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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證結果

第二節 模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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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模型檢定

在進行實證模型分析之前,首先需檢測解釋變數間是否出現系統性的變動。

由於此種規律變動將破壞模型的穩定性,並造成迴歸係數的計算值出現很大誤差,

故必須先根據指標進行診斷。而針對個別解釋變數之共線性 (collinearity) 檢驗,

可透過變異數膨脹因子 (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VIF) 以及皮爾森相關係數 (Pearson correlation test)。其中,變異數膨脹因子的計算方式為容忍值 (tolerance) 的倒數,48 當 VIF 的值愈大,代表此一變數越可能與其他變數具有共線性問題。

至於皮爾森相關係數則是度量兩個變數的相關程度,其值介於 -1 與 1 之間。而 相關係數的正負符號代表相關的方向,其絕對值則表示相關程度的強弱,當絕對 值越大,顯示二個變數的關聯性越強;反之,絕對值越小則代表關聯性越弱。為了 確保分析結果的精確性,本文先以變異數膨脹因子來檢測多元共線性問題,再透 過皮爾森相關係數判斷兩個解釋變數之間是否具高度的線性相關。

表 4-2 彙整了三個模型的變異數膨脹因子檢驗結果,以確認模型所採用的變 數是否相關程度過高。一般判定模型是否存在嚴重的多元共線性問題,多以 VIF 值是否高於 10 作為標準。從表 4-2 可以得知,不論是模型一、模型二或是細分 為三種情況的模型三,除了市場規模 (GDP) 的 VIF 值為 3.12 和 3.13 屬於偏 高之外,其餘變數的 VIF 值皆不高於 2,代表共線性的程度不明顯。並且平均 VIF 值介於 1.54 與 1.6 之間,遠低於判定標準,表示整體模型不存在統計上線性的問 題。

48 容忍值的計算方法為 1-R2,其中 R2 是一解釋變數與其他解釋變數間多元相關係數的平方。

若容忍值太小,代表模型的共線性愈明顯,此種情況下的迴歸係數估計值將不夠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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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 變異數膨脹因子

變數 模型一 模型二

模型三 資訊交換

按客體分級

資訊交換 按目的分級

資訊交換 按範圍限制 之免除分級 租稅協定締約國(TREATY) 1.58 1.7

利益限制條款(LOB) 1.12 1.5 1.45 1.19

資訊交換等級 1 (LEVEL1) 1.15 1.62 1.6

資訊交換等級 2 (LEVEL2) 1.62 1.45 1.25

資訊交換等級 3 (LEVEL3) 1.35

公司規模 (ASSET) 1.01 1.01 1.01 1.01 1.01

跨國集團規模 (FSIZE) 1 1 1 1 1

生產製造單位 (PRODAFF) 1.15 1.15 1.16 1.16 1.16 市場規模 (GDP) 3.13 3.13 3.13 3.13 3.12 公司所得稅稅率 (TAX) 1.36 1.37 1.37 1.37 1.37 移轉訂價稅制 (TP) 1.84 1.84 1.85 1.85 1.85

雙邊投資協定締約國 (BIT) 1.34 1.34 1.37 1.37 1.44 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

議之締約國 (RTA) 1.95 1.95 1.95 1.95 1.95

平均 VIF 1.6 1.56 1.54 1.58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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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再以皮爾森相關係數判斷兩變數之間是否具高度的關聯程度,並針對本 文採用的變數所檢測之結果彙整於表 4-3。一般而言,相關係數常分為三個級別:

當絶對值大於等於 0.8 時,代表高度相關;小於 0.8 但大於等於 0.4 時,為中度 相關;小於 0.4 時,則為低度相關。因此當相關係數的絕對值高於 0.8,將判定兩 個變數間存在太高的相關性,可能產生共線性的問題。

首先,從表 4-3 可以得知,本文變數之間的相關係數絕對值超過判定標準 0.8 的共出現 7 組,分別是租稅協定締約國 (TREATY) 和資訊交換按客體分級之等 級 2 (LEVEL1-2)、租稅協定締約國 (TREATY) 和資訊交換按目的分級之等級 1 (LEVEL2-1)、租稅協定締約國 (TREATY) 和資訊交換按範圍限制之免除分級之等 級 1 (LEVEL3-1)、資訊交換按客體分級之等級 2 (LEVEL1-2) 和資訊交換按目的 分級之等級 1 (LEVEL2-1)、資訊交換按客體分級之等級 2 (LEVEL1-2) 和資訊交 換按免除範圍限制分級之等級 1 (LEVEL3-1)、資訊交換按客體分級之等級 3 (LEVEL1-3) 和資訊交換按目的分級之等級 2 (LEVEL2-2)、資訊交換按目的分級 之等級 1 (LEVEL2-1) 和資訊交換按免除範圍限制分級之等級 1 (LEVEL3-1)。但 由於上述 7 組皆屬於主要的解釋變數,並不會放入同一模型裡,因此不存在著所 謂的線性重合問題。至於其他相關係數的絕對值未出現高度相關,故得以判定本 文模型的變數不具有共線性問題,並不會影響到迴歸結果的解釋能力。

