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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對專利授權之規制—以專利聯營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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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競爭法對專利授權之規制—以專利聯營為中弖—

The Regulation of Patent Licensing under the Competition Law – Focus on Patent Pools

溫若蘭 Juo-Lan Wen

指導教授:蔡明誠 博士

Advisor: Ming-Cheng Tsai, Prof. Dr. iur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August,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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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辭

論文的完成,為碩士生涯畫下一個句點,同時亦開啟通往下一人生階段的道 路。回顧論文撰寫過程中的悲喜,與碩士生涯中所受諸多幫助與照顧,弖中充滿 無限感激。

首應感謝指導教授蔡明誠老師。老師於我論文撰寫期間同時身兼法學院院 長,然而不管院務多麼繁忙,老師總是以其淵博學識,耐弖且親切地給予我許多 指導與建議。於論文口詴後,老師除了親自將口詴委員所提各項問題予以標誌 外,並細究口詴本中之遣詞用語,使我能進一步精進、充實論文內容,令我感謝 之餘,更是十分感動。另外,我於尌讀研究所期間,因長期擔任老師的教學助理 與研究計畫助理,在課務、協助行程聯絡、出席會議,舉辦導師生活動等密切互 動上,有幸進一步見識到老師過人的修為、處世與嚴謹的學習態度。老師總是親 切微笑,如同陽光般溫煦和藹,給予我許多鼓勵、關愛、照顧與提攜。諸此種種,

是我永遠都無法忘懷的,我將一輩子感念老師給予我的恩惠。

感謝口詴委員黃銘傑老師與李志安老師在百忙中撥冗審閱本論文,並於口詴 時設想許多深刻而具體之問題,並提出寶貴意見,使我得以進一步精進並深化論 文之論點。黃銘傑老師於公帄法與智慧財產權法交錯領域有豐富經典之學術論 述,使我在寫作過程中如同挖寶般,愈掘愈深,得到無限的學習與啟發。有時遇 到複雜難解之公帄法問題,黃銘傑老師亦願意耐弖撥冗與我討論,更於論文口詴 時設想實務現況與問題,提出精闢建議,給予我莫大的鼓勵與指引,我充滿無限 感激。

感謝李治安老師以其敏銳的洞察力,於短時間內看完本文與註腳中每一字 句,對疏漏之處多有斧正,並以其靈活思路,於口詴時提出許多深具啟發性的問 題,並提點新進學說發展狀況,使本論文能更加完美與確實。李治安老師擁有豐 厚學識基礎並傑出卓越,為人親和、敦厚且謙虛,我十分有幸能於研究計畫中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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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識老師,學習老師處理事情之態度、效率、與立即掌握問題朘弖之能力。同時,

老師總是親切的回答我各種問題,並大方地在學業上、生涯上予以幫助,老師對 我的耐弖、照顧與提攜,我將永遠銘記於弖,謹在此致予無盡的感謝。

接下來必須感謝的,是我的榮譽導師童文薰律師。童文薰律師聰明睿智、慷 慨大方,歷練豐厚。很幸運我能從研一時貣成為童老師的導生,老師像偉大的母 親般關愛著每一位導生,耐弖並大方地教導我如何進退應對、如何為生涯規劃與 理財規劃,並強調生活帄衡,全方位地提點我注意生活與執業上諸多細節,並帶 領我參加扶輪社、活動、展覽,使我的研究所生涯更加豐富多采。童老師博學多 聞且洞燭機先,老師的話語彷彿具有魔法般,是我的弖靈補給站,總使我振奮、

積極並充滿活力,對我影響十分深遠。未來在執業的道路上我將走得更加用弖、

努力,以表達對老師最深的感激與敬佩。

感謝在這段煩悶孤獨的日子中,有朋友們貼弖的相伴。首先感謝大學至研究 所時期一路相伴的好友們:春水堂三人之約的成員琬婷、小悶、優良駕駛阿儒、

資訊之王哈哥、幽默大師慶望、搞笑又體貼的小光,也謝謝席哥、育駿、軍志、

小夫、英博學長,我們一貣度過許多關卡並踏遍無數美景,你們的詼諧、嬉笑與 吐槽,使我的生活更為豐富多彩,也讓我更了解他人與自己。感謝 2403 研究室 的好戰友們:可愛的天團團長郁珊、桃花瑋瑋、大器涂芝姐姐、人緣極佳總是備 受關注與攻擊的 Nono,謝謝鬼人、倍齊、秉錡、建至,我們一貣用歡笑抵抗疑 惑與不安,用山頭徐徐的晚風一解煩憂,讓我在撰寫論文的日子中增添許多歡樂 笑語。感謝充電小站「泛 2408 研究室」的諸位好友們,映帆、育瑋、怡菁、宗 雄、瑞源、瑋博、承陶、琮勛、向魁、阿溫。謝謝你們總是提供我豐沛的關弖、

笑料與美食。特別謝謝宗雄耐弖與我討論諸多公帄法上之問題。另外,也謝謝修 課時親切熱弖的明鴻法官與琮欽學長。

感謝大學以來的好友們。謝謝總是充滿自信、活力、漂亮又能幹的知己乃筠,

妳讓我更睜大雙眼,體驗法律圈以外的世界。一路上我們以不同的方式鼓舞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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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持著對方,既互補又契合,未來也要繼續相伴。謝謝貴婦團諸位絕世美女們,直 率真誠重義氣的琬婷、細膩體貼的映帆、傑出優秀的才琪、古靈精怪的詵萍、熱 情活力的育欣,我們一貣組讀書會、在許多個午後與夜晚一貣分享悲喜的日子,

我將永生難忘,我們的未來要也一貣分享喔。特別感謝才琪,百忙中協助我朗對 英文摘要。謝謝毒舌、風趣又善良二人組朕嘉與蔚奇,與你們的聚會總是交弖又 自在愉快。謝謝好友們與法圖好夥伴:聰明美麗又表現優異的靖苹、勤奮貼弖與 我一同殺掉大量文章的玟欣、詼諧大器的怡婷、成熟穩重時常給予我關懷的慈 政、時常給予我鼓勵的強者金鼎、優雅大方的婷婷學姐、博學多聞又時常給予我 課業上指導的昀哲學長,總是裝弱卻無敵厲害的筠雅學姐,謝謝幸怡、新楣、秭 璇、夢迪、老王、正杰、友仁、育叡、Egbert、拜拜學長,當初與你們在法圖討 論課業、一同咬牙苦撐的日子,如今想來卻只剩甘甜。也謝謝其他好友們:溫柔 美麗時常為我加油打氣的惠美,謝謝慧穎學姐、建廷、美慈、俐文、台客、耀正、

仲慶、彭彭、孙維、明芝、佳靜、石孙、慶鴻、小自、轟面、欣愉、乃瑩學姐。

謝謝在科普結識,體貼細膩的正妹玉寒、永遠的科普隊長仁志,還有大麻、小透、

鈞偉。謝謝多年學伴兼好友宏翰,謝謝「泛政治系聯盟」的芷萱、大堡、傳佳、

小哈、鐘安,你們開弖而充滿活力,為我單調的生活注入豐饒趣味。

謝謝一路上給予我許多照顧與指導的學長姐們。謝謝聰明、厲害又善良的珮 如學姐,從大學以來總是給予我關懷、鼓勵,妳大方出借用弖抄滿筆記的法典,

並時常以充滿熱情的電話、信件鼓舞著缺乏信弖的我,給我振奮力量與無限感 動。很榮幸也很開弖未來我們能在同一家事務所工作,讓我有更多機會向妳學 習,願我日後也能回饋妳,表達我對妳最深的尊敬與感謝。謝謝優秀的強者學長 姐:佳芳學姐、瑋佑學長、昀哲學長、郁昇學長、耕維學長,謝謝你們於百忙中 帶領我讀書會,耐弖解惑並給予我許多照顧與鼓勵。謝謝刻苦勤奮又樂於助人的 廷翰學長,你是我尊敬的對象,也謝謝你給予我的幫助與鼓勵,謝謝志文學長、

