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二節 量刑因素對量刑輕重之差異分析
二、 審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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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13 犯罪行為人服職機關層級之描述性分析
項目 類別 次數 百分比
服職機關層級 中央主管機關層級 45 15.789%
各縣市機關層級 197 69.123%
各鄉鎮村層級 43 15.088%
表 4‐1‐14 顯示,在職位方面,犯罪行為人任主管職者有 60 件,
佔整體比例的 21.429%;非主管職者有 220 件,佔整體比例的 78.571
%;為專技人員者有 33 件,佔整體比例的 11.786%;為約聘僱人員 者有 24 件,佔整體比例的 8.571%。
表 4‐1‐14 犯罪行為人擔任職務之描述性分析
項目 類別 次數 百分比
職位 主管 60 21.429%
非主管 220 78.571%
表 4‐1‐15 顯示,在官等方面,為簡任官者有 6 件,佔整體比例的 3.191%;薦任官者有 88 件,佔整體比例的 46.809%;委任官者有 94 件,佔整體比例的 50%。
二、審理時間
表 4‐1‐15 行為人擔任官等之描述性分析
表 4‐1‐16 顯示,平均日數為 658.299 天,標準差為 465.890 天。
表 4‐1‐16 平均審理時間之描述性統計
樣本數 平均數 標準差
審理日數 301 658.299 465.890
表 4‐1‐17 顯示,訴訟期間主要集中在 300 日以上,共佔 56.478%。
項目 類別 次數 百分比
官等 簡任 6 3.191%
薦任 88 46.809%
委任 94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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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000 日以上者共有 62 件,佔總比例的 20.598%;其次為 400 日 以上,未滿 500 日的案件,共有 43 件,佔總比例的 14.286%;而 200 日以上,未滿 300 日的案件,共有 33 件,佔總比例的 10.963%;300 日以上,未滿 400 日的案件,共有 32 件,佔總比例的 10.631%。顯 示過半數案件之訴訟期間超過一年,其中有二成超過三年,一年以上 未滿兩年者也佔一成五左右。
表 4‐1‐17 審理期間長短之描述性分析
項目 類別 次數 百分比
訴訟期間 1000 日以上 62 20.598%
400 日以上,未滿 500 日 43 14.286%
200 日以上,未滿 300 日 33 10.963%
300 日以上,未滿 400 日 32 10.631%
100 日以上,未滿 200 日 31 10.299%
900 日以上,未滿 1000 日 24 7.973%
500 日以上,未滿 600 日 23 7.641%
700 日以上,未滿 800 日 18 5.980%
600 日以上,未滿 700 日 17 5.648%
800 日以上,未滿 900 日 11 3.654%
未滿 100 日 7 2.326%
表 4‐1‐18 顯示,若細分不同地區法院之審理期間,北部法院平 均審理日數為 602.316 天;中部法院平均審理日數為 847.261 天;南 部法院平均審理日數為 684.640 天;東部法院平均審理日數為 746.545 天;外島法院平均審理日數為 414 天。
表 4‐1‐18 不同地區法院審理時間之描述性分析
項目 地區 樣本數 平均數 標準差
審理日數
北部 157 602.316 468.994 中部 23 847.261 629.510 南部 100 684.640 440.939 東部 20 746.545 281.907 外島 1 414.000 .
