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屏東縣汽車竊盜偵辦案例分析

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結果

第二節 屏東縣汽車竊盜偵辦案例分析

案例一【林○榮等人汽車竊盜集團案】:本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 105 年 11 月 17 日以 105 年度易字第 207、353 號判決書判決在案。本案案情概述如下:林

○榮等人於 105 年 05 月 04 日由紀○福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 車)搭載林○榮前往屏東市○○路旁停車格內,由紀○福下手竊走邱○星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乙車)一輛,並將該車拆解後變賣零件;後於同年 5 月 16 日至同年月 18 日 2 時 46 分之間,至屏東縣屏東市崇朝路,基於使用該車之意(無 不法所有意圖),以鑰匙破壞邱○志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小貨車(下稱丙車)

之駕駛座車門鎖頭及電門鎖,足生損害於邱○志,嗣將丙車開走供作二人犯罪之用。

林○榮與紀○福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兩人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為掩飾行 竊時之真實身分,駕駛上開丙車,於 105 年 5 月 18 日 2 時 46 分許,至屏東縣屏 東市○○路○號,竊取何○成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小貨車一輛(貨車上另有其他 物品,下稱丁車)得手後由紀○福駕駛竊得之丁車前往屏東縣長治鄉繁華村某處停 放,林○榮及紀○福再至劉○傑位於屏東縣○○鄉○○村○○路 000 號住處要求劉○傑幫忙 拆解及搬運。本案係筆者親自參與偵辦之實際案例,犯嫌林○榮與紀○福等 2 人為了 隱藏自己的身分,在犯下丁車竊盜案之前先偷了丙車,犯案後並將丙車開回原停放 之處,意圖誤導警方誤以為丙車車主邱○志為竊嫌;且於竊走丁車後(丁車遭竊位置 屏東市六塊厝車站旁空地),將丁車往由六塊厝往屏東市區行駛,並繞行市區道路後 再駛往高屏大橋方向,於高屏大橋一帶利用無監視器之小路行駛製造往高雄方向之 假相,但實際上係在高屏大橋前方轉往屏東縣九如鄉方向行駛,經過九如鄉某設有

公有監視器之路口後旋即轉往無監視器之產業道路繞行,繞行產業道路約 40 分鐘後,

從距離前述設有監視器路口約莫 150 公尺處未設置監視器之路口再次轉入臺三線行 駛至屏東縣長治鄉某空地藏放 1 日,翌日再將丁車駛至劉○傑位於屏東縣○○鄉○○村

○○路○○號住處旁香蕉園內停放。本案林、紀兩名犯嫌為製造警方追查,做了多處斷

點(一)、竊取丙車做為交通工具,意圖誤導警方查緝他人,(二)、製造利用聯外橋樑 往其他縣市行駛之假相,(三)繞行屏東縣境內多行政區(屏東市、九如鄉、里港鄉、

高樹鄉、鹽埔鄉等 5 鄉鎮市),(四)故意駛往無監視器區域繞行多時,(五)將車輛藏 放 1 日後再移動(此舉也是為了躲避監視器)。本案偵辦過程中,因犯嫌非常狡猾,

持續製造追查斷點,因此偵辦初期並不順利,尤其是犯嫌製造斷點的方式並不是一 昧的躲避監視器,而是「空間」與「時間」交互運用,除了閃躲監視器之外,也夠 過「繞行」方式延長行駛時間,意圖影響警方調閱監視器時的時點判斷,以及將車 輛長時間(24 小時)停放於無人出入之處等做法,都是在考驗警方的耐心與耐力;但 是透過抽絲剝繭式的分析後,仍然將林嫌等 3 人查緝到案,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依法論罪科刑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發監執行。而本案於偵辦時期透過【表 4-4】的賽局分析方式,更是讓偵辦的警方人員預先了解林嫌等人可能採用的作為而 預先做出反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即時車流為主,因此鏡頭角度採取廣角拍攝,所以無法協助辨識車輛之車款,於夜 間時更是無法辨識顏色,經過快速道路再往南就進入屏東縣境,負責偵辦本案的高 雄市警方無法直接透過局內系統調閱屏東縣境監視器且因對屏東地區不甚熟悉,因 此偵辦上遇到瓶頸。受理單位為避免發生竊嫌持續跨轄犯案,因此將偵辦初步偵辦 情形通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並請高雄市刑警大隊協助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刑警大隊(肅竊組)聯繫。經前述單位聯繫並初步交換各單位個別掌握的線索後並與 高屏縣市近六個月的汽車竊盜案件進行分析比對,確認竊嫌模式為「高雄偷車、屏 東藏匿」,竊嫌從高雄市竊取自小客車後,故意繞行高雄市區並故意往高雄郊區(仁 武區、大樹區、大寮區、鳳山五甲地區等)行駛,而後利用臺 88 線快速道路、高屏 大橋、雙園大橋等聯外道路橋樑將車輛駕駛進入屏東縣境,進入屏東縣境後為製造 被聯外道路橋樑監視器攝得影像之斷點,避免警方沿線調閱監視器,因此會再繞行 無監視器之區域並行駛鄉間小路,最後將車輛藏放於位於屏東縣新園鄉臺 27 線省道 旁之鐵皮屋內,等待數日後再將車輛懸掛其他非失竊車號號牌,再將贓車轉移回到 高雄市進行變造或解體。