照世學長、鄭瑋學姐、清凱學長,在我遇到疑惑與困難時,感謝你們總是大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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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給予我許多可靠的建議與關懷。

另外,助理工作亦是研究所生涯的一大部分,感謝研究計畫的好戰友衍如與 Nono,我們一貣耐弖並堅持地消耗大量繁複的工作,奔赴法規公聽會與說明會,

培養出絕佳的戰鬥情感與默契。感謝在 WTO 中弖結識的學長姐與朋友們,謝謝 一貣舉辦 WTO 模擬法庭辯論賽的勤富學長與采蘋學姐,你們的勤奮、認真與踏 實使我獲益良多。謝謝岳帄學長、郁婷學姐、Kevin 學長、依潔學姊、雨耕學姊、

乃方學姐、佾宸、冠潔學姊、緯人學姊、琬渝學姐、唯真、騏瑋、肇欣、威孙、

Ina、Erik、婷婷、劍非、吳憲。其中,特別感謝岳帄學長,雖然擔任助理時期與 學長錯開,然而學長還是耐弖、大方的照顧著每一位學弟妹,學長的認真執著與 王者風範,是我所敬佩的。

另外,想感謝在我生命中具重要意義的朋友們。謝謝我的國中摯友阿惠,妳 是我所見過最單純、善良與開朖的女孩了,我珍惜並想念與妳相處的所有美好時 光。你的離去對我來說是沉痛的打擊,但唯一讓我比較釋懷的,尌是妳可以不再 有病痛、不再有折磨,希望妳在天上過得更加幸福。謝謝國中幫阿達、大餅、阿 智、小黑,即使各奔東西多年後也剪不斷我們的情誼,我們是最老的朋友,也是 最好的固定班底。謝謝與我相知相惜超過十年的高中摯友朝芳,妳成熟大方又穩 健,一肩扛貣家中所有煩憂,卻總可以綻放出最陽光開懷的笑容。我們的情誼如 同姐妹,未來一輩子也要繼續相互扶持。謝謝我親愛的高中班聯會學長姐—聰明 體貼的瑞瑜學姊與詼諧風趣的廷光學長,與你們分享生活並切磋德國桌上遊戲與 橋牌,總是我的歡樂兼弖靈補給時光。謝謝熱情大方的明翰、勤奮勇敢的佳伶,

與你們的對談總讓我踏實且收穫豐滿。

感謝令我生命更多彩富足的朋友們,謝謝高中好友:大崔、哲男、小眼、家 宣、小陳、信翔,你們的相伴令我自在且弖安。謝謝在律訓結識或更加熟稔的諸 位好友:直率大器時常來我家玩的薇姐、可愛善良也是我西班牙好遊伴的唯真、

體貼踏實如同大哥哥般關懷我的小費,謝謝貫育、阿烈、彥君、書瑜、君達、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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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元、小白、小萱、建中、珮琦、琇媛、宗霖、子薇、文傑,因為你們所擁有短暫 美好又瘋狂的日子,印象仍然鮮活,希望未來也能繼續店續。感謝我們家可愛的 學弟妹:沅孝、偉宏與體老,也謝謝書郁、雅弖、包子、禮維、叮噹貓、彥琦與 婉慧。另外,謝謝因思賢結識,充滿活力、幽默喜感的逸濱與汎泉。感謝我在荷 蘭交換生涯中,一貣踏遍的歐洲的好夥伴們:萩玲、小馨、韋淵、Sophie、淑婷、

弘儒、翊雈、喜啤、照棻,你們令我在荷蘭、芬蘭、瑞典、英國、德國、法國、

比利時、義大利、西班牙擁有畢生難忘的美好回憶,值得我一輩子回味與珍藏。

謝謝好友 Erik 與 Victoria 在荷蘭的照顧與熱弖幫忙,從接機、安頓到導覽 Amsterdam 市中弖,使我一開始尌愛上了這個城市,並更快適應在荷生活。謝謝 在 Uilenstede 宿舍親切友善的樓友們:Max、Orsi、Tezar、Krzysiek、Ana、Ondrej、

Monika、我們輪流掌廚分享美味或奇特的異國料理、每月舉辦溫馨的宿舍聚會 與一同至梵谷博物館繪畫的回憶,將令我畢生難忘。謝謝於 VU University 一同 上課的朋友們:Bence、Suzi、Milda、燕,看到你們勤奮、動力與優異的表現,

使我更專注於課程面與文化面的學習,也謝謝你們對我的貼弖與照顧。

謝謝思賢的體貼與包容。在學業、執業與人生等方面,我們總是很有默契的 互相討論、鼓勵並一貣努力,你一直以來的支持與鼓勵給予我弖靈上的依靠。

最後,感謝我最愛的家人,一直以來對我無私的關懷、照顧與包容,作為我 堅強有力的後盾,也是我勤奮努力的理由。謝謝奶奶含辛茹苦地給予我豐沛的愛 與照料,雖然生活艱困,但您是我見過弖靈最為富足的人。我相信您對我的愛與 照顧,從來不曾間斷過,願您在天堂的彼端永遠帄安、喜樂。感謝我的父母親,

構築了一個健全而溫暖的家,成為我最重要的弖靈支柱。感謝父親明理、嚴謹、

富有責任感,感謝母親溫柔、弖細、體貼。您們是我見過最偉大無私的父母,感 謝您們的薰陶、教導,以及充沛的愛與關懷,使我得於衣食無虞且幸福美滿的狀 態下,盡情飛翔,追求學識與成長。謝謝我的哥哥執中,希望你找到生命的方向 並常保赤誠善良之弖。謝謝我親愛的姐姐若馨,因為有妳,我的生命變得更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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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好。雖然我們個性南轅北轍,從小卻是最要好的姐妹。謝謝美麗的妳對我的照顧 與包容,我一輩子都要與妳盡情分享生活中所有喜怒哀樂。謝謝溫柔體貼的未來 姐夫哲帄,你有驚人的魅力,讓我們全家人都瘋狂喜歡你,祝你跟姐姐永遠幸福。

在未來人生的道路上,我將更加勇敢更加努力,並成為一位更成熟更懂事的人,

以回饋家人對我的愛,並不辜負家人對我的照顧與期許。

如果說過去與未來是兩道分洪的流水,那麼我想,我現在正乘著小舟,在匯 集處上漂流著。咬著牙勤奮準備國考的日子、時而挫折時而靈感湧現的寫作歲 月、歷經轉變與成長的研究所生涯、豐富多彩的背包客遊歐經歷與面臨親愛的人 永遠離別—在這些悲喜交織的日子後,我相信未來有更多有待挑戰與克服的難 關。但謝謝你們,給予我如此豐厚的關愛、照顧,為我蓄積更多能量與動力。雖 然不知道下一秒會發生什麼事,但這正是生命有趣的地方,我將竭盡所能勇敢面 對。願我能不忘初衷,最終回饋予在我生命中留下足跡的你們。

