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變數定義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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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變數定義與來源
有鑒於變數的定義及個別內容對最終實證結果具有重大影響性,故本節主要 針對各變數之意義及預期加以詳細說明。
一、 被解釋變數—銷售額 (LNSALE)
企業藉由一連串地經營決策,並透過組織層面廣且複雜的營運活動以達成長 期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因此衡量一間公司的營運表現時,通常可按總銷售額、資 產、投資、市值、市佔率與本期淨利等多樣指標進行分析。而在研究租稅協定的實 證文章獻中,由於個體資料蒐集的困難,因此較多文獻使用易取得的總體資料進 行分析 (Blonigen and Davies, 2004;Neumayer, 2007;Barthel et al., 2010;Lejour, 2014)。惟有少數文獻 (Davies et al., 2009;Blonigen et al., 2014) 以跨國企業海外 公司的銷售額作為衡量企業營運活動之指標。
本文旨在探究租稅協定是否影響台灣上市公司海外關係企業之營運活動,由 於關係企業的銷售額不僅能瞭解該公司營運狀況,加上許多有關跨國公司投資與 營運策略的實證研究上,皆採用銷售額資料作為分析數據 (Helpman et al., 2004;
Blonigen et al., 2007;Ekholm et al., 2007;Davies, 2008)。因此本文以跨國企業海外 公司的銷售額作為指標,以台灣上市公司之海外關係企業的銷售額來分析租稅協 定產生的效果,選定營業收入淨額並取自然對數後作為模型的被解釋變數。
二、 主要解釋變數
1. 租稅協定締約國 (TREATY)
TREATY 係為衡量租稅協定是否影響關係企業營運表現之虛擬變數 (dummy variable)。本文將與我國簽訂具效力的租稅協定之締約國設為 1,未簽訂具效力的 租稅協定之締約國設為 0。過去大多文獻 (Blonigen and Davies, 2005;Neumayer, 2007;Barthel et al., 2010;Daniels et al., 2015) 也均以虛擬變數來代表租稅協定的 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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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 Blonigen and Davies (2004) 所歸納出租稅協定影響跨國企業營運活動 之兩種效果為出發點進行分析。首先 Janeba (1996) 透過理論的推導後指出租稅協 定因課稅管轄權劃分明確,且內含降低扣繳率的條款,故簽署後會有效降低跨國 公司之稅負;因此得以推論母公司會有較高的誘因到租稅協定締約國設增加海外 投資規模,連帶地關係企業被投入的資源也越多,故營運活動也將蓬勃發展。然 而,協定中的資訊交換和利益限制條款將使得公司移轉利潤之風險上升 (Davies et al., 2009),例如資訊交換機制將使得關聯交易價格容易被稅務機關查證是否異常。
企業國際租稅規劃的安排進而受到影響,不僅跨國公司降低至該地主國投資之規 模,甚至衝擊關係企業的營運風險,因此對於企業的營運活動造成負面效果。綜 合前述,本文預期一旦租稅協定生效,台灣上市公司的海外關係企業其營業收入 之變化效果未定。
2. 利益限制條款 (LOB)
LOB 係為衡量利益限制條款之有無是否影響關係企業營運表現之虛擬變數。
本文將與我國已生效租稅協定中有利益限制條款的國家設為 1,沒有利益限制條 款的國家設為 0。
鑒於跨國公司經常透過設立常設機構於第三國之手段,以獲得租稅協定利益,
各國為了防杜避稅行為侵蝕稅基,因此開始於新締約之協定中載明利益限制條款。
當締約國居民在合於某些特定標準時,將被認定是協定競購之行為,故不得享受 該協定原本授予之所得免稅或按較低扣繳率課稅。在此嚴峻的防範措施下,跨國 企業在進行跨境投資交易時,將無法輕易享受租稅協定帶來的好處。因此本文預 期設立在有利益限制條款締約國的關係企業所獲得的投入資源會因而減少,導致 生產力以及經營績效降低,故營利收入變動會負向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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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劃分依據係以資訊交換條文採用之客體為基礎,並依客體涵蓋範圍之 大小共分為四個層級。其中第 0 級作為對照組,為非我國租稅協定締約國,而其 餘三個等級則依序為有益、必要和可預見相關的資訊。由於與比利時所簽屬的協 定中,以較狹窄的客體範圍—「有益之資訊」,因此本文將其分為第 1 級。除此之 外,大多締約國選用 OECD 範本所定義的「必要的資訊」為規範,為第 2 級。
然而隨著國際間加強資訊交換合作之趨勢,近期簽訂的協定則將客體範圍擴大,
例如丹麥、印度、法國等 7 個協定的客體為「可預見的相關資訊」,故列為第 3 級。
第二種劃分則以資訊交換之目的為標準。除了第 0 級為非我國租稅協定締約 國作為對照組之外,採用「為執行本協定所涵蓋之租稅」作為交換目的之締約國,
例如南非、泰國、馬來西亞等 17 國,本文列為第 1 級。而第 2 級則是其目的為