註:TREATY 為租稅協定締約國;LOB 為利益限制條款;LEVEL1-1 為資訊交換按客體分級之等級 1;LEVEL1-2 為資訊交換按客體分級之等級 2;LEVEL1-3 為 資訊交換按客體分級之等級 3;LEVEL2-1 為資訊交換按目的分級之等級 1;LEVEL2-2 為資訊交換按目的分級之等級 2;LEVEL3-1 為資訊交換按免除範圍限制 分級之等級 1;LEVEL3-2 為資訊交換按免除範圍限制分級之等級 2;ASSET 為公司規模;FSIZE 為跨國集團規模;PRODAFF 為生產製造單位;GDP 為市場規 模;TAX 為公司所得稅稅率;TP 為移轉訂價稅制;BIT 為雙邊投資協定締約國;RTA 為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之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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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實證結果

本文主旨在於探討租稅協定是否影響台灣上市公司海外關係企業之營運活動,

實證結果如表 4-4 和表 4-5。模型一主要衡量租稅協定對於海外關係企業銷售額 之影響,而模型二加以檢視利益限制條款是否為其中一個重要因素,至於模型三 則聚焦於協定中關於資訊交換的嚴謹程度,並依照客體、目之和範圍限制之免除 進行等級區分。除此之外,三個模型又再細分為全體樣本、母公司為製造業以及 母公司為服務業,進而探討在不同產業的條件下,租稅協定帶來的效果是否依然 相同。而關於模型的樣本數、判定係數 (R2)、模型選擇的檢定結果(F 檢定、LM 檢定與 Hausman 檢定、時間固定效果的 F 檢定)皆附於實證結果的下方。

一、 租稅協定對海外關係企業營運活動之影響

首先,本文以租稅協定締約國 (TREATY) 來代表該關係企業所在的地主國與 我國有一生效的租稅協定存在。從表 4-4 的模型一可以發現,該虛擬變數於全體 樣本與製造業都呈現顯著負向的結果,與過去文獻 (Blonigen and Davies, 2005;

Egger et al., 2006;Millimet and Kumas, 2009) 有關租稅協定的實證結果是一致的。

也就是說租稅協定將對關係企業之營運風險會產生負面的影響,進而影響該經營 表現,並反應於銷售額上。此結果得以按 Blonigen and Davies (2004) 針對租稅協 定如何影響跨國企業營運策略所下的結論來進行推估,即協定中抑制企業營運活 動的資訊交換、利益限制條款,其負面效果大於課稅管轄權和降低扣繳率帶來的 正向效果。此外,租稅協定對於母公司為製造業的影響程度高於全體樣本,當一 租稅協定生效時母公司為製造業的銷售額下降幅度大於全體樣本。然而,服務業 的結果卻呈現租稅協定對關係企業的銷售額並無顯著影響,表示確定課稅管轄權 和降低扣繳率對於企業營運活動的正向效果,抵銷了資訊交換以及利益限制條款 的反向效果。

-0.000128*** -0.000128*** -0.000168** -0.000129*** -0.000128*** -0.000168**

[2.57e-05] [2.59e-05] [6.65e-05] [2.58e-05] [2.59e-05] [6.66e-05]

跨國集團規模 (FSIZE) +

9.39e-05*** 8.52e-05*** 0.00100*** 9.26e-05*** 8.39e-05*** 0.000989***

[2.07e-05] [2.43e-05] [0.000272] [2.12e-05] [2.49e-05] [0.000270]

生產製造單位

0.00164*** 0.00170*** 0.00122** 0.00163*** 0.00172*** 0.00119**

[0.000213] [0.000237] [0.000496] [0.000213] [0.000237] [0.000498]

市場規模平方項 (GDP2)

-2.65e-07*** -2.73e-07*** -2.02e-07** -2.64e-07*** -2.77e-07*** -1.97e-07**

[4.26e-08] [4.75e-08] [9.87e-08] [4.26e-08] [4.74e-08] [9.89e-08]

公司所得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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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模型二的實證結果,租稅協定締約國 (TREATY) 對於企業銷售額之影響與 模型一的結果相同,於全體樣本與母公司為製造業的樣本中呈現顯著負相關性,

但在母公司為服務業的樣本則為不顯著。此外,為了檢視協定中的利益限制條款 是否影響海外關係企業之銷售額,因此不僅保留模型一的各個解釋變數外,還多 納入利益限制條款 (LOB) 此一虛擬變數。本文的實證結果顯示不論是全體樣本、

