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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量刑文獻探討

第二章 影響量刑因素之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國外量刑文獻探討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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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外量刑文獻探討

第一款 法律社會學之觀點          

        法律社會學者 D.black 提出一套解釋及預測法律行為之理論,其 理論核心有三:社會關係(含垂直與水平面向)、規範(文化與組織面向) 與社會控制,即區分五個預測法律變向之社會生活面向83。也就是,

要預測與解釋法官、檢察官、警官等執法行為之因素,可以由下列五 個面向之指標加以進行: 

 

一、社會階層(social stratification):指兩造之社會地位與財富差距,

是一種垂直面向(vertical aspect)。法律量的變化與社會階層數成 正比(law varies directly with rank),個人的社會階層直接反映其需 要法律或受到法律規制之需求,且當一個社會愈先進、愈富裕,

其階層就愈細密,社會分工就愈複雜,法律的數量也就愈多,但 是規制下階層的法律數量卻會高於規制上階層的法律數量,實務 上亦顯示不同階層者面臨訴訟時,上階層者較具優勢,可能較容 易獲得釋放或較輕量刑。

二、社會型態(morphology):指兩造之社會關係遠近,是一種水平面 向(horizontal aspect)。法律量的變化與人際關係之親疏,呈現曲 線型之關係,關係愈親密法律量愈少,而另一方面關係愈疏遠,

法律之密度亦愈少。就訴諸法律的程度而言,關係愈親密的個 體,愈容易尋求法律外途徑解決紛爭;就執法的嚴厲性而言,關 係程度愈不親密者,執法便愈嚴厲與確實,反之愈寬鬆,例如警 察對於和自己關係愈親近的人,包括親戚、朋友或同僚,其執法 行為愈趨寬容。

三、文化面向:指社會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法律數量伴隨著文化而 增減,一個地區文化的豐富性與文明度直接反應法律的制定數 量,當文化愈多元時,法律數量便會減少;而法律規範內容與數 量往往反映當地之主文化,在法實踐上,非屬主文化群體之行為 人(犯罪行為人)面臨訴訟時,往往較主文化群體之犯罪行為人更 容易受到嚴厲之懲罰,也就是說,行為人刑罰之嚴重性取決於兩 造之間文化程度差異,而且法律規範多寡往往與行為人文化程度 成反比,而與被害者文化程度成正比;此外,文化中若有和解原 諒之觀念者,愈容易採行法律以外之途徑解決紛爭。

       

83Black, Donald J, supra note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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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面向:指兩造之一方以組織或個人之身分進入司法體系時,

所遭受之待遇有所差異,組織憑藉其資源較個人容易訴諸訴訟途 徑獲得利益或是較低程度之懲罰。法律量之多寡,與組織程度成 正比,因此政府組織程度愈嚴密,法律規範強度便愈強;而從法 律規範之對象來看,規範組織程度較不嚴密之團體的法律數量,

會多於規範組織程度嚴密者。

五、規範面向:即當事人的其他社會控制力量之強弱。例如家庭、學 校、宗教、組織等,都會影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法律數量與 社會控制之強弱成反比,也就是說社會其他制約人們的力量愈 強,就愈不需要透過法律進行制約。

法官身為社會脈絡與關係中的社會人,其量刑決策自然會受到社 會脈絡與社會關係之影響,學者周愫嫻根據前者理論指出法官之社會 角色、居住地區之社區價值、法院組織等,都會影響法官如何看待或 關照自我決定之他人,社會關係提供角色之參考軸線,社會脈絡則提 供規範軸線,該兩條軸線交互作用而產生法官審判決策行為84。         在審理受賄案件時,本文以為,影響量刑的社會關係面向可能包 括法官與犯罪行為人的角色互動及犯罪行為人本身因素,例如法官面 對類似案件但職位高低不等的行為人,是否會給予差異裁量;規範面 向表現在地區文化對於貪污之容忍度、執法者對於杜絕與懲罰受賄者 犯行之正義感強度、當地文化價值觀與執法者是否有差異、犯罪行為 人在該訴訟中可運用之訴訟資源多寡等85;而在社會控制面向,犯罪 行為人是否有前科紀錄,或情節嚴重程度,均可能影響刑罰輕重。 

 

        綜上所述,企圖檢視法官審理受賄罪量刑因素之實然面時,本文 選擇具體指標來進行操作,從判決文中,彙整除法律規定外,尚有可 能影響受賄罪量刑之因素,假設如下: 

 

一、犯罪行為人之社會地位(服職層級、職位高低、官等高低):     

        社會地位差異可能影響執法過程及結果。本文假設犯罪行為人之          身分,因其服職機關層級(中央、縣市或鄉鎮市)、擔任職位(是否          為主管職)以及官等不同,所被授予之義務與權力有所差異,故          欲以服職機關層級、擔任職位與官等為社會地位之具體變項,探                討是否對法官量刑有所影響。 

       

84周愫嫻,前揭註 7 文,頁 35。 

85沈上凱,前揭註 15 文,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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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理期間: 

        從釐清事實以求公正審判的觀點,速審速結往往對公平正義較為          有利,案件拖得愈久,犯罪事實常愈難清楚,也會影響刑罰長短;       

        鑑於受賄案件較其他案件較為複雜之特性,往往拉長審理時間, 

        在此情形下,審理期間長短與量刑高低之關聯性尚待研析。 

 

三、犯罪行為人性別因素:

伴隨社會結構改變,女性與社會整合程度提升,學者對於性別與 法律判決之研究範圍,亦拓展到女性犯罪這塊領域。性別生理及 生涯特質之差異,是否會獲得不同的刑罰,亟待討論。

