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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對我國跨國企業海外營運活動之效果分析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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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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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財政學系碩士論文. 租稅協定對我國跨國企業海外營運活動之效果分析 The Effect of Tax Treaties on治 the Overseas Operations. 政. 大. 立 Multinational Firms of Taiwanese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指導教授:陳香梅 研究生:黃庭欣. 中. 華. 民. 國 一. Ο 五. v. 博士 撰. 年. 六. 月.

(2) 謝辭 每當埋首處理資料和撰寫論文時,總是引領期盼寫謝辭的日子快點來臨,然 而現今終於能夠一償宿願,反而心中有一股隱隱的苦澀。或許是身處在政大財政 所,不僅能夠學習到專業知識,而且同學間相處也十分融洽,因此讓我相當依戀 學生這個身分。 在研究所的七百多個日子,這篇論文能夠順利完成,首先很感謝我的指導老 師-香梅老師,從踏進研究所一路以來就蒙受老師的提攜和照顧。不論是日常生 活上的關懷,還是論文上的細心指導,對我而言都是莫大的收穫與回憶。也十分. 政 治 大 點,提供各方面寶貴的建議,讓論文得以更加完善。同時感謝一直支持並鼓勵我 立 感謝口試委員的顯峰老師、振雄老師、怡澄老師、偉民老師願意撥冗前來給予指. ‧ 國. 學. 的爸媽,感謝願意傾聽我快樂或煩悶心情的凱宇,感謝一起討論論文的昀錚,感 謝一同經歷口試的若妘,感謝曾經共同建資料庫的家琪學姊,感謝總是互相加油. ‧. 打氣的學研好夥伴斯婷、以儒、阿德,感謝與我一起學習一起歡笑的 103 級財政. sit. y. Nat. 所各位同學,能夠遇見你們真好。. n. al. er. io. 最後,研究所的學習生涯即將結束,這一路上著實受到很多人的照顧與幫. i Un. v. 助,才能夠有現在的我和此篇論文的誕生。我將珍藏這份美好且寶貴的回憶,並 朝著下一個階段繼續努力!. Ch. engchi.

(3) 摘要 租稅協定不僅協調各國間稅收關係並妥善劃分課稅管轄權,進而降低企業全 球化經營下所面臨的租稅課徵不確定性。然而國外文獻關於租稅協定對直接投資 或海外關係企業活動之成效仍有諸多爭議,且國內仍未有利用長期性個體資料來 檢視租稅協定效果的研究,因此本文以 2000 年至 2013 年台灣上市公司之海外 關係企業的財務資料進行分析。另外,因近年各國日益重視反避稅措施與跨國間 稅收的徵管合作,故本文也進一步探討利益限制條款和資訊交換的嚴謹程度對於 海外關係企業營運活動之影響。. 政 治 大 定對於海外關係企業營運活動的影響,而模型二檢視利益限制條款是否為其中的 立. 本文建構三個固定效果模型來分析不平衡追蹤資料,其中模型一分析租稅協. ‧ 國. 學. 重要因素,模型三則分析資訊交換條款的嚴格程度是否影響海外關係企業的營運 規模。實證結果顯示不論是租稅協定本身、利益限制或是資訊交換皆為影響台灣. ‧. 上市公司海外關係企業營運活動之重要關鍵。租稅協定的生效不僅造成海外關係. sit. y. Nat. 企業的銷售額下降,並隨著資訊交換規範越嚴格,其下降的幅度越大。最後,在細. n. al. er. io. 分不同產業的條件下,得歸納出租稅協定帶來的效果並不一致之結論。. Ch. engchi. i Un. v. 關鍵詞:租稅協定、跨國公司、外國直接投資、營運活動、資訊交換、 利益限制條款.

(4) Abstract By negotiating and assigning taxation jurisdictions, tax treaties mitigate tax uncertainty which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face. However, the effects of tax treaties on direct investment or foreign affiliate activity in foreign literature is unclear, and no previous research utilizes firm-level data in Taiwan. Thus,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impact of tax treaties by using affiliate level data from Taiwanese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00 to 2013. As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focusing upon anti-avoidance measures and tax 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s, this paper also attempts to explore whether foreign. 政 治 大. direct investment is influenced by limitation on benefits and information exchange. 立. clauses.. ‧ 國. 學. Three fixed-effect models in this paper are constructed by using unbalanced panel data. Model1 is to examine how tax treaties affect overseas operational activities of. ‧. multinational affiliates. Model2 is to investigate whether limitation on benefits. Nat. sit. y. provisions are one of key factors. Model3 is to analyze how information exchange clauses. n. al. er. io. affect multinational affiliates’ behavior. The results reveal that not only tax treaties but. i Un. v. also limitation on benefits and information exchange clauses have effects on the overseas. Ch. engchi. operations of Taiwanese multinational firms. The introduction of a tax treaty may reduce overseas affiliate sales, whereas stricter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provisions also tend to imply stronger negative effects on overseas affiliate sales. Finally, the impact of tax treaties may vary from industry to industry.. Key words: Tax treaties, Multinational firm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Operating activities, Information exchange, Limitation on benefits provisions.

(5) 目錄 第一章 前言 .................................................................................................................... 1 第二章 台灣上市公司運用租稅協定情況 .................................................................... 9 第一節 我國租稅協定之簽署現況 ............................................................................ 9 第二節 我國租稅協定之資訊交換和利益限制條款 .............................................. 17 第三節 租稅協定對台灣上市公司的吸引力 .......................................................... 22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29 第一節 實證模型設定 .............................................................................................. 29 第二節 變數定義與來源 .......................................................................................... 33. 政 治 大 第一節 敘述統計分析 .............................................................................................. 44 立. 第四章 實證結果 .......................................................................................................... 44. ‧ 國. 學. 第二節 模型檢定 ...................................................................................................... 49 第三節 實證結果 ...................................................................................................... 53. ‧.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62. n. al. er. io. sit. y. Nat. 參考文獻 ........................................................................................................................ 64. Ch. engchi. i Un. v.

(6) 表目錄 表 2-1. 我國租稅協定簽署及生效日期一覽表 ......................................................... 10. 表 2-2. 我國現行租稅協定中常設機構之比較 ......................................................... 12. 表 2-3. 我國現行租稅協定課稅管轄權之依據 ......................................................... 14. 表 2-4. 我國租稅協定關於資訊交換及利益限制條文之彙整 ................................. 20. 表 2-5. 台灣上市公司產業分類 ................................................................................. 22. 表 2-6. 我國海外關係企業所在國家之基本概況 (截至 2013/12/31) ..................... 26. 表 3-1. 我國企業海外投資之決策行為 ..................................................................... 31. 表 3-2. 資訊交換之分級一覽表 ................................................................................. 35. 表 3-3. 政 治 大 變數的定義與預期符號 ................................................................................. 43 立 主要變數的基本統計量 ................................................................................. 47. 表 4-2. 變異數膨脹因子 ............................................................................................. 50. 表 4-3. 皮爾森相關係數 ............................................................................................. 52. 表 4-4. 模型一與模型二之實證結果 ......................................................................... 54. 表 4-5. 模型三之實證結果 ......................................................................................... 57. ‧. ‧ 國. 學. 表 4-1.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7) 圖目錄 圖 1-1. 全球租稅協定成長之趨勢 ................................................................................. 4. 圖 2-1. 台灣上市製造業及服務業子公司家數 ........................................................... 23. 圖 2-2. 我國對外投資海外子公司分布各洲概況 (截至 2013/12/31) ....................... 24. 圖 2-3. 我國對外投資於亞洲區無簽協定國之中國占比 ........................................... 25. 圖 2-4. 非租稅協定國且非租稅天堂之租稅協定數量 (截至 2013/12/31) ............... 2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8) 第一章 前言 為了符合公司創設之目的,即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企業採用的傳統營運策 略多為拓展市場需求以增加營業收入,或降低生產成本來減少經營的浪費。然而 近年越來越多企業不再以單一國家的市場和資源為經營版圖,而是突破疆域和國 界的限制,擴張其規模成為一個跨國集團。跨國集團係以全球為運籌範圍,藉由 不同國家、地區特有的區位優勢進行有限資源之配置。舉例來說,資訊產業將相 對專業和精密的技術留於本國開發,同時將硬體設備委外給擁有低廉勞動成本的 中國代工,最後交由印度進行軟體之服務。但此種跨境投資行為將涉及各國的租. 政 治 大 國際租稅是企業經營全球化過程中無可迴避的議題,故以利潤為導向的跨國公司 立. 稅規範,倘若企業未考量稅負成本,那麼必然降低國際分工所帶來之利益。因此. ‧ 國. 學. 經常利用各國稅制差異,來進行國際租稅規劃的安排。. 各國稅法對於跨境所得或收益存在的課稅差異,雖然給予企業節省或是規避. ‧. 稅負的空間,但也增加前往境外從事經濟活動時,可能面臨國際間雙重課稅之可. sit. y. Nat. 能性。例如我國 A 公司在海外設立 B 分公司,而我國國稅局基於居住地課稅原則. n. al. er. io. (residence principle) 行使課稅權,1 因此對於 A 公司在海外獲得之所得進行課稅;. i Un. v. 但同時外國依照來源地課稅原則 (source principle),2 也認定 B 分公司於其境內. Ch. engchi. 從事經濟活動,又對於此一同筆所得課徵了一次稅捐。除了上述兩國均對同一納 稅義務人之同一經濟活動所得課稅外,另一種可能雙重課稅的情況為兩國對於居 住者和所得的定義不同時,同時認定同一納稅義務人居住於該國或同一所得發生 於該國並加以核課。此外,如果兩國稅務機關對企業內部移轉訂價存在不同見解, 導致一方國家調整增加該企業所得稅後,而相對國之關係企業無法採取相對應調 整時,也可能出現重複課稅之現象。. 居住地課稅原則為一國政府對該國居民來自世界範圍的全部所得行使的課稅權力。 來源地課稅原則為一國政府對發生於本國境內的一切應稅活動之全部所得行使課稅權力。. 1 2. 1.

