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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與建議

第三節 對政府的建議

犯罪的目的絕大多數都是因為「情」、「財」、「仇」三個原因,而從司法院司法 統計資料中(96 年至 105 年)可發現犯罪人數最多的前三項罪名是(一)公共危險罪(酒 後駕車)、(二)竊盜(占)罪、(三)詐欺案。除了酒後駕車不是為財犯罪之外,竊盜罪及 詐欺罪都是屬於財產犯罪的範疇。

依據蔡德輝、 楊士隆、 邱明偉等 3 人在 2008 年的「重刑化刑事政策對犯罪人 再犯嚇阻效能之研究」中發現「雖然並非所有研究都支持刑罰對於犯罪的威嚇效能,

但是似乎已經有足夠研究證據顯示犯罪人實際上對於犯罪的風險和利益評估是相當 敏銳的」。而在該研究中實際訪談受刑人後發現:受刑人最關心的仍是刑期的問題(能 不能假釋、服刑多久可以假釋、一罪一罰後刑期增加等關乎會在監獄多久的議題)

從上面所提的內容及本研究整體相關結論來看,犯罪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是以 為得到利益為出發點、犯罪後則關心是否會被查獲、被查獲後是否可以獲得較短刑 期為重心,所以為了讓汽車竊盜無法獲利及提升破獲率,本研究提出下列建議:

1. 從第四章的案例二、三所提到的實際案件可以發現,竊車集團成員竊車的目的 是為了將車輛予以「借屍還魂」後流入中古車市場變賣而獲取鉅額利益。因此 建議政府修改「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小貨車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特定零組件 加設防竊辨識碼作業規定」內有關防竊辨識碼的位置規定是一個可行且不需大 幅度修改法令的方式;建議在現行所規定之位置之外,於車輛B 柱位置(貨車於 大樑位置)增加一組辨識號碼。在案例二、三的實際查緝經驗中,借屍還魂的車 輛為防範被警方以電解還原方式查獲犯行,因此會將事故車之車身號碼部分以

切割方式取下後焊在贓車車上;因此建議在車身B 柱位置強制加上車身號碼,

一來可輕易看見號碼、二來B 柱係屬重要結構,一經裁切焊接後將使車身剛性 受到重大影響,車輛容易變形損壞。因此建議在B 柱上加上車身號碼,透過「犯 罪後無所得」的概念遏止竊車後借屍還魂之犯罪行為。

2. 第四章第二節的案例三於偵辦過程中發現部分進口車輛在防竊設計上較為完善,

行車電腦若透過拆解事故車輛電腦方式替換至贓車時會造成車輛無法使用,當 然也無法流入二手車市場。因此建議政府在車輛定期驗車或過戶異動時,對於 可以使用電腦判讀車身、引擎號碼之車輛應以電腦讀取車輛行車電腦,驗證電 腦內所記載之車身、引擎號碼是否與車籍資料相符。

3. 現行規定車齡10 年內的汽車過戶時,只要沒有更換牌照就無需經過車輛檢驗 (俗稱:驗車)的程序,因此衍生了許多的問題(相關問題因範圍過大,因此不在 此研究中加以論述),但是即使是車輛經過檢驗,亦是由檢驗人員以目視方式核 對車身及引擎號碼,對於變造情形幾無辨識能力,因此常有變造後車輛曾經通 過監理機關檢驗,所以在警方執行查扣車輛時向警方質疑車子都可以通過監理 機關檢驗了,是不是警方搞錯而產生爭執。現今數位科技突飛猛進,仍然透過

「目視」檢視方式檢驗車輛,確實不符實際需要,且目前市面上的行車電腦讀 取機器多設計為一機多用,一臺機器幾乎可以讀取市面上所有的車輛電腦且價 格不高,在民間已積極進行工業4.0 改革及物聯網普及的世代,目視檢驗的方 式,政府應積極思考是否做出改變。

4. 本研究中所提到的實際案例、判決資料等許多案件可以偵破以及所引用的許多 其他學者所研究資料,經過相互交集後可以發現一個共通點出現很多次,就是

「監視器」。透過監視器的輔助,在未實施通訊監察的情況下可以偵破很多汽車 竊盜(及民生竊盜案件),監錄設備的建置完整性在實務上與各縣市的治安狀況 近乎已經可以畫上等號。

5. 因此建議由中央政府比照重大建設相關計畫協助地方建置監錄系統。目前許多 縣市因經費拮据,因此建置密度及妥善率均偏低,而在有限的預算下又必需應 付維修所需,因此建置與維修產生相互排擠效應;建議中央政府能專案協助地 方政府建置,而讓地方政府能將自有的經費投入現有設備維修工作,透過建置 及維修同時進行,迅速提升全國各地監錄系統妥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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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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