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實證結果

第一節 敘述統計分析

(unbalanced panel data)。

第一節 敘述統計分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5

限制條款的協定締約國。再以母公司為製造業或服務業進行細分,則可發現服務 業的關係企業位於含有利益限制條款的協定締約國之比率 (2.138%) 為製造業 (1.05%) 的兩倍。

此外,於第一種的資訊交換分級標準下,依照客體之差異高達 88.955% 的公 司被歸類於資訊交換等級 0 (LEVEL0),即非我國租稅協定締約國;僅 0.118% 的 關係企業位在屬於資訊交換等級 1 (LEVEL1) 之協定締約國;資訊交換等級 2 (LEVEL2) 的平均數為 10.235%,代表約一成比例的公司設立於此一資訊交換等級 之締約國;資訊交換等級 3 (LEVEL3) 的平均數則為 0.691%,代表少數比例的關 係企業被歸類於該等級。然而針對交換目的之不同,在第二種的資訊交換分級標 準下,資訊交換等級 0 (LEVEL0) 的平均數與第一種分級標準無異;資訊交換等級 1 (LEVEL1) 的平均數為 10.254%,代表約一成比例的關係企業位於此一等級之協 定締約國;僅 0.794% 的關係企業設立於資訊交換等級 2 (LEVEL2) 之協定締約 國。至於資訊交換按照範圍限制之免除進行分級,資訊交換等級 0 (LEVEL0) 的平 均數與先前相同;資訊交換等級 1 (LEVEL1) 的平均數為 9.083%,不到十分之一 的公司被歸類於此一等級;大約 1.864% 的關係企業位在屬於資訊交換等級 2 (LEVEL2) 之協定締約國。同時,三種資訊交換分級標準不謀而合地,除了資訊交 換等級 0 (LEVEL0) 不因母公司為製造業或服務業而有所區別之外,其餘等級皆 以服務業的比率略高於製造業。

關於公司特性的控制變數,公司規模 (ASSET) 以及跨國集團規模 (FSIZE) 的基本統計量顯示全體樣本間存在著差異,並可發現母公司為製造業的關係企業,

其平均規模為服務業之 1.3 倍,甚至高達 2.6 倍。而生產製造單位 (PRODAFF) 的平均數為 0.45995,代表全體樣本中約 46% 的公司從事生產與製造。但進行細 分後可發現母公司為製造業中,約 50.39% 的關係企業為一生產製造單位,至於 服務業的比率則為 28.862%。

接著,從市場規模 (GDP) 和公司所得稅稅率 (TAX) 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來看,

可知各地主國的經濟規模與稅制具明顯差異。其中,市場規模最大的國家為中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6

其實質國內生產毛額為 3744.1 百萬美元;相反地,市場規模最小的國家則是實質 國內生產毛額為 0.028 百萬美元的馬紹爾群島。而公司所得稅稅率最高的國家為 伊朗,其法定最高稅率為 54%,但公司所得稅稅率最低的國家則是多為免稅天堂 的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和香港等。至於移轉訂價稅制 (TP) 的平均數則顯示超 過半數的關係企業受到移轉訂價稅制之規範,且不因母公司為製造業或服務業而 有所不同。最後,從雙邊投資協定締約國 (BIT) 和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 之締約國 (RTA) 的平均數來看,可發現我國海外關係企業設立於雙邊投資協定、

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締約國之比例,為註冊在租稅協定締約國的兩至三 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