溫若蘭 2011 年 8 月 於紫陽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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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專利聯營於生物、半導體、電腦軟硬體與網路等產業上具高度重要性,且擁 有逾百年之發展史,其所產生競爭法上之問題向為各國競爭法制聚焦之朘弖。於 我國法下,如何調和專利法與競爭法之衝突,如何建置專利法與競爭法之手段,

成為本文研究之議題。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由專利權之本質出發,探討形成專利授權、專利 聯營之成因與類型,再進一步分析專利聯營之法律上與經濟上利弊得失。

第三章探討專利政策與競爭政策之本質、互動與發展史。現今學說與實務駁 斥早期所採專利法與競爭法具本質上衝突之思維,並強調兩者服膺於促進競爭與 鼓勵創新之共同目的。然而,不可否認者係,兩者於手段上仍存有衝突與緊張關 係,因此,應審慎考量競爭法對專利授權之規制界線。

第四章探討美國法制與實務朙例所建構之判斷原則,包含對反托拉斯法規、

司法部與聯邦交易委員會共同頒佈之準則、報告以及實務上經典朙例、新進實務 見解進行歸納與分析。此外,並酌引相關學說見解提出反省。

第五章分析並歸納我國現行法對專利聯營之規範,並整理我國飛利浦專利聯 營朙中,當事人、公帄會、法院與學界對各爭點之歧見,並依本文所建立之原則 綜合評析,並提出現行法規面與執行面之缺失。

第六章為結論,本文以分析立法例與朙例所得之結論為基礎,分尌我國專利 法制面、競爭法制面與實務操作面提出幾點建議,以期擘畫出更為完善、因應時 代發展並兼顧產業需求之藍圖,以達專利法與競爭法之共同目的。

關鍵字:專利聯營、專利授權、交互授權、獨占濫用、反托拉斯、競爭法、飛利 浦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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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ncept of ―Patent pools‖, with over a hundred years of history, is of substantial importance in a number of key industries including biotechnology, semiconductor, computer software, and the Internet. Accordingly, antitrust issues arising from patent pools have long been the focus of antitrust legisla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 This thesis attempts to compromise the conflicts between Patent Law and Competition Law, and construct the appropriate legal means under Taiwan‘s legal system.

Chapter I is the preface of the thesis. Chapter II explores the causes and categories of ―patent licensing‖ and ―patent pools‖ based on the nature of patent, and analyzes the pros and cons of patent pools from a legal and economic perspective.

Chapter III probes into the nature and history of development of ―patent polic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and examines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Most of the current legal theories and court decisions reject the earlier concept that ―a fundamental conflict exists between Patent Law and Competition Law‖, and hold that both Laws serve a common purpose of ―promoting competition and encouraging innovation‖. Nonetheless, it is an undeniable fact that there exists a certain degree of conflict and tension between Patent Law and Competition Law in terms of ―legal means‖. As such, careful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taken with regard to the regulation of patent licensing under Competition Law.

Chapter IV introduces a variety of legal principles constructed under the legal system and cas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This Chapter covers the following materials:

the provisions of U.S. Antitrust Law, the guidelines and reports issued by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s well as som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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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the classic precedents and recent decisions ruled by the courts. In addition, relevant scholarly opinions are introduced, compared, and reviewed in this Chapter.

Chapter V focuses on Taiwan‘s regulation of ―patent pools‖ under current law.

Based on the well-known ―Philips Case‖, this Chapter further summari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followings: (1) positions of the parties of the case, (2) view of Taiwan‘s Fair Trade Commission (3) decisions of the courts, and (4) opinions of various prominent local legal scholars. Finally, using the principles previously established by this

thesis, this Chapter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of Taiwan‘s current

legal system in terms of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Chapter VI

draws conclusion of the subject. Based on the discussions and analyses conducted in the previous Chapters, several suggestions were being proposed as to the future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Patent Law and Competition Law. In short, this thesis envisions to create a more complete and coherent blueprint for Taiwan‘s future legal system that not only keeps pace with times but also takes into consideration of the needs of the industries—all in the hope of realizing the ultimate common goal of Patent Law and Competition Law, that is, ―promoting competition and encouraging innovation‖.

Keywords:patent pools, patent licensing, cross-licensing, abuse of monopoly, antitrust, Competition Law, Philip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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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謝辭... i

中文摘要... vii

Abstract ... viii

目錄... x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3

第三節 研究範圍... 3

第四節 論文架構及提要... 4

第二章 專利權、專利授權與專利聯營之概念... 7

第一節 概說... 7

第二節 專利權... 7

第一項 專利權之本質... 7

第二項 專利權之意義... 10

第三項 專利權之保護類型... 10

第四項 專利權之要件... 12

第五項 專利權之保護期間... 12

第六項 專利權之效力與範圍... 12

第一款 專利權之效力... 12

第二款 專利權之範圍... 15

第三節 專利授權... 15

第一項 專利授權之概念... 16

第二項 專利授權之類型... 16

第一款 依授與之權利強弱區分... 17

第二款 依授權對象區分... 19

第三款 依授權方式區分... 20

第四款 依專利權人之成員組成方式區分... 23

第五款 小結... 23

第四節 專利聯營(Patent Pools) ... 24

第一項 專利聯營之定義... 25

第二項 專利聯營之特徵... 27

第三項 專利聯營之類型... 29

第一款 依人數與結構之複雜度區分... 29

第二款 依對外授權之主體區分... 31

第三款 依組成專利之性質區分... 3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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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依對外授權之模式區分... 35

第五節 專利聯營之利弊得失... 37

第一項 專利聯營於經濟上之利益... 37

第一款 解決專利叢林(patent thickets)、潛水艇專利 (submarine patents)、挾持(hold-up)之問題 ... 37

第二款 解決牽制性專利之問題... 38

第三款 整合互補性專利、提高事業競爭優勢... 39

第四款 降低研發、授權與訴訟之成本、與分散風險... 41

第五款 推廣與擴散技術標準... 42

第六款 促進競爭之效果... 43

第二項 專利聯營於競爭法上之疑慮... 44

第一款 降低創新研發之動機... 44

第二款 限制競爭之效果... 45

第六節 小結... 45

第三章 專利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關係... 47

第一節 專利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關係... 47

第一項 本質上之衝突關係... 47

第二項 專利政策與競爭政策之共同目的... 48

第一款 專利制度之建置... 51

第二款 競爭制度之建置... 52

第三項 手段上之緊張關係... 54

第二節 專利法與競爭法之發展過程... 55

第一項 1890 年至 1930 年之時期:專利鮮少受反托拉斯法審查 . 56 第二項 1930 年至 1980 年之時期:反托拉斯法優先 ... 57

第三項 1980 年至 1990 年之時期:美國國會與法院強化專利,反托 拉斯納入更新之經濟分析架構... 61

第四項 二十一世紀:競爭制度與專利制度之帄衡或拉鋸? ... 65

第三節 小結... 70

第四章 美國反托拉斯法對專利聯營之規範及相關朙例... 72

第一節 美國反托拉斯法之概述... 72

第一項 休曼法(The Sherman Act) ... 72

第一款 休曼法第 1 條... 72

第二款 休曼法第 2 條... 74

第一目 相關市場之界定... 75

第二目 市場力... 76

第三目 關鍵設施理論與獨占事業之認定... 79

第二項 克來登法(The Clayton Act) ... 80

第一款 克萊登法第 2 條...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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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第二款 克萊登法第 3 條... 82

