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專利及專利權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專利及專利權

專利是企業研發實力和無形資產價值的體現,在各國所公開公告的專利當 中記載著各個發明人和公司企業的研發技術資訊。本章首先介紹專利及專利 權,包括專利的意義、我國專利制度、分類、申請要件等,作為專利分析的基 礎,接著探討本篇參考和運用的專利分析方法,最後介紹我國金融產業歷年來 之發展,以及金融科技如何影響現在和未來的金融產業。

壹、 專利基本介紹

專利是一種智慧財產權,用以保護人類智慧創作的成果。發明人為維護其 創作和發明,向政府機關申請核發,用以排除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 賣、使用、或進口其發明的權利。政府為促進科學及產業發展,而以專利制度 鼓勵、保護發明人利用其發明,讓發明人揭露其發明與創作予社會大眾,而政 府給予發明人相應的報酬即為授予專利權,即在一定期間獨占實施和處分其創 作發明成果的權利。在我國,當發明人有一創作或發明時,為了保護和享有其 創作發明之權益,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之規 定,繼而授與專利權。我國專利制度是採先申請制度,先提出申請並取得專利 權者,方能獲得保障。

專利法為國內法,專利權利為屬地主義,欲取得各個國家之專利,原則上 應向各國申請,取得專利權,始受各國專利法制之保護(林洲富,2014)。專利 權屬於無體財產權,其發生、移轉、消滅、侵害,和特定之有體物無直接相關 (謝銘洋,2014)。縱使專利權所表彰之製造物有出售、轉讓等處分行為,專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權本身並未隨之而移轉。專利權的內涵有其經濟利益和價值,在現今產業的競 爭中,擁有專利權通常代表企業在產業的優勢與競爭力。

政府賦予發明人專利權,其具有實質意義如下:一、發明人願意將其發明 創作的成果公開出來與公眾分享(陳哲宏、陳逸南、謝銘洋、徐宏昇,1999);

二、對特別犠牲獨家秘密的創作,而由法律授予於一定期間內享有排除他人未 經其同意而利用其發明之權利。

一、 專利制度之功用

專利制度的功用可分為以下七項(楊崇森,2003):

(一)鼓勵發明創新;(二)促進經濟與科技發展;(三)使新技術早日公開;

(四)提供研發在經濟上有效之誘因;(五)易於吸收外國投資或技術移轉;

(六)促進技術資訊之交流;(七)有助於開發替代性技術。

由此可見,專利權除了給予發明人專屬排他權利之私益外,同時亦 增進了公共利益的發展。例如我國設立專利制度的目的即為鼓勵、保 護、利用發明之創作,提升產業科技水準,以促進產業發展(專利法第 1 條),以下進一步說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

(一)鼓勵:依照專利法第 144 條規定,授權經濟部訂定發布「發明創作 獎助辦法」,藉以獎勵表揚傑出發明人,鼓勵國人發明與創作風氣。

(二)保護:透過法定專利制度給予創作人一段期間之排他權利,防止其 創作發明遭他人仿冒、盜用,保護個人及企業之創作發明成果。如其專 利權遭受侵害,可依法訴請法院排除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三)利用:專利權可由專利權人自行實施,或透過授權方式授權他人實 施。專利獲准後,其技術內容須公告於專利公報,讓他人知悉,避免他 人重複投入研發,浪費研發資源,亦可使創作者基於公告之專利技術,

做進一步研究發展(劉國讚,2014)。

專利制度必須考慮創作人和公眾利益的平衡,若過度保護專利權 人,反而會造成阻礙技術發展進步的情形發生(劉國讚,2014)。專利制 度的目的即在於鼓勵創新和避免壟斷並扼殺競爭之間取得良好的平衡1

二、 專利權之分類

目前我國的專利種類可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 利」三種(專利法第 2 條),以下介紹我國之專利種類與其定義:

(一) 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 21 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 作。」而依照專利法逐條釋義所述,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中固有 之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凡具有新穎性及產業利用性之高度 技術思想之創作,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 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按專利審查 彙編所述,非屬發明之類型包括:自然法則本身、單純之發現、違反 自然法則、非利用自然法則、依個人之天分及熟練程度始能達成之個 人技能、單純之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均不符合發明之定 義。非法律上所排除之發明項目,依專利法規定申請所取得之發明專

1 Bonito Boats v. Thunder Craft Boats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利權,專利權人享有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 實施其發明之權。

