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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金融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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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及辦事處的審核機制均大幅放寬(曾國烈,2005)。截至 2003 年底,我國銀 行家數由開放前的 24 家倍增至 52 家,總分支機構家數達到 6,343 家,以總人 口數來看,平均服務人數為 3,550 人,遠較日本、新加坡的 5,000 人為少(王鶴 松,2003)。

政府在開放新商銀設立時,對於金融機構產生過度競爭的衝擊始料未及,

因而未有退場機制的規劃,致使在 1998 年後成為政府處理金融問題的重大負 擔。金融自由化後,金融機構總數急速增加,各個金融機構的競爭更趨激烈,

且基層金融機構在監理上未落實,又有組織上的問題與地方金權政治的介入,

使得部分基層金融機構衍生出許多問題(于宗先 & 王金利,2005)。

2000 年台灣首次政黨輪替,民進黨政府針對金融機構體質趨向惡化,不良 債券與資本不足的嚴重性,認為金融改革有其必要,遂於 2002 年 6 月 17 日 召集各金融相關首長與學者,成立「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提出「一次 金融改革」。財政部實施「258」金融改革政策,要求金融機構在 2 年內打消 壞帳,將逾期放款比率降到 5%以下,並且將資本適足率維持在 8%以上,前者 主要目的在於改善銀行的受款信用品質,也同時降低逾放金額,另外,後者的 主要目的在於資本適足率則是為了提升其資本品質,以穩定金融環境與品質(王 鶴松,2003;黃景沂、莊晋祥,2012)。財政部對金融機構管理的基本策略為

「業務從寬,財務從嚴」,而銀行也利用其超額盈餘部份,努力於呆帳的轉 銷,即使產生虧損也需完成。為達成「258」目標,政府透過建立金融重建基金

(RTC)機制整併問題金融機構、相關法令的修訂與獎勵金融機構等方式,來 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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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為「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部份條文修正」、

「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以及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透過修正相關金融法條,得以讓重新塑造一個新的 台灣金融環境,並於 2002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藉此一次金融改革 順應了國際化金融潮流趨勢。(吳孟道、林建甫,2014)。

而在各方政策相互配合下,使得本土型金融危機得以稍稍解除,整體金融 環境亦獲得改善(曾國烈,2005),如提升資本適足率,此可帶動存款與放款之 消費者的相關福利(黃景沂、莊晋祥,2012)。此次的金融改革也讓台灣的金 融產業與市場達到初步的穩定(陳尚懋,2007)。

貳、 二次金融改革

2002 年 7 月行政院成立「金融改革專案小組」,為國內進行金融改革工 程,並為國內之金融環境打底,建立我國的金融法制基礎。在此時期為因應臺 灣金融問題,成立了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其組織架構整理如圖 3 所示:

圖 3 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組織圖(資料來源:金管會銀行局網站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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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構具國際競爭力之金融環境,推動短、中、長程金融改革,由當時 的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擔任金融改革專案小組召集人,財政部部長李庸三擔任 執行秘書,下轄五個工作小組分別為銀行工作小組、保險工作小組、資本市場 工作小組、基層金融工作小組及金融犯罪查緝小組,小組成員由各相關業務主 管機關首長、10 位學者專家等,共 21 位委員所組成,負責推動各項興革措施 (王鶴松,2003;曾國烈,2005)。金融改革專案小組分別負責銀行、保險、資 本市場、基層金融及金融犯罪查緝等改革工作計畫。小組將「建構有效處理銀 行逾期放款機制」、「加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營造銀行有利經營環 境」、「強化金融監督管理」等四項列為重點議題,共提出 63 項具體改革建 議。

2004 年 6 月行政院以一次金改為基礎,成立「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小 組」,進行我國第二次金融改革,以興利為目的,推動金融整併,期望能透過 此一方式替國內經濟環境注入活力並提高我國金融環境之效率及國際競爭力。

「二次金改」的四大目標包括:(1)在 2005 年底前促成 3 家金融機構市 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2)2005 年底前將 12 家官股金融機構數 w 目至少減為 6 家,(3)2006 年底前國內十四家金控公司的家數整併為 7 家,(4)2006 年 底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上市。總統並裁示各相關部門 一定要依據行政院財經首長多次會議的結論進行,務必排除一切的困難與障礙 立即推動,以便迅速提升金融市場的效率化與國際化的程度。在政府制定條件 及時間標準之下,二次金融改革正式揭開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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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做為我國第二次金融改革的基礎,根據此基礎與架構提出「健全總體金融 環境」、「推動區域籌資中心」、「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多樣化金融 服務」,以及「強化金融市場體質」之五大發展策略,其更延伸出 51 項具體實 質上的實施措施,也包含了 160 項相關搭配的法令與須注意事項。

隨著改革持續進行下,針對金融環境的現況、各界反應和檢討成效,行政 院再次提出「金融市場套案計畫」。對二次金改所秉持之「開放」、「創新」

及「效率」三項原則,以及四大目標作出調整方案,此計畫可以說是二次金改 之延伸。計畫內容針對金融環境各面向之特色作出具體的政策性規劃,包含銀 行、證券以及保險業等三個產業,以求提升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效率,其架 構如圖 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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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金融市場套案計畫架構圖(資料來源:行政院 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 畫)

