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治的動物
第二節 實踐哲學中的城邦動物
本章接下來要探討的六段文本,來自《尼各馬科倫理學》、《優德米安倫理學》
和《政治學》。這三部著作,都屬於亞里斯多德「實踐哲學」的領域。實踐哲學 是「關於人類事務的哲學」(ἡ περὶ τὰ ἀνθρώπεια φιλοσοφία)(NE 1181b15), 其關注焦點為,人類如何透過其獨有的「行動」(action, πρᾶξις),達致屬人的善
( the human good, τὸ ἀνθρώπινον ἀγαθόν )( NE 1098a16 ), 也 就 是 幸 福
(εὐδαιμονία)。我們接下來會看到,在實踐哲學的脈絡,亞里斯多德使用像 πολιτικὸν ζῷον 這樣的表述的方式,與生物學脈絡有很大的不同:在文本(二)
到文本(六)之中,像 πολιτικὸν ζῷον 這樣的表述,都被直接用來描述人,並 且皆是作為個別論證的前提、預設,而非論證的結果(文本(七)的狀況比較特 殊,之後會詳論)。此外,這些文本的論述焦點皆是「屬人的」議題(友誼、正 義、善等等)。在文本(一)中,亞里斯多德則可謂給出了「政治的動物」的某 種定義,且這個脈絡的政治動物根本上是個生物學的概念。這似乎顯示,亞里斯 多德是在他的理論哲學中界定好了「政治的動物」的概念,然後在實踐哲學裡直 接挪用這個概念。如果是這樣,我們就找到了他的理論哲學和實踐哲學(生物學 和政治哲學)的一個重要連結。下文將會論證這個詮釋立場是適切的:我們將會 把文本(一)的定義(政治動物是擁有單一共同活動的動物)「代入」每一個文 本脈絡,並證明文本(一)的定義並不會與個別脈絡有所扞格。
在實踐哲學的脈絡,首先要檢視的文本是 EE 1242a20-28 和 NE 1162a16-19。
根據 Mulgan,在這兩段文本中,亞里斯多德似乎欲凸顯出城邦(πόλις)與家庭
(οἰκία)的不同,而既然 πολιτικὸν 是從 πόλις 衍生而來的詞彙,那麼在這兩 段文本中,πολιτικὸν 的意涵便不包括家庭。若然,則在這兩段文本中,我們應
該將 πολιτικὸν ζῷον 理解為「城邦的動物」(Mulgan 1974, 439-440)。11Mulgan 的說法應該是正確的,但這兩段文本是否因此和文本(一)的定義有所衝突?箇 中關鍵在於,這兩段文本皆蘊含了「城邦的動物」和「家庭的動物」兩個概念的 對立。如果文本(一)的定義並不牴觸這兩段文本,該定義必定相容於這個對立。
EE 1242a20-28 來自 EE 的第七卷第十章,這章討論的是不同種類的友誼,
以及這些友誼中蘊含的不同種類的正義。涉及 πολιτικὸν ζῷον 的段落如下:
(二)
去探究一個人應該如何與一個朋友交往,就是去探究某一種正義。
確實,作為一個整體的正義的全部內容,都與友誼有關係。正義與 某些人有關,亦即,和那些與我們共同擁有某些事物的人有關,而 朋友與我們共同擁有某些事物,有些關於家庭,另一些關於日常生 活。因為,人不僅是城邦的動物,還是家庭的動物(ὁ γὰρ ἄνθρωπος οὐ μόνον πολιτικὸν ἀλλὰ καὶ οἰκονομικὸν ζῷον)。不像其他動 物,人並不是偶爾才交合,且不管對象是誰、是男性或女性;但是 在一個特殊的意義上,人不是獨居的動物,而是傾向與那些和他們 擁有自然親屬關係的人組成共同體。因此會有共同體(κοινωνία)
以及一種正義,即使沒有城邦存在。而且,一個家庭就是一種友誼。
(EE 1242a20-28)12
Mulgan 對這段文本的解讀為,亞里斯多德立基於城邦、家庭的區分,以 πολιτικόν 這個形容詞來描述人對於城邦的需求,並以 οἰκονομικόν 這個形容詞