母公司為製造業或是母公司為服務業,利益限制條款 (LOB) 對於銷售額的影響不 顯著。推測其原因是僅有 419 個樣本設立於訂有利益限制條款的締約國,占總樣 本約 1.27% 之比例,故無法將租稅協定中關於利益限制的效果分離出來,因此結 果呈現不影響關係企業之營運表現。

本文除了聚焦於租稅協定之外,更著重分析協定中關於資訊交換之差異對於 海外關係企業營運活動的影響程度是否也有所差異。因此本文模型三將租稅協定 按三種不同的資訊交換標準進行分級後,並彙整實證結果於表 4-5。首先,依照資 訊交換條文採用之客體分級的情況下,利益限制條款 (LOB) 於全體樣本、母公司 為製造業或母公司為服務業依然不顯著。但在資訊交換的嚴格程度方面,全體樣 本顯示資訊交換等級 1 (LEVEL1) 對於企業銷售額有正向影響,即交換客體為有 益資訊的租稅協定會促進企業營運活動。但資訊交換等級 2 (LEVEL2) 對於企業 銷售額則之影響則轉為負向,代表交換客體為必要資訊的租稅協定使得企業銷售 額減少。而資訊交換等級 3 (LEVEL3) 對於企業銷售額更有顯著負向影響,且與 等級 2 的係數相比,企業的銷售額對於交換客體為可預見相關資訊的變動程度較 高。至於在母公司為製造業的樣本中,資訊交換的嚴格程度仍然也有相同趨勢。

換言之,隨著資訊交換等級的上升,對於製造業的關係企業銷售額之影響分別為 正向、不顯著和顯著負向。然而,母公司為服務業的樣本未含交換客體為有益資 訊的租稅協定締約國,故無資訊交換等級 1 (LEVEL1)。此外,資訊交換等級 2 (LEVEL2) 和資訊交換等級 3 (LEVEL3) 對於服務業的關係企業銷售額無顯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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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綜合上述,全體樣本與製造業的關係企業會隨著租稅協定的資訊交換規範 越嚴格,其銷售額因而下降的幅度也越大。

-0.000128*** -0.000128*** -0.000169** -0.000128*** -0.000128*** -0.000169** -0.000128*** -0.000128*** -0.000168**

[2.57e-05] [2.59e-05] [6.66e-05] [2.57e-05] [2.59e-05] [6.66e-05] [2.57e-05] [2.59e-05] [6.65e-05]

跨國集團規模

(FSIZE) + 9.25e-05*** 8.37e-05*** 0.000990*** 9.26e-05*** 8.38e-05*** 0.000990*** 9.27e-05*** 8.40e-05*** 0.000994***

[2.13e-05] [2.50e-05] [0.000270] [2.12e-05] [2.49e-05] [0.000270] [2.12e-05] [2.48e-05] [0.000270]

生產製造單位

[0.000214] [0.000237] [0.000499] [0.000214] [0.000237] [0.000499] [0.000214] [0.000237] [0.000498]

-2.66e-07*** -2.81e-07*** -1.95e-07** -2.64e-07*** -2.78e-07*** -1.95e-07** -2.65e-07*** -2.78e-07*** -1.95e-07**

[4.27e-08] [4.75e-08] [9.91e-08] [4.27e-08] [4.75e-08] [9.91e-08] [4.27e-08] [4.75e-08] [9.90e-08]

公司所得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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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依據資訊交換條文採用之客體為分級基礎外,第二種劃分以資訊交換之 目的為標準。雖然利益限制條款 (LOB) 於全體樣本中對於企業銷售額存在正向的 影響,但將樣本細分母公司為製造業或服務業後,該虛擬變數則變成皆無顯著影 響力。另一方面,資訊交換等級 1 (LEVEL1) 與資訊交換等級 2 (LEVEL2) 不僅 於全體樣本中皆呈現顯著負向影響,從相對的係數來看,越嚴謹等級對於企業銷 售額的變動效果也越大。也就是以「執行國內法課徵之任何租稅」作為交換目的 相較於「執行本協定所涵蓋之租稅」,對企業的銷售額影響較大。而母公司為製造 業的樣本也隨等級的上升,由不顯著變成顯著負相關;至於資訊交換等級對服務 業的關係企業銷售額則依然無顯著之影響。

模型三最後一種的資訊交換分級,遵循協定中有無資訊交換範圍限制之免除。

雖然本文預期在利益限制措施下,跨國集團由於無法輕易享受租稅協定帶來的好

雖然本文預期在利益限制措施下,跨國集團由於無法輕易享受租稅協定帶來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