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以賽局理論分析汽車竊盜的防制與偵辦模式
-以屏東縣為例
Investigating Car Theft 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ame Theory: The Case of Pingtung County
研究生:葉憲威 撰
指導教授:楊書成 博士
以賽局理論分析汽車竊盜的防制與偵辦模式
-以屏東縣為例
指導教授:楊書成 博士 國立高雄大學資訊管理學系 學生:葉憲威 國立高雄大學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摘要 竊盜案件自古以來即為民眾深惡痛絕的犯罪類型,而汽車竊盜更是竊盜案件中 對民眾單次損失金額較高的案類,動輒新臺幣數十萬元甚至破百萬元的損失金額, 使得汽車竊盜案件容易成為民怨的主要來源。汽車竊盜案件的防制及偵辦,與地域 性具有很高的連結性,因此不啻是直轄市的研究結論無法套用於縣市,甚至是鄰近 縣市所做出的結論都無法相互適用。屏東縣位於國境最南端,屬於以農業及觀光為 主的城鎮型態,民風與都會形態城市相較而言較為單純,但是也因此樹立了自成一 格的地區犯罪模式。 過去的文獻中,對於汽車竊盜案件防制及偵辦的相關研究,多是以傳統犯罪理 論進行探討。但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科技的發展,犯罪方式推陳出新,產生了執法者 與犯罪者之間鬥智的情況,本研究因此嘗試以賽局理論結合傳統的汽車竊盜犯罪分 析概念,透過參賽者、行動、認知、結果、偏好等方面分析歷史偵辦案例,進而發 展出更貼近現代的防制及偵辦方式.並在結合屏東縣的自有特性後提出適用於屏東 縣的防制與偵辦建議。 關鍵字:賽局理論、刑事政策、汽車竊盜。Investigating Car Theft 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ame Theory:
The Case of Pingtung County
Advisor: Professor Shu-Chen Yang, Ph.D.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tudent: Hsien-Wei Yeh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Institute of Executive Master of Law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Since ancient times, theft has been among the types of criminal behaviors abhorred by the public; and now, with the occurrence of auto theft, a single incident can easily result in a relatively high loss, frequently ranging anywhere from 100,000 to over 1 million NTD. Thus, this type of activity is often the source of public complaint. Since auto theft 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methods are specific to a given region, the findings of municipalities might not be applicable to counties and cities; likewise, conclusions made by one county might not even have application to a neighboring one. Pingtung County is located in the most southern end of Taiwan, with cities and towns largely dependent on agriculture and tourism. In comparison with metropolitan areas, lifestyle in Pingtung County is quite simple; but as a result of this, it has also established its own regional pattern of criminality.
Most of the existing studies related to the 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of auto theft are conducted according to traditional theories of criminology. However, along with the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s, criminals have also innovated their techniques – resulting in a battle of the wits between law enforcement and perpetrators. This study, therefore, attempts to employ game theory in combination with traditional methods of criminal analysis on auto theft according to the variables of participants, actions, cognitions, results, and preferences. This is done to analyze past investigations and further develop methods of 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more in-tune with modern times, while also combining the unique attributes of Pingtung County to provide recommendations for 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that are suitable for local application.