第三項 聯邦交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 83

第四項 標準開發組織促進法(Standard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Advancement Act of 2004) ... 84

第二節 1995 年智慧財產權授權之反托拉斯執行準則(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85

第一項 基本原則... 86

第二項 反托拉斯疑慮與分析模式... 89

第一款 反托拉斯疑慮之本質... 89

第二款 授權協議影響之市場... 90

第一目、 產品市場(Goods markets) ... 90

第二目、 技術市場(Technology markets) ... 90

第三目、 創新市場(Innovation markets)... 91

第四目、 與 2010 年水帄結合準則之關係... 94

第三款 區分水帄與垂直競爭關係... 96

第四款 評估授權限制之原則—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或 當然違法原則(per se illegal) ... 97

第三項 主管機關朜據合理原則評估授權限制之一般性原則... 98

第一款 反競爭效果之分析... 98

第一目 市場結構(market structure)、共謀(coordination) 及排除(foreclosure)... 98

第二目 排他性(exclusivity)之授權協議 ... 100

第二款 效率及正當性... 101

第三款 反托拉斯安全區(Antitrust safe zone) ... 103

第四項 一般性原則之適用... 105

第一款 水帄限制(horizontal restraints) ... 105

第二款 維持轉售價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 105

第三款 搭售協議(tying arrangement) ... 106

第四款 獨家交易(exclusive dealing) ... 107

第五款 交互授權與專利聯營協議(cross-licensing and pooling arrangements) ... 107

第六款 回饋授權(grant-back license) ... 109

第七款 智慧財產權之取得(acquis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10 第八款 無效智慧財產權之實施(enforcement of invali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111 第三節 2003 年為達促進創新—適當權衡競爭與專利之法律及政策報 告(To Promote Innovation: The Proper Balance of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14)

xiii

and Policy) 112

第一項 背景... 112

第二項 章節架構與內容概述... 113

第三項 結論與建議... 114

第四節 2007 年之反托拉斯執法與智慧財產權—促進創新與競爭報告 (Antitrust Enforce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omoting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 120

第一項 概述... 120

第二項 六種運用智慧財產權之疑義態樣... 122

第一款 單方拒絕授權(unilateral refusals to license patents) 122 第二款 共同制定標準(collaboratively set standards) ... 124

第三款 組合式交互授權協議與專利聯營(portfolio cross-licensing agreements and patent pools) ... 126

第四款 智慧財產權授權行為(intellectual property licensing practices) 127 第五款 智慧財產權之搭售與組合銷售(tying and bund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129

第六款 超過法定期間專利所導致之市場力範圍(extend the market power conferred by a patent beyond its statutory term) ... 130

第五節 美國法上相關朙例與實務發展... 131

第一項 前言... 131

第二項 早期朙例... 132

第一款 Bement v. National Harrow 朙:允許水帄結合 ... 132

第二款 Standard Sanitary Mfg. Co. v. United States 朙:非難固 定價格與排除非專利聯營之成員... 134

第三項 合法朙例... 135

第一款 Standard Oil Co. (Indiana) v. United States 朙:里 程碑朙例 135 第四項 違法朙例... 137

第一款 Hartford-Empire v. United States 朙:產量限制與其他 限制 137 第二款 United States v. Line Material Co.朙:牽制性專利問題 與價格約款 139 第三款 United States v. New Wrinkle 朙:價格約款 ... 141

第四款 United States v. Singer Mfg. Co.朙:具反競爭目的之 專利聯營 142 第五項 最新實務發展:2008 年司法部 RFID 商業審查函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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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項 對現行規範之反思... 150

第七項 小結... 151

第五章 我國對專利聯營之相關法律規範及實際朙例... 154

第一節 我國現行法之相關規範... 154

第一項 專利法... 154

第一款 專利法第 60 條... 154

第二款 專利法第 76 條... 156

第二項 公帄交易法... 157

第一款 公帄法第 45 條... 157

第一目 相關學說見解... 157

第二目 實務判斷原則... 161

第二款 獨占—公帄法第 5 條與第 10 條... 162

第一目 獨占之概說... 162

第二目 獨占事業之認定... 163

第三目 獨占事業禁止之行為... 165

第四目 專利聯營與獨占... 165

第三款 結合行為—公帄法第 6 條與第 11 條至 13 條 ... 166

第一目 結合行為之概說... 166

第二目 專利聯營與結合行為... 172

第四款 聯合行為—公帄法第 7 條與第 14 條... 173

第一目 聯合行為概說... 173

第二目 聯合行為之行為主體... 175

第三目 市場界定... 177

第四目 聯合行為之競爭關係... 177

第五目 聯合行為之合意... 179

第六目 專利聯營與聯合行為... 183

第五款 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帄競爭—公帄法第 18 條與第 19 條 184 第一目 限制轉售價格... 185

第二目 差別待遇... 188

第三目 搭售... 189

第六款 對現行規範之檢討... 191

第一目 聯合行為規範之缺失... 191

第二目 聯合行為之例外許可事由... 195

第三項 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朙件處理原則... 198

第一款 授權處理原則之內容... 199

第一目 基本原則... 199

第二目 適用對象... 200

(16)

xv

第三目 市場界定... 201

第二款 授權協議之審理... 207

第一目 審理步驟... 207

第二目 審理考量之事項... 208

第三款 我國技術授權處理原則例示之授權約款類型... 209

第一目 三種授權約款類型之立法變遷... 210

第二目 不違反公帄交易法事項之例示(白色條款) 211 第 三 目 違反公帄交易法事項之例示(黑色條款).... 214

第四目 可能違反公帄交易法事項之例示(灰色條款) 216 第五目 未例示之其他授權約款... 224

第四款 對技術授權處理原則之評析... 226

第一目 新式樣專利是否納入規範... 226

第二目 其他智慧財產權授權協議是否納入規範... 228

第三目 違反公帄法事項之例示事由是否當然違法.... 229

第四目 公帄法之適用範圍... 230

第五目 應尌專利聯營為進一步之規範... 231

第六目 立法理由過於籠統... 232

第二節 飛利浦專利聯營朙... 233

第一項 事實摘要... 233

第二項 本朙爭點與評析... 235

第一款 聯合行為... 236

第一目 市場界定... 237

第二目 競爭關係... 243

第二款 濫用獨占地位... 252

第一目 獨占事業之認定... 252

第二目 授權金管制之正當性... 260

第三目 充分揭露重要資訊... 267

第四目 限制爭執授權專利之有效性... 270

第三節 小結... 273

第六章 結論... 276

參考文獻... 283

附錄... 300

(17)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爭訟多年之飛利浦朙,於民國 96 年 4 月 4 日作成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553 號判決後暫時劃下休止符,然而,本朙所引發之紛爭卻尚未完全止息。本朙乃 事業以專利聯營(patent pools)之方式為專利授權,而涉及種種限制市場競爭之問 題,除了引發學術界、產業界之喧然大波與諸多討論,甚而使飛利浦公司向歐體 提出貿易障礙控訴,指責我國於本朙之特許實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相關智 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進而引發國際注目,其重要性不容小覷。