11 Mulgan 1974 所引用的 EE 段落為 1242a21-26,不過我認為 a20-21 和 a26-28 的內容也相當重 要,故納入引用的範圍中。
12 本文中所引用 EE 文本的中譯,均根據 Inwood and Woolf 2013 的英譯,並參考 Rackham 1935 的英譯。
來描述人對於家庭的需求。因此,πολιτικὸν ζῷον 和 οἰκονομικὸν ζῷον(家庭 的動物)便是兩個平行、對立的概念,Mulgan 因而主張應該將 πολιτικὸν ζῷον 理解為「城邦的動物」(Mulgan 1974, 439-440)。Mulgan 似乎只說到這裡,但是 他所說的明顯不是這段文本的主旨。我們會發現,「人是城邦的動物」在這段文 本中並非亞里斯多德想要達到的論證結果,甚至也不是支持其論證的理由、論據。
於是,要理解「城邦的動物」這個概念在文本(二)的角色,我們就得檢視文本
(二)的整體論證。
文本(二)的第一句話「去探究一個人應該如何與一個朋友交往,就是去探 究某一種正義。」似乎已經透露亞里斯多德是在回應怎樣的立場:有人認為「友 誼與正義無關」。這種想法似乎預設了友誼和正義是不同層次的事物:正義是城 邦生活層次的事物,友誼則僅關乎個人的私人生活。而亞里斯多德認為,正義和 友誼具有相同的範圍,兩者甚至可以說是共在的。他說,正義的全體都和友誼有 關,因為正義和友誼涉及相同的對象:與我們共同擁有(κοινωνέω)某些事物 的人。這些「共同擁有者」(κοινωνός)其實包含了許多種人(例如家人、朋友、
公民同胞),每一種人和我們的關係都不太一樣,與我們共同擁有的事物也有所 不同。因此,我們能夠區分不同種類的共同擁有、不同種類的共同體(community / association, κοινωνία),也就能區分不同種類的友誼、正義。不過,歸根究柢,
只要有共同體,就會有友誼和正義。因此,認為友誼和正義無關的那種人,就是 將友誼、正義的範圍理解得太過狹隘。這種人的盲點之一,就是看不到家庭之中 也有正義、友誼。對此,亞里斯多德首先點出,關於家庭的事物,也屬於共同擁 有的事物。為什麼人們會共同擁有關於家庭的事物?亞里斯多德的回答是,因為 人不僅是城邦的動物,還是家庭的動物。
在接下來的論述中,亞里斯多德描述的「其他動物」(偶爾才交合,且不管 對象是誰、性別為何),似乎與上一節提及的獨居動物(HA 588b31-35)相符。後
來他也點明了,人不是獨居的動物,而是傾向生活在家庭之中。家庭正是一種建 立於自然親屬關係之上的共同體,共同體歸根究柢不屬於獨居的動物。有共同體,
就會有正義和友誼,即使這個共同體並非處於城邦之中。總而言之,亞里斯多德 在文本(二)中確立了共同體、正義、友誼三者的共在,並指出家庭確實也是一 種共同體,因此也有家庭的友誼、家庭的正義。
於是,我們看到的是,「人是城邦的動物」這個主張,只是文本(二)中的 某種預設,不是亞里斯多德的關注焦點。此處論證的樞紐是「共同擁有」、「共同 體」的概念,而亞里斯多德是藉由指出人的「家庭性」,向我們強調家庭也是一 種共同體。由此可見,城邦的動物這個概念,似乎更像是某種背景。亞里斯多德 在文本(二)做的事情,是讓我們將注意力從城邦轉向家庭。
另一段將城邦和家庭對比的文本,來自《尼各馬科倫理學》第八卷第十二章:
(三)
在男人和女人之間,友誼似乎(δοκεῖ)是自然的;因為人自然地傾 向於結為夫妻,更甚於去組成城邦(ἄνθρωπος γὰρ τῇ φύσει συνδυαστικὸν μᾶλλον ἢ πολιτικόν ) - - 有 鑑 於 家 庭 先 於