其八大計畫之具體目標分別包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

1. 銀行市場結構重整:降低公股銀行市占率,提昇金融市場效率。

2. 發展固定商品收益市場:目標計畫於 2007 年至 2009 年,證券化市場發行餘 額自 3,000 億元增加至 4,500 億元;財富管理市場資產規模由 60,000 億元增 加至 80,000 億元;固定收益商品市場交易量自 3,500,000 億元增加至

4,500,000 億元。

3. 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目標計畫於 2007 年至 2009 年,年金保險保費 收入自 640 億元增加至 700 億元;個人死亡險平均保額自 90 萬元增加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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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展國際債券市場:預計 2009 年累計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發行額達新台幣 1,000 億元。

5. 加速金融業國際化:目標計畫於 2007 年至 2009 年,營業收入含 OBU 自 1,500 億元增加至 2,200 億元;稅前盈餘含 OBU 自 500 億元增加至 700 億 元。

6. 提高股票市場法人投資比重:估計 2009 年底股票市場法人交易及持股比重 將達到法人與外資交易比重分別為 30%及 20%;持股比重分別為 60%及 35%。

7. 增加優良企業上市(櫃):目標計畫於 2007 預計當年增加掛牌之上市櫃家 數合計 70 家,2008 年 85 家,2009 年 95 家,共計 250 家。

8. 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金融產業賦稅環境

針對第二次金融改革的主要成效說明如下:

1. 從銀行整併案為例,在第二次金融改革過後的一年,玉山銀行已完成 9 件併 購案。

2. 在金融市場走向國際化之部分,廢除 QFII 制度,以及修改相關金融法令制 度,使得 MSCI 於 2005 年 5 月 31 日將台股限制投資因子由 0.75 調升至 1,

亦即此可吸引到更多的外資投注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之中,外資累積匯入金額 從 2004 年底的 801 億美元,到 2005 年提升至 964 億美元,此外資持股台股 總市值已超過原本預計在 2008 年預設的目標值,由此可說明二次金融改革 對於台灣金融市場帶來的具體幫助。

3. 於商品創新之部分,資產證券化累計發行量已經在 2005 年 8 月達到 1570 億 元,也超出原本的預期目標。

4. 在增修法規部分則完成了「金融機構合併法」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 及管理條例」等 12 項法律,相關研訂及修正行政命令也都高達 60 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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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金融體系規定,對於金融改革產生相當大的助益。

綜上所述,雖然有部分改革政策的執行成效受到質疑(謝明明,2005),透 過二次金融改革加速金融市場銀行的整併,與結構的調整,加速台灣金融業市 場的競爭性,以及帶領台灣金融市場邁向國際化。

參、 我國金融體系 一、 金融機構類型

我國金融機構之範圍包括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

信託業、和金融控股公司等10,而金融服務則為各金融機構所提供之各項服 務,概列如下:

表 3 我國金融機構與服務項目

金融機構 服務項目

銀行 存款/外匯、基金、投資、保險、信用卡、繳費、個人信貸、房 屋貸款、財富管理、網路銀行、企業收付、一般/貿易融資、應 收帳款、資本市場、履約保證…

保險 人壽保險:生存保險、死亡保險、生死合險、健康保險、

產物保險:汽車保險、火災保險、運輸保險、責任保險、工程 保險、其他財產保險

證券 證券承銷、證券經紀、證券自營

10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4 條: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

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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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銀行發展概況

在銀行部分,傳統的商業銀行營業項目主要為存款和放款業務,即扮演資 金仲介者的角色,一般而言傳統銀行業務最常見的獲利指標為「利差」,或稱 加碼(make-up),也就是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之差。由於利差高低不僅代表商 業銀行的績效,更反應了承擔風險的能力,所以經營者需藉由良好的資產管理 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授信品質等來達成最佳的獲利績效,因此利差對於銀行的 重要性不言而喻。

台灣金融市場規模有限,過多的銀行彼此競爭有限的市場,造成銀行業過 度飽和(overbanking),加以我國銀行同質性高,對金融商品創新的能力普遍 不足,因此獲利主要仍仰賴傳統存放款利差貢獻,在利率自由化的誘導下,促 使各家銀行業者皆以降低價格為主要競爭手段,導致授信品質持續下降,經營 績效降低(曾國烈,2005)。主管機關為改善金融市場因過度飽和所引發的過度

台灣金融市場規模有限,過多的銀行彼此競爭有限的市場,造成銀行業過 度飽和(overbanking),加以我國銀行同質性高,對金融商品創新的能力普遍 不足,因此獲利主要仍仰賴傳統存放款利差貢獻,在利率自由化的誘導下,促 使各家銀行業者皆以降低價格為主要競爭手段,導致授信品質持續下降,經營 績效降低(曾國烈,2005)。主管機關為改善金融市場因過度飽和所引發的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