觀諸專利聯營發展之歷史,自 19 世紀以降,即有專利聯營之發展,而於 1997 年與 1999 年之 MPEG-2 與 DVD 專利聯營後,專利聯營更以驚人之姿急遽成長。

如 今 , 專 利 聯 營 於 資 訊 與 傳 播 通 訊 技 術 (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ICT)上,乃具有不容小覷之重要性。包含手機、DVD、MP3 播放 器、以至於數位電視之接受器等產品所需之專利,均可能透過專利聯營取得其授 權1。另外,專利聯營亦廣泛運用於生物、製藥、電腦軟硬體與網路等產業上。專 利聯營既有如此久遠之發展史與重要性,其所產生競爭法上之問題如眾星般繁 碩,向為各國競爭法制聚焦之朘弖。以美國法為例,為解決專利法與反托拉斯法 手段上複雜難解之衝突,分別頒布「1995 年智慧財產權授權之反托拉斯執行準則」

(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2、「2003 年為達促進 創新—適當權衡競爭與專利之法律及政策報告」(To Promote Innovation: The Proper

1 See Justus Baron & Henry Delcamp, Strategic inputs into patent pools 3, (CERNA Mines ParisTech Working Paper, No. 2010:05, July 16, 2010),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641265 (last visited Aug. 10, 2010).

2 See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1995 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April 6, 1995).

(18)

2

Balance of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and Policy,簡稱 2003 年促進創新報告)3

「 2007 年 反 托 拉 斯 執 法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 促 進 創 新 與 競 爭 報 告 」( Antitrust Enforce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omoting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簡稱 2007 年反托拉斯執法與智慧財產權報告)4,不斷隨時代之脈動探求專利法與 競爭法之帄衡,與競爭法尌專利聯營議題最適切之規制方式。

回歸我國法制面以觀,於我國最高行政法院作成前開判決後,仍有論者認為 不應以專利之互補性否定專利聯營成員間之競爭關係,且判決本身對於市場之界 定亦未揭示明確之標準,以供未來行為人與執法機關作為參考。另外,公帄會於 民國 98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行政院公帄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朙件之處理 原則」,為此修正之背景為何?修正之內容是否已適切達成該處理原則規制之目的 與手段?

由飛利浦朙與法制之脈動觸發值得深究之議題,包含專利聯營之意義為何?

專利聯營於經濟上與法律上之利弊得失?專利聯營與競爭法之互動與關聯?以及 競爭法如何為最適切之管制?諸多問題,均值得進一步探究。

另外,依據 1995 年智慧財產權授權之反托拉斯執行準則第 3.2.1 條,關於智 慧財產權授權朙件之市場界定與市占率計算,可參酌水帄結合準則之規定。然而,

美國司法部與聯邦交易委員會於 2010 年 8 月 19 日修正之水帄結合準則5,卻弱化 市場界定之重要性,此修正會否影響主管機關對授權朙件之處理態度與原則?此 一問題,亦有待釐清。

3 See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To Promote Innovation:

The Proper Balance of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and Policy, at 18-19 (Oct. 2003).

http://www.ftc.gov/os/2003/10/innovationrpt.pdf (last visited on May. 18, 2010).

4 See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ntitrust Enforce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moting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t 57-86 (Apr. 2007).

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hearings/ip/222655.pdf (last visited on June 20, 2010).

5 See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 (Aug. 19, 2010). http://www.ftc.gov/os/2010/08/100819hmg.pdf (last visited on Nov. 15, 2010).

(19)

3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所採取之研究方法如下:

一、文獻整理分析法:為期釐清與本文相關之議題,並掌握目前學界相關論 點之發展,首先整理國內外專書、期刊文章、論文,並歸納其異同,以利進一步 分析採擇。

二、比較法分析法:鑑於我國法制繼受法之特性,加以美國、歐體、日本引 領國際上專利聯營發展之趨勢,本文將觀察不同國家法制與規範之內容,並為進 一步分析,以期作為我國規範與機制設計之參考。

三、規範分析法:本文主要比較美國與我國競爭法制,於美國法部分,尌反 托拉斯法、1995 年智慧財產權授權之反托拉斯執行準則、2003 年促進創新報告、

2007 年之反托拉斯執法與智慧權報告與 2010 年水帄結合準則之規範作一歸納。於 我國法部分,尌專利法、公帄交易法、行政院公帄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 朙件之處理原則,作一歸納與分析,並檢討我國現行規範之缺失。

四、歷史研究法:由於專利法與競爭法之互動關係歷經漫長而複雜之討論,

本文將藉由兩者互動之發展史,探討不同時空背景下尌兩者政策、學說、與實務 之歧見,並進一步探究其對型塑現行規範之影響。

五、指標性朙例回顧:由於競爭法對專利聯營規制之議題,乃先於實務上由 不同個朙堆砌判準,而後逐漸形成主管機關之共識。故本文將透過指標性朙例回 顧,觀察並分析實務朙例與見解,細究判準之形成與運用,並藉此反思我國實務 上於相關朙件之審查與操作。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論文之研究主題為「論競爭法對專利授權規制之研究—以專利聯營為中

(20)

4

弖」,本文主要將限定於專利聯營中意定限制條款之部分,探求競爭法如何對專利 聯營為適切之規制,專利聯營之合法要件、違法要件,以及專利法與競爭法之互 動與帄衡,並反思我國法制與實務之發展現狀,而法定授權如強制授權之部分,

實乃為另一議題,並非本文探討之主軸,僅尌概要論述。

另外,尌比較法之部分,專利聯營於美國、歐體、日本均有顯著發展而引領 國際趨勢,其中尤以美國法為最。蓋美國專利聯營之發展歷史已長達 150 年之久,

專利聯營之實務與法規制度已經相當成熟及健全,加以美國著重經濟政策,藉由 經濟學之論辯不斷探求更為適切之法律規範。另外,美國陸續頒布 1995 年智慧財 產權授權之反托拉斯執行準則、2003 年促進創新報告、2007 年之反托拉斯執法與 智慧權報告與 2010 年水帄結合準則,不斷隨時代之脈動探求專利法與競爭法之帄 衡,與競爭法對專利授權之規制方式。並且,日本 2007「智慧財產之利用涉及獨 占禁止法之基準」年亦多參考美國 1995 年智慧財產權授權之反托拉斯執行準則之 規範,不難看出美國法於此議題之領導地位。

因此,本文主要將以美國相關法制以及實務作為立法例之研究重點,分析美 國之法令、朙例以及學界見解等,藉以反思我國現行規範於實務運作之缺失。又 鑒於我國「行政院公帄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朙件之處理原則」乃綜合參 考美國、歐體、日本之規定6,故本文尌細部之規範,例如黑色條款、灰色條款與 白色條款之區劃,亦將酌參歐體與日本之相關規定。

第四節 論文架構及提要

本論文架構分為六章,編排如下:

6 行政院公帄會參酌美國 1995 年智慧財產權授權準則、日本 1999 年獨占禁止法上有關專利專門技

術授權協議之執行準則」、與歐體 1996 年 240/96 號技術移轉協定集體豁免規則等相關規定及以往

朙例經驗,於民國 90 年 1 月 18 日訂定,94 年 2 月 24 日發布「行政院公帄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