(9) 為了避免納稅人的多重租稅負擔或雙重不課稅情形,因此出現可降低租稅課 徵不確定性的租稅協定。3 租稅協定存在設立目的為藉由各國協調相互間稅收關 係,並妥善劃分課稅管轄權,以確保對同筆所得進行一次性課稅。以國際間最具 廣泛影響力的 OECD 範本與 UN 範本為例,4 其核心內容除了定義協定所適用 的納稅人和稅種範圍外,對於跨境所得和資本課稅是採居住地課稅、來源地課稅、 雙方依協議稅率共同課徵或是雙方互免,均明確界定締約國雙方的課稅權,並規 範消除重複課稅的原則與方法。因此對於協定締約國之廠商而言,不但負擔較少 額外的稅務成本,還因協定對各類所得商訂的減免稅措施,而處於有利投資之低 稅負環境。此外協定內容也同時概括雙方提供稅務行政協助之範圍,例如 OECD. 治 政 範本與 UN 範本的第六章即針對相互協議程序作說明。 大 因此租稅協定不僅能解 立 決重複課稅問題、營造租稅公平競爭環境、促進經貿投資往來,還能藉由雙方稅 5. ‧ 國. 學. 捐機關建立解決爭議之平台。. ‧. 雖然租稅協定之締結可消除重複課稅的問題,但因跨國企業常利用各國稅制. sit. y. Nat. 差異及稅務機關間資訊不對稱等特性,進行避稅之規劃,進而使得各國稅收權益. io. er. 受到嚴重影響。為了遏止此種侵蝕稅基的行為,因此租稅協定內容含括資訊交換 機制,藉此防杜租稅漏洞。締約國的稅務機關可按協定中所明定的資訊交換規範. n. al. Ch. engchi. i Un. v. 租稅協定為「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之簡稱。 4 OECD 範本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租稅協定範本」之簡稱,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於 1977 年發表共七章三十條的國際組織租稅協定範本。其各章內容簡要如下:第一章為協定範圍,說明 協定所適用的納稅人和稅種範圍;第二章為定義,採取一般定義和列舉的方式建構居住地、常設 機構之具體內容;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別為所得和資本的課稅規範,清楚劃分締約國雙方的課稅管 轄權;第五章為雙重課稅之消除,指出締約國雙方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對於已繳納稅款可以選擇 免稅法或扣抵法,並詳細說明如何使用這兩種方法;第六章為特別條款,建立稅務行政協助關 係;第七章則為最後規定,是關於協定生效和終止之規範。而 UN 範本則是聯合國經濟及社會 理事會成立專家小組以 OECD 範本為基礎做部分修改,後於 1979 年所頒佈的「聯合國租稅協定 範本」。該範本強調所得來源地優先課稅,以維護開發中國家的權益,與 OECD 範本的主要區別 為下列幾點:第一,對於常設機構定義不同, UN 協定範本縮短了機構在一國經營的活動時間 以及擴大營運活動範圍等。第二,對於課稅所得的範圍不同,例如營業利潤、海空運輸、股利、 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董事報酬及學生所得等皆設定更低的認定門檻。最後差異為 資訊交換條款, UN 範本強調雙方締約國應交換防止逃漏稅的情報,並增列雙方主管部門應通 過諮詢、發展有關資訊之交換事宜的適當條件、方法和技術。 5 相互協議程序係為納稅人適用租稅協定過程中,要求雙方稅捐稽徵機關解決有關本協定之解釋 或適用上發生之任何困難或疑義,以解決納稅人的徵稅問題。 2 3.

(10) 來取得跨國稅務資料,連帶提升了掌握企業移轉訂價行為之透明度。主要原因為 稅局之間的資訊交換將使得母子公司間的不合常規交易將容易被驗證,且必須依 法補繳鉅額稅款,故跨國公司不願暴露於該稅務風險因而減少移轉訂價行為。此 外,各國為了打擊為獲取利益而協定競購 (treaty shopping) 的行為,6 近年來對於 租稅協定利益之授予亦趨於嚴謹,也特地於協定中訂定利益限制條款 (limitation on benefits)。利益限制條款係指該締約國居民在合於某些特定標準時,7 將被認定 協定競購,不得享受該協定原本授予之所得免稅或按較低扣繳率課稅。在此嚴峻 的防範措施下,跨國企業在進行跨境投資交易時,將無法輕易享受租稅協定帶來 的好處。由此可見,資訊交換和利益限制條款將使得跨國企業的租稅負擔增加,. 治 政 進而可能影響長期營運和資金週轉之規劃。 大 立 自第一個具有避免重複課稅概念之協定開始, 經歷數十年時空背景的變遷, 8. ‧ 國. 學. 世界各國不僅持續拓展租稅協定之網絡,甚至發展出最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範. ‧. 本,可見協定對於妥善劃分課稅管轄權之重要性。從圖 1-1 的全球租稅協定之成. sit. y. Nat. 長趨勢可發現,國際間簽署的租稅協定於 2000 年至 2014 年間,由原本的 2,375. io. er. 個增加為 3,852 個,呈現一個平穩的上升趨勢。而當年度新生效的協定數量於 2010 年之前保持著相同的水準,介於 82 個與 107 個之間;至於 2010 年開始. al. n. iv n C 104 個協定生效。隨著國際租稅協定持續發展之趨勢, hengchi U. 數量快速增加,每年皆超過. 近年探 討租 稅協 定對 於 外國 直接 投資 之影 響的學 術文 獻也 雨後 春筍般 出 現. 協定競購為跨國企業為了極小化應納稅額所採用的一種方法,即非協定締約國的居民企業透過 在有簽訂租稅協定之第三國設立中介持股公司之做法,以獲取原本不應享受到的協定租稅優惠。 7 本文所稱之特定標準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或與該居住者有關之人有下列行為或特質:(1) 以取 得租稅協定之利益為其主要目的之一者、(2) 一方居住者所得主要源自某一領域以外者、(3) 所 得其租稅負擔遠低於在該領域內經營類似活動、(4) 未從事實質營業活動之法人、(5) 股利、利 息或權利金係經由導管協議給付者。 8 根據 Jogarajan (2012) 指出第一個具有避免重複課稅概念的協定係由英國和瑞士的佛德州於 1872 年針對遺產稅所簽署的協約。 3 6.

(11) (Blonigen and Davies,9 2005;Neumayer,10 2007;Barthel et al.,11 2010;Daniels et al.,12 2015) 。. 全球租稅協定之成長趨勢 4500. 300. 4000 3500 3000 2500. 2375. 2480. 2597. 2696. 2793 2878. 2987 3071. 3187. 3332. 131 105. 99. 100 89. 88. 立. 150 106. 政 治 大. 115 104. 93. 100. 82. 50. ‧ 國. 學. 0. 250. 130. 107. 87. 1000 500. 100. 3565. 3771 3852. 200. 2000 1500. 3466. 3665. 0.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y. 全球租稅協定成長之趨勢. sit. Nat. 圖 1-1. 協定簽署數量. ‧. 當年度新生效數量. io. er. 資料來源: IBFD, “Tax Research Platform”, http://online.ibfd.org/kbase/ (2016 年 3 月 16 日取得). n. al. Ch. engchi. i Un. v. Blonigen and Davies (2005) 以最小平方法檢視 1982 年至 1992 年期間 OECD 國家所簽屬的 租稅協定對外國直接投資之影響。估計後發現租稅協定與外國直接投資有正向關係。但鑒於內生 性問題將租稅協定分為新簽署和已生效兩類,並跑固定效果迴歸式,結果發現新簽署的協定會使 得外國直接投資存量下降。 10 Neumayer (2007) 檢視開發中國家與美國簽屬的租稅協定能否使得 1970 年至 2001 年期間的 外國直接投資存量增加。研究顯示租稅協定會使得外國直接投資存量上升 20%,但此效果僅限 於中所得國家。 11 Barthel et al. (2010) 採用 1978 年至 2004 年的對偶資料 ,同時以 135 個國家的外國資本流 入和本國資本流出存量為樣本,進行租稅協定效果之分析。實證結果為租稅協定與外國直接投資 呈現正相關,並且得出一個結論為執政者可藉由簽署租稅協定來刺激投資者直接到該國進行投 資。 12 Daniels et al. (2015) 以 1982 年到 2007 年美國的資料去檢視租稅協定會如何影響廠商的融資 行為以及外國直接投資流量。研究顯示不論新簽署或重新協商的租稅協定,皆對外國直接投資流 量、再投資收益和業主權益資本有負向之影響。但若以一國之協定數量去分析,則結果為與外國 直接投資流量、再投資收益和業主權益資本有正向關係。因此得出以下結論:租稅協定的資訊交 換規定會造成投資之減少,但一國擁有密集的協定網絡時,將可能出現企業協定競購之現象。 4 9.

