利潤。其中各國公司所得稅稅率高低是影響跨國 公司投資地點選擇重要因素 (Blonigen and Davies, 2004;Di Giovanni, 2005;Davies et al., 2009;Baker, 2014),由於低稅率國家提供企業需僅繳納較低稅負或甚至免稅 的誘因,使得跨國企業在追求全球稅負極小化的目標下會將利潤移轉到該國。至 於企業到高稅率國投資普遍是受到商業層面之影響,例如生產成本低廉或是龐大 的市場發展潛力等 (Gordon and Hines, 2002)。另一方面,企業對外投資的潛在地 主國與居住國可能有簽訂租稅協定或無租稅協定。投資租稅協定締約國可因兩國 課稅管轄權明確而避免重複課稅,又能享較低的利息、股利和權利金所得扣繳率;
但是相對的亦會受到資訊交換和利益限制之規範。若投資區位選擇是非締約國,則 應是基於地主國本身的區位優勢如接近最終產品市場和獎勵投資減免等。更進一 步,跨國企業亦有可能偏好到租稅協定網絡綿密的地主國,其理由應是藉由設立 不具實質營運之導管公司來享受地主國協定網絡所提供之減稅或雙重不課稅之優 惠,即所謂的協定競購行為 (Maarten and Lejour, 2014;Lejour, 2014)。同樣地,跨 國企業若選擇的地主國並未具範圍廣大的租稅協定網絡,應該也是著重於會影響 實質營運之區位要素。
本文以各國公司所得稅稅率和是否為我國協定締約國將我國企業海外投資之 決策行為劃分成四種情況,如表 3-1 所示。我國上市公司至低稅率國直接投資,
不論該國是否與我國締結已生效之租稅協定,則多以財務因素做為考量;至於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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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稅率國投資則多以商業目的為主,但加入租稅協定之條件後,企業海外投資的 決策行為也會同時受到財務方面誘因之影響。
表 3-1 我國企業海外投資之決策行為
為我國租稅協定締約國 非我國租稅協定締約國
低稅率國 財務因素 財務因素
高稅率國 商業因素和財務因素 商業因素
註:財務因素係指企業為獲取較高的利潤,進而影響資金運用與結構等財務活動;商業因素 係指原料、設備、人力、市場等影響企業商業貿易之因素。
因此,本文探討簽署租稅協定對於海外關係企業營運活動之影響時,所選擇 的被解釋變數為關係企業 i 的銷售額 (LNSALE),作為衡量海外子公司之營運活 動的指標。模型一除了本文主要探討的變數租稅協定締約國 (TREATY) 之虛擬變 數外,還加入控制變數控制個體因素對被解釋變數之影響例如公司規模 (ASSET)、
公司規模平方項 (ASSET2)、跨國集團規模 (FSIZE)、生產製造單位 (PRODAFF)、
