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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專任輔導教師設置與職掌

本節分別從國中小學校輔導工作演進、專任輔導教師設置與職掌加以探討。

壹、國中小學校輔導工作演進

輔導工作在 1968 年,國民中學暫行課程標準中,增列「指導活動」時間,設置

「指導工作推行委員會」,聘用執行秘書及「指導教師」,當時的輔導概念是「指導」

為主,1983 年將「指導活動」改稱「輔導活動」。而 1975 年 8 月教育部頒訂「國民 小學課程標準」時,國民小學輔導活動才有了較大幅度的開展,課程標準中增列了「國 民小學輔導活動實施要領」一項。關於國小輔導室人力配置方面,1979 年《國民教 育法》頒布施行,在第 10 條中明確規定「國民小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人員;國民中 學應設輔導室。輔導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聘兼之,並置輔 導人員若干人,辦理學生輔導事宜」,確立九年國民教育的法令依據,並使國民中小 學的輔導組織呈現新的面貌。

而教育部為因應社會發展之需要,於 1991 年 2 月函頒「教育部輔導工作六年計 畫」,從「培育輔導人才」、「充實輔導設施」、「整合輔導活動」、「擴展輔導層面」等 多方面著力,以計畫性之措施,帶動輔導工作發展。從 1991 年 7 月貣到 1997 年 6 月分三階段實施。其計畫總目標是結合家庭、學校、社會及國內外資源,建立全面輔 導體制,統整規劃輔導工作發展,以減少青少年問題行為。

1991 年至 1998 年六年間,教育部大量調訓導師、認輔教師等,針對青少年暴力、

濫用藥物、性冒險、自殺等問題加強輔導計畫與方案之實施,推出方案有「璞玉專案」、

「春暉專案」、「百合專案」,以及「朝陽方案」;此外,並推動青少年自殺防治的「生 命教育」和預防暴力的「兩性帄等教育」,也邀請各大學協助「攜手計畫」之推展(引 自許育光,2013)。

教育度於 1996 年 12 月 2 日完成「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是為我國近十餘年 來教育改革的藍圖。特別在學生輔導的部分列入發展適性適才的教育:帶好每一位學 生一節的十二項具體作法中的第 8 項建議中,指出應以輔導代替管理的原則,統整目 前中小學訓導與輔導資源,並增設專業人員。國中小輔導工作在第一期諮議報告書中 即已提到建立校際輔導網絡,為發揮諮商輔導功能,應按區域條件建立校際輔導網 路,設置臨床心理、諮商輔導與社會工作人員,共享專業人員的支援,使人力資源充 分運用,以便學校的輔導制度能發揮應有的機能;1997 年 6 月函頒「青少年輔導計 畫」,以加強辦理校園心理衛生教育、中輟學生復學輔導、人權教育、品德教育、生 命教育、性別帄等教育、法治教育及強化學校學務功能等為主。教育部於 1998 年頒 訂「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方案」與「教訓輔三合一方案」。

而教育部 2000 年公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將國中小的輔導活 動、童軍教育和家政課程等合併於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之中,至此輔導教師之訓練更為 廣泛與多元(引自許育光,2013);2001 年函頒「教育部推動生命教育中程計畫」;2004 年公布「性別帄等教育法」、2005 年發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2006 年 另推動「友善校園總體營造計畫」,期望健全輔導體制並落實學校輔導工作;強調之 重點如學生輔導、關懷中輟學生、性別帄等教育、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三級預防、

正向管教、人權法治教育、公民教育實踐及品德教育等議題。此計畫在 2012 年修正 為「教育部推動友善校園計畫」。

教育部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及所屬國民中小學確依《國民教育法》及「國民小學與 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落實學校輔導人力編制,特於 2008 年訂 頒「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明定各級國中 小學校應設置輔導教師且擔任輔導工作之輔導教師可減授部分時數(每人每週減授兩 節),此為兼任輔導教師制度的開端。

2010 年因校園霸凌事件之嚴重致使社會輿論壓力強烈譴責,迫使當局正視學童 之高度輔導需求,教育部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修正公布,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 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依 照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需置專任輔導教 師一人;二、國民中學每校需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相 關規定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貣施行,於 5 年內逐年完成設置;新增第 6 項規定,國民 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 55 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如社工師、心理師)1 人;增列第 7 項規定,

規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所屬學校實際需要統籌調派 之;其所屬國民中小學校數合計 20 校以下者,置 1 人,21 校至 40 校者,置 2 人,

41 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除此之外,立法院更於 2014 年 11 月 12 日公布施行《學生輔導法》。明定學校應 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工 作,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 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於第十一條規定,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 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 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

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 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以 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

2015 年 10 月 15 日年更訂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公報,2015),明 定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之資格:一、 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輔導、諮 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同 時具輔導(活動)科或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中小學合格教 師證書;國民中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

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一) 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二) 修畢輔 導四十學分。(三) 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學生輔導法》的立法具有重大的意義,更使得專任輔導教師備受到關注,專任 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的配置從 2017 年 8 月 1 日貣逐年增加,並由中央主管 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自此,長久以來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才得以落實,

也進一步表明了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國中小輔導工作的重視。

貳、專任輔導教師的設置與職掌

根據教育部(2015)教育資料顯示目前國中小學校總數 3366 所,而專任輔導教師 編置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貣施行,於 5 年內逐年完成設置,以每校一位專任輔導教師 為例,目前在國小擔任專任輔導教師的人數佔 21.19%,顯示台灣各級學校的專任輔 導教師分配不均勻,主要是因為專任輔導教師制度才剛貣步還不健全,以至於影響國 小輔導人力資源失衡,而大部分國中學校雖已符合一校一位專任輔導教師,仍需依照 學生輔導法逐年設置輔導人力(如表 2-1-1)。

而《學生輔導法》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輔 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或同時具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

書、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方才能擔任專任輔導教師一職 (行政院公報,

表 2-1-2 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掌功能表

表 2-1-3 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