(12) 首先欲瞭解租稅協定會如何影響跨國的經濟活動,可由協定所發揮的重要作 用進行探討。Blonigen and Davies (2004) 曾歸納出租稅協定所扮演的四個主要角 色,13 其中確定課稅管轄權和降低扣繳率的條款是促使外國直接投資增加之因素, 而資訊交換以及利益限制條款等反避稅條文則可能會降低投資意願。然而實證研 究對於是哪一種效果主導有不同之見解,因此討論租稅協定是否會增加外國直接 投資的文獻也可按結果大略分成正向影響、負向影響以及不顯著影響等三類。第 一個類別的代表為 Lejour (2014),其採用 1995 年至 2011 年共 34 個 OECD 會 員 國 之 外 國 直 接 投 資 存 量 為 樣 本 , 以 Probit 迴 歸 模 型 和 傾 向 分 數 配 對 法 (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 PSM) 進行分析。14 最後發現租稅協定與外國直接投資. 治 政 存量有顯著正向的關係,並指出擁有越多租稅協定以及較低股利扣繳率的國家將 大 立 會吸引更多的國外投資者進行投資。同樣地 Di Giovanni (2005) 利用跨國併購的 ‧ 國. 學. 資料進行實證分析後,也出現租稅協定對跨國公司併購行為有正向影響的類似實. ‧. 證結果。但不同於上述實證結果的是 Egger et al. (2006) 利用 1985 年至 2000 年. sit. y. Nat. 的 OECD 國家資料研究評估,認為租稅協定之影響效果可能會發生內生性. io. er. (endogeneity) 問題 。故選用 兩階段樣本選擇模型 (Heckman two-step selection model) 進行實證分析後,15 結果顯示租稅協定將對外國直接投資會產生負面的影. n. al. 響。且相同的結論也出現在. iv n C Blonigen (2005) 和 h e nandg Davies chi U. Millimet and Kumas. (2009) 的研究當中。16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實證分析並非如上面兩類文獻之 結論,而是認定租稅協定對外國直接投資沒有顯著的效果。例如 Baker (2014) 亦 使用傾向分數配對法和差異中的差異估計法 (difference-in-difference) ,將樣本區. Blonigen and Davies (2004) 以 1980 年到 1999 年美國的外國資本流入量和本國資本流出量為 樣本,最後發現租稅協定並未造成統計上顯著之效果。 14 Probit 迴歸模型的被解釋變數以虛擬變數 0 或 1 表示,並利用最大概似法 (method of maximum likelihood) 找出被解釋變數與解釋變數間之線性關係。而傾向分數配對法則是根據實驗 組的特性,以篩選和配對的方式媒合屬性相似的控制組樣本,藉此減少估計所產生的偏差。 15 兩階段樣本選擇模型是先以 Probit 迴歸模型進行分析,將獲取的估計值計算其 inverse Mill’s ratio 後,第二階段再將其值當作新的被解釋變數加入估計式中,以修正樣本之選擇性偏誤。 16 Millimet and Kumas (2009) 沿用 Blonigen and Davies (2004) 的數據進行分析,結果顯示雖然對 小額的外國直接投資有正向關係,但對前四分之一份額的外國直接投資則為顯著負向之影響。 5 13.

(13) 分為開發中國家之實驗組以及已開發國家之對照組,蒐集租稅協定實施前後的效 果。結果表示租稅協定影響外國直接投資之統計量不顯著,主要原因為已開發國 家會單方面消除重複課稅,例如國外已納稅額扣抵;且另一方面開發中國家也逐 漸降低非租稅協定締約國的扣繳稅率,因此跨國企業於協定締約國設立子公司之 誘因不復存在。 上述相關文獻皆以總體性的樣本資料做為分析基礎, Davies et al. (2009) 則 是首篇使用企業個體層面數據的研究。Davies et al. (2009) 主要利用 1965 年至 1998 年,母公司位於瑞典之跨國企業為樣本,檢視租稅協定對於關係企業銷售額 及其結構組成的影響。透過該文不僅能瞭解對於跨國公司海外的直接投資影響,. 治 政 還能得知企業改變經濟活動之行為。最後研究結果顯示租稅協定對瑞典的跨國公 大 立 司營運的影響程度不大,不過卻也發現跨國公司於他國設立子公司之可能性有上 ‧ 國. 學. 升趨勢。除了 Davies et al. (2009) 以追蹤資料來分析之外, Blonigen et al. (2014). ‧. 也採用相同的樣本型態並且針對協定中資訊交換條款如何影響跨國公司海外營運. sit. y. Nat. 行為做詳細的探討。該文獻以 1987 年至 2007 年美國企業的外國子公司總銷售. io. er. 額做為關係企業實質營運活動的變數,進行分析後發現租稅協定會促進海外關係 企業之營運。但因資訊交換規定,中間產品的公平交易價格將容易被稅務機關驗. al. n. iv n C 證,對於採用產業中相對同質性原料投入的關係企業將產生嚴重的影響。因此可 hengchi U 能造成公司大量減少移轉訂價行為,進而減少國外生產甚至轉為負向效果。 至於國內對於租稅協定之議題,目前文獻大多從制度面設計及實務運作等相 關問題加以詮釋和分析。賴振昌 (2000) 針對我國租稅制度與租稅協定內容是否符 合現實發展進行探究。首先將我國租稅協定加以比較,並依國際常見範本建構出 適合的協定模式。同時強調必須檢討視同已納稅額扣抵的機制,最後更提出實務 上運作之參考。17 而林世銘等人 (2014) 探討租稅協定對於股利、利息及權利金之. 賴振昌 (2000) 認為我國為一資本輸出國,建議未來租稅協定制定方針應以 OECD 範本為 主,並加入限制利益條款、仲裁程序等以及加強電子商務等國際課稅問題之規範。 6 17.

(14) 受益所有人身分認定的問題。此篇文獻不僅介紹 OECD 範本的主張以及中國現行 法規和實務做法外,更利用代表性案例加以說明。並建議我國應訂定相關認定的 準則,以減少稅務機關間之歧見。此外,陳清秀 (2011) 除了對租稅協定締結目的、 效益以及國際範本做一般性的介紹外,還加強協定的效力範圍與國內法關係之探 討,並提供國際間利用國內法規定來防止協定競購之參考措施。18 吳自心 (2012) 也針對協定內容中的資訊交換做詳細的說明,不僅介紹該機制的重要性外,更以 國際案例來驗證資訊交換得以遏止不法逃漏稅。最後再簡述我國已簽署協定之內 容、執行的實務經驗,並給予改善徵納雙方資訊落差之意見。19 雖然國內有不少 研究租稅協定「制度面」的文獻,但仍缺乏相關的實證分析,惟兩篇採用總體資料 20. 的碩士論文。. 立. 政 治 大. 有鑒於國外文獻對於租稅協定對直接投資或海外關係企業活動之成效仍有諸. ‧ 國. 學. 多爭議,且目前國內有關之文獻部分則多集中焦點於策略與制度法規的探討,並. ‧. 未出現琢磨租稅協定如何影響跨國企業海外營運行為之追蹤資料研究。本文將以. sit. y. Nat. 2000 年至 2013 年的台灣上市公司為樣本,探索租稅協定是否增加海外企業經濟. io. er. 活動之規模。此外有別於對簽署租稅協定會如何影響企業營運行為進行探討的 Davies et al. (2009) 和 Blonigen et al. (2014),本文納入近年各國重視反避稅措施日. al. n. iv n C 益重視並強調跨國間稅收徵管的合作之必要性,集中探究利益限制條款和資訊交 hengchi U 換的嚴謹程度對於跨國企業實質營運之影響。故本文不僅為國內第一篇採用長期 性個體資料來檢視租稅協定效果的研究,也是第一篇嘗試區分協定中利益限制條 款和資訊交換規範的詳盡程度之文獻。 陳清秀 (2011) 列舉德國所得稅法針對防止協定競購之特別規定,以及法國和日本實務上有關 防止租稅規避之一般規定,作為國內法關於租稅規避防制條款的指標性措施。 19 吳自心 (2012) 建議除了致力於簽署租稅協定外,應多方參考他國實務經驗、加強審查人員教 育訓練、進行資訊交換技術之研究與改善、訂定申請租稅協定資訊交換相關行政規則等。 20 龍雲裳 (2004) 僅透過統計檢定來比較簽署租稅協定前後,對於我國與締約國間經貿往來和投 資是否存在差異性。其結果顯示租稅協定對於貿易總額、進口和出口金額有差異性之影響,但對 投資總額、對內和對外投資金額不具有影響力。至於賴鈺庭 (2008) 則是採用 1980 年到 2007 年的我國和締約國總體的資料為樣本,以實證模型來觀察租稅協定對外人來台直接投資以及台灣 對外投資之影響。結果顯示簽署租稅協定無法增加雙向直接投資的流入,且加入固定效果後其結 果可能受到締約國本身條件而產生變化。 7 18.

(15) 本文的架構與內容如下:第一章為本篇的前言,主要為研究背景和國內外相 關文獻之探討;第二章介紹我國租稅協定簽署之現況,並比較協定內容裡的資訊 交換和利益限制條款,最後彙整台灣上市公司海外投資情況;第三章說明本文的 研究方法、實證模型設計及變數含義;第四章呈現本研究的實證結果,並比較與 過去文獻之異同;第五章則為結論與建議。.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8. i Un. v.

