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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從理性的動物到政治的動物

第一節 屬人的善

(一)幸福是什麼?

《尼各馬科倫理學》是這樣開始的:「每一種技藝和每一個探問,以及,相 仿的,每一個行動和選擇,都被認為以某些善為目的。因此,人們說得好:善 就是所有事物的目的。」(NE 1094a1-3)。技藝、探問、行動和選擇,皆專屬於 人。非人動物沒有能力做這些事情,雖然牠們確實會追求某些目的(例如覓 食),在這一點上牠們與人相仿。事實上,所有生物在一個最基礎的意義上,都 在追求某些目的,因為它們的自然 / 本性(φύσις)始終都在自我實現。在亞 里斯多德看來,生物的實現和它的善是同一件事(參考 Gotthelf 2012, 50-55)。

因此,所有生物都在追求善。差別在於,唯有人能夠意識到自己正在追求某些 目的,這些目的對他來說是善的(雖然每個人以為的善不盡相同)。人會有意識 地追求善,這是人們發現的第一件事。人們發現的第二件事是,人所做的一 切,都以「那個善」(the good, τἀγαθόν)為目的--亞里斯多德稱讚人們「說 得好」,因為他也認為這個說法是正確的。問題來了:從他的行文來看,從「技 藝、探問、行動和選擇都以某些善為目的」,似乎可以推出「人所做的一切,都 以善為目的」。然而,這個推論並不成立:人做的事情都有各自的目的,不代表 人的所有作為都有同一個目的,都在追求同一個善。

但是亞里斯多德要做的,就是指出人們都在追求同一個善。於是,他得填 補那兩個命題之間的空隙。首先他指出,正如一個技藝可以從屬於另一個技藝

(例如,製作馬籠頭的技藝從屬於騎術,騎術從屬於率軍征戰的技藝),目的之

間亦有某些從屬、階層關係。換句話說,當某人說「我做 A 是為了做 B」,我 們可以問他「然後呢?做 B 是為了什麼?」。亞里斯多德認為,如此一直問下 去,一定會有盡頭。這個盡頭就是最終極的目的,人們追求它不是為了別的,

就是為了它本身。在這個意義上,這個終極目的就是人們都在追求的「那個 善」(NE 1094a7-22)。聽起來好像很抽象,但如果說那個善就是幸福

(εὐδαιμονία),人們都會同意,畢竟大家都想要幸福,且沒人會問「幸福了

,然後呢?」。人們也會同意,幸福和「活得好」(living well, τὸ εὖ ζῆν)、「行 得正」(acting/faring well, τὸ εὖ πράττειν)是同一件事(NE 1095a17-20)。

不過,關於幸福的具體內涵,人們卻莫衷一是(NE 1095a21-22)。亞里斯 多德認為,要回答「幸福是什麼」這個問題,必須從人的功能(ἔργον)著手

,因為對於具有功能的事物而言,善似乎就在其功能之中(NE 1097b24-28)。

一物的功能,將該物和他物區分開來;同樣地,人的功能,使人不同於其他生 物。那麼,在人的功能之中的善,應該也會不同於其他生物能夠達致的善,故 可稱為「屬人的善」(the human good, τὸ ἀνθρώπινον ἀγαθὸν)(NE

1098a16)。屬人的善就是幸福。亞里斯多德說,人的功能是「依據理性

(λόγος)或涉及理性的靈魂活動」(NE 1098a7-8)。這樣的活動,有些人做得 很好,有些人做得不好。唯獨有德行(ἀρετή)的人,才能充分實現人的功 能,達致屬人的善(NE 1098a8-16)。因此,亞里斯多德將屬人的善界定為「靈 魂依據德行的活動;如果德行不只一個,依據最佳、最完滿的德行」(NE 1098a16-17)。他還加了一個但書:人必須「在完整的生命中」持續進行這樣的 活動,才稱得上幸福(NE 1098a18-19)。若僅有一天依德而行,其餘時日皆荒 腔走板,根本不能算是幸福。於是,我們似乎可以將屬人的善理解為「依據德 行的生活」。這樣看來,那些認為幸福就是賺大錢的人,不僅誤解了幸福的本 質,更誤解了人的功能、自己的本性。

亞里斯多德對於幸福的定義,看似解決了問題。實際上,問題才正要開始

。整部《尼各馬科倫理學》,大半篇幅在處理德行的問題,當中提到了許多德 行,例如勇敢(NE III.6-9)、節制(NE III.10-12)、正義(NE V)等等。哪一個 是最完滿的德行?雖然亞里斯多德將勇敢、節制、正義等都歸類為性格德行

(virtue of character, ἐθική ἀρετή),並主張性格德行和實踐智慧(φρόνησις)

不可分離(NE 1144a23-b18),在某種意義上把它們說成一個整體,但是仍然有 德行不能被整合進來。這個德行就是理論智慧(σοφία)。前已述及,擁有理論 智慧者,其理智(νοῦς)能達致二階實現,亦即進行沉思默觀(contemplation, θεωρία)。理智是人之靈魂最佳的「部分」(它是人的神性!),所以理論智慧 應是人最完滿的德行。於是,若根據幸福的定義,依據理論智慧的沉思默觀生 活,才是真正的幸福、屬人的善--《尼各馬科倫理學》前九卷著力甚深的,

依據性格德行的生活(或稱行動的生活),只能是「次佳的幸福」(NE 1178a9-11)。

於是,《尼各馬科倫理學》似乎包含了兩種對立的幸福觀。探討這兩種幸福 觀的關聯,至少在英語世界的古典哲學圈,已經成為數十年來的某種顯學。但 是,直接涉入諸如「包容論(inclusivism)抑或排他論(exclusivism)?」等學 界論爭,並非本文主旨。我在此要做的是,證明無論是行動的生活、沉思默觀 的生活,都是政治的,也就是說,人必須要生活在城邦(政治共同體)之中,