(πρότερον)城邦、比城邦更必然,且繁衍是更加與動物普遍共享 的事物。(NE 1162a16-19)13
眾所周知,《優德米安倫理學》與《尼各馬科倫理學》不僅有三卷書的內容 相同(前者的卷四至卷六與後者的卷五至卷七相同),其餘部分探討的議題亦多 有重疊。EE 第七卷和 NE 第八、九卷的主題均是友誼。文本(二)與文本(三)
13 本文中所引用 NE 文本的中譯,根據的是 Ross and Brown 2009 的英譯,並參考了 Crisp 2000
、Bartlett and Collins 2011 等英譯。
似乎是兩部著作相對應的段落之一,這兩段文本都涉及家庭中的友誼。
文本(三)的論證可如此呈現:
1. 家庭先於城邦。
2. 家庭比城邦更必然。
3. 相較於其他事物(或許是指城邦),繁衍更是人與非人動物共有的事物。
4. 因此(由 1, 2, 3 推出),人自然地傾向於結為夫妻,更甚於組成城邦。
5. 因此(由 4 推出),在男人、女人之間,友誼似乎是自然的。
由此可見,文本(三)的論證目的,是解釋男女(夫妻)的友誼如何能說是 自然的。城邦在這裡仍然只是某種背景,家庭才是整個論證的關鍵。值得注意的 是,亞里斯多德在此更明白地強調家庭的優先性:文本(二)「因此會有共同體 以及一種正義,即使沒有城邦存在。」一句,已經透露家庭的優先性。文本(三)
除了明言家庭先於城邦,還說家庭比城邦更必然。這裡的「先於」(πρότερον)
似乎具有兩種意涵:1. πρότερον 可理解為時序上的優先,如此就是說,家庭比 城邦更早形成,亦即還未有城邦之時,家庭就已存在。這似乎相當契合上引文本
(二)的句子,並且我們能夠藉此解釋家庭為何比城邦更具必然性(先有家庭,
才可能有城邦)。2. πρότερον 也可理解為「生物學意義上」的優先:在動物之中,
擁有家庭的物種比擁有城邦的物種還要多。在這個層面上,人在一個更原初、更 優先的意義上是家庭的動物(參考 Kullmann 1991, 104)。因此,家庭先於城邦、
比城邦更具必然性,係指在動物組成的所有共同體中,家庭遠多於城邦。這呼應 了論證的前提 3:相較於其他事物,繁衍更是人與非人動物共有的事物。本文認 為亞里斯多德兩種意涵都想要表達。
檢視過文本(二)、(三)之後,我們要引入文本(一)的定義,看看這樣會
不會造成理解這兩段文本的困難。根據文本(一),說人是政治的動物,就是認 定人擁有(超越生育繁衍活動的)單一共同活動,能夠分工合作以完成共同目標。
正是這些單一共同活動,構成了城邦或是近似於城邦的共同體。因此,如果人是 城邦的動物,擁有城邦、需要生活在城邦之中,那麼人必定能夠進行文本(一)
所說的單一共同活動。在這個方面,文本(一)和文本(二)、(三)並無扞格。
另一方面,雖然文本(一)對於 πολιτικόν 的界定相當寬泛(並未將脈絡限定在 城邦),它仍然隱含了一個區分:有些動物「只是」家庭的動物,亦即,牠們的 分工合作僅侷限於生育繁衍活動(例如散居動物、群居動物);有一些動物則不 僅是政治動物,還是家庭的動物。這個區分相容於文本(二)、(三)之中,城邦 動物與家庭動物的對立,因為人不但是城邦動物,還是家庭動物,而這兩段文本 正是要強調這點。
另一方面,雖然文本(一)對於 πολιτικόν 的界定相當寬泛(並未將脈絡限定在 城邦),它仍然隱含了一個區分:有些動物「只是」家庭的動物,亦即,牠們的 分工合作僅侷限於生育繁衍活動(例如散居動物、群居動物);有一些動物則不 僅是政治動物,還是家庭的動物。這個區分相容於文本(二)、(三)之中,城邦 動物與家庭動物的對立,因為人不但是城邦動物,還是家庭動物,而這兩段文本 正是要強調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