(16) 第二章 台灣上市公司運用租稅協定情況 本文主旨在於探討租稅協定是否影響台灣上市公司海外關係企業之營運活動, 且聚焦於協定中關於利益限制條款和資訊交換程度之差異是否為一個重要關鍵。 本節首先盤點我國目前簽署租稅協定之現況,並與世界各國通用之租稅協定範本 加以比較;其次分析我國簽署的協定中關於資訊交換和利益限制條款之內容;最 後彙整台灣上市公司之關係企業所在國家,藉此瞭解對外投資分布的情況。. 第一節 我國租稅協定之簽署現況. 政 治 大. 我國產業多仰賴與外國的經貿活動,因此面臨同一筆涉外所得同時有兩個國. 立. 家主張擁有課稅權之可能性大幅提高。國際間解決此種所得來源國與居住國稅制. ‧ 國. 學. 上差異所造成重複課稅的問題,最主要的工具便是租稅協定。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止,我國已簽署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共 32 個,從表 2-1 可以得知各個租稅. ‧. 協定之簽屬和生效日期。若按《聯合國地理方案》21將各國劃分成全球五大區域來. y. Nat. io. sit. 分析簽定的數量, 發現以歐洲 14 個為首,依序為亞洲 9 個、非洲 4 個、大洋. n. al. er. 洲 3 個、美洲 2 個。其中最早與我國簽署的國家為新加坡,並於 1982 年正式生. Ch. i Un. v. 效。歷經 14 年的停滯期後才逐步增加簽定數量,而最近兩年內生效的協定其締約. engchi. 國為義大利和日本,至於與中國、加拿大的 2 個協定仍尚未確定生效日期。但因 我國國際外交空間受限,簽署租稅協定的數量相較於世界各國仍然偏低。與其他 亞洲國家例如韓國的 85 個以及中國的 101 個締約國相比,22 更能突顯我國在租 稅協定仍有許多努力的空間。. 《聯合國地理方案》是由聯合國統計司以 M49 分類編碼所設計的一套世界區域劃分方案。方案 中的宏觀地理區域範圍,把除了南極洲外的世界分為非洲、美洲、亞洲、歐洲和大洋洲五大地理 區域。 22 有關韓國和中國所簽署租稅協定數量的資料,本文於 2015 年 10 月 03 日分別取自:韓國稅務 局網站,http://www.nts.go.kr/eng/resources/resour_02.asp?minfoKey=MINF7620080220173406;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index.html。 9 21.

(17) 表 2-1. 我國租稅協定簽署及生效日期一覽表. 簽約國. 簽署日期. 生效日期. 新加坡 (Singapore). 1981/12/30. 1982/01/01. 印尼 (Indonesia). 1995/03/01. 1996/01/12. 南非 (South Africa). 1994/02/14. 1996/09/12. 澳大利亞 (Australia). 1996/05/29. 1996/10/11. 紐西蘭 (New Zealand). 1996/11/11. 1997/12/05. 越南 (Vietnam). 1998/04/06. 1998/05/06. 甘比亞 (Gambia). 1998/07/22. 1998/11/04. 史瓦濟蘭 (Swaziland). 1998/09/07. 1999/02/09. 馬來西亞 (Malaysia). 1996/07/23. 1999/02/26. 馬其頓 (Macedonia). 1999/06/09. 1999/06/09. 英國 (UK). 立. 匈牙利 (Hungary). 2004/10/13 2005/08/30 2009/12/18 及 2009/12/24. Nat. 巴拉圭 (Paraguay). 2001/06/08. 斯洛伐克 (Slovakia) 瑞士 (Switzerland). 2010/04/19. al. 2010/12/24. n. 印度 (India). 1994/04/28 及 2008/03/06 (補充協議). io. 法國 (France). 2004/09/10. sit. 以色列 (Israel). 2000/01/20. ‧. 丹麥 (Denmark). 2002/12/23. Ch. 2011/07/12. e2011/08/10 ngchi U. er. 比利時 (Belgium). 2001/05/16. 學. 瑞典 (Sweden). ‧ 國. 塞內加爾 (Senegal). 治 政2001/02/27 大 2002/04/08. y. 荷蘭 (Netherlands). v ni. 2004/11/24 2005/12/14 2005/12/23 2009/12/24 2010/06/03 2010/12/29 2011/01/01 2011/08/12 2011/09/24. 2007/10/08 及 2011/07/14 (修約換函). 2011/12/13. 德國 (Germany). 2011/12/19 及 2011/12/28. 2012/11/07. 泰國 (Thailand). 1999/07/09 及 2012/12/03 (議定書). 2012/12/19. 吉里巴斯 (Kiribati). 2014/05/13. 2014/06/23. 盧森堡 (Luxembourg). 2011/12/19. 2014/07/25. 奧地利 (Austria). 2014/07/12. 2014/12/20. 義大利 (Italy). 2015/06/01 及 2015/12/31. 2015/12/31. 日本 (Japan). 2015/11/26. 2016/06/13. 大陸 (Mainland). 2015/08/25. 尚未訂定. 加拿大 (Canada). 2016/01/13 及 2016/01/15. 尚未訂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際稅務司,http://210.69.109.48/Pages/Detail.aspx?nodeid=191&pid=63930. 10.

(18) 我國現行簽署的租稅協定內容與世界上一般協定大致相同,主要參照 OECD 及 UN 範本,並考量雙方之經濟、社會發展、政府財政狀況及國內法而商訂。雖 然各個協定不盡相同,但可大致歸納為十種所得類別,依序是不動產所得、營業 利潤、海空運輸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利得、勞務所 得、學生、其他所得。 租稅協定最重要的功能是規範跨境所得應由來源國課稅、居住國課稅或是依 雙方協議而具有共同課稅權。但無論是 OECD 範本第 7 條或 UN 範本第 7 條針 對非居住者之營業利潤,皆以境內是否設有常設機構作為課稅管轄權界定的依據, 亦即非居住者在該國境內有設置常設機構經營業務,其營業利潤才須納入課稅;. 治 政 如無常設機構,則無須課稅。但至於常設機構的定義則會依 大 OECD 範本或依 UN 立 範本而有所不同,主要差異為 UN 範本對於常設機構的認定相較於 OECD 範本 ‧ 國. 學. 所規範的更廣。. ‧. 首先,UN 範本針對經營活動時間設定較低的門檻,例如建築工地、營建或安. sit. y. Nat. 裝工程活動的存續期間以 6 個月為判斷依據;而 OECD 範本則按是否超過 12. io. er. 個月為基準。此外,UN 範本對於企業活動範圍採寬鬆的認定標準,除了增加服務 類型的常設機構外,運送商品亦符合構成條件;而在 OECD 範本則未納入判斷範. al. n. iv n C 彙整出關於常設機構的條款,全面盤點 h e n g c h i U28 個已生效的協定後,除了. 圍。表 2-2. 斯洛伐克對於常設機構的定義不同之外,有 11 個締約國例如南非、紐西蘭,關於 常設機構的條款是接近 OECD 範本中以 12 個月的工程活動期間做為常設機構 之判定標準;而有 16 個租稅協定是按 UN 範本的規範,即如果超過 6 個月或 符合服務型常設機構之規定,則將被視為常設機構。. 11.

(19) 表 2-2. 我國現行租稅協定中常設機構之比較. OECD 協定範本 常設機構. UN 協定範本. 備註. 南非、紐西蘭、甘比. 新加坡、印尼、澳大利. 斯洛伐克23 對於常設機. 亞、史瓦濟蘭、馬其. 亞、越南、馬來西亞、. 構的定義有不同於兩協. 頓、荷蘭、瑞典、以色. 英國、塞內加爾、比利. 定範本之條文。. 列、巴拉圭、匈牙利、. 時、丹麥、法國、印. 德國. 度、瑞士、泰國、吉里 巴斯、盧森堡、奧地利. 資料來源:本文依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之條文自行整理。. 表 2-3 則是彙整我國 28 個租稅協定中各類所得的課稅管轄權之依據,因. 政 治 大 與運動員、公共勞務所得之規範皆相同,故本文不予列示。除此之外,有關營業利 立 OECD 範本和 UN 範本對不動產所得與勞務所得項下的個人受雇勞務、演藝人員. ‧ 國. 學. 潤、董事報酬、學生或受訓人員所得之規範均接近 OECD 範本,24 而權利金所得 的規定則符合 UN 範本。其餘所得的課稅管轄權之分配則依不同簽約國而有不同. ‧. 的依據,例如海空運輸所得不同於營業利潤, OECD 範本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 sit. y. Nat. 作為規範標準。除了新加坡和泰國所簽署的協定符合 UN 範本之 B 案,即一方. n. al. er. io. 領土之企業在他方國家從事船舶運輸活動之來源所得,他方國家亦得予以課稅;. i Un. v. 其餘 26 個締約國例如吉里巴斯、盧森堡和奧地利都與 OECD 範本規定相同。至. Ch. engchi. 於股利所得方面,我國與澳大利亞、泰國、瑞士和德國的協定以 OECD 範本為主, 表明股利受益者擁有被投資公司至少 25 % 的股權時,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 利總額的 5%;並在其他情況下,對於股利所得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的 15%。唯一接近 UN 範本的協定為南非,採用如果擁有被投資公司 10% 以上的股. 我國與斯洛伐克簽署的租稅協定中第 5 條第 3 項:建築工地、營建或安裝工程,以存續期間超 過九個月者,構成常設機構。 24 OECD 範本和 UN 範本對於營業利潤條款,皆認定應由企業所屬居住地國進行課稅,藉此 消除重複課稅問題。然而 UN 範本有額外「引力原則 (force of attraction principle) 」之主張,亦 即如果營利事業在另一個國家設有常設機構,但未透過常設機構而進行相同或類似交易,或是從 事相同或相類似的其他經營而取得之所得,所得來源國皆可擁有該課稅範圍。雖然可擴大所得來 源國的徵稅範圍,但因實務上不易掌握且稽徵成本較高,因此我國 28 個租稅協定皆採用 OECD 範本之規定。 12 23.

(20) 權時,課徵稅額上限比率保留由締約雙方議定之條款。另外 23 個締約國則同時 符合 OECD 範本與 UN 範本對股利所得提出相同的規定,未有兩協定範本之差 異條文。此外,OECD 範本、UN 範本主張來源國與居住國均有利息所得之課稅 權。惟 OECD 範本多限制來源國之課徵稅率應於 10% 以下;而 UN 範本則將 課徵稅額之限制比率保留由締約雙方國家協商決定,例如我國與泰國、塞內加爾 和盧森堡所簽署的租稅協定。.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3. i Un. v.

