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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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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款 司法改革的鴻流          

        國家制定法律僅促使規範獲得法正當性,惟規範之有效性更有賴 是否為人民所信服並接受,據以確立法治基礎,故法律本身雖為解決 社會衝突、實現正義的手段之一,若法之運用嚴重悖離人民法感情基 礎,反而成為製造衝突的武器1。 

 

        臺灣近年在司法改革的藍圖之下,政府與民間團體均活躍進行各 項法制政策、法治觀念建立及司法成效調查等,其善用各項研究方 法,在調查民眾法治觀、對司法信賴與滿意度及司法行政改革等,有 一定成效。這樣的研究其實蘊含反思性,也就是司法制度是否能被遵 循者認可,不是官方說了算,往昔司法體系及其從業人員給人民保 守、權威的刻板印象,但在民主開放的浪潮下,嘗試把司法從古老的 巢臼中搬到孕育新氣象的社會脈絡下觀察,結合法律人及非法律人的 思維,透過社會生活經驗的釋放重新檢視國家司法系統的實踐性格是 否具備正當性與有效性,這樣的制度才不會淪為獨斷。 

 

        對實際運作的相關事實準確掌握,是變革的必要作業2,除了蒐 集非法律人對於法律經驗事實的認知,直接涉入司法執行體制的法 官、律師、當事人等,對於同一事件的理解與體認亦值得檢視。社會 學者達倫道夫(Ralf    Dahrendorf, 1928‐ )運用統計方法,對西德法官審 判多數為中下階級被告之妥適性進行研究,開啟「法官社會學」

(Richtersoziolgie)之視野,並為後來德國的司法程序社會學及司法改革 奠定深遠之根基,包括研究法官背景特徵對於審判、調解及量刑輕重 等立場的相關性;其他如訴訟時間長短的經驗研究、各項法律程序及 援助的法案及機構等。美國法律心理學者對現實法庭審判的研究,包 括兩部份,一部份是研究各類審判活動參與人在法庭中的作用問題;

一部分是開庭審判之前形成的案卷對裁定與量刑的影響問題。結合跨 領域專業知識進行各項司法實證,說明了司法工作既被賦予正義的象 徵,為確保符合社會期待,必應受公開檢視,無論是對於現有體制提 供監督與制衡,抑或期盼司法能與時俱進,均屬必要且正當。 

       

1林端,司法社會學對台灣司法改革的影響,全國律師,第 3 卷第 8 期,頁 28,2000。 

2林端,前揭註 1 文,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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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刑事司法量刑思潮           

        法官行使刑罰權的過程中,除認事用法,還包括決定如何科處刑 罰,其中量刑如何符合刑罰目的,使刑事犯罪行為人獲得公正適當之 刑罰裁量,乃是最重要卻也是最困難的階段,若量刑不當甚至違法,

不但無法獲致刑罰預期功能,反而可能造成反效果3。   

        德國刑法學者 F.  Von  Liszt 曾謂:「刑罰裁量權是法官在黑暗中摸 索的偶然與隨心所欲的決定」,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Stephen G, Breyer 曾感慨:「一個人要在監牢中待多久,似乎要看法官在量刑審判當天 吃了甚麼早餐而定4。」美國著名學者 Frankel 研究聯邦法院 48 位法 官對同一搶劫銀行案件之量刑意見中發現:宣告刑平均為 10 年多,

但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 18 年,而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 5 年5;1974 年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對 50 位法官針對 20 件真實案例改編的案件 進行量刑,結果呈現極大差異,特別是在一件勒索案當中,法官量刑 範圍從最輕量處 3 年監禁刑到最重量處 20 年監禁刑,併科 6,500 美 元罰金不等6。這些都說明了量刑裁量是一個跨法律體系的共通難 題;量刑是審判最終也是最重要的階段,相同案件因不同法官量刑之 刑度天壤之別,其主要原因在於每位法官對於量刑之心證有評價上之 差異,但對被告無疑是一種「突襲性的量身訂作」,顯難彰顯司法希 冀透過刑罰進行對犯罪人之社會復歸功能及正義標準之樹立。 

 

        我國刑罰採取相對法定刑,法官須參酌具體案件於法定刑度內量 刑;惟依照我國司法實務,量刑方法多採取低度量刑法,尤其是有最 低法定刑的罪名更加明顯,通常是由最低法定刑往上加 2 個月來遞加 量刑7,造成宣告刑有偏低情形。 

 

       

3蘇俊雄,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評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六五五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 

第 54 期,頁 169,1999 年 12 月。 

4林山田,論刑罰裁量,刑事法雜誌,第 21 卷第 1 期,頁 2‐3,1997  年 3  月。 

5林吉鶴、劉建成、郭振源,法官量刑專家系統,台大法學論叢,第 22 卷第 1 期,頁 281,1992  年 12 月。 

6美國研究發現,法律規定雖是影響判決結果的最主要因素,但有些法律規定外之因素,例如陪 審團審判定罪、種族、性別等,也是一樣重要的因素。這些因素,特別是種族因素,在法官判 刑時所造成的影響極為有限的論調下形成鮮明的對比,該差異說明邏輯形式化的準則雖然很重 要,但是主觀的、法律之外的因素也同樣具有影響力。Ulmer, Jeffery T & Kramer, John H, Court Communities under Sentencing Guidelines:Dilemmas of Formal Rationality and Sentencing Disparity, Criminology, Vol.34,No.3 (1996). pp385-398.