致謝辭
這篇論文能夠從無到有直至完稿付梓,首先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楊書成博士,一路協 助我從一個簡單的研究動機開始,一步一步的讓夢想變成事實,從商業理論跟犯罪實務的 結合乃至文稿的撰寫提供了不厭其煩的指導及協助,更多次在我因工作繁重想暫時放下撰 寫並延後申請口試時間之際,持續的給予鼓勵始能完成整個研究計畫及論文。 研究計畫執行過程中,要特別感謝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前局長方仰寧先生及現任局長江 雅文先生,兩位局長在相關防竊政策的擬定及執行上給了很大的授權及支持;行政院南部 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黃義佑先生及第二組許文宗先生在跨機關的協調上提供了莫大的助力, 在此一併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 對一同共事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肅竊組同仁,也利用這個機會致上我最 誠摯的感謝,謝謝大家陪著我高雄、屏東兩地奔波,並在許多個深夜共同執行查緝,為治 安工作竭盡心力,感謝有您們的襄助,在屏東縣的治安史留下大家共同的足跡。 對於太太及兒子,除了感謝還帶有深深的歉意,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服務期間歷經信 義、中山及大同分局三個單位都屬於繁重地區,讓太太在南部獨自照顧兒子,調回南部地 區服務後旋即開始研究所的進修,繁重的勤務加上假日的進修,沒能馬上彌補過去分隔南 北的歉疚,感謝您倆的支持及鼓勵讓我順利完成這個階段的學業,也對兒子在我工作學業 兩頭燒的期間,能夠考上高雄中學表示嘉勉。 葉憲威 謹誌於國立高雄大學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目錄
摘要... I ABSTRACT ... II 致謝辭... III 目錄... IV 表目錄... VI 圖目錄... VII 第壹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 ... 1 第三節 研究目的 ... 4 第四節 研究流程 ... 5 第貳章 文獻探討 ... 6 第一節 汽車竊盜犯罪現況探討 ... 6 第二節 汽車竊盜犯罪相關研究 ... 7 第三節 賽局理論 ... 10 第四節 賽局理論相關議題研究成果 ... 13 第參章 研究方法 ... 15 第一節 資料來源 ... 15 第二節 分類依據 ... 20 第三節 汽車竊盜案件與賽局理論相互結合的可能性探討 ... 21第四節 重要判決資料解析 ... 23 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結果 ... 26 第一節 屏東縣汽車竊盜防制具體措施說明 ... 26 第二節 屏東縣汽車竊盜偵辦案例分析 ... 31 第三節 屏東縣汽車竊盜案件 102 年至 105 年發生破獲情形分析 ... 38 第五章 討論與建議 ... 41 第一節 防制與偵辦方式彙整 ... 41 第二節 司法實務的建議 ... 46 第三節 對政府的建議 ... 48 參考文獻... 51
表目錄
【表 3-1】司法院判決書 ... 19 【表 4-1】防竊宣導單賽局分析 ... 27 【表 4-2】結合護農群組賽局分析 ... 28 【表 4-3】高屏縣市合作賽局分析 ... 29 【表 4-4】案例一賽局分析 ... 33 【表 4-5】案例二賽局分析 ... 36 【表 4-6】發生、破獲數及查獲人數分析 ... 39 【表 5-1】監視器建置與案件偵查關聯分析 ... 42 【表 5-2】中央與地方經費關聯分析 ... 43 【表 5-3】警察機關跨轄區合作分析表 ... 44 【表 5-4】警察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合作分析表 ... 45 【表 5-5】警力與民力結合分析表 ... 46圖目錄