(21) 表 2-3. 我國現行租稅協定課稅管轄權之依據. OECD 協定範本. UN 協定範本. 營業利潤. 與我國簽訂的 28 個國家. 無. 海空運輸. 印尼、南非、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甘比亞、史. 新加坡、泰國. 瓦濟蘭、馬來西亞、馬其頓、荷蘭、英國、塞內加 爾、瑞典、比利時、丹麥、以色列、巴拉圭、匈牙. 立. 無. 政 治 大. 無. 南非. 其餘 23 個締約國25. ‧. Nat. 利息所得. 澳大利亞、泰國、瑞士、德國. 印尼、南非、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甘比亞、史. 泰國26、塞內加爾27、盧森堡28. sit. 股利所得. ‧ 國. 斯、盧森堡、奧地利. 學. 利、法國、印度、斯洛伐克、瑞士、德國、吉里巴. io. al. n. 度、斯洛伐克、瑞士、德國、吉里巴斯、奧地利. 僅符合兩協定範本對 股利所得相同的規定 新加坡無相關規定. er. 瓦濟蘭、馬來西亞、馬其頓、荷蘭、英國、瑞典、比 利時、丹麥、以色列、巴拉圭、匈牙利、法國、印. y. 所得. 備註. Ch. engchi. (續). i n U. v. 23 個締約國僅符合 OECD 與 UN 範本對股利所得提出相同的規定,分別為:新加坡、印尼、紐西蘭、越南、甘比亞、史瓦濟蘭、馬來西亞、馬其頓、荷 蘭、英國、塞內加爾、瑞典、比利時、丹麥、以色列、巴拉圭、匈牙利、法國、印度、斯洛伐克、吉里巴斯、盧森堡、奧地利。 26 我國與泰國簽訂之租稅協定中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由金融機構取得之利息,來源國所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而其他情況不得超過利息總 額之百分之十五。 27 我國與塞內加爾簽署的租稅協定,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來源國對該項利息課稅,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28 我國與盧森堡簽訂之租稅協定中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由集合式投資工具取得之利息,來源國所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五;其他情況則不得 超過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 25. 14.

(22) 表 2-3. 我國現行租稅協定課稅管轄權之依據 (續). OECD 協定範本. 無. 印尼、南非、紐西蘭、甘比亞、史瓦濟蘭、馬來西. 澳大利亞、越南、荷蘭、英國、丹麥、匈牙利、法國、印. 政 治 大 度、斯洛伐克、瑞士、吉里巴斯. 新加坡無相關規定. 2000 年修訂後. 新加坡、印尼、紐西蘭、史瓦濟蘭、馬來西亞、荷蘭、英. 無. 南非、澳大利亞、越南、. 丹麥、法國、德國、奧地. 國、比利時、以色列、匈牙利、印度、斯洛伐克、瑞士、. 甘比亞、馬其頓、塞內加. 利. 泰國、吉里巴斯、盧森堡. 亞、馬其頓、荷蘭、塞內加爾、瑞典、比利時、巴拉. 立. 2000 年修訂前. 與我國簽訂的 28 個國家. 養老金與. 印尼、南非、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甘比亞、史. 年金. 瓦濟蘭、馬其頓、英國、塞內加爾、瑞典、巴拉圭、. io. 其他所得. 荷蘭、比利時、丹麥、以色列、匈牙利、法國、斯洛伐. a l 克、德國、盧森堡、奧地利 i v n C 無 hengchi U. n. 印度、瑞士、泰國、吉里巴斯 學生. 無. Nat. 董事報酬. 與我國簽訂的 28 個國家. ‧. 爾、瑞典、巴拉圭. y. 執行業務. ‧ 國. 圭、德國、泰國、盧森堡、奧地利. sit. 所得. 學. 與我國簽訂的 28 個國家. 所得 財產交易. 備註. 無. er. 權利金. UN 協定範本. 印尼、南非、越南、甘比亞、馬其頓、荷蘭、塞內加. 澳大利亞、紐西蘭、史瓦濟蘭、馬來西亞、英國、比利. 爾、瑞典、以色列、巴拉圭、匈牙利、法國、印度、. 時、丹麥、泰國. 斯洛伐克、瑞士、德國、吉里巴斯、盧森堡、奧地利 資料來源:本文依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之條文自行整理. 15. 無 新加坡、馬來西亞無 相關規定. 無 新加坡無相關規定.

(23) 在財產交易所得方面,除了新加坡未加以規定外,共有 16 個締約國符合 OECD 範本的劃分依據及認定標準。額外的 11 個國家例如澳大利亞、越南則接 近 UN 範本,認定如果轉讓以不動產為主要財產的公司股份時,被轉讓股份公司 之所在國將有課稅權。接著對於執行業務所得, UN 範本第 14 條則規定該所得 者之居住國擁有課稅權。而我國共有 16 個協定參照該範本,即增列一個會計年 度裡於他國居留超過 183 天者,以及由他方國家居住者、設於當地的常設機構或 固定處所支付金額超過某一上限時,他國政府亦得予課稅。但因考量執行業務與 營業利潤對課稅管轄權的認定原則相當, OECD 範本於 2000 年刪除此一條文且 併入營業利潤。因此本文額外將執行業務所得細分為修訂前後兩類,從表. 2-3 可. 締約國則以強調停留時間的 UN 範本為主。. 學. ‧ 國. 治 政 知有 8 個國家例如比利時和以色列,皆與修訂前之大 OECD 範本相符;而丹麥、 立 法國、德國和奧地利因依據修訂後的協定範本,故內容已無該條款;其餘的 16 個 ‧. 兩租稅協定範本對於養老金與年金所得之歸屬,皆以居住者所在國為認定標. sit. y. Nat. 準。不過當該所得是由他方締約國、政府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之公益性質基金所. io. er. 支付時, UN 範本提供另一項方案,即給付者之所在國得享有課稅權。我國共有 10 個租稅協定明確將後者方案列入協定內容中,以丹麥、泰國為代表;而排除新. al. n. iv n C 加坡、馬來西亞並無養老金與年金之規定後,其餘的 h e n g c h i U 16 個締約國則歸類為採用 OECD 範本。最後未列舉到的所得類型,以其他所得做概括性之規範。從表 2-3 能瞭解有 19 個國家依據 OECD 範本,認定非屬前面各條規定之所得,應由居住 地國課稅。而另外 8 個與我國簽訂的協定,例如瑞士和吉里巴斯,原則上與 OECD 範本的認定標準相同,但因有額外增列所得來源國亦擁有課稅權之條款,故本文 認定符合 UN 範本對其他所得的規範。. 16.

(24) 第二節 我國租稅協定之資訊交換和利益限制條款 跨國公司的經濟活動領域隨全球化浪潮越來越廣,並依據全球性目標進行企 業整體租稅策略之安排。其中的一項國際租稅規劃是以人為方式操縱各關係企業 間產品、勞務及無形資產移轉之交易價格,即所謂的移轉訂價 (transfer pricing)。 藉由租稅天堂的存在和各國租稅制度差異,位於較高稅率國家的企業故意提高向 關係企業購買之交易價格。不僅高購入成本可減少該企業課稅所得,且海外關係 企業之高移轉收入得以繳納較低稅負甚至是免稅。為了貫徹實質課稅原則並遏止 企業「高買、低賣」等不實交易所產生的租稅套利行為,各國開始制訂相關措施。. 政 治 大 準則」及相關之法規,其基本內容包括關係企業之認定、移轉訂價的交易範圍、常 立 例如我國 2004 年 12 月 28 日發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 ‧ 國. 學. 規交易基本原則和方法、預先訂價協議、調查核定及相關調整等。如果稅捐稽徵 機關發現關係企業間虛偽交易之安排,得調整該交易以符合常規交易 (arm's length. ‧. transaction) 價格。而上述透過相關法律規定對移轉訂價進行的納稅管制和調整措. sit. y. Nat. 施,可統稱為移轉訂價稅制 (transfer pricing regime)。此外除了建立完善的移轉訂. n. al. 業申報的經營結果要能反映實質的經濟活動。. Ch. engchi. er. io. 價稅制是反避稅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國政府也同時加強移轉訂價之查核,要求企. i Un. v. 但因跨國移轉訂價涉及課稅管轄權之稅基的認定,雙方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 容易引起重複課稅和租稅負擔的不確定性。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除了可以透過 單邊預先訂價協議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 外,29 還能啟動 OECD 範本和 UN 範本中第六章關於相互協議、資訊交換和租稅徵收協助之途徑。例如於交易 前提出預先訂價協議申請,啟動相互協議程序;30 或者如果雙方稽徵機關針對關 係企業交易是否符合營業常規有不同見解,而造成重複課稅情況時,也得要求兩 國稽徵機關進行協商。但因相互協議和協商的過程中,許多資訊係屬納稅義務人 依據 OECD 移轉訂價指導原則及主要國家移轉訂價制度,其定義為納稅義務人於受控交易之 前向稅務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先對該項交易之移轉訂價決定一套適當的調整安排。 30 關於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是依據相互協議程序之概念,本文係參照張擎天與高儷華 (2004)。 17 29.