表 4‐1‐19 示,犯罪行為人受羈押情事之案件計 26 件,佔整體比 例之 8.638%,其餘 275 件無此情事,佔整體比例之 9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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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19 犯罪行為人受羈押與否之描述性分析
項目 類別 次數 百分比
羈押與否 是 26 8.638%
否 275 91.362%
表4‐1‐20顯示,在羈押事由方面,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下同)第1款被羈押的案件數有1件,佔3.846%;第2款的有1件,佔 3.846%;第3款的有14件,佔53.848%;同時因第1款和第3款被羈押的 案件有2件,佔7.692%,因第2款和第3款被羈押的案件有6件,佔 23.076%,因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被羈押的案件有2件,佔7.692%。
可知以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重罪)為羈押事由者佔最多數,其 次為同時以第2款和第3款(保全證據與重罪)為羈押事由者佔次多數。
表 4‐1‐20 犯罪行為人受羈押事由之描述性分析
項目 類別 次數 百分比
羈押事由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 1 3.846%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 1 3.846%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 14 53.848%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3 款 2 7.692%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3 款 6 23.076%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3 款 2 7.692%
表4‐1‐21顯示,在羈押時間方面,羈押2個月的案件有5件,佔 19.234%,羈押3個月的案件有1件,佔3.846%,羈押4個月的案件有3 件,佔11.538%,羈押5個月的案件有10件,佔38.460%,羈押7個月的 案件有4件,佔15.384%,羈押9個月的案件有2件,佔7.692%,羈押13 個月的案件有1件,佔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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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21 犯罪行為人受羈押時間之描述性分析 項目 個數 百分比
羈押月數 2 5 19.234%
3 1 3.846%
4 3 11.538%
5 10 38.460%
7 4 15.384%
9 2 7.692%
13 1 3.846%
三、犯罪行為人性別
表 4‐1‐22 顯示,犯罪者為男性的案件有 283 件,佔整體比例的 94.02%;犯罪者為女性的案件有 18 件,佔整體比例的 5.98%。
表 4‐1‐22 犯罪行為人性別之描述性統計
項目 類別 樣本數 百分比
犯罪行為人性別 男 283 94.020%
女 18 5.980%
四、法官性別
表 4‐1‐23 顯示,在審判長性別方面,以男性審判長居多,共 240 件,佔整體比例的 79.734%;女性審判長為 18 件,佔整體比例的 20.266
%。
表 4‐1‐23 審判長性別之描述性分析
項目 類別 樣本數 百分比
審判長性別 男 240 79.734%
女 61 20.266%
表 4‐1‐24 顯示,在受命法官性別方面,以男性居多,共 180 件,
佔整體比例的 59.8%;女性為 121 件,佔整體比例的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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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24 受命法官性別之描述性分析
項目 類別 樣本數 百分比
受命法官性別 男 180 59.800%
女 121 40.200%
表 4‐1‐25 顯示,在審判長與受命法官之法官性別組合方面,以均 為男法官者最多,共 139 件,佔整體比例的 46.179%;其次為男性審 判長搭配女性受命法官,共 101 件,佔整體比例的 33.555%;再者為 女性審判長搭配女性受命法官,共 33 件,佔整體比例的 10.965%;
最少的是女性審判長搭配男性受命法官,共 28 件,佔整體比例的 9.302%
表 4‐1‐25 法官性別組合之描述性分析
項目 類別 樣本數 百分比
法官性別組合
男男 139 46.179
男女 101 33.555
女女 33 10.963
女男 28 9.302
五、法院地理區域
表 4‐1‐26 顯示,從法院區位分析,以北部法院審理案件數(155 件,佔整體比例的 51.495%)最多;其次為南部法院審理的案件數(100 件,佔整體比例的 33.223%);再次者為中部(23 件,佔整體比例的 7.641
%)與東部法院(22 件,佔整體比例的 7.309%)。
表 4‐1‐26 各審理法院暨審理法院區域案件數之描述性分析
項目 類別 次數 百分比
各審理法院案件數 台北 25 8.306%
板橋 88 29.236%
士林 7 2.326%
基隆 8 2.658%
桃園 24 7.973%
新竹 3 0.997%
苗栗 6 1.993%
台中 8 2.658%
彰化 6 1.993%
南投 3 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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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 22 7.309%
嘉義 8 2.658%
台南 17 5.648%
高雄 44 14.618%
屏東 9 2.990%
宜蘭 2 0.664%
花蓮 3 0.997%
台東 17 5.648%
金門 1 0.332%
各審理法院區域案件數 北部 157 52.495%
中部 23 7.641%
南部 100 33.223%
東部 20 6.309%
外/離島 1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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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量刑因素對量刑輕重之差異分析
本節所探討的主題以判決結果、法定量刑因素、非法定量刑等因 素做為自變項,探討其在徒刑、褫奪公權與緩刑量刑輕重上是否有顯 著的差異存在。依據資料類型,進行「T 檢定」(T‐test)或「單因子變 異數分析」(one‐way ANOVA)進行考驗,以驗證相關之假設。若單因 子變異數分析 F 值達 0.05 的顯著水準,則針對顯著水準之各變項進 行 Scheffe 事後比較,以分辨變項中不同項目之差異性。茲分述如下。
第一款 刑法第 57 條之法定因素
一、犯罪行為人犯罪動機與量刑高低之 T 檢定
表 4‐2‐1 顯示,行為人犯罪動機在徒刑、褫奪公權、緩刑量刑高 低之平均數、標準差與 F 值。由本表可知,行為人犯罪動機在有期徒 刑與緩刑部分達到顯著差異。可推知犯罪動機是法官決定量刑之可能 因素。
表 4‐2‐1 犯罪行為人犯罪動機與量刑高低之差異表 層面名稱 犯罪行為人犯
罪動機 樣本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值 Sig.