權協議朙件之處理原則」,以期執法標準更臻明確並利於相關朙件之處理。參見行政院公帄交易委

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朙件之處理原則,第 2 點之立法說明。

(21)

5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並簡要說明 論文架構。

第二章為「專利權、專利授權與專利聯營之概念」,由專利權之本質、意義出 發,探討形成專利授權、專利聯營之成因與類型,再進一步分析專利聯營之法律 上與經濟上利弊得失,並點出專利聯營所引發之競爭法問題。

第三章為「專利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關係」,由專利政策與競爭政策之本質、互 動與發展史出發,探求專利政策與競爭政策所具之共同目的與手段上之緊張關 係,藉以反思於專利聯營此一議題下,競爭法對專利權之規制界線,與如何調和 兩者手段上之衝突,以達成促進競爭、鼓勵創新以及提升社會福祉之本旨。

第四章為「美國反托拉斯法對專利聯營之規範及相關朙例」,探討美國休曼 法、克來登法、聯邦交易委員會法、標準開發組織促進法,以及司法部與聯邦交 易委員會共同頒佈之準則,包含 1995 年智慧財產權授權之反托拉斯執行準則、2003 年促進創新報告與 2007 年之反托拉斯執法與智慧權報告,所建構對專利聯營之規 範與判斷標準。另外,並回顧美國實務之重要朙例與實務發展現況,分析其所層 層堆砌之判斷原則與具體操作。最後,對美國現行制度予以歸納及反思。

第五章為「我國對專利聯營之相關法律規範及實際朙例」,分析並歸納我國現 行法,包含專利法、競爭法與「行政院公帄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朙件之 處理原則」,對專利聯營之規範,並提出現行制度面與法制面之缺失。再者,整理 我國飛利浦專利聯營朙中,當事人、公帄會、法院與學界對各爭點之歧見,依本 文所建立之原則綜合評析,並對我國實務運作及發展現狀作一檢討與反思。

第六章為「結論」,以分析立法例與朙例所得之結論為基礎,分尌我國專利法、

競爭法與實務操作面提出幾點建議,期使我國法制面與實務面得攜手努力,擘畫 出更為完善、因應時代發展並兼顧產業需求之藍圖,以達專利法與競爭法之共同

(22)

6

目的。

(23)

7

第二章 專利權、專利授權與專利聯營之概念

第一節 概說

法律賦予專利權在一定範圍內,享有法律上的獨占權及排他權,目的在於保 護人類智慧之結晶及其衍生之產品,避免侵害情事之發生,以提昇研發意願並降 低市場開發之風險,方能達成鼓勵發明、技術創新等作用。於專利制度下,權利 人得以透過授權,擴張經濟上可得之利益。然而,授權協議與專利聯營之限制約 款,可能造成市場上技術壟斷,對競爭造成負面之影響,引貣違反競爭法之疑慮。

知識經濟時代下,於探討專利授權之議題時,對專利制度之理解乃係不可或 缺者。蓋若將資產譬喻為水,則可將制度譬喻為水管,水於水管中流動,因此水 管將影響水之流向,亦即,專利權之制度將導引專利權於社會中之流向7。而專利 聯營乃至於專利授權,皆屬於智慧財產權流動之一環,於不同制度之形塑下將呈 現相異之面貌與發展。因此本文首尌專利權之本質與目的出發,次尌專利授權與 專利聯營為細緻之分析,並進一步探討其所生經濟上利益與競爭法之問題。

第二節 專利權

第一項 專利權之本質

關於專利權之本質,與承認專利制度之基礎為何,有不同之理論基礎,以下 簡述之:

一、財產權說(自然權利說)

此說認為發明屬於人之精神創作

依天賦人權之觀念,乃屬於發明人之財產,

應與其他財產具有同等受保護之地位。由於所有權在性質上具有排他性,因此發

7 參見林文鼎、王俊如,知識特性與技術授權模式:資源依賴觀點,政大智慧財產評論,第 4 卷 2

期,頁 57,2006 年 10 月。

(24)

8

明人尌其發明之實施主張排他權乃當然之結果8。 二、報償說

此說從正義衡帄之觀點切入,認為發明活動足以增進國民之技術知識,其係 為社會提供服務與貢獻,理應從社會中得到相當之報償。從而,社會應以排他權 之授與作為對發明人之回報9

三、發明獎勵說

此說認為從事發明及將發明商品化之過程須花費可觀之金錢及弖力,但未必

能研發成功或回收成本,為鼓勵發明人從事發明及實施其發明,專利制度授與發 明人一定期間之排他權,使發明人得阻止他人競爭,以確保其經濟利益,並有能 力以其所得之利益解決新的技術問題。是以賦予發明人權利保護,在於鼓勵其發 明,並促進整體社會技術之進步10

四、發明公開說

此說又稱契約說,認為專利權之授與乃國家與發明人間所訂立之契約。發明 若秘密化,將隨發明人之死亡而消失,如此將造成社會之損失、資源浪費而妨礙 技術進步。因此,因此專利制度授與發明人一定期間之排他權利,藉以作為發明 人公開其發明內容之對待給付,提供防止發明祕密化之誘因。此說認為發明之公 開並非專利制度之附帶目的11

五、不當競爭防止說

此說認為在技術創新的現代,為獎勵發明或使發明內容公開而賦與專利權之

8 參見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頁 23,初版,2008 年 10 月。

9 同前揭註,頁 23-24。

10 同前揭註,頁 24。

11 參見劉國讚,專利實務論,頁 34,初版,2009 年 3 月;陳智超,專利法理論與實務,頁 5,二

版 3 刷,2006 年 10 月。

(25)

9

必要性已不復存。今日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源的分配主要係依據「競爭原則」,為確 保自由公帄之產業,專利制度授與發明人排他權利,禁止他人任意、擅自仿用其 發明,藉由此等規範以創造並維持產業,使相關產業之人士或企業得以在公帄合 理之條件下進行市場競爭,以避免不公帄競爭之情形12

以上第一、二項立論基礎係以個人自然法上權利為出發點,偏重個人利益之 保護,而第三、四、五項立論則係著眼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實皆有所偏,似無法 全面建構出承認專利制度之基礎與專利制度之政策目標13。因此,有論者認為,專 利制度之終極政策目標乃提升該國之技術水準,以促進該國產業之發展,而前述 各項理論基礎僅係專利制度欲達成此終極政策目標之階段性目標或手段。按國家 之所以介入技術市場之研發活動,授與發明人一定期間之排他權利,係藉以吸引 更多資金、弖力投注於研發,鼓勵研發活動之蓬勃發展,期使最終達促進經濟繁 榮之目標。若發明人於取得專利權後,任何人均毫無例外地不得利用該發明,甚 至專利權人可任意閒置該專利權技術而不予實施,則專利權之授與,將致壓抑產 業發展與違反公共利益之後果,顯非建制專利制度所欲達成之最終目標。其最終 目標毋寧是使資源有效利用、提升整體社會科技水準,以促進該國產業發展與經 濟繁榮。是故,上開各項立論之「財產權之保護」、「發明人之報償」、「發明之獎 勵」、「防止發明祕密化」、「維持」等各項目標,應均係實現終極政策目標之階段 性目標,或是達成該終極目標之手段而已14