並且作為城邦的部分(器官)那樣活著,才可能實現那兩種生活。我首先檢視 行動的生活,呈顯它本質上就是政治的生活。探討沉思默觀的生活時,我會先 嘗試描繪「不政治」的默觀生活,接著論證這樣的圖像不符合亞里斯多德對於 默觀生活的看法,並指出在他看來,默觀生活在哪些方面具有政治性。最後,

我們會發現,具有政治性的默觀生活,其實就是一種既有沉思默觀又有行動的 生活。這就是真正的幸福,屬人的善。

(二)政治的生活

在論述人的功能之前,亞里斯多德指出(NE I.7),幸福有兩個特質:最終 性、自足性。判定一個事物是否為幸福時,這兩個特質似乎是很重要的判準

44。幸福具有最終性:人們追求其他一切事物,都是為了得到幸福,但是人們 追求幸福,不是為了再去得到別的,就是為了得到幸福本身(NE 1097a25-b7)。因此,幸福在「追求的序列」的末端,它是「不受限定的最終」(final without qualification)(NE 1097a33)。幸福具有自足性(self-sufficiency,

αὐτάρκεια):得到幸福後,就不再有任何缺乏。如果還缺乏某物,欲望、追求 便會繼續,這樣那個具最終性的事物就不會是幸福,而會是「幸福加上某物」。 因此,若幸福是最終的,它必是自足的。僅僅是幸福自身,就讓生活是可欲的

(desirable)、無所匱乏(NE 1097b15-21)。

如果行動的生活、默觀的生活都有資格稱為幸福,這兩者必定都是自足的

。不過,我們必須釐清,這個自足是對什麼樣的人而言。事實上,亞里斯多德 在界定自足性之前,先談的就是這個問題:

從自足性的觀點來看,似乎會得出同樣的結果;因為最終善被認為 是自足的。我們並非將「自足的」這個詞適用於一個單獨的人,一 個獨自生活的人,而是適用於一個與他的父母、子女、妻子以及(廣 泛來看,還包含)朋友、公民同胞共同生活的人,因為人就其本性 是政治的。(NE 1097b8-12)

44 亞里斯多德論證默觀生活才是最完滿的幸福(NE X.7-8)時,就使用了這兩個判準。在那 裡,他說默觀生活比行動的生活更終極,也更自足。我認為自足性這個議題尚需釐清,但並不 質疑默觀生活的最終性。是以,在此不深入討論最終性。

在這個段落中,「人是政治的」是作為論證的前提。這個前提限定了這個脈 絡的自足性的意義:亞里斯多德要談的自足性,是對一個擁有家庭、朋友並且 生活在城邦裡的人而言。如果他在定義自足性之前就做了這樣的限定,自足性 又是幸福的重要特質,我們便可以合理期待,這個限定將貫串整個對幸福的討 論。

相較於獨居生活,社群生活更能夠滿足某些基本需求(例如,他不是獨自 覓食),卻也增加了不少需求。例如,他想要父母安康、子女成材。如果事與願 違,他會感到失落,覺得自己不幸福。如果某些災難降臨,讓他失去了家人

,即使自身安然無恙,也可能覺得生命頓時無比悲慘。縱使家人都安好,如果 某天他和家人大吵一架導致關係破裂,他自己的生命亦會受影響。朋友、公民 同胞也會對他造成類似的影響。這說明了,生活在社群中的人,其需求和獨居 者有極大的差異。這是因為與他共享生活的那些他者,必然影響他(Schofield 2006, 312)。如果亞里斯多德要談的是在這樣一種「人的條件」下的自足,他所 提出的幸福,理應滿足城邦生活中的一切需求,使人不虞匱乏。但是,如果一 個人在城邦生活中的需求不只關乎其個人,還涉及之外的許多他者,能滿足他 的幸福,就不能只是某種個人的幸福。因此,我們應該在這樣的視域之下,檢 驗幸福的兩個候選者:行動的生活與沉思默觀的生活。

一個人在城邦生活中的需求,不僅涉及了其他人,也涉及其他的事物。這 些需求,只有在城邦裡才能滿足--亞里斯多德在《政治學》中明言,只有生 活在城邦中,人才能夠達到完全的自足(Pol. 1252b28-30)。他認為,一個城邦 若要達致真正的自足,必須具備下列事物:1.糧食 2. 製作各種用具的技藝 3.

武裝(用以維持內部秩序和抵抗外侮) 4. 金錢與財產 5. 宗教活動 6. 決定

「公眾利益、正義何在」的方法(Pol. 1328b5-19)。這些事物,均非一人之力

所能獲致。因此,眾人必須分工合作,方能共同達到自足的生活。在這樣的情 況下,每一個個人就像是不同的器官、工具,唯有配合成一個整體,才能達到 共同之目的。城邦就是這樣的一個整體。於是,我們不難理解為何亞里斯多德 視城邦為一種有機體,並將個人與城邦的關係比擬為器官和生物體的關係

(Pol. 1253a20-29)。

既然幸福是靈魂的活動,顯然地,要達到自給自足,人不能只是枯坐著等 待某些好東西從天降臨。人必須做些什麼。在城邦生活中,人的作為展現在兩

既然幸福是靈魂的活動,顯然地,要達到自給自足,人不能只是枯坐著等 待某些好東西從天降臨。人必須做些什麼。在城邦生活中,人的作為展現在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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