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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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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第一款  研究方法及樣本蒐集   

        本文採內容分析法為研究方法,內容分析法是透過量化技巧與質 的分析,以客觀和系統態度,對文件內容進行研究與分析,藉以產生 該項文件內容的環境背景,及其意義的一種研究方法。 

 

        在樣本蒐集部分,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裁判書查 詢」為樣本蒐集工具,勾選「判決」為裁判類別,檢索字詞輸入「賄 賂」查詢,再逐一剔除行賄罪及其他非屬受賄罪之案件。第二審因僅 對上訴部分進行事實審,判決理由恐不若第一審詳盡,而第三審為法 律審,故此二審級均不納入研究範疇。基於上述條件與限制,本文研 究樣本共 301 筆(同一判決字號內有多數被告者,各為一獨立樣本),

判決字號如附件 1 所示。 

第二款 編碼  

        樣本蒐集完畢後,擷取判決書中每個符合研究架構設計的變項定 義,將符合的文字轉換成數碼,計算其出現頻率以及彼此之間的關聯 性,即所謂的編碼工作。 

 

本文以觸犯受賄罪之各種法定與非法定量刑因素為自變項,以第 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案件之刑度為依變項。

        在法定量刑因素部分,區分為〈刑法〉第 57 條(刑罰之酌量)及〈刑 法〉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加重及減輕規定兩部分;非法定量刑因 素部分,僅以判決書所能發現者為限,整理出犯罪行為人之社會地 位、審理時間、犯罪行為人性別、法官性別、法院地理區域等五大變 項。 

 

        在第 57 條方面,探討犯罪之動機、目的(經濟困窘、貪圖利益、 

上級指示或其他因素)、犯罪之手段(是否臨時起意、與行賄者的關係、

是否主動提出賄賂情事、犯罪人數、是否為職務上行為、犯罪階段、

犯罪態樣、犯罪行為數)、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是否有前科記錄、

於服職機關是否有不良記錄、婚姻狀況)、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收 賄財物種類、收賄財物總金額、收賄財物總價值、財物是否繳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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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認定收受財物價值、犯罪行為人之經濟情況)、犯罪後之態度(是否 坦承犯罪、坦承犯罪之時間點、是否翻供)對量刑之影響。 

 

        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加重及減輕規定方面,探討

〈刑法〉第 58 條(罰金之酌量加重事由)、〈刑法〉第 59 條(刑之酌減 事由)、〈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自首自白之減刑事由)、〈貪污治罪條 例〉第 12 條(輕微案件之減刑事由)對量刑之影響。 

 

        在非法定因素方面,探討犯罪行為人社會地位(服職機關層級、

擔任職位、官等)、審理時間(審理日數長短、是否被羈押及羈押事 由)  、法官性別、犯罪行為人性別及法院地理區域(北部、中部、南部、

東部、外島)對量刑之影響。 

 

        在判決結果方面,以判決主文宣告犯罪行為人觸犯法條為準,依 照條文規定區分成六種:觸犯〈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刑法〉第 123 條、〈貪污 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判決結果區分有期徒刑、褫奪公權、罰金、可易科罰金、緩刑 共五種,徒刑以日數為計算單位罰金以萬元為計算單位。 

 

        依照前述分類,製作編碼簿(附件 2),針對欲研究樣本,進行編 碼,完成後進行統計分析工作。表 3‐2‐1 為編碼簿之說明。 

   

表 3‐2‐1    受賄罪量刑研究之編碼簿說明   

判決基本資料 

變項  編碼說明 

研究案件編號  按照審判案號年度(92‐98)、法院編號(01 到 21)

及案件號(001‐      )起編   

案件判決案號  輸入案件判決案號 

     

判決結果 

變項    編碼說明 

判決主文宣告犯罪行為人觸犯法條 依照條文規定區分成 6 種: 

觸犯〈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填寫(後述以「=」

表示)1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2 

1000 萬元以上=14 

全部繳回=1,部分繳回=2,未繳回=3(未提及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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斟酌〈刑法〉第 59 條犯罪行為人 情有憫恕情形 

是=1,否=2 

犯罪行為人被發覺情形  審酌是否有〈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及〈刑

法〉第 62 條之情形: 

檢調機關偵辦=1,自首=2  犯罪行為人所得(圖)利達新臺幣

五萬元 

審酌是否有〈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 之情形: 

是=1,否=2   

   

非法定量刑因素 

變項  編碼說明 

是否為公務員  是=1,並註明有公務員身分之犯罪行為人服職職稱 

否=2   

犯罪行為人服職身分  整理出 22 種經法務部統計最有可能發生貪瀆案件之人員

136,編號從 1‐22  :  中央政府首長及主管=1  縣市政府首長及主管=2  鄉鎮市政府首長及主管=3  公立醫院醫療人員=4    一般公務人員=5  監理人員=6  海關人員=7 

殯葬業管理人員=8  稅務(稽核)人員=9  環保(稽核)人員=10  消防設施(稽核)人員=11  監獄管理人員=12  警察=13 

司法人員=14    建管人員=15  鄉鎮市民代表=16  立法委員=17  縣市議員=18 

政府採購或公共工程委員=19  河川砂石管理人員=20 

非公務員=21  替代役男=22 

服職機關層級  中央主管機關層級=1 

各縣市機關層級=2         

136 整理自「97 年台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資料來源:法務部全民反貪資訊網「相關研究」

欄,http://www.moj.gov.tw/mp.asp,2009 年 8 月 20 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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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村機關層級=3 

擔任職位  主管=1  ,非主管=2   

官等  簡任  =1,薦任=2,委任=3 

   

審理時間 

變項  編碼說明 

審理日數  從起訴日到判決日,以日計算(1 個月以 30 日計) 

審理日數長短 100 日為一區間,區分犯罪行為人受審理日數長短:

未滿100 日=1 100 日以上,未滿 200 日=2 200 日以上,未滿 300 日=3 300 日以上,未滿 400 日=4 400 日以上,未滿 500 日=5 500 日以上,未滿 600 日=6 600 日以上,未滿 700 日=7 700 日以上,未滿 800 日=8 800 日以上,未滿 900 日=9 900 日以上,未滿 1000 日=10 1000 日以上=11

羈押情事  是=1,並註明被羈押月數 

否=2 

羈押事由  參酌〈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列三款事由,區分

成 6 種犯罪行為人可能被羈押之事由: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1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2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3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3 款=4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3 款=5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3 款=6   

 

性別 

變項  編碼說明 

犯罪行為人性別  男=1,女=2 

法官性別  (依審判長─受命法官順序) 

男男=1,男女=2,女女=3,女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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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理區域 

變項  編碼說明 

法院名稱  臺灣共 21 所地方法院,從 01‐21 進行編碼: 

台北地院= 1    板橋地院= 2    士林地院= 3    基隆地院= 4    桃園地院= 5    新竹地院= 6    苗栗地院= 7    台中地院= 8    彰化地院= 9    南投地院=10  雲林地院=11    嘉義地院=12 台南地院=13    高雄地院=14  屏東地院=15  宜蘭地院=16    花蓮地院=17    台東地院=18  金門地院=19  連江地院=20    澎湖地院=21 

審理法院區域  分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及外島,依序從 1‐5 進行編碼:

北部=1,中部=2,南部=3,東部=4,外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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