徒刑日數
經濟困窘 13 1839.692 1130.987
3.147 0.015*
貪圖利益 274 2816.204 1399.846 上級指示 1 1980.000 ‐
其他 5 1404.000 1241.000 未敘明 8 2167.500 1375.497
褫奪公權 日數
經濟困窘 13 1190.769 810.128
1.416 0.229 貪圖利益 274 1616.533 761.904
上級指示 1 720.000 ‐ 其他 5 1440.000 804.984 未敘明 8 1440.000 769.712
緩刑日數
經濟困窘 13 332.308 680.859
3.210 0.013*
貪圖利益 274 97.248 389.763 上級指示 1 0.000 ‐
其他 5 648.000 591.540 未敘明 8 225.000 636.396
*p<0.05 **p<0.01 ***p<0.001
‧
徒刑日數 是 180 2818.478 1394.2741.324 否(預謀) 121 2599.752 1421.572
褫奪公權 日數
是 180 1568.000 766.866
‐0.539 否(預謀) 121 1616.612 769.012
緩刑日數 是 180 112.000 405.028
‐0.381 否(預謀) 121 130.959 448.182
*p<0.05 **p<0.01 ***p<0.001
是 126 2757.111 1501.752
0.277 否 175 2711.429 1338.814
褫奪公權日數
是 126 1609.603 800.612
0.423 否 175 1571.657 743.460
緩刑日數
是 126 88.571 374.639
‐1.083 否 175 141.977 453.221
*p<0.05**p<0.01***p<0.001
‧
徒刑日數 有 9 2500.000 1268.986‐0.498 無 292 2737.658 1412.470
褫奪公權日數 有 9 1671.111 613.442
0.331 無 292 1584.966 771.770
緩刑日數 有 9 0.000 0.000
‐0.862 無 292 123.308 428.222
*p<0.05**p<0.01***p<0.001
職務上之行為 112 2283.482 1022.237
12.262 0.000 違背職務之行為 185 3028.465 1530.360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犯之 4 1470.000 787.655 褫奪公
權日數
職務上之行為 112 1415.893 677.170
6.894 0.001 違背職務之行為 185 1706.324 799.364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犯之 4 900.000 207.846 緩刑日
數
職務上之行為 112 147.857 467.397
1.795 0.168 違背職務之行為 185 95.368 377.214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犯之 4 450.750 899.501
*p<0.05**p<0.01***p<0.001
‧
要求 17 2705.294 1990.264
0.044 0.957 期約 11 2612.727 1267.581
收受 273 2736.872 1375.095 褫奪公
權日數
要求 17 1355.294 667.815
0.870 0.420 期約 11 1669.091 928.671
收受 273 1598.718 766.052 緩刑日
數
要求 17 105.882 436.564
0.070 0.933 期約 11 163.909 542.631
收受 273 118.692 417.783
*p<0.05**p<0.01***p<0.001 數方面,連續犯(2960.828 日,約 8.11 年刑期)較單純犯一罪者(2385.728 日,約 6.54 年)多 1.57 年,褫奪公權日數多 0.46 年,均已達顯著差異,
可推知犯罪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數乃為影響法官量刑之可能因素。
表 4‐2‐7 犯罪行為數與量刑高低之差異表
層面名稱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Sig.
徒刑日數 單純一罪 125 2383.728 1413.090
6.801 0.001 連續犯 145 2960.828 1382.485
褫奪公權 日數
單純一罪 125 1469.600 801.956
3.377 0.035 連續犯 145 1637.586 682.510
緩刑日數 單純一罪 125 146.904 468.698
0.896 0.409 連續犯 145 114.207 415.050
*p<0.05**p<0.01***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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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犯罪行為人人數與量刑高低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表 4‐2‐8 顯示,行為人人數在褫奪公權日數與緩刑日數方面呈顯 著性。經 sheffe 事後分析,在褫奪公權日數方面,以人數為 2 人的量 刑重於犯罪行為人人數為 1 人的案件;在緩刑日數方面,以人數為 3 人的量刑重於犯罪行為人人數為 4 人以上的案件。
表 4‐2‐8 犯罪行為人人數與量刑高低之差異表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Sig.