偵辦過程中發現,本案竊嫌吳○和、陳○龍等人於行竊前會先至 A 地竊取車牌,並將 竊得之車牌放置一段時間,待竊取地點附近監視器覆蓋後再將竊得之號牌加以變造 後懸掛於作案車輛上,竊得車輛後與案例一的部分手法雷同,以持續繞行延長路線 以增加「空間」及「時間」的做法意圖製造斷點,而此一方法為多組竊嫌採用的原 因,經研究發現乃因犯嫌認為警方仍保持之前固守本位的觀念,只要多跨幾個分局 轄區相關資訊就能夠形成斷點,如果可以跨縣市的話,幾乎可以萬無一失,因為傳 統的觀念是顧好自己的轄區,不允許被其他單位在自己的轄區破獲案件,因此不太

可能會將自己掌握到的資訊分享享給友軍單位。

但是前述的這種觀念已逐漸的被改變,現今的犯罪防制及刑案偵辦已較難單靠一個 單位的力量來完成,而是必須要像產業對抗一樣組成團隊來面對罪犯的挑戰,在吳

○和汽車竊盜集團這個例子中,犯罪區域跨了好幾個分局的轄區甚至是跨了高雄、

屏東兩個縣市,如果仍然以傳統的固守自己疆域的思維,在竊嫌的很多資訊只有案 發地單位知悉的狀況,而案發地之機關又受限於人力、專業度等因素下,竊嫌可能 一再的行竊車輛得手,造成民眾財產的鉅大損失。因此透過【表 4-5】的內容向各 偵辦單位分析說明後,在偵辦吳嫌集團案件時,高屏兩地警方四個以上單位建立了 案件的資訊分享平臺,透過分享平臺的交換情資,即時將發生汽車竊盜案的資訊(包 含現場影像、犯案交通工具、逃逸路線、歹徒特徵)上傳至平臺通報各共同偵辦的單 位,而具有資料分析能力的單位,逐日調閱汽車(含號牌)失竊清單,分析出可能是 專業竊盜集團所犯的案件,也多次預測出失竊車牌可能被變造成某些號碼並通報高 屏警方加強攔查,而透過分析資料的資訊傳播,也讓更多的單位加入情資分享的陣 容;值得一提的是,透過分析資料並通報的機制,在查緝吳○和集團到案前,高雄 市的巡邏警力就在鳥松區○○路上發現懸掛所通報的變造車牌之車輛及竊嫌 2 名正在 行竊停放於停車格內的汽車,並當場逮捕 1 名竊嫌。而透過各種資訊的相互通報,

各單位之間所掌握的資訊越來越多、越來越迅速,吳嫌等人也被逼得必須經常行竊 車牌,行竊後必須駕駛贓車繞行更長的路線,犯案的風險持續的升高,同時被警方 掌握的線索也越來越多,終在 106 年 7 月下旬查知吳嫌居住及藏放贓車的正確地點,

經過連日持續埋伏及蒐證取得明確證據後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在 106 年 8 月 1 日執行搜索查緝吳嫌到案,並現場查扣甫於前一日(7 月 31 日)在高雄

市行竊得手價值新臺幣 3 百多萬的高級進口轎車及作為交通工具的另一輛 T 牌新車,

件及車身,除透過汽車材料行販售至保養廠外,陳嫌亦將部分零件及車身,混裝於 所購的事故車車身及零件出口至柬埔寨、越南等東南亞地區。

本案警方偵辦的起源,係從建檔的事故車輛資料庫比對發現多輛於高速公路發生重 大事故且從現場相片研判已無法修復之自小客車,在一段時間後竟然向公路監理機 關申請換牌及過戶並行駛於公路;透過相關車籍資料分析後發現相關車輛均與陳嫌 有關,因此依法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

本案偵辦過程,陳○增一再的變更贓車藏放及解體地點,從屬於南邊的屏東縣 枋寮鄉到屬於屏北地區的萬丹鄉,乃至離屏東市區說遠不遠、說近不近的麟洛鄉都 曾經為陳嫌等人藏放贓車,最後警方係於麟洛鄉某處廢棄豬舍內破獲此案。本案陳 嫌等人與竊車集團所選擇的地點,經過分析後發現兩個特性(一)、距離高速公路

(或快速道路)交流道不遠,(二)竊車集團交予陳嫌之車輛均從高雄市或臺南市,

甚至臺中市所竊,非屏東縣本地失竊車輛。研究發現會有前述兩個特性的目的還是 在於「利用跨轄區製造追查斷點」,如前面案例一、二所提到的案情相同,汽車竊 盜犯嫌經常利用跨縣市之聯外橋樑、道路來隱匿行蹤,尤其是快速道路因路權屬於 公路機關所管,因此地方政府不會在上面設置監視錄影系統,而公路機關在設置監 錄系統時,基於業務權責的考量,整體系統以交通需求為主,所以採用全景的方式 攝影,難以辨識車型更遑論明確的辨別出車牌號碼;而竊嫌中部偷車或臺南市偷車 後開至屏東販售的方式,因橫跨至少二縣市,所以在偵辦初期兩地警方均無法立即 察覺此一犯罪模式。

本案經檢察官指揮統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高雄市政府警

本案經檢察官指揮統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高雄市政府警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