(二) 新型專利

按我國專利法第 104 條之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 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參照專利法逐條釋義所 述,新型專利係指利用形狀、構造或二者之結合,而提出新技術組合 之創作,能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新型與發明最大 不同在於技術層次的高低,以及新型之標的僅限於物品(劉國讚,

2014),不像發明,還包括無形之技術方法,也不像設計著重於物品 外觀。依專利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之專利權,享有自申請日起算十二 年屆滿之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新型創作之權。

(三) 設計專利

凡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 之創作,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供產業上 利用而無法律上所排除之項目,依專利法申請取得之權利稱為設計專 利權(專利法第 121 條),而享有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專有排除他 人未經同意而實施其設計創作之權。

設計必須是對於物品外觀設計上之創作(謝銘洋,2014),著重於物品 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亦即是應用於物品外觀之 具體設計,以提高物品質感、親和力,賦予更高的審美價值,而與技 術性無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三) 地域性

在無特殊國際條約的情況下,專利權的有效範圍只限於授予專利權的 國家之內(陳達仁、黃慕萱,2002)。單一國家批准的專利僅在該國具有 效力,欲取得多國專利權的保護,必須分別在各個國家取得專利,這 是專利申請的屬地主義。而現今因為科技進步,產業跨國專業分工,

以及網際網路和電腦軟體等新技術的實施較不受疆界限制,各國對於 專利權之境外效力有更多的討論和新規範,使得專利地域性逐漸改變 (謝祖松,2015)。

四、 專利申請與要件

專利申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發明階段、專利申請階段、專利獲准階 段(林洲富,2014)。在發明階段,發明人應該了解何者可以申請專利、專 利有幾種、取得專利的方式、與如何檢索專利資料等;在專利申請階段,

發明人應該了解何時該進行專利申請、如何撰寫專利說明書、誰是專利申 請人、專利審查的原則與制度,與專利的審查流程;在專利獲准階段,發 明人除須面對領取專利證書的相關條件與手續,還要熟知如何行使專利 權、發明人能否自行製造發明的產品、專利之侵權分析,與撤銷專利等相 關事項。

我國欲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具備三項要件,即有資格申請專利,取 得專利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三) 進步性6

指該發明、新型、設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不能輕易完 成者。所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一虛擬之人,

指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備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且 能理解、利用申請時之先前技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

五、 專利說明書內容

專利說明書記載之實體要件是指必須遵守之要件為「發明說明書應明 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 容,並可據以實現」。專利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應記載之事項主要包括 發明名稱、摘要、發明說明與實施方式等,茲分別說明如下(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2013):

(一) 名稱:視專利申請案的標的而定,必須符合發明或創作的主題,即需 與申請之專利內容相符。

(二) 摘要:應以簡明扼要的文字加以說明,敘述發明創作的構造或方法,

其字數則視每個國家而定,例如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不得 超過 250 字。

(三) 先前技術:就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加以記載,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 之相關資料。

6 即不具有專利法第 22 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四) 發明內容:此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 技術之功效。

(五) 實施方式:就一個以上發明之實施方式加以記載,必要時得以實施例 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

(六) 圖式簡單說明: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一項第五款,其有圖式者,

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及其主要元件符號。

(七)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 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其中之請求項又稱權利項(Patent claims)包括獨立項(independent claim)與附屬項(subordinate claim)。獨立 項應敘明申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 項號次及申請標的,以及所依附請求項之外的技術特徵(陳省三、蔡若 鵬、魯明德、劉宗燁、王乾又,2011)。

六、 國際專利分類(IPC)

國際專利分類是根據「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The 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所編製,於 1971 年法國斯特拉斯堡簽訂,目的是為了提供專利文件一致的專利分類,是目 前國際間應用最廣泛的專利文獻分類檢索工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5),官方語言是英文和法文。於 1975 年 10 月 7 日起開始實施,起初 每 5 年更新一次,由 IPC 專家委員會負責修訂;現在則依照不同版本定期 和不定期更新,最新的版本可在 WIPO 官方網站上取得。

IPC 一共分為五個等級:部(Section)、大類(Class)、次類(Subclass)、主 目(Main Group)、次目(Group)。智財局網站可以檢索方式查詢國際專利分

IPC 一共分為五個等級:部(Section)、大類(Class)、次類(Subclass)、主 目(Main Group)、次目(Group)。智財局網站可以檢索方式查詢國際專利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