徒刑日 數
1 人 2581.22 1458.733
1.143 0.332 2 人 2900.29 1387.201
3 人 2517.10 1950.313 4 人以上 2835.51 1135.886
褫奪公 權日數
1 人 1445.53 774.195
4.225 0.006 2 人 1807.83 832.015
3 人 1373.55 780.827 4 人以上 1649.39 663.351
緩刑日 數
1 人 87.41 368.594
4.778 0.003 2 人 193.04 550.762
3 人 325.26 583.062 4 人以上 36.73 255.814
*p<0.05**p<0.01***p<0.001
九、犯罪行為人收賄價額與量刑高低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表 4‐2‐9 顯示,不同犯罪行為人收受財物總價額範圍在徒刑與褫 奪公權上的量刑高低有顯著的差異存在。若以法官主觀認定收受價額 為自變項,量刑高低為依變項進行探討,表 4‐2‐10 顯示,不同行為人 收賄價額在徒刑與褫奪公權上的量刑高低有顯著的差異存在;接著進 行 Scheffe 事後分析,結果顯示,在徒刑日數方面,收賄價值不高的 量刑上明顯的低於收賄價值不菲以及未提及的案件;在褫奪公權日數 方面,收賄價值不菲案件的量刑上明顯的高於未提及的案件;而未提 及收賄價值案件的量刑上明顯的高於價值不高的案件,可推知法官主 觀認定行為人收受價額為影響法官量刑之可能因素。
‧
5.247*** 0.000 1 萬元以上,未達 10 萬元 37 2917.297 1419.479 1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 萬元 39 3355.385 1666.206 500 萬元以上,未達 1000 萬元 15 2979.333 1475.710 1000 萬元以上 13 3655.385 1488.649
褫
6.727*** 0.000 1 萬元以上,未達 10 萬元 37 1488.649 641.535 1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 萬元 39 2113.846 809.966 500 萬元以上,未達 1000 萬元 15 1944.000 930.843 1000 萬元以上 13 2353.846 813.199
緩 刑 日 數
未達 1 萬元 63 228.619 582.985
1.661 0.069 1 萬元以上,未達 10 萬元 37 48.649 295.918
‧
14.692 0.000 價值不高 62 1900.645 1155.964
未提及 185 2956.789 1435.887 褫奪公權
日數
價值不菲 52 1910.769 860.045
13.043 0.000 價值不高 62 1215.161 655.926
未提及 185 1611.405 723.449
緩刑日數
價值不菲 52 69.231 349.531
0.473 0.623 價值不高 62 139.355 457.949
10.344 0.000 部分繳回 1 2880.00 .000
未繳回 266 2852.32 1394.876 褫奪公
權日數
全部繳回 29 1204.14 860.045
4.652 0.010 部分繳回 1 1080.00 655.926
未繳回 266 1639.44 723.449 緩刑日
數
全部繳回 29 447.00 349.531
9.991 0.000 部分繳回 1 .00 457.949
未繳回 266 86.63 431.578
*p<0.05**p<0.01***p<0.001
‧
徒刑日數 有 13 2008.154 1109.831
3.613 0.058 無 288 2763.160 1411.835
褫奪公權日數 有 13 1301.538 771.253
1.896 0.170 無 288 1600.451 765.443
緩刑日數 有 13 276.923 675.961
1.891 0.170 無 288 112.521 407.573
*p<0.05**p<0.01***p<0.001
是 66 1368.273 951.833
36.656 0.000 否 219 3134.018 1276.293
部分承認,部分否認 7 3248.571 1237.624 未提及 9 2500.000 1132.872 褫奪
公權 日數
是 66 1094.091 671.011
13.284 0.000 否 219 1728.950 747.885
部分承認,部分否認 7 1542.857 451.284 未提及 9 1800.000 623.538 緩刑
日數
是 66 518.227 752.807
33.195 0.000 否 219 8.233 121.632
‧
的量刑高低有顯著差異。犯後態度良好者之平均徒刑日數為 1384.452 日,約 3.79 年,態度不佳者之平均徒刑日數為 3168.495 日,約 8.68良好 62 1384.452 991.810
51.809 0.000 不佳 206 3168.495 1265.460
判決書未提及 33 2525.758 1279.836 褫奪
公權 日數
良好 62 1065.968 633.392
25.796 0.000 不佳 206 1779.515 695.192
判決書未提及 33 1369.091 915.548 緩刑
日數
良好 62 493.597 735.249
38.392 0.000 不佳 206 17.490 176.925
判決書未提及 33 54.545 313.340
判決書未提及 33 54.545 31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