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結果
第三節 屏東縣汽車竊盜案件 102 年至 105 年發生破獲情形分析
本節將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紀錄系統中有關屏東縣汽車竊盜案件 的發生數、破獲數及查獲竊嫌人數來進行分析。屏東縣在 102 年汽車竊盜案件的發 生數是 230 件、103 年是 224 件、104 年是 213 件、105 年攀升為 241 件、到了 106 年則是大幅下降至 153 件;而 103 年也是個很重要的轉折點,在 102 到 106 年的區 間不論是破獲率跟查獲人犯數及查獲人犯率都是位於最低點。
本章第二節的所提到案例一及案例三發生的時間都是在 105 年,從下方的【表 4-6】數據可以發現從 102 到 106 年間,105 年的發生數最高,但是同年被查獲的人 數也是最多。有句話在討論犯罪防治議題時經常會聽到-「軍事上攻擊就是最好的防 禦、破案就是最好的犯罪防治」,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在 104 年時由作者將賽局理論 的概念導入汽車竊盜的防制及偵辦上,透過賽局分析的方式預判竊嫌可能的動作,
並相對做出警方的因應作為,除了積極的減少可能的犯罪標的及易發生汽車竊盜場 所外,在案件發生後以動態賽局的概念分析竊嫌犯案後的可能方向,因此突破竊嫌 製造的斷點,甚至是為了截斷竊嫌因犯罪而得到的利益,預先執行查贓工作盯緊可 能的贓物流向處所,讓竊嫌偷車後車輛及零件無法銷贓換取金錢,只能留著成為警 方查緝時的證據,或是單次使用後立即丟棄,避免遭到民眾通報等風險。而屏東縣
警方在 105 年查獲兩個竊車集團後,確實也在汽車竊盜的業界造成震撼而在 106 年 時在發生數據上做出的急速下降現象,正是對「破案就是最好的犯罪防治」這句話 很明確的證明,透過下面更詳細的說明,可以更加了解本章第二節的案例背景與本 節相關數字消長的相互關係。
【表 4-6】發生、破獲數及查獲人數分析
年度 發生數 破獲數 破獲率 查獲人數 查獲人犯率
(查獲人數/破獲數)
102 230 202 87.8% 75 37.1%
103 224 172 76.8% 54 31.4%
104 213 205 96.2% 91 44.4%
105 241 222 92.1% 124 55.9%
106 153(最低) 124 81.0% 83 66.9%(最高) 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局刑案紀錄系統
必須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汽車竊盜的數據統計上,破獲數實際包含了『尋獲數』
及『破獲數』,其中的『尋獲』代表的是警方尋獲車輛,但是不知道竊嫌是誰、而『破 獲』的意義就是警方找到了這輛車而且也查獲了犯嫌。從表 4-6 中可以發現屏東縣 的汽車竊盜案件從 102 年到 105 年間都在 210 件(輛)以上。
作者從 104 年 6 月奉派屏東縣服務後在刑警大隊業務組辦理檢肅竊盜相關業務,
從當時開始進行屏東縣的全般竊盜案件趨勢分析,依據分析後所得數據擬定了相關 的防制及偵辦策略;並於 104 年的 10 月從「護農群組」開始進行整個計畫,在執行 的初期因竊嫌不了解整個賽局的變化情形,所以在短時間內尋(破)獲率迅速上升且 查獲的竊嫌與 103 年相較之下從 54 名增加到 91 名,被查獲的竊嫌增加了 168%,
若與前一年(103)的查獲人犯率相較,也提高了 13%。
結合傳統的汽車竊盜防制相關理論並加入賽局理論因素的防制及偵辦措施,在
執行後從破獲率及查獲人數的增加,確實可以看到具體的成效,經過 105 年完整一 年的實施後,破獲率維持在 90%以上,整年的查獲人數也達到了新高的 124 人,查 獲人犯率也呈現向上的趨勢。但是從 105 年的發生數也可以看到竊嫌對賽局做出了 反應,105 年的發生數到達了 102 年之後的新高 241 件,經分析後發現係因為警方 在整體的查緝技術上提升,而民眾經過一段時間後的磨合後對於贓車的辨識敏感度 也相對地有所提升,因此竊嫌在行竊車輛後能夠持有使用的時間變短了,所以必須 在使用完贓車後盡速棄置而持續的行竊車輛,所以造成發生數增加。但整體的汽車 竊盜案件,在 106 年又產生了變化,在 104 年起遭查獲的竊盜犯陸續因法院判決而 入監服刑後,106 年發生數迅速下降至 153 件(輛),下降比例達到 37.5%,但是查獲 人犯率則創下新高達到 66.9%,也就是說被尋獲的遭竊車輛中有將近七成的犯嫌被 查到身分而接受司法審判,與 103 年的查獲人犯率 31.4%相比,犯下汽車竊盜案被 查知身分而進入審判的比例增加了 1 倍;但是在破獲率的部分也呈現下降趨勢,經 分析後認為原因有二,(一)、竊嫌在屏東行竊車輛至高雄、臺南犯案後棄置,由他 轄警方尋(破)獲,所以屏東縣尋獲數降低,(二)、有專業的汽車竊盜集團在屏東縣犯 案,將所竊車輛以解體或變造後出售的方式銷贓,因此未能尋獲。因此警方在 107 年也將要針對整體賽局的變化做出適當的策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