【圖 1-1】研究流程圖 ... 5 【圖 4-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防竊宣導單 ... 30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依據交通部(2017)統計數據顯示,屏東縣在 106 年有登記車籍的汽車車輛數為 289,362 輛,105 年登記車輛數為 285,983 輛,從 104 年起的 3 年間年增數約 30,000 輛。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2017)的刑案統計系統資料顯示,102 年屏東縣的汽車竊 盜案件發生數是 230 件(輛)、103 年的發生數是 224 件(輛),103 年較 102 年減少 6 件、減少幅度為 2,6%,而在 103 年全年在 224 件汽車竊盜案中僅查獲了 54 名犯嫌。 上述統計數據亦顯示,屏東縣 102 年至 104 年之間汽車竊盜案件發生數均在 200 輛 以上,這也表示每年有 200 位以上的屏東縣民的汽車遭竊。然而,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在 104 年出版的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其中由許春金、陳玉書、蔡田木、 洪千涵、白鎮福等人(2015)所共同研究的「102 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中得知,我國 整體的竊盜犯罪呈現下降趨勢,在 102 年時是近 10 年來的最低。其中,以汽車竊盜 案件降幅最大,與民國 93 年相較降幅為 87.11%,全國每年約以 10%的幅度在下降, 但是反觀屏東縣的汽車竊盜案件發生數卻是與全國的治安數據狀況反之而行,呈現 僅微幅下降的趨勢且固定發生件數在每年 200 件以上,因此屏東縣境的汽車竊盜案 件確為有需要迅速研擬對策予以防制並積極破獲的必要性。第二節 研究動機
作者於 104 年 6 月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遷調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服務,因為希 望 能 快 速 的 融 入 地 方 了 解 屏 東 的 風 土 民 情 , 首 先 從 屏 東 縣 政 府 官 方 網 頁(https://www.pthg.gov.tw/)看到「認識屏東」中的「產業與經濟」介紹內容提到: 「農業與觀光正是本縣的最強項,屏東縣府團隊計畫透由區域合作、跨界加值、人 才南引、堅守品質等四大策略,善用獨一無二的國土資源、族群文化、地景生態、 自然資源及農漁特色,將可為屏東注入蓬勃生機。」 而在屏東縣政府官網中提到的七項產業經濟主軸中,有關農業(村)的部分也占 了三項;「強化單一窗口諮詢服務中心異業整合國際行銷」、「農業世貿 農林漁牧 產業升級加值」、「安居大社區屏東開創農村照護商機」,若將「協助青年、安居 屏東、幸福創業」這一項協助創業也加入的話,在產業經濟施政主軸中的七個項目, 有關農業(村)的部分就占了四項,因為在屏東縣的創業項目中,「閒置農地的活化」 以及「農業產業的創新」更是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共同施政目標,明確的顯示 了農業在屏東縣的重要性。 另依據屏東縣政府民政處(2017)公開資訊專區所公布的數據顯示,屏東縣 106 年 10 月總人口數為 830,697 人,而屏東縣政府農業處(2017)所公布的農業人口數為 約 38 萬人等資料,顯示屏東縣農業人口占了整體人口比例高達 45.7%,相關官方數 據一再的證明了屏東縣農業大縣的地位。 屏東縣有個跟都會地區很不一樣的地方就是農產品從種類到產量都非常多,且 農產品有很多是屬於 1 年 1 穫或是 1 年以上成長期的型態,以鳳梨為例必須要經過 18 個月的栽種期才能收成,而這些農產品往往在產季當下的價格是令人咋舌的,所 以農民辛勞了大半年往往就是期待透過這些收成獲得未來一年(或下一輪栽種期間) 的生活及再次栽種農產品的所需費用;但是農產品價格處在高檔的時候,也往往是 竊嫌覬覦這些農產品的時候,但是偷竊農產品之後,要搬運這些農產品也需要交通