7周愫嫻,妨害性自主罪之期刊之實證研究,載: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八),法務部犯罪    研究中心編印,頁 21‐66,2003 年;朱竹青、吳靜瑤、陳仙桃,違反著作權法量刑概況分析, 

  司法院統計處編印,2002 年;林佩儒,從法定刑到宣告刑─法官量刑行為研究,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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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法制經驗上,我國早年學說研究及實務焦點多致力於刑罰裁量 之學理研究,或釐清〈刑法〉第 57 條法定刑內科刑參酌事項及第 59 條法院酌減考量事項8,對於量刑拘束性之問題,自民國 70 年起,最 高法院判例始陸續提出解釋9,惟多在闡述量刑權乃法官自由裁量權 限,認為只要在法定刑度內,即難謂有違法之虞,縱有判例指出法官 裁量時必須注意成文或不成文之「量刑法則」,若有裁量不當或不合 理之情事,即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但對於量刑法則之內涵,究應如 何具體審理,仍無實質的判例解釋。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7655 號 判決,進一步提出判斷濫用裁量權之的違法界線之詮釋,即必須符合 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的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 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違法10,此 項見解雖可說明最高法院已經開始注意到量刑法則的符合性問題,惟 前述高達憲法層次的理論規範,仍有待具體內容之補充,否則仍淪為 空中樓閣,在此之前,實務界倚賴自由裁量之保護傘,法官無須對外 公開裁量過程,檢視目前已公開上網之判決文理由,確顯少針對犯罪 行為人刑罰裁量之種類、加重或減輕之原因等各條法定裁量事由仔細 交代。監察院於 92 年公布「法官及檢察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專 案調查研究報告」,其中有訴訟經驗的民眾,僅 33.9%認為法官判決 理由已充分達到讓當事人信賴其判決正確之地步,41.2%認為判決書 就「事實經過」與「爭議點」已善盡查明及瞭解之責任,48%認為法 官在判決書上所採信為「認事」、「用法」及「斷罪」的證據,符合「證 據法則」所應遵守不得違背一般人的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39.7%相 信法院判決正確11,說明當判決書內之「自由心證」無法受當事人或 客觀第三人公允,所謂的裁量適當合理與即失之量尺12。   

 

       

8吳景芳,量刑基準之研究,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2  年;沈明倫,刑罰裁量法則 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 年;劉國斯,論法官之刑罰裁量權,文化 大學碩士論文,2001 年。 

9如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6696 號判例:「量刑輕重及緩刑之宣告,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 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 80 年台非字第 473 號判例指出:「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 部性界限內,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10最高法院86 年台上字第 7655 號判決:「對刑事被告如何量定其刑及是否宣告緩刑,為求個案 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官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 仍 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 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故意失出,尤其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 違法」

11監察院,法官及檢察官辦案濫用自由情形專案調查研究報告,自版,2003 年。 

12蘇俊雄,前揭註3 文,頁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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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我國量刑實證研究的開展  

      我國在司法行政部時期,即曾經司法研究會研擬關於竊盜、賭博、

交通及違反票據法案件量刑參考資料,內容包括界定影響量刑輕重用 語之涵義、明定量刑等級與標準等13,司法院亦曾多次函示法院應該 妥適量刑,並召開量刑相關檢討會議,討論如何將量刑合理化14。   

        民國 80 年 12 月 4 日聯合晚報頭條新聞報導:「法官量刑,司法 院擬提供統一標準」,派遣調部辦事法官林錦芳赴美考察,顯示我國 司法部門對當時法官量刑嚴重分歧之問題,已有所關切與重視,慎重 考慮訂定量刑統一基準15。至民國 94 年到 95 年間,又陸續派遣法官 至美國進行該國量刑準據相關研究16,研討我國建立量刑準據之可行

        民國 80 年 12 月 4 日聯合晚報頭條新聞報導:「法官量刑,司法 院擬提供統一標準」,派遣調部辦事法官林錦芳赴美考察,顯示我國 司法部門對當時法官量刑嚴重分歧之問題,已有所關切與重視,慎重 考慮訂定量刑統一基準15。至民國 94 年到 95 年間,又陸續派遣法官 至美國進行該國量刑準據相關研究16,研討我國建立量刑準據之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