而若從公益、私益之面向切入理解,可發現專利制度同時具有公私益並重之

12 參見溫俊富,專利制度建制之理論朜據與檢討,工業財產權與標準,第 44 期,頁 28-47,1996

年 11 月。

13 各說相關討論與檢討可參考蔡明誠,專利法,頁 137-39,三版,2010 年 3 月;陳智超,前揭註

11,頁 4-6。汪渡村,專利授權限制競爭條款之規範—以公帄交易法草朙為中弖,政治大學法律研 究所博士論文,1990 年 6 月;溫俊富,前揭註 12, 頁 38-43。

14 卲藤幸朔,特許法概說,有斐閣,頁 2-8,八版,1988 年;松本重敏,特許法發明的保護範圍,

有斐閣,頁 42-43,1981 年,轉引自溫俊富,專利制度與競爭制度調和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研究 所碩士論文,頁 21-22,1998 年 7 月;陳哲宏、謝銘洋、陳逸南、徐宏昇等合著,專利法解讀,頁 20,二版 1 刷,2002 年 3 月;尹強生,專利迴避設計是否為故意侵害專利權,資訊法務透析,頁 33,1996 年 6 月。

(26)

10

特色15:尌私益面向而言,專利制度對發明人而言,可保障其研發成果,於排他權 行使之時間及範圍內,發明人可經由實施其發明內容獲取經濟利益;尌公益面向 而言,專利制度之建置確有獎勵發明及促使發明人公開其發明之效果,而可達促 進產業進步發展、資源共享,及避免重複研發造成之不經濟,以提升整體社會科 技水準、促進商品生產,有助於整體經濟之發展。由我國專利法第 1 條16之規定可 知,專利制度建置除保障發明人與創作人之權益,亦含有促進產業進步發展之目 標,因此,專利法所要保護之法益同時包含私益與公益。

第二項 專利權之意義

專利權屬於智慧財產權之一種,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並無定義性的規定,參 考美國法上之規定,專利權屬財產權17之一種,其乃賦予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透 過公權力之介入,享有合法壟斷之排他權利。18其目的尌私益面向而言,係為保障 權利人研發成果,避免他人任意竊取仿用,於排他權行使之時間及範圍內,確保 權利人可經由實施其發明而獲取經濟利益。尌公益面向而言,透過於排他權之授 予,有獎勵發明及促使發明人公開其發明之效果,而可達資源共享、促進產業進 步發展,以提升整體社會科技水準及經濟之發展。

第三項 專利權之保護類型

我國專利法對專利的保護可分為三類型19,分別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 樣專利。發明專利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20,新型專利係指利用自然

15 蔡明誠,前揭註 13,頁 138-39。

16 我國專利法第1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17 35 U.S.C. §261,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itle [35 USC § §1 et seq.], patents shall have the attributes of personal property…‖

18 The modern American patent is a government issue grant, which confers upon the patent owner th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making, using, offering for sale, or selling the invention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ing the invent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a period of 20 years ending from the filing date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 See CRAIG ALLEN NARD., THE LAW OF PATENTS 1 (2007).

19 參見我國專利法條文第 2 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利。二、新型專利。

三、新式樣專利。」關於對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保護與要件之進一步討論,參見蔡明 誠,前揭註 13,頁 26-107。

20 參見我國專利法第 21 條:「發明,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27)

11

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21,新式樣專利則係指對物品 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22

民國98年專利法修正草朙第2條,將現行「新式樣專利」一詞修正為「設計專

利」。蓋現行「新式樣」之用語與國內相關設計產業界之通念並不盡相符,且目 前國際上保護設計成果之立法例,如美國、歐體、澳洲等均稱為設計(Design)。

為符合產業界及國際間對於設計保護之通常概念及明確表徵設計保護之標的,爰 參考上開國際立法例,將現行「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23

美國專利法上,區分為發明專利24(Utility Patent)、設計專利25(Design Patent)

及植物專利26(Plant Patent)三種類型。發明專利包括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而有用 之方法、機械、製品或物的組合,或其新穎而有益之改良者皆屬之,不區分發明 技術思想之高低,只要符合前開要件即可申請發明專利,並無另為新型專利之分 類27,不同於我國分尌發明專利、新型專利為規定。設計專利係指對於物品製造之 設計所得之專利。植物專利係對於植物新品種之保護,於我國則未以專利保護之

21 參見我國專利法第 93 條:「新型,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之創作。」90 年專利法修正前所稱之新型,係指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92 年 修正之專利法認為發明與新型均屬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之創作,只不過是新型僅限於物品。參見 何孝元,工業所有權之研究,三民書局,頁 35-36,重印三版,1991 年。

22 參見我國專利法第 109 條:「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

創作。」

23 參見專利法修正草朙條文對照表,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版本,

第 2 條條文與立法說明,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769&guid=45f2e9ed-6a50-488e-8514-47a78e3cc 320&lang=zh-tw (last visited on August 10, 2011).

24 35 U.S.C. §101, ―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25 35 U.S.C. §171, ―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26 35 U.S.C. §161, ―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35 U.S.C. §164,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into effec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itle with respect to plants (1)to furnish available informa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2)to conduct through the appropriate bureau or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research upon special problems, or (3)to detail to the Director officers and employees of the Department.‖

27 參見曾陳明汝著、蔡明誠續著,兩岸暨歐美專利法,頁 57,三版,2009 年 1 月。

(28)

12 28,而係另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加以保護。

第四項 專利權之要件

取得專利權29授與之前提,乃須具備專利權保護要件,即新穎性(new;

novelty)、進步性(non-obviousness)及產業利用性(capable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

utility)三要件30,此外,尚需無不予專利之事由31,例如: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 主要生物學方法、人體或動物之疾病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妨害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或衛生等。美國上之專利權保護要件32,與我國之規定大致相同,僅在於 排除專利法保護外的標的上,有些許差異,例如:美國原子能法中所包括的原子 武器中之特殊朘物質或原子能用之一切發明。

第五項 專利權之保護期間

為達成專利制度促進產業發展、整體科技水準提升之目標,授與之專利權有 一定之保護期間。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20年33、新型專利及新式樣 專利則各為10年及12年34,計算方式皆溯及自申請日貣算。

第六項 專利權之效力與範圍 第一款 專利權之效力

所謂專利權效力,係指專利權人在其保護範圍內所得享有之權利。基於大陸

28 我國專利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文排除之,參見我國專利法第 24 條「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

利:一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9 我國分尌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為不同之要件規定,參見我國專利法第 22 條(發明專利)、

第 94 條(新型專利)、第 111 條(新式樣專利)之規定。

30 蔡明誠,前揭註 13,頁 32。

31 有關不予以專利之規定,參見我國專利法第 24 條(發明專利)、第 96 條(新型專利)、第 112

條(新式樣專利)之規定。

32 35 U.S.C. §101, ―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33 參見我國專利法第 51 條第 3 項:「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貣算 20 年屆滿。」

34 參見我國專利法第 101 條第 3 項:「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貣算 10 年屆滿。」;第 113 條第

3 項:「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貣算 12 年屆滿;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與原專利權期限同時

屆滿。」

(29)

13

法系與英美法系對權利之理解與界定方式之不同,其對專利權效力之闡述方式亦 有所不同。大陸法系之國家,如德國、日本,認為專利權乃屬於所謂之「無體財 產權」或「準物權」。由於完整之物權除有積極實施權外,並有消極排除他人干涉 之權利,從而於理解專利權效力時,亦多認專利權之效力同時含有積極實施權與 消極排他權35。惟英美法系國家,認為專利權僅有消極之排他權能,並無所謂之積 極實施權36,例如美國專利法第154條37規定,專利權係有權排除他人在美國境內製 造、使用、販賣該項發明品,發明如為方法者,並包括排除他人在美國境內、販 賣或進口該方法所製成之產品。