工具,因此在實務經驗上當失竊 1 輛小貨車時,有很大的機會會另外再發生 1 件或 是 1 件以上的農產品遭竊盜案件(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緝字第 24 號刑事 判決為例,其中的竊盜行為即包含了汽車竊盜及農產品竊盜),因此以防制及加強 查緝汽車竊盜來遏止農產品犯罪,也成了阻斷農產品竊盜的防制選項之一;防制汽 車竊盜的發生,在實務上對於「農產品竊盜」及「住宅竊盜」也會有實質的防制效 果。 葉瑞紘(2010)研究結果認為,車輛防竊措施佳會導致非職業竊車犯放棄某些車 型或改為偷竊部分裝置。因此在屏東縣的犯罪防治實務上就必須思考如何將簡單的 這個概念讓民眾可以輕易的明瞭並進而執行。除了偷竊自小貨車作為犯案工具,衍 生其他的犯罪外,對於衍生的民事案件亦是造成民眾財產損失的原因;104 年 10 月 份就在上面內容所提到的時空背景下接任了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肅竊組 組長一職,旋即與組內所屬員警偵辦了一個汽車借屍還魂銷贓集團,查扣回來的汽 贓車都是竊取 A 被害人的車輛後,以借屍還魂的方式將其他車輛的車籍資料(車身、 引擎號碼等)套裝在竊來的車輛後,賣給不知情的 B 民眾。而這些找回的車輛因為民 法的相關規定(詳見民法第 812 條及 950 條規定)的因素,造成造成雙方共有一輛汽 車,也就是被偷車的人與買到車的善意第三人共同擁有這輛車子的現象,被偷車的 人想要繼續擁有車子,必須以價金向善意第三人買回,等於花了 2 筆錢卻是買同一 輛車子。 這些車子被竊的車主,很多都是剛踏入社會的小資上班族、為了接送孩子的新 手媽媽、為了方便載送年邁父母親就醫而買車的民眾,且如果以貸款方式購車的人, 在車子被偷以後,仍需持續的繳交貸款直至貸款金額繳清;這些被害人可能就是我
們的親人、朋友,甚至是您、我也可能會成為汽車竊盜的被害人;作者從接任肅竊 組組長一職後所偵辦的第一個案件接觸了案件相關被害人之後,看到了跟之前在臺 北市服務時不同的民情及犯罪型態的差異性,因此希望能在「汽車竊盜」案類範疇 做研究,並期使能透過防制、偵辦的方式,達到提升破案率並降低發生率的雙向效 果。
第三節 研究目的
基本上,犯罪者與偵辦者之間的互動可以透過賽局來了解,因此本研究希望以 「賽局理論」(Game Theory)作為主要的理論依據,賽局理論中的章節「囚犯困境」 (Prisoner's Dilemma),提到了囚犯以及賽局表的四種情況組合,過去汽車竊盜的相 關研究先進都是以犯罪學(Criminology)為基礎研究進行探討,但汽車竊盜案件屬於 執法者與犯罪者之間互相猜測及修正行動的過程,因此本研究嘗試以利用賽局理論 來分析汽車竊盜議題。在過去文獻中,洪博賢 (2016)以賽局理論探討台灣出口保育 類活體動物查緝,而洪玉媛(2011)亦以賽局理論探討酒後駕車之取締,顯示了賽局 理論在犯罪防制及查緝的問題中,亦可作為適當的分析工具。 希望透過本研究能夠建立一套能因地制宜而適合屏東縣的汽車竊盜防制措施, 一方面提供縣民容易做到的防竊措施,也提供一個可以適用於屏東縣的偵查流程及 模式,讓本局的員警對於汽車竊盜案件的偵辦都能有一定的概念並有固定的流程及 模式可以參考,落實初期的偵辦,再由分局及警察局的層級彙整各派出(分駐)所的 初步偵查線索後,發揮線、面的打擊功效,達到犯罪學上「發生降低、破獲提升」 的預期效果。第四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之研究程序如圖 1-1 所示: 【圖 1-1】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研究動機與主題確立
文獻探討與整理
建立研究架構
調閱相關研究及實務判決資料
資料整理分析
結論
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汽車竊盜犯罪現況探討
首先從瀏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易緝第 24 號刑事判決開始(本研究中所引 用 之 判 決 書 資 料 來 源 均 為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M_1.aspx),其中犯罪事實三的內容所敘 述的情節,竊得某車後將該車藏放於他處,日後再將該竊得之車輛用於搬運其他贓 物;這種情形就是所謂的「使用竊盜」型態。也就是第一章中提到的:偷自小貨車 的目的,不是為了持續占有該車,而僅是為了要做為犯下其他案件的交通工具,所 以發生汽車竊盜後經常會再發生其他形態的竊盜案件。 