(25) 營運相關的機密情報。若發生雙方締約國間稅務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將造成適用 協定之個人、企業或政府機關的成本增加,導致無法達到簽訂租稅協定之目的。 國際間常見的稅務資訊交換機制可分為以下三種型式:第一種是個案性的資 訊交換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request),即一方締約國針對特定案件或問題, 向他方締約國請求提供納稅資料。第二種為自發性資訊交換 (spontaneous exchange of information),指在特定情形下,如他方締約國未提出請求而一方締約國主動提 供資訊予他方締約國。第三種則是雙方有系統並定期地大量交換特定所得項目資 訊的自動性資訊交換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例如股利、利息、版稅 及退休金等納稅資料。然而 OECD (2012) 中曾強調 OECD 範本第 26 條條文並. 治 政 不侷限於上述三種資訊交換型態,認為締約國可使用其他技術來獲得訊息,例如 大 立 特 定 產 業別 交 換資 訊 (industry-wid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 同 步 租 稅 查 核 ‧ 國. 學. (simultaneous tax examinations) 以及訪談授權代表 (visit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sit. y. Nat. 並無其他類型的交換型式。. ‧. 等。31 但目前我國簽署的租稅協定皆限於掌握具體逃漏稅之個案進行資訊交換,. io. er. 此外, OECD 於 2004 年參考國際間實務執行標準和運作情形,大幅修訂 OECD 範本第 26 條,以加強國際間資訊交換合作。主要修正內容為下列兩項:. al. n. iv n C 第一,不得以無國內租稅利益作為拒絕資訊交換之理由。第二,明訂銀行、金融機 hengchi U 構等所擁有的資訊,皆屬交換的範圍;且銀行不得以保密條款為由,拒絕資訊交 換。因此從本文彙整的表 2-4 可發現我國於 2005 年之前簽訂的 14 個租稅協定, 其資訊交換條文僅包含交換義務、必要資訊之交換及保障納稅人機密資訊等基本 規範。而 2005 年之後的協定中,共有 5 個是除了基本條文外,還增列不得因為 無國內租稅利益、特定理由而拒絕提供資訊。此外,於 2010 年開始出現另有議定. 參照王瓊萩與楊怡雯 (2011):特定產業別交換資訊為著重於經濟部門而非個人的稅務資訊交 換;同步租稅查核是安排納稅人於其國家領土中,有共同或相關利益之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同 時進行獨立之稅務檢查;而訪談授權代表則為一方在一方所主持之查核中約訪個人或檢查其帳證 或允許他方授權代表約訪個人或檢查其帳證。 18 31.

(26) 書約定附加之條款。例如與匈牙利、瑞士、德國、盧森堡和奧地利的租稅協定同時 含括三個層級,代表雙方稅務資訊的交換機制有較嚴謹之規定。若將兩個時期做 比較,更能瞭解租稅協定有逐漸提升資訊透明度的趨勢。 同時為了防止跨國公司透過設立於第三國之常設機構,協定競購以取得租稅 優惠,因此各國開始於部分協定中載明利益限制條款。所謂利益限制條款,係指 在合於某些特定標準時,便認定該締約國居民協定競購,不得享受該協定原本授 予之利益。然而現有的租稅協定範本並未對利益限制有完整的規範,導致各個協 定對於該條款有不同之見解且相當的複雜。從表 2-4 可以發現我國租稅協定中共 15 個並無利益限制條款。其中除了多為 2005 年以前簽署之外,還有部分國家例. 治 政 如荷蘭、新加坡是常被認定為擁有廣泛的租稅協定網絡。而其餘 13 個有載明利益 大 立 條款的協定,所採取的認定標準也不盡相同。共有 8 個國家以居住者所得是否來 ‧ 國. 學. 自其他領域、是否以取得協定利益為主要目的作為基本的判斷門檻,納稅者若符. ‧. 合其中一項將被排除該協定之適用。而與印尼、瑞典、丹麥及印度之協定則加入. sit. y. Nat. 額外條文,當常設機構並無實質營業活動或者所得之租稅負擔遠低於在該領域內. io. er. 經營類似活動者,將會被視為協定競購並予以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與丹麥和瑞士 簽署的協定,還規範該股利、利息或權利金若是經由導管協議所給付者,則無法. al. n. iv n C 享受所得免稅或按較低扣繳率課稅之優惠。因此可彙整出一個簡單的小結:我國 hengchi U 目前簽訂的租稅協定雖以國際範本為主,仍然會參照各國政治、經貿發展程度或 國情之差異而有所不同。同時也得以瞭解近年各國為了因應新興的跨國避稅安排、 打擊有害的國際租稅競爭,對於資訊交換和利益限制條款的關注有越來越高之趨 勢。. 19.

(27) 表 2-4. 我國租稅協定關於資訊交換及利益限制條文之彙整 資訊交換. 簽定. 生效. 交換可預見、 不得因無國內租. 年度. 年度. 有益或必要相 稅利益或特定理. ✔. 印尼. 1995. 1996. ✔. 澳大利亞. 1996. 1996. ✔. 紐西蘭. 1996. 1997. ✔. 馬來西亞. 1996. 1999. ✔. 越南. 1998. 1998. ✔. 甘比亞. 1998. 1998. ✔. 史瓦濟蘭. 1998. 1999. ✔. 馬其頓. 1999. 1999. ✔. 塞內加爾. 2000. 2004. ✔. 瑞典. 2001. 2004. ✔. 荷蘭32. 2001. 2001. ✔. 英國. 2002. 2002. ✔. 比利時. 2004. 2005. ✔. 立. ✔. 營類似活動. ✔. ✔. ✔ 政 治 大 ✔ ✔ ✔ ✔ ✔ ✔. y. 1996. 為主要目的. ✔. al. ✔. Ch. ✔. engchi ✔. sit. 1994. 2.以取得協定之利益 低於在該領域內經. ‧. 南非. 無. 要源自某一領域以外 2.所得其租稅負擔遠. 學. ✔. n. 1982. 由而拒絕提供. io. 1981. 額外條文. Nat. 新加坡. 議定書附加. er. 關資訊. 1.一方居住者所得主 1.無實質營業活動. ‧ 國. 國家. 利益限制. i n U. v. ✔. ✔ ✔ (續). 32. 與荷蘭簽署的租稅協定中針對資訊交換,額外加入賦予當事人權益以及雙方主管機關共同協益資訊交換之條文。 20. ✔. 股利、利息或權利 金經由導管協議給 付.

(28) 表 2-4. 我國租稅協定關於資訊交換及利益限制條文之彙整 (續) 資訊交換. 簽定. 生效. 交換可預見、 不得因無國內租. 年度. 年度. 有益或必要相 稅利益或特定理. 議定書附加 額外條文. 由而拒絕提供. 無. 要源自某一領域以外 2.所得其租稅負擔 2.以取得協定之利益 遠低於在該領域內 為主要目的. 政 治 大 ✔. 丹麥. 2005. 2005. ✔. 巴拉圭. 2008. 2010. ✔. 以色列33. 2009. 2009. ✔. 匈牙利. 2010. 2010. ✔. ✔. 法國34. 2010. 2011. ✔. 印度. 2011. 2011. ✔. 斯洛伐克35. 2011. 2011. ✔. ‧ 國. ✔. 瑞士36. 2011. 2011. ✔. ✔. ✔. 德國. 2011. 2012. ✔. ✔. 盧森堡. 2011. 2014. ✔. ✔. 泰國. 2012. 2012. ✔. 吉里巴斯. 2014. 2014. ✔. ✔. 奧地利. 2014. 2014. ✔. ✔. 立. 金經由導管協議給 付. ✔. ✔ ✔. ✔. ✔ ✔. ✔. ✔. ‧. ✔. io. ✔. ✔. n. al. ✔. Ch ✔. y. Nat. ✔. ✔. ✔. ✔. engchi. i n U. v. ✔ ✔. 資料來源:本文依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之條文自行整理。 33 34 35 36. ✔. 學. ✔. ✔. 經營類似活動. 股利、利息或權利. sit. 關資訊. 1.一方居住者所得主 1.無實質營業活動. er. 國家. 利益限制. 與以色列簽署的租稅協定中,第二十六條的利益限制多一款不得排除一方領域依其國內法律防杜逃漏稅適用之規定。 與法國簽署的租稅協定多一款如不得享有本協議利益之一方領域居住者提出要求,經他方領域主管機關認為符合者,仍得享有本協議之利益。 與斯洛伐克簽署的租稅協定中,第二十六條的利益限制多一款不得排除一方領域依其國內法律防杜逃漏稅適用之規定。 與瑞士簽署的租稅協定於 2011 年 7 月 14 日修約換函,修訂第二十五條的資訊交換條款。 21. ✔.

(29) 第三節 租稅協定對台灣上市公司的吸引力 本文以 2000 年至 2013 年台灣上市公司為樣本,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布的「中 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37 按照各產業特性整理分類為製造業及服務業兩類,38 藉 此觀察簽署租稅協定是否影響台灣企業到締約國設立關係企業之誘因。如表 2-5 所示,製造業包括為 17 個產業,共 547 家上市公司;而服務業則由 11 個產業, 268 家上市公司組成。並且從圖 2-1 可知我國海外投資的關係企業家數逐年增加, 製造業的子公司從 2000 年 2,124 家平穩增加至 2013 年 7,896 家,而服務業的 子公司成長速度相對緩慢,由 2000 年 525 家上升至 2013 年的 2,535 家。. 立. 表 2-5. 政 治 大 台灣上市公司產業分類. ‧ 國. 學. 產業名稱. 水泥工業、食品工業、塑膠工業、紡織纖維、電機機械、電器. ‧. 電纜、化學工業、玻璃陶瓷、造紙工業、鋼鐵工業、橡膠工 製造業. Nat. sit. y. 業、汽車工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電子. n. al. er. io. 零組件業、其他電子業. i Un. v. 生技醫療業、油電燃氣業、金融保險業、建材營造業、航運 服務業. Ch. engchi. 業、通信網路業、貿易百貨業、資訊服務業、電子通路業、觀 光事業、其他業. 資料來源:本文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自行整理。.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於 2011 年 3 月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第 9 次修訂) 」,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28854&ctNode=3111 38 製造業的產業特性以產品為導向,多為原料採購、設計、製造、倉儲運輸、批發經營、零售 等;而服務業則著重勞務導向,利用設備、工具、場所、訊息或技能等提供服務。 37. 22.