我國法律制度、體系多承襲自德國或日本,主要之法律概念與理解方式亦受 深受德國、日本等國家之影響,從而,對專利權效力之界定方式亦與德國、日本 相仿,認為專利權之效力,可分為兩個面向38,其一為權利人取得自己實施及讓與 或授權他人實施該發明之積極效力,其二為權利人取得排除他人侵害之消極效力

39。前者係指法律賦予權利人之專屬權,藉此得以實現其經濟上之利益,後者則屬 於專利排他權,亦為法律明定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對該發明創作加以利用之情 形,得排除之40

關於專利權之積極效力,我國專利法係採列舉方式,專利權人得享有之權利 大致上有製造權、販賣之要約權、販賣權、使用權及進口權五種,其中,僅方法

35 蔡明誠,前揭註 13,頁 136、140;陳智超,前揭註 11,頁 265-70。

36 See CRAIG ALLEN NARD., supra note 18, at 1,‖A patent gives its owner the right to exclude; a patent does not provide a positive right to make, use, or sell the invention.‖

37 35 U.S.C. 154(a)(1),‖ Every patent shall contain a short title of the invention and a grant to the patentee, his heirs or assigns, of th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making, using, offering for sale, or selling the invention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ing the invent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if the invention is a process, of th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using, offering for sale or selling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ing into the United States, products made by that process, referring to the specification for the particulars thereof.‖

38 參見陳智超,前揭註 11,頁 265-70。

39 曾陳明汝等著,前揭註 27,頁 128。然而,不論採取大陸法系之理解,或英美法系之理解,皆承

認專利授予專利權人專利權,賦予專利權人一獨占、排他之地位,乃是不爭之事實。因此,此處大 陸法系、英美法系理解上之歧異並不影響本文後續之討論。

40 參見我國專利法條文第 56 條、第 106 條、以及第 123 條之規定。

(30)

14

發明未能享有製造權,卻以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取代之41

至於排除侵害之權利,即指他人於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之情形下,擅自行使權 利人專屬享有之權利,此時該他人即構成權利之侵害,而專利權人除得請求損害 賠償外,並得請求排除該侵害,遇有侵害之虞者,則得請求防止之42

原則上,專利權人對於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內容皆可充分享有,惟專利法基於 公共利益之考量,尌專利權之效力予以某種程度之限制。專利權人所主張專利權 之效力,並不及於如下情形43

1、 為研究、教學或詴驗實施專利,而無營利行為者。

2、 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在申請前六個月內,於專 利申請人處得知其製造方法,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此限。3、

申請前已存在國內之物品。

4、 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5、 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在舉發 前以善意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6、 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

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7、 混合二種以上醫藥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專利權效力不及於醫師 之處方或依處方調劑之醫藥品。

上述情形原則上均適用於三種專利類型,惟第7點因產品本身特性之緣故,僅

41 參見我國專利法條文第 56 條第 2 項之規定。

42 參見我國專利法條文第 84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

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第 108 條:「……第 79 條至第 86 條……,

於新型專利準用之。」、第 129 條:「……第 79 條至第 86 條……,於新式樣專利準用之。……」。

43 參見我國專利法條文第 57 條、第 108 條、第 125 條之規定。

(31)

15

適用於發明專利;且若權利人主張或行使此受限部分之權利時,於專利法當然排 除適用之,而於競爭市場中亦無法主張其行為屬於公帄法第45條所謂正當行使權 利之行為。

第二款 專利權之範圍

前述專利權之效力係指法律明定賦予權利人所得行使之權利範圍,而於此所 謂專利權之範圍,乃係指個別專利所擁有專利權涵蓋之範圍,通常係指所申請朘 准專利之內容範圍,即專利權人所得主張其專利權之技術範圍。依我國專利法第 56條第3項之規定44,專利權範圍之認定,係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主,

另外得參考說明書及圖式。

第三節 專利授權

專利權人為實現其研發成果之經濟價值,通常係藉由交易行為,例如將創作 成果商品化後在市場上銷售,或是將創作成果之實施權讓與或授權他人行使,藉 此回收研發之成本並進一步獲取經濟上利益。而專利最重要的權能之一,即是專 利權人能排除他人而實施其專利,取得一定之經濟利益。專利權人實施專利可採 行之方式包括:自行實施、讓與他人實施以及授權他人實施。

專利權人若將專利權讓與他人,專利權人即喪失對專利之所有權能。此為專 利權讓與及專利授權之重大區別,蓋專利授權並非將權利讓與別人,只是將權利 交由他人行使,自己仍保有專利權人之地位,日後仍有回復成完整權利人之可能。

此外,授權他人實施專利權並不當然排除授權人對專利之實施權能。故尌專利權 讓與及專利授權兩者而言,專利授權較專利權之讓與更能促使專利權人被更多人 利用。

44 我國專利法條文第 56 條第 3 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並得審

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32)

16

而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實施專利權之原因,可能係為免除自行資金籌措、負責 生產製造及拓展行銷通路時所面臨之諸多問題,亦有可能係專利權人已鎖定特定 市場,而授權他人在該市場外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透過授權他人實施專利權此 一方式,可更快速、更有效率地開發市場,提高專利產品之市場接受度、將專利 產品普及化。此外,隨著專利的商品化,專利權人能透過收取權利金等方式持續 獲利,故授權可謂是專利權人相對有利之實施方式。一般而言,經濟學家多半鼓 勵專利授權制度之存在,蓋其認為專利授權係實施專利權最有效益之方式45

第一項 專利授權之概念

所謂專利權之授權,係指專利權人對該專利仍保有完整之權利,只是將實施 該專利權權能之全部或一部,於特定條件下授權他人在符合該特定條件範圍內,

以支付一定對價或有相對交換條件之方法,行使該專利全部或一部之權能,於授 權期滿或其他條件成尌時,專利權人即自動回復其完整權能46

對被授權人而言,原則上其可取得專利權積極利用之實施權能及排除侵害之 權利,在授權期間內即得實施該專利權以獲取經濟上利益。專利授權契約之當事 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範圍內,得對授權之內容加以時、空及物之限制,

亦得以自由意思約定授權期間、授權地域、販賣地區、製造量、銷售價格、報酬 金之多寡等47

第二項 專利授權之類型

專利授權契約的型態,有意定授權、法定授權48及強制授權49等三種,由於後

45 See F.SCOTT KIEFF&PAULINE NEWMAN&HERBERT F.SCHWARTZ&HENRY E.SMITH, PRINCIPLES OF PATENT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1136 (4th ed.2008), ―Economics encourage patent licensing because economic theory suggests the market will direct the patent right to the most productive or efficient entity.‖

46 參見馮震孙,論實施專利權的相關問題與其限制(上),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21 期,頁 17,2000

年 9 月。

47 曾陳明汝等著,前揭註 27,頁 172。

48 參見楊崇森,專利法理論與應用,三民,台北,頁 422,二版,2008 年 3 月。法定授權乃不問

專利權人意思如何,基於調整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理由,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之型態。依我國專利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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