「借屍還魂型態 1」:接著繼續閱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50 號刑 事判決,其中犯罪事實說明中所記載的:為修復乙○○所有的 8589-NH 號事故車輛, 由戊○ ○向丙 ○○購 得被害 人劉○ ○遭竊 之車輛 ,最後 再由戊 ○○將 原屬於 8589-NH 號車輛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切割取下後,電銲於劉○○遭竊之車輛上, 而將被害人劉○○所失竊的自小客車,變造成為乙○○所有的 8589-NH 號自小客車, 由戊○○向乙○○收取 20 萬元修車費用後將該借屍還魂車輛交予乙○○使用。 「借屍還魂型態 2」:依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842 號刑事判決中 所敘述之案情:由陳哲仁向不知情之車行負責人,購得發生交通事故之○○○○-○○號自小客車,再利用第三人之名義將該車過戶登記於第三人名下,再由陳哲仁 取得薛姓被害人遭竊之車輛後,將前述失竊汽車之車身號碼等資料變造為發生事故之車輛車身號碼,之後將變造完成之車輛,透過中古汽車商行販售,而由不知情之 民眾購得。 「拆解零件型態」:依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207 號刑事判決部分 內容摘錄:犯嫌 3 人先竊取邱姓被害人所有之自小貨車後,駕駛該竊得之車輛於屏 東市區內分別竊取另二名被害人所有之汽車(自小客車及自小貨車各 1 輛),並將竊 得之另 2 輛汽車予以拆解後變賣零件;本案其實包含了「使用竊盜」以及「拆解零 件」二種型態。 目前因為監視器產業的蓬勃發展使得價格降低,裝設密度已經較以往提高甚多, 因此犯案的歹徒,在近幾年的偵辦經驗上,已經甚少會以自己的車輛做為犯案時的 交通工具,在竊盜案件上常見的是使用竊盜型態,竊取他人車輛做為交通工具,而 在詐欺案件上,則常見以計程車做為犯案的交通工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易 字第 207 號刑事判決的判決書內容也再次的佐證了「失竊一輛車後,經常會再發生 其他案件」的現象。
第二節 汽車竊盜犯罪相關研究
在以往汽車竊盜犯罪的研究中,常見的理論為「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生活型態理論」(Life style theory)及「生活方式暴露理論」(lifestyle exposure model of personal victimization ) 等三種理論作為研究的基礎(許春金,2010)。 1. 日常活動理論:是美國犯罪學者 Cohen & Felson 兩人在西元 1979 年提出,認為犯罪等非法活動之發生,在時空上需與日常生活各項活動相配合,即日常生 活活動型態及犯罪發生之機會相配合,而導致「直接接觸掠奪性犯罪」之發生,
稱之為日常活動理論。 2. 生活型態理論:許春金的研究指出,最早提出這種生活型態理論的是美國學者, 對全美國其中 8 個城市的被害調查,而得到此一理論。他們研究發現,一個人 會成為犯罪被害者是因為他的生活型態增加了他與犯罪互動的機會。無論從官 方或被害者調查統計,均可發現,犯罪被害的風險與一個人的個人生活型態和 特性有關。 3. 生活方式暴露理論:此一理論係由美國學者亨德等人於 1978 年創立,此理論在 於說明一個人之所以遭致被害,係因其本身具有某些特性,導致被害危險性增 加,甚或成為犯罪的被害者,其理論中心在於生活方式,對生活方式與個人被 害有極其密切關係(張平吾、黃富源、范國勇、周文勇、蔡田木,2009)。 許春金(2010)認為,生活形態理論的重點是告訴我們:犯罪與被害並非隨機分 佈,被害者與犯罪者的活動型態有關聯,換言之,由於犯罪者與被害者在某個時間 和場所的互動,致使犯罪之發生。犯罪率與被害者行為有關,車門不鎖或鑰匙放在 車內或開名車車內有許多昂貴財物,沒有安全防盜措施,被搶、竊的可能性自會增 加;而房子車內的安全措施嚴密,少昂貴財物,被害率自會降低。生活形態理論與 日常活動理論之相似性非常高,而生活形態理論也引發了「日常活動理論」的產生。 賴銘昌(2006)認為有關環境設計預防犯罪之研究,針對實質環境與竊盜犯罪關 聯性進行研究,有下列影響汽車失竊的重要因子: 停車地點有無管理人員、防盜設備及監視錄影設備等因素、停車地點管理員有 無落實管理、停車場所的位置、治安人口是否經常出入、擁有人的職業、停車地點