市場規模 (GDP)、市場規模平方項 (GDP2)、公司所得稅稅率 (TAX)、移轉訂價稅 制 (TP)、雙邊投資協定締約國 (BIT) 以及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之締約國 (RTA)。而模型二不僅保留模型一的各個解釋變數外,還多納入協定中利益限制條 款 (LOB) 此一變數,以檢視利益限制條款是否為一影響海外關係企業銷售額之重 要因素。此外,為了探究資訊交換條款之嚴格程度是否影響海外關係企業之營運 活動規模,因此模型三將虛擬變數—租稅協定締約國 (TREATY),替換成資訊交 換等級 (LEVEL) ,並依三種不同的分級標準進行區分。
此外, Davies et al. (2009) 與 Blonigen et al. (2014) 的個體樣本皆僅限於母公 司為製造業的關係企業,但租稅協定影響之範圍甚大,只考慮製造業類型實屬不 夠全面。再加上製造業與服務業的營運特性不同,例如製造業以生產有形產品為 主,相較於知識與勞務密集的服務業,其生產流程較容易切割分工。在有鑒於如 此不一樣的商業營運模式下,租稅協定的規範是否得以落實並提供政府合法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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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去掌握企業間相關的交易,因此本文也額外探討母公司產業特性的差異,對於 租稅協定的影響是否有所不同。故三個模型又可分別再細分為全體樣本、母公司 為製造業以及母公司為服務業的三種情況。而本文三組的估計式如下:
模型一
LNSALE
𝑖,𝑡 = 𝛼𝑖 + 𝛽1TREATY
𝑖,𝑡+ 𝛽2𝐴𝑆𝑆𝐸𝑇𝑖,𝑡+ 𝛽3𝐴𝑆𝑆𝐸𝑇𝑖,𝑡2 + 𝛽4𝐹𝑆𝐼𝑍𝐸𝑖,𝑡 + 𝛽5𝑃𝑅𝑂𝐷𝐴𝐹𝐹𝑖,𝑡+ 𝛽6𝐺𝐷𝑃𝑖,𝑡+ 𝛽7𝐺𝐷𝑃𝑖,𝑡2 + 𝛽8𝑇𝐴𝑋𝑖,𝑡 + 𝛽9𝑇𝑃𝑖,𝑡+ 𝛽10𝐵𝐼𝑇𝑖,𝑡+ 𝛽11𝑅𝑇𝐴𝑖,𝑡+ 𝛾𝑡+ 𝜀𝑖,𝑡𝑖 = 1, 2, … , 6915; 𝑡 = 1, 2, … , 14 模型二
LNSALE
𝑖,𝑡 = 𝛼𝑖 + 𝛽1TREATY
𝑖,𝑡+ 𝛽2𝐿𝑂𝐵𝑖,𝑡+ 𝛽3𝐴𝑆𝑆𝐸𝑇𝑖,𝑡 + 𝛽4𝐴𝑆𝑆𝐸𝑇𝑖,𝑡2 + 𝛽5𝐹𝑆𝐼𝑍𝐸𝑖,𝑡+ 𝛽6𝑃𝑅𝑂𝐷𝐴𝐹𝐹𝑖,𝑡+ 𝛽7𝐺𝐷𝑃𝑖,𝑡 + 𝛽8𝐺𝐷𝑃𝑖,𝑡2 + 𝛽9𝑇𝐴𝑋𝑖,𝑡+ 𝛽10𝑇𝑃𝑖,𝑡 + 𝛽11𝐵𝐼𝑇𝑖,𝑡+ 𝛽12𝑅𝑇𝐴𝑖,𝑡 + 𝛾𝑡+ 𝜀𝑖,𝑡 𝑖 = 1, 2, … , 6915; 𝑡 = 1, 2, … , 14模型三
LNSALE
𝑖,𝑡 = 𝛼𝑖 + 𝛽1LEVEL
𝑘,𝑖,𝑡+ 𝛽2𝐿𝑂𝐵𝑖,𝑡+ 𝛽3𝐴𝑆𝑆𝐸𝑇𝑖,𝑡+ 𝛽4𝐴𝑆𝑆𝐸𝑇𝑖,𝑡2 + 𝛽5𝐹𝑆𝐼𝑍𝐸𝑖,𝑡+ 𝛽6𝑃𝑅𝑂𝐷𝐴𝐹𝐹𝑖,𝑡+ 𝛽7𝐺𝐷𝑃𝑖,𝑡 + 𝛽8𝐺𝐷𝑃𝑖,𝑡2 + 𝛽9𝑇𝐴𝑋𝑖,𝑡+ 𝛽10𝑇𝑃𝑖,𝑡 + 𝛽11𝐵𝐼𝑇𝑖,𝑡+ 𝛽12𝑅𝑇𝐴𝑖,𝑡 + 𝛾𝑡+ 𝜀𝑖,𝑡 𝑘 = 0, 1, 2, 3; 𝑖 = 1, 2, … , 6915; 𝑡 = 1, 2, … , 1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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