四、法官性別因素:

男女性別特質、社會化過程、工作與生命經驗,是否在進行審判 時也會分別從不同的觀點切入,做出有別於彼此的決策,伴隨著 女法官比例的增加,成為另一個備受關注的議題,特別是涉及與 性別有關之案件類型時,受賄罪是否有此傾向,值得觀察。

五、法院地理區位: 

        都市化或社會脈絡會影響刑事法庭的決定,換言之,違反法律或          規則的犯罪行為人在不同地區可能受到不同的對待,若收受價額          是量刑評斷的參考,則收受同一價額之受賄案件是否因地域差異          而獲迥異量刑,值得探討。 

 

第二款 犯罪行為人社會地位與量刑之關係  

        社會地位86對法律判決結果的影響始終是西方犯罪學研究的經典 議題,自從 1970 年代以來,學界對於相關議題對社會的影響效應及 其對法律判決的影響,便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種族與性別)87。早 期研究(1960‐1970)經常指出社會階級/種族與法律判決大體上是彼此 互有關聯的兩項變數88,因此形成了一派支持此一論點的學說。就犯 罪類型而言,謀殺、強姦或其他暴力犯罪,差異最大,而在涉及財物 的犯罪上,則較無差異89;後來的研究(從 1970 年代晚期到 1980 年代 中期)發現,當罪名的嚴重程度與犯罪行為人前科紀錄被控制之後,

       

86社會學家多半以教育程度、收入、職業或族群做為判斷社會經濟地位高低之操作性定義。王振      寰編,社會學與台灣社會,巨流出版社,二版,2003 年。 

87D'Alessio,S.J.& L. Stolzenberg, Socioeconomic Status and the Sentencing of the Traditional Offenses ,J.Crime & Delinquency.Vol.21,No.1(1993).pp61-77.

88Parker, White Collar Crime and Punishment:The Class Structure and Legal Sanctioning of Securities Violation, Am. Sociol. Rev. Vol.50,No.2(1985).pp302-316.

89  Michael Argyle 著,陸洛譯,社會階級心理學,巨流圖書,頁 249,1997 年 3 月。 

90 Bernstein, Inene Nagel, Willian R. Kelly & Patricia A. Doyle, Sociological Reactions to Deviants : The Case of Criminal Defendants, 42 m. Sociol.l Rev.748,749 (Oct.,1977).

91 Bernstein, Inene Nagel, Willian R. Kelly & Patricia A. Doyle, supra note 63. p749.

92 臺灣近年來因社會結構變遷,學者開始針對越南、泰國、中國籍等新興族群在台短暫或永久 Threat, and Sentencing of Habitual Offenders, Criminology,Vol.36,No.3    (Spring,1998).pp481‐ ‐512.   

95Myers, Martha, Economic Inequality and Discrimination in Sentencing, Social    Forces.:746‐766. 

(1987). Lizotte ,Alan J, Extra‐Legal Factors in Chicago’s Criminal Courts:  Testing the Conflict Model of  Criminal Justice, 25 Social Problems.564,564‐580(1978).   

96歧視少數族群犯罪行為人的原因,通常是因為犯罪行為人與少數民族的刻板印象產生關聯所導

Punishment Cost of Being Young, Black, and Male, Criminology, Vol.36,No.4(1987).pp76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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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謀殺案與強暴案,確實持續有重判的傾向97。   

從社會權力中的歧視模式分析,上層社會者較有辦法在訴訟中取 得有效的法律資源、從審判他們的中產階級中取得同理心、從法官的 角度認為其社會名聲受損已獲得應有的處罰,並預測應該不會再犯類 似犯行等,因而獲得較低刑罰;犯罪衝突理論也預期上層社會犯罪行 為人在司法審判前會受到更寬厚對待的原因,主要在於,與上層社會 的犯罪行為人相比,居於下層社會地位的犯罪行為人乃對上層權力階 級之利益形成了更多的象徵性的威脅,法院會更有警覺性地去處理具 有高社經背景的犯罪行為人,以避免惹出政治風波,弄得一身腥98。 惟有不同見解認為,關於社會特徵與刑罰裁決間的關連性之結論應在 法律變項被控制之情形下才得以成立,如罪行嚴重程度與前科紀錄等 法律變項才在決定犯人刑罰上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發現黑人與社經 地位較低者受到較嚴酷之刑罰可能僅表示其為較嚴重的犯罪者。 

 

        但事實上,跟法院相比,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人在政治權力上很 難比法院更有力,只有非常少數的中產或上層社會階級犯罪行為人有 這麼大的政治權力讓法院吃不了兜著走,因此,這樣的假設必須要在 有這種權力跟沒有這種權力的犯罪行為人之間,也就是下層階級與中 產或上層階級之間做比較,才能得出前述結論,至於不同階級之間的 界定標準為何,則是另一項需要被細緻化的課題99。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差異可能與研究地區的脈絡有關100。Wheeler,  Weisburd,與 Bode 在一個 1982 年所做的大型研究結果指出,白領犯 罪行為人在法庭上往往被判得比下層社會犯罪行為人更嚴重101。經由 訪談法官瞭解其對於犯罪行為人社經地位之看法,在法官因素方面,

部分法官對於有錢人犯罪感到特別義憤填膺;因為這類犯罪行為人在 社會與經濟地位上具備顯著的優勢,應肩負起更高的道德責任,而無

部分法官對於有錢人犯罪感到特別義憤填膺;因為這類犯罪行為人在 社會與經濟地位上具備顯著的優勢,應肩負起更高的道德責任,而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