(30) 公司家數.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製造業家數 2124 2690 3268 3681 4199 4699 4927 5392 6128 6408 6789 7427 7734 7896 服務業家數 525. 758. 政 治 大. 952 1110 1212 1392 1420 1562 1745 1848 2000 2258 2493 2535. 立. 資料來源:本文依據 TEJ 資料庫自行整理。. ‧. ‧ 國. 台灣上市製造業及服務業子公司家數. 學. 圖 2-1. 圖 2-2 彙整 2013 年我國對外投資海外子公司的分布區域,更深入瞭解與認. sit. y. Nat. 知台灣上市公司的全球佈局狀況。其中製造業和服務業在亞洲設立關係企業占比. n. al. er. io. 高達 58.5%,其次為美洲的 26.52%,由此可見海外布局仍以這兩大洲為主。相當. i Un. v. 符合我國上市公司早期以降低生產成本為主要考量,將傳統型的勞力密集產業移. Ch. engchi. 往中國或東南亞地區生產,而近年來遠赴美國及中南美洲地區設點,著重市場潛 力並擴大市場銷售的現象。觀察圖 2-2 發現我國與資金流向較密切的國家大多尚 未簽署租稅協定;以亞洲而言,上市公司在非我國協定締約國設立子公司的家數 占全球 50.98%,相較於有租稅協定國子公司家數則相差 6.78 倍;而設立在非洲 和大洋洲締約國的子公司家數皆不到 40 家,對於是否設立在協定締約國的倍數 分別為 11.06 倍、19.76 倍,更凸顯與該區域簽訂租稅協定數量較少。此外,因我 國僅與美洲的巴拉圭簽署協定,因此有無設立在租稅協定國的子公司家數,美洲 落差高達 2,651 倍。唯一與上述四大洲不同的是歐洲,雖然距離台灣相當遙遠, 再加上語言隔閡及消費者習性不同等因素,但因基礎建設佳、人力素質高、租稅 23.

(31) 協定網絡完整且歐洲統合程度愈來愈高。近幾年上市公司考量就近服務當地市場, 所以海外據點逐漸佈局在歐洲租稅協定國的市場。我國設立在歐洲有簽署租稅協 定國的子公司家數比例為 3.94%,相較於非締約國的 1.23%,相差約 3.2 倍。 60%. 50%. 40%. 30%. 立. 政 治 大. 20%. 學. ‧ 國. 10%. 0% 歐洲. Nat. 製造業比例. 非洲. 服務業比例. io. er. 資料來源:本文依據 TEJ 資料庫自行整理。. 我國對外投資海外子公司分布各洲概況 (截至 2013/12/31). al. n. 圖 2-2. 大洋洲. y. 美洲. sit. 亞洲. ‧. 有簽協定無簽協定有簽協定無簽協定有簽協定無簽協定有簽協定無簽協定有簽協定無簽協定. Ch. engchi. i Un. v. 但因我國與中國有著相似的文化背景,且擁有工資低廉和勞力充沛等投資誘 因,許多公司皆前往設立關係企業。所以相較於其他國家,我國的經濟結構中對 於中國的貿易依存度相當高。然而中國雖為企業投資的首選地區,目前兩岸卻未 簽署雙邊租稅協定,故圖 2-2 中不論製造業或服務業,於亞洲無租稅協定國設立 子公司的家數最為首冠。本文有鑑於此將中國做額外探討,並從圖 2-3 的分析可 以得知我國上市公司在亞洲非協定締約國設立子公司家數占全球的 50.98%中,中 國的比例即高達 73.72%;其餘的 26.28%則由 23 個亞洲國家例如菲律賓、泰國 和日本等所構成。. 24.

(32) 26.28%. 7.52%. 50.98% 73.72%. 有簽協定. 無簽協定. 排除中國後的無簽協定. 中國.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本文依據 TEJ 資料庫自行整理。 備註:總樣本數為 9590 家廠商. 立. 我國對外投資於亞洲區無簽協定國之中國占比. 學. ‧ 國. 圖 2-3. ‧. 表 2-6 彙整 2013 年我國海外關係企業所在國家之基本概況。其中 1,151 家. sit. y. Nat. 子公司設立在與我國有簽署租稅協定僅 22 個國家,占總樣本 9,590 家的 12%。但. io. er. 影響企業進行全球佈局時設立之據點,除了與該國有無租稅協定外,還有其他因 素例如是否具廣大的內需市場、有無蘊藏豐富的自然資源以及是否為租稅天堂等。. al. n. iv n C 為了瞭解無租稅協定國中有多少比例是上市公司基於利潤可從高稅率國家移轉至 hengchi U. 低稅率國家的特性,進而影響設立區位之選擇。因此本文除了區分是否為我國租 稅協定締約國之外,還進一步依照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 (17%)為劃分依據, 再細分為低稅率或高稅率國家。表 2-6 可清楚比較四者之間的比例,並得知我國 協定締約國其稅率多高於 17%,且我國海外關係企業多分布於此類別,比例為 11.99%。而非我國協定締約國但其稅率低於 17% 則是由 20 個國家所組成,於該 類別設立的家數比例為 36.70%。此外我國共有 4,919 家海外關係企業分布於非協 定締約國且為高稅率國家,其中與我國貿易最頻繁的中國,其比例高達 37.58%; 其餘的 45 個國家例如美國、南韓和日本等,比例則為. 25. 13.71%。.

(33) 表 2-6 我國海外關係企業所在國家之基本概況 (截至 2013/12/31) 國家 低於 17%. 巴拉圭. 家數. 比例. 1. 0.01%. 1150. 11.99%. 3520. 36.70%. 1315. 13.71%. 3604. 37.58%. 9590. 100%. 以色列、印尼、印度、泰國、馬來西亞、 越南、南非、史瓦濟蘭、丹麥、比利時、. 有租稅協定. 高於等於 17% 匈牙利、法國、英國、荷蘭、斯洛伐克、 瑞士、瑞典、德國、紐西蘭、澳大利亞、 新加坡 汶萊、香港、澳門、巴哈馬、安圭拉、 百慕達、貝里斯、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 島、庫克群島、馬紹爾群島、愛爾蘭、. 政 治 大 亞、紐埃、薩摩亞、聖文森及格瑞納丁群 立 島、阿曼蘇丹國、塞爾維亞、立陶宛、羅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模里西斯、賴比瑞. 馬尼亞. 巴拿馬、哥斯大黎加、盧森堡、土耳其、. ‧. 無租稅協定. 學. ‧ 國. 低於 17%. 日本、伊朗、沙烏地阿拉伯、塞席爾、孟. y. Nat. 加拉、緬甸、南韓、柬埔寨、菲律賓、寮. sit. 國、厄瓜多、巴西、加拿大、尼加拉瓜、. al. er. io. 瓜地馬拉、多明尼加、宏都拉斯、阿根. v. n. 高於等於 17% 廷、美國、哥倫比亞、祕魯、智利、墨西 哥、薩爾瓦多、白俄羅斯、西班牙、希. Ch. engchi. i Un. 臘、波蘭、芬蘭、俄羅斯、挪威、捷克、 奧地利、義大利、葡萄牙、巴基斯坦、埃 39. 及、克羅埃西亞、賴索多、關島 中國 總計 資料來源:本文依據 TEJ 資料庫自行整理。. 《聯合國地理方案》將關島視為美國的一個有組織非併入屬地,認定所在區域為大洋洲。因此 本文額外列出,但後續再以租稅協定數量做分析時,則不與美國有所差別。 39. 26.

(34) 此外各國的租稅制度和租稅協定可被視為一個國際網絡。一般而言,跨國公 司匯出的利潤時,大多會透過國際租稅規劃,構建一個低稅負或免稅的途徑,以 減少納稅的可能性。倘若地主國 (host country) 和投資母國之間沒有租稅協定,跨 國公司通常不直接在地主國投資,而是選擇透過導管投資在具有租稅協定優勢的 第三國。藉由設立導管公司 (conduit company) 或基地公司 (base company),進行 協定競購行為。企業協定競購不只可享受到較低的扣繳稅率,還能消除雙重課稅 問題,進而極大化全球稅後淨利;而且這類型公司僅須於所在國家註冊登記,即 滿足該國內法規定之組織形式,而不用從事研發、生產、經銷和管理等實質經營 活動。部分國家例如盧森堡、荷蘭和瑞士則因為具有密集的租稅協定網路、對流. 治 政 通所得提供租稅優惠,因而成為全球著名的導管公司所在地。透過 表 2-6 已瞭 大 立 解我國海外子公司設立在非協定締約國且高稅率國家占大多數比例,因此本文欲 ‧ 國. 學. 瞭解選擇該特性國家的原因,是否含有協定競購之動機。藉由統整表 2-6 中非我. ‧. 國協定締約國且高稅率的國家,其 2013 年已生效之租稅協定數量,以捕捉台灣. sit. y. Nat. 上市公司的導管投資行為。. io. er. 由圖 2-4 可知本文將各國擁有的租稅協定數量區分為五個級距,簽訂未達 20 個租稅協議的國家占最高的比例約 33 %,共有 15 國例如尼加拉瓜 (0)、40 賴. al. n. iv n C 等;簽署 h 21 至 40 個協定的國家則由智利 engchi U. 索多 (3)、阿根廷 (16). (25)、沙烏地. 阿拉伯 (27)、菲律賓 (37) 等 6 國所組成,比例為 13%;擁有 41 至 60 個協定 的國家數量比重為 16 %,共有 7 國歸類為此級距,例如埃及 (47)、希臘 (55)、 白俄羅斯 (59) 等;簽署 61 至 80 個協定的國家由日本 (62) 和美國 (66) 等 11 國所組成,比例為次高的 25 %;至於簽訂 81 至 100 個協定的國家皆屬於擁有 較廣泛租稅協定網的國家共有 6 國,比例則為的 13 %,以南韓 (80)、義大利 (91)、 中國 (97) 為代表。此外 Maarten and Lejour (2014) 依據各國有多少跨國企業稅負 極小化的途徑通過,將計算出的比例彙整成一份排序的中介性 (betweenness. 40. 國家後面的括號為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為止,該國擁有已生效租稅協定之確切數量。 27.