「為執行國內法課徵之任何租稅」,其中以德國、巴拉圭、匈牙利等 8 個締約國 使用此較為廣泛的定義。
由於租稅協定的第 1 條和第 2 條條文主要為規範適用人以及適用之稅目,
必然連帶影響資訊交換的範圍,因此最後一種的等級區分遵循協定中有無資訊交 換範圍限制之免除。除了第 0 級為非我國租稅協定締約國外,協定中若未含免除 交換範圍限制,則代表資訊交換機制仍限於任一方領域之居住者或屬協定稅目才 得以適用,故將其分為第 1 級。然而協定若有免除第 1 條和第 2 條範圍限制之 明確條文,代表資訊交換的效力將可擴及非居住者或非協定稅目。其中我國共有 14 個協定免除範圍的限制,例如以色列、史瓦濟蘭、英國等,實屬較全面性的資 訊交換,因此列為第 2 級。
由於資訊交換機制建立得越完善,將使得雙邊的稅務機關越容易驗證母子公 司間之不合常規交易,故得以推論越可能使跨國公司暴露於補繳鉅額稅款的稅務 風險,進而影響企業營運活動並大量減少移轉訂價行為。因此本文預期租稅協定 中關於資訊交換條款規範越嚴格,企業移轉利潤的風險將越高,關係企業之營業 收入變動不僅會負向減少,並會隨著資訊交換的等級提升,其降低的幅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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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和公司特性有關的控制變數
1. 公司規模 (ASSET)
公司規模是影響企業生存、生產以及獲利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Beck et al., 2004)。由於企業規模愈大,愈容易運用生產、行銷、管理與財務營運方面的資源,
例如大規模的生產能力、廣泛的銷售及分銷網絡等。故大規模的企業在產品的銷 售上,較容易達到規模經濟的效益,因而擁有競爭之優勢。因而不少實證文獻 (He and Wong, 2004;Covin et al., 2006;Titus et al., 2011) 考量公司規模對於營收成長 率之影響,都將其列為控制變數。
而實證文章中衡量公司規模的方式,包括總資產、股東權益市值、營業收入、
員工人數等代理變數。鑒於海外關係企業之財務資料蒐集不易,故本文選擇使用 總資產作為衡量公司規模之控制變數。本文依 He and Wong (2004) 實證結果顯示 公司規模與公司的營收狀況具有高度的正相關性,故預期公司規模越大,其營業 收入變動率會正向增加。此外,考量到公司規模越大,可能潛藏經營不效率的情 況,或許對於銷售額可能存在非線性之問題。因此本文加入了公司規模平方項 (ASSET2) 加以控制被解釋變數和解釋變數之間的非線性關係,並預期其影響方向 為負。
2. 跨國集團規模 (FSIZE)
母公司規模為影響企業海外投資決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Horst, 1972;Terpstra and Yu, 1988;Todo, 2011;Wang et al., 2013),然而跨國公司擁有多層次關係企業 的結構,故此觀念亦可應用於集團規模與海外營運活動之關聯性。通常較為龐大 的集團規模在設備資產、經營資金和訊息資源方面皆擁有雄厚的實力,得以積極 在海外拓展業務。並且越大的集團組織規模代表其承擔風險之能力較高,進行投 資所面臨的限制也比小規模之企業來得少。此外,大規模的跨國集團相對上也累 績較豐富的國際化能力和經驗,所以得以注入在海外關係企業的資源也越多,因 此其關係企業於營運活動上有較高之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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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Davies et al. (2009) 的實證結果發現跨國集團規模越大,其關係企業傾 向有較高的銷售額以及進出口貿易額。因此本文以跨國公司的總銷售額去衡量該 跨國集團之大小,並預期跨國集團規模與營業收入之變動率會有正相關性。
3. 生產製造單位 (PRODAFF)
跨國企業為了極大化利潤及獲取競爭之優勢,多採取以國際市場為導向的經 營策略。透過整合不同國家、地區特有的區位條件來進行有限資源的配置,並以 跨國投資方式在海外設立關係企業,形成一個全球性的分工網絡。例如在低勞動 成本的國家進行初級加工或低技術性的生產,而在已開發國家生產相對專業且精 密的最終產品。關係企業在如此完善的國際分工與全球布局下,其營業項目種類 繁多,然而營業收入係由主要的經營項目所取得,故得以推論企業的營運活動與 本身設立目的有密切之關聯性。
除此之外,Davies et al. (2009) 也認為瞭解關係企業的經營型態,不僅能掌握 母公司進行投資的動機,更能控制對銷售額之影響。因此分析租稅協定對企業經 濟活動之影響時,企業經營項目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廠商屬性變數。為了捕捉該關 係企業之設立目的,本文依其主要業務設 PRODAFF 虛擬變數,如果關係企業其 經濟活動以生產製造為主將設為 1,其餘的部門則設為 0,並預期對營業收入變動 率之影響方向不確定。
四、 與地主國特性有關的控制變數
由於各個地主國在人口發展、自然資源、開發程度等均不相同,為了分析租 稅協定對於台灣上市公司海外投資和營運之影響,因此必須將可能影響結果的地
由於各個地主國在人口發展、自然資源、開發程度等均不相同,為了分析租 稅協定對於台灣上市公司海外投資和營運之影響,因此必須將可能影響結果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