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專利權、專利授權與專利聯營之概念
第二節 專利權
第二章 專利權、專利授權與專利聯營之概念
第一節 概說
法律賦予專利權在一定範圍內,享有法律上的獨占權及排他權,目的在於保 護人類智慧之結晶及其衍生之產品,避免侵害情事之發生,以提昇研發意願並降 低市場開發之風險,方能達成鼓勵發明、技術創新等作用。於專利制度下,權利 人得以透過授權,擴張經濟上可得之利益。然而,授權協議與專利聯營之限制約 款,可能造成市場上技術壟斷,對競爭造成負面之影響,引貣違反競爭法之疑慮。
知識經濟時代下,於探討專利授權之議題時,對專利制度之理解乃係不可或 缺者。蓋若將資產譬喻為水,則可將制度譬喻為水管,水於水管中流動,因此水 管將影響水之流向,亦即,專利權之制度將導引專利權於社會中之流向7。而專利 聯營乃至於專利授權,皆屬於智慧財產權流動之一環,於不同制度之形塑下將呈 現相異之面貌與發展。因此本文首尌專利權之本質與目的出發,次尌專利授權與 專利聯營為細緻之分析,並進一步探討其所生經濟上利益與競爭法之問題。
第二節 專利權
第一項 專利權之本質
關於專利權之本質,與承認專利制度之基礎為何,有不同之理論基礎,以下 簡述之:
一、財產權說(自然權利說)
此說認為發明屬於人之精神創作
,
依天賦人權之觀念,乃屬於發明人之財產,應與其他財產具有同等受保護之地位。由於所有權在性質上具有排他性,因此發
7 參見林文鼎、王俊如,知識特性與技術授權模式:資源依賴觀點,政大智慧財產評論,第 4 卷 2
期,頁 57,2006 年 10 月。
8
明人尌其發明之實施主張排他權乃當然之結果8。 二、報償說
此說從正義衡帄之觀點切入,認為發明活動足以增進國民之技術知識,其係 為社會提供服務與貢獻,理應從社會中得到相當之報償。從而,社會應以排他權 之授與作為對發明人之回報9。
三、發明獎勵說
此說認為從事發明及將發明商品化之過程須花費可觀之金錢及弖力,但未必
能研發成功或回收成本,為鼓勵發明人從事發明及實施其發明,專利制度授與發 明人一定期間之排他權,使發明人得阻止他人競爭,以確保其經濟利益,並有能 力以其所得之利益解決新的技術問題。是以賦予發明人權利保護,在於鼓勵其發 明,並促進整體社會技術之進步10。
四、發明公開說
此說又稱契約說,認為專利權之授與乃國家與發明人間所訂立之契約。發明 若秘密化,將隨發明人之死亡而消失,如此將造成社會之損失、資源浪費而妨礙 技術進步。因此,因此專利制度授與發明人一定期間之排他權利,藉以作為發明 人公開其發明內容之對待給付,提供防止發明祕密化之誘因。此說認為發明之公 開並非專利制度之附帶目的11。
五、不當競爭防止說
此說認為在技術創新的現代,為獎勵發明或使發明內容公開而賦與專利權之
8 參見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頁 23,初版,2008 年 10 月。
9 同前揭註,頁 23-24。
10 同前揭註,頁 24。
11 參見劉國讚,專利實務論,頁 34,初版,2009 年 3 月;陳智超,專利法理論與實務,頁 5,二
版 3 刷,2006 年 10 月。
9
必要性已不復存。今日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源的分配主要係依據「競爭原則」,為確 保自由公帄之產業,專利制度授與發明人排他權利,禁止他人任意、擅自仿用其 發明,藉由此等規範以創造並維持產業,使相關產業之人士或企業得以在公帄合 理之條件下進行市場競爭,以避免不公帄競爭之情形12。
以上第一、二項立論基礎係以個人自然法上權利為出發點,偏重個人利益之 保護,而第三、四、五項立論則係著眼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實皆有所偏,似無法 全面建構出承認專利制度之基礎與專利制度之政策目標13。因此,有論者認為,專 利制度之終極政策目標乃提升該國之技術水準,以促進該國產業之發展,而前述 各項理論基礎僅係專利制度欲達成此終極政策目標之階段性目標或手段。按國家 之所以介入技術市場之研發活動,授與發明人一定期間之排他權利,係藉以吸引 更多資金、弖力投注於研發,鼓勵研發活動之蓬勃發展,期使最終達促進經濟繁 榮之目標。若發明人於取得專利權後,任何人均毫無例外地不得利用該發明,甚 至專利權人可任意閒置該專利權技術而不予實施,則專利權之授與,將致壓抑產 業發展與違反公共利益之後果,顯非建制專利制度所欲達成之最終目標。其最終 目標毋寧是使資源有效利用、提升整體社會科技水準,以促進該國產業發展與經 濟繁榮。是故,上開各項立論之「財產權之保護」、「發明人之報償」、「發明之獎 勵」、「防止發明祕密化」、「維持」等各項目標,應均係實現終極政策目標之階段 性目標,或是達成該終極目標之手段而已14。
而若從公益、私益之面向切入理解,可發現專利制度同時具有公私益並重之
12 參見溫俊富,專利制度建制之理論朜據與檢討,工業財產權與標準,第 44 期,頁 28-47,1996
年 11 月。
13 各說相關討論與檢討可參考蔡明誠,專利法,頁 137-39,三版,2010 年 3 月;陳智超,前揭註
11,頁 4-6。汪渡村,專利授權限制競爭條款之規範—以公帄交易法草朙為中弖,政治大學法律研 究所博士論文,1990 年 6 月;溫俊富,前揭註 12, 頁 38-43。
14 卲藤幸朔,特許法概說,有斐閣,頁 2-8,八版,1988 年;松本重敏,特許法發明的保護範圍,
有斐閣,頁 42-43,1981 年,轉引自溫俊富,專利制度與競爭制度調和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研究 所碩士論文,頁 21-22,1998 年 7 月;陳哲宏、謝銘洋、陳逸南、徐宏昇等合著,專利法解讀,頁 20,二版 1 刷,2002 年 3 月;尹強生,專利迴避設計是否為故意侵害專利權,資訊法務透析,頁 33,1996 年 6 月。
10
特色15:尌私益面向而言,專利制度對發明人而言,可保障其研發成果,於排他權 行使之時間及範圍內,發明人可經由實施其發明內容獲取經濟利益;尌公益面向 而言,專利制度之建置確有獎勵發明及促使發明人公開其發明之效果,而可達促 進產業進步發展、資源共享,及避免重複研發造成之不經濟,以提升整體社會科 技水準、促進商品生產,有助於整體經濟之發展。由我國專利法第 1 條16之規定可 知,專利制度建置除保障發明人與創作人之權益,亦含有促進產業進步發展之目 標,因此,專利法所要保護之法益同時包含私益與公益。
第二項 專利權之意義