夜間的照明設備是否足夠;開車出入餐廳、上班時間外出洽公、下班後外出及出入 風景區等場所的頻率。 比較危險的停車環境是停放在沒有停車場的馬路旁又比較偏僻的地方或少有人 出入的地方;較安全的停車環境則是住家車庫及有人管理的室內停車場,其次是其 樓要有防盜設備及監視錄影設備。 葉瑞紘(2010)研究發現「加裝鎖是相當有必要的,有加裝鎖會增加汽車竊盜犯 罪人開鎖時間及困擾,一定會改變影響竊盜發生。」 何明洲(2004)的研究統計出「大部分汽車在何種情況下較易遭竊,其中與機械 監控較相關性之變項為「照明設備之有無」、「停車位置有無監視器」、「停放地 點是否收費」及,在照明設備方面,似乎照明設備對於機械監控力效果不大,因失 竊車輛停放位置大多在有路燈照明或在大白天遭竊;另外,在停車位置有無監視器 方面,則是與汽車竊盜被害具有相關性,大多遭竊車輛停放於無監視設備的區域, 其比例佔總體樣本數的百分之八十四,因此可判斷出,監視設備的有無對於竊車竊 盜被害有影響性;至於在停放位置是否收費方面,大多數失竊車輛皆停放在無收費 路段,其比例佔總樣本數的百分之八十七,因此停放位置對於汽車竊盜被害亦有影 響;最後,在有無防盜措施方面,大多數失竊車輛無防盜措施,其佔總體樣本數的 百分之五十一,可顯見的是,汽車防竊措施的有無,對於汽車竊盜被害有一定防制 作用。」
Lee, Lee, & Hoover (2013)同樣研究鄰里關係穩定度是否為汽車竊盜被害影響因 子,其發現鄰里穩定度與汽車竊盜被害呈現負相關,換言之,若鄰里越穩定則汽車
竊盜被害率即越低。 從上述的相關理論及研究發現,包含國內外的犯罪學家都認為犯罪的發生,其 實並非隨機且被害人與犯罪者之間具有相關的交集存在,而建築師的研究也發現汽 車竊盜案件的發生,與停放車輛的地點在某種程度上,也存在關聯性;所以也就走 入了本研究主題「賽局理論」的分析範疇,隨後,將逐步的將被害人與犯罪者之間 的關聯性以賽局理論的各項論點來加以說明。
第三節 賽局理論
川西諭(2014)認為,學習賽局理論大致有三個目的(一)掌握賽局構造、(二)預測 可能發生的未來、(三)找到適當的解決方案。其中(二)、(三)很言簡意賅的點出了賽 局理論的功能。 在書中,亦很簡單的點出了賽局理論是什麼?若用一句話來簡單說明,就是「用 賽局的形式,描述複數主體間發生利害關係的方法」,因此在本研究中,吾人視著將 汽車車主(被害人)、汽車竊盜犯嫌、警方乃至於最後審判的法院視為複數主體,嘗 試以賽局理論的各種模式加以分析。 【囚犯困境】是賽局理論中非常有名的賽局構造;而在實務上,因為刑事訴訟 法第 154 條第 2 款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所 以所有案件的犯嫌或被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在警 察機關調查的階段稱為「嫌疑人或犯嫌」,在司法機關調查或審判期間稱之為「被告」), 在接受調查或審判時不一定會說出事實,如果隱瞞犯罪事實而警察或司法機關又無 法調查出真相或取得客觀事證時,被告有可能會得到無罪判決或是輕判;但若不說出真相,而被警察或司法機關查出或取得關鍵事證時,則可能因刑法第 57 條第 1 項第 10 款有關犯罪後態度之規定,被法院認為犯罪後態度不佳而受到重判。
Poundstone (2012)認為:「零和賽局」(zero-sum game)是賽局理論中少數幾個成 為一般用語的專門術語。書中以撲克牌遊戲做為例子,只要有人贏一美元、相對的 一定有人得輸一美元;再如「零和社會」意思是有人得就有人失,也就是「天下沒 有白吃的午餐」。 Poundstone 的上述觀點,用在汽車竊盜的犯罪與防制上,其實也道出了如果竊 嫌想成功竊走汽車,則必需費點工夫甚至是學習新的行竊技術、相對的如果車主不 想成為汽車竊盜犯罪的被害人,是否也應該做些自我防衛的工夫,例如:隨手帶走 車鑰匙、買一組較好的鎖、甚至是停放在有人看顧的收費停車場;在零和賽局中, 有人得必有人失、相對若能達到自己不失、也意謂著他人之無得。 奈許均衡(Nash equilibrium)也被稱為非合作賽局平衡(Non-cooperative),是非合 作賽局狀況下的一個概念解,以約翰・奈許(John Nash)命名。在一個賽局的過程中, 無論對手的策略如何選擇,但當事人任一方都會選擇某個特定的策略,則該策略稱 為「「占優策略」(Dominant Strategy)。假設賽局中所有參與者所選擇的策略,都是 屬於自己的「占優策略」,則此一組合就備定義為「奈許均衡」。在這個情況下,賽 局的每位參與者所選擇的策略,都是為了達到自己所期望的最大利益,而其他所有 的參與者,也是遵循的相同的策略」(清水武治,2010)。 奈許均衡的典型例子就是兩個嫌疑犯同時被警察逮捕的【囚犯困境】,兩個嫌 疑犯共同犯下汽車竊盜案件,與先前第一小節所提出例子不同的是,第一小節的例