(35) centrality) 國家名單,定義哪些是重要的導管公司設立國。其中我國關係企業設立 於哥倫比亞、盧森堡、芬蘭、挪威和西班牙等 5 國,皆為該名單前 25 名的中介 性國家。由此可見,於完善的租稅協定網、中介性國家設立法律實體 (legal entity), 皆為我國上市公司海外佈局時的一大考量因素。. %. 35 30 25. 立. 20. 政 治 大. io. 0-20. 21-40. n. al. 41-60 協定數量. Ch 資料來源:IBFD, “Tax Treaties Database”. engchi. 61-80. er. 0. y. Nat. 5. sit. 10. ‧. ‧ 國. 學. 15. i Un. 81-100. v. Co UN try Tax Treaty Status and Rates Tables,. http://www.treatypro.com/tax_treaty_tables.asp. 圖 2-4. 非租稅協定國且非租稅天堂之租稅協定數量 (截至 2013/12/31). 28.

(36)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實證模型設定 本文研究的重點為探究租稅協定對我國海外關係企業的營運活動所產生之影 響,且協定中關於利益限制條款和資訊交換程度之差異是否為一個重要關鍵。而 本文樣本的取得是以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 (TEJ) 中關於上市公司之「關係企業營 運概況等資料」為基礎,主要研究對象為 2000 年至 2013 年台灣上市公司的海 外關係企業,合計共 20,460 間公司。由於樣本型態為追蹤型資料,為了驗證應適 用最小平方法模型 (ordinary least squares model)、隨機效果模型 (random effect. 政 治 大. model) 或固定效果模型 (fixed effect model),因此透過下列三種檢定來確認,以避. 立. 免因統計方法不同而產生偏誤之情況。首先藉由 F 檢定來檢測固定效果模型是否. ‧ 國. 學. 優於最小平方法模型,虛無假設為判斷迴歸式中的截距項全部相等,倘若結果為 拒絕虛無假設,則代表採用固定效果模型會優於最小平方法模型。接著透過 LM. ‧. 檢定 (Breusch-Pagan lagrange multiplier test) 來判斷隨機效果模型是否優於最小平. y. Nat. io. sit. 方法模型,其虛無假設為組間殘差值的變異數為零,倘若結果為拒絕虛無假設,. n. al. er. 則代表建議採用隨機效果模型估計將優於最小平方法模型。最後利用 Hausman. Ch. i Un. v. 檢定來檢測隨機效果模型會不會優於固定效果模型,其虛無假設為固定效果與其. engchi. 他解釋變數無統計相關,倘若檢定結果為拒絕虛無假設,則表示固定效果模型優 於隨機效果模型。此外,本文欲瞭解模型中是否應加入時間固定效果 (time-fixed effect),故再次用 F 檢定進行檢測。虛無假設為年度間的截距項全部相等,倘若結 果為拒絕虛無假設,則代表固定效果模型中應加入時間固定效果。 透過 F 檢定和 LM 檢定發現固定效果模型和隨機效果模型皆優於最小平方 法模型,進而藉由 Hausman 檢定發現固定效果模型又優於隨機效果模型,並且關 於時間固定效果的 F 檢定顯示模型需加入時間固定效果。因此本文分析簽署租稅 協定對海外關係企業營運活動所產生的效果,其一般式如下。. 29.

(37) Y𝑖,𝑡 = 𝛼𝑖 + 𝛽1 X𝑖,𝑡,1 + ⋯ + 𝛽𝑘 X𝑖,𝑡,𝑘 + 𝛾𝑡 + 𝜀𝑖,𝑡 𝑖 = 1, 2, … , n; 𝑡 = 1,2, … , T 上述一般式中 i 代表第 i 家關係企業,t 則為第 t 年,因此 𝛼𝑖 代表第 i 家 關係企業的固定效果;Y𝑖,𝑡 代表第 i 家關係企業第 t 年的被解釋變數;X𝑖,𝑡,1 為第 i 家關係企業第 t 年第 1 個的解釋變數,故 X𝑖,𝑡,𝑘 為第 i 家關係企業第 t 年第 k 個的解釋變數。此外,𝛾𝑡 代表時間的固定效果,而 𝜀𝑖,𝑡 則為第 i 家關係企業第 t 年的誤差項。 一般而言,跨國企業以直接投資進行全球化佈局時,會考量不同國家和地區 所特有的區位優勢以獲取更大的利潤。其中各國公司所得稅稅率高低是影響跨國. 治 政 公司投資地點選擇重要因素 (Blonigen and Davies, 2004;Di 大 Giovanni, 2005;Davies 立 et al., 2009;Baker, 2014),由於低稅率國家提供企業需僅繳納較低稅負或甚至免稅 ‧ 國. 學. 的誘因,使得跨國企業在追求全球稅負極小化的目標下會將利潤移轉到該國。至. ‧. 於企業到高稅率國投資普遍是受到商業層面之影響,例如生產成本低廉或是龐大. sit. y. Nat. 的市場發展潛力等 (Gordon and Hines, 2002)。另一方面,企業對外投資的潛在地. io. er. 主國與居住國可能有簽訂租稅協定或無租稅協定。投資租稅協定締約國可因兩國 課稅管轄權明確而避免重複課稅,又能享較低的利息、股利和權利金所得扣繳率;. al. n. iv n C 但是相對的亦會受到資訊交換和利益限制之規範 h e n g c h。若投資區位選擇是非締約國,則 i U. 應是基於地主國本身的區位優勢如接近最終產品市場和獎勵投資減免等。更進一 步,跨國企業亦有可能偏好到租稅協定網絡綿密的地主國,其理由應是藉由設立 不具實質營運之導管公司來享受地主國協定網絡所提供之減稅或雙重不課稅之優 惠,即所謂的協定競購行為 (Maarten and Lejour, 2014;Lejour, 2014)。同樣地,跨 國企業若選擇的地主國並未具範圍廣大的租稅協定網絡,應該也是著重於會影響 實質營運之區位要素。 本文以各國公司所得稅稅率和是否為我國協定締約國將我國企業海外投資之 決策行為劃分成四種情況,如表 3-1 所示。我國上市公司至低稅率國直接投資, 不論該國是否與我國締結已生效之租稅協定,則多以財務因素做為考量;至於到 30.

(38) 高稅率國投資則多以商業目的為主,但加入租稅協定之條件後,企業海外投資的 決策行為也會同時受到財務方面誘因之影響。 表 3-1. 我國企業海外投資之決策行為 為我國租稅協定締約國. 非我國租稅協定締約國. 低稅率國. 財務因素. 財務因素. 高稅率國. 商業因素和財務因素. 商業因素. 註:財務因素係指企業為獲取較高的利潤,進而影響資金運用與結構等財務活動;商業因素 係指原料、設備、人力、市場等影響企業商業貿易之因素。. 政 治 大 的被解釋變數為關係企業 i立 的銷售額 (LNSALE),作為衡量海外子公司之營運活 因此,本文探討簽署租稅協定對於海外關係企業營運活動之影響時,所選擇. ‧ 國. 學. 動的指標。模型一除了本文主要探討的變數租稅協定締約國 (TREATY) 之虛擬變 數外,還加入控制變數控制個體因素對被解釋變數之影響例如公司規模 (ASSET)、. ‧. 公司規模平方項 (ASSET2)、跨國集團規模 (FSIZE)、生產製造單位 (PRODAFF)、. sit. y. Nat. 市場規模 (GDP)、市場規模平方項 (GDP2)、公司所得稅稅率 (TAX)、移轉訂價稅. n. al. er. io. 制 (TP)、雙邊投資協定締約國 (BIT) 以及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之締約國. i Un. v. (RTA)。而模型二不僅保留模型一的各個解釋變數外,還多納入協定中利益限制條. Ch. engchi. 款 (LOB) 此一變數,以檢視利益限制條款是否為一影響海外關係企業銷售額之重 要因素。此外,為了探究資訊交換條款之嚴格程度是否影響海外關係企業之營運 活動規模,因此模型三將虛擬變數—租稅協定締約國 (TREATY),替換成資訊交 換等級 (LEVEL) ,並依三種不同的分級標準進行區分。 此外, Davies et al. (2009) 與 Blonigen et al. (2014) 的個體樣本皆僅限於母公 司為製造業的關係企業,但租稅協定影響之範圍甚大,只考慮製造業類型實屬不 夠全面。再加上製造業與服務業的營運特性不同,例如製造業以生產有形產品為 主,相較於知識與勞務密集的服務業,其生產流程較容易切割分工。在有鑒於如 此不一樣的商業營運模式下,租稅協定的規範是否得以落實並提供政府合法的管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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