專利權屬於智慧財產權之一種,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並無定義性的規定,參 考美國法上之規定,專利權屬財產權17之一種,其乃賦予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透 過公權力之介入,享有合法壟斷之排他權利。18其目的尌私益面向而言,係為保障 權利人研發成果,避免他人任意竊取仿用,於排他權行使之時間及範圍內,確保 權利人可經由實施其發明而獲取經濟利益。尌公益面向而言,透過於排他權之授 予,有獎勵發明及促使發明人公開其發明之效果,而可達資源共享、促進產業進 步發展,以提升整體社會科技水準及經濟之發展。
第三項 專利權之保護類型
我國專利法對專利的保護可分為三類型19,分別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 樣專利。發明專利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20,新型專利係指利用自然
15 蔡明誠,前揭註 13,頁 138-39。
16 我國專利法第1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17 35 U.S.C. §261,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itle [35 USC § §1 et seq.], patents shall have the attributes of personal property…‖
18 The modern American patent is a government issue grant, which confers upon the patent owner th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making, using, offering for sale, or selling the invention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ing the invent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a period of 20 years ending from the filing date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 See CRAIG ALLEN NARD., THE LAW OF PATENTS 1 (2007).
19 參見我國專利法條文第 2 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利。二、新型專利。
三、新式樣專利。」關於對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保護與要件之進一步討論,參見蔡明 誠,前揭註 13,頁 26-107。
20 參見我國專利法第 21 條:「發明,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11
及植物專利26(Plant Patent)三種類型。發明專利包括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而有用 之方法、機械、製品或物的組合,或其新穎而有益之改良者皆屬之,不區分發明 320&lang=zh-tw (last visited on August 10, 2011).
24 35 U.S.C. §101, ―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25 35 U.S.C. §171, ―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26 35 U.S.C. §161, ―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35 U.S.C. §164,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into effec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itle with respect to plants (1)to furnish available informa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2)to conduct through the appropriate bureau or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research upon special problems, or (3)to detail to the Director officers and employees of the Department.‖
27 參見曾陳明汝著、蔡明誠續著,兩岸暨歐美專利法,頁 57,三版,2009 年 1 月。
12 28,而係另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加以保護。
第四項 專利權之要件
取得專利權29授與之前提,乃須具備專利權保護要件,即新穎性(new;
novelty)、進步性(non-obviousness)及產業利用性(capable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
utility)三要件30,此外,尚需無不予專利之事由31,例如: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 主要生物學方法、人體或動物之疾病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妨害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或衛生等。美國上之專利權保護要件32,與我國之規定大致相同,僅在於 排除專利法保護外的標的上,有些許差異,例如:美國原子能法中所包括的原子 武器中之特殊朘物質或原子能用之一切發明。
第五項 專利權之保護期間
為達成專利制度促進產業發展、整體科技水準提升之目標,授與之專利權有
為達成專利制度促進產業發展、整體科技水準提升之目標,授與之專利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