子是只有一名嫌疑犯,他的選項是要不要坦白;而在這一小節提出的例子是除了自 己要不要坦白以外,還必須考慮共犯會怎麼做?!是招供?還是不招供? 許恩德(2004)在賽局理論的要素概念中整理出,賽局理論就是研究各雙方在利 害相衝突之下最適合的謀略,透過謀略的方式,追求尋求對自己最大的勝算或利益。 張順教(2016)在賽局與談判一書中表示「一個完整的賽局必須包含下列六項要 素:○1 賽局的參與者(players)。○2 參與者的行為(actions)。○3 賽局是屬於一回合就結 束的靜態賽局,或是多回合的動態賽局。○4 賽局者的策略組合(strategies)。○5 不同型 態的策略組合所對應的收益(payoffs)。○6 整個賽局訊息(information)分佈的特徵。」 而在 Joel (2002)研究中認為賽局理論有五種要素: 1. 參賽者:有兩個(或以上)的決策者,稱為參賽者(player)。參賽者又稱為局中人, 是指賽局中選擇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決策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團隊,如 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竊車集團、竊車犯嫌、汽車車主等。 2. 行動:雙方可能採取的所有行動或策略。 3. 認知(亦可稱為資訊):雙方對整體賽局環境與對手行動(策略)瞭解的程度。 4. 結果:參賽者執行各種行動(策略)後所獲致的結果。 5. 偏好:參賽者對結果的重視。 此外,參賽者可能採取的策略及擁有的訊息如下: 1. 策略(strategy):參賽者在賽局過程中每個決策點決策時採取的準則。 2. 訊息集合(information set):對方參賽者選擇的策略下,另一參賽者所能觀察到的 訊息,由賽局樹下不同的節點所成的集合,是參賽者認為過程中可能達到的點。
第四節 賽局理論相關議題研究成果
賽局理論又稱為「互動決策理論」(Interactive Decision Theory)或「博弈理論」, 由數學家馮紐曼、奈許接續將整個理論推展到盛行於各個領域,直至 1994 年奈許與 加州柏克萊大學的哈桑尼(J.C.Harsanyi)、德國波恩大學的塞爾登(R.Selton)等學者共 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而使賽局理論受到全世界的關注並投入更多的研究。 賽局理論在問世之後提供了很多方面的研究,從經濟學、商業、國防等許多的 領域都有所應用,在「賽局理論與數學天才馮紐曼的故事」一書中,明確的寫出了 在 1962 年的「古巴危機」時,美國為了評估因應的戰略,也應用了賽局理論來進行 相關評估的這段歷史。 而在國內,以賽局理論進行分析的領域也是非常廣泛,跨越了經濟學、軍事領 域、查緝逃漏稅捐、勞資爭議、環境保護、外交爭議、採購案件、人工智慧……等 領域;在查緝犯罪的領域中,陸續有先進以賽局理論進行了「查緝食蛇龜走私」、「取 締酒後駕車」、「審判程序中檢察官與辯護人的互動策略」、「環境保護犯罪」等議題 的研究,因此透過賽局理論來研究犯罪議題,已然成為一個新的工具及方法。 徐承蔭(2009)研究以賽局理論為途徑探討刑事審判程序中檢察官與辯護人的策 略互動,研究目的是透過研究得知刑事審判實務運作中的「檢辯互動」外,更得以 進一步窺知檢察官或辯護人之「所思所慮」並「使看不見的東西被看見」,將無形之 現象,轉化為有形之文字,予以描述與呈現。此外,該研究更以廣泛應用於政經之 強調策略互動的「賽局理論」為觀點予以分析、解釋與詮釋,迥然不同以往刑事訴 訟揭櫫之觀點與思維,以期豐富刑事訴訟採對抗制之理論基礎,併而增加刑事訴訟
之思維廣度。這個研究在犯罪學上討論的範圍,更是包含除了汽車竊盜以外,所有 的刑事案類範疇,整個研究已經深入到當被告進入司法程序之後,賽局的參與人實 質上已經變成是「檢察官」跟「律師」兩造,而不是單純的是「檢察官」跟「被告」 或是「警察」跟「小偷」,進入審判程序後若以「檢察官」跟「律師」兩造為賽局參 與人,因為兩者均是專精法律之人,所以賽局不一會是合作賽局,也可能會變成是 零和賽局,因為正確的訴訟策略可能會為被告爭取到無罪的判決。 有關賽局理論在刑事司法界的研究,蘇美伊(2007)發表以檢察官羈押權的賽局 分析為題的碩士學位論文,在國內可以算是將賽局理論結合刑事司法議題的先驅。 在蘇美伊的研究中,運用賽局理論,分成不考慮法官駁回羈押、不考慮法官駁回羈 押下並評量檢方羈押權、考慮法官可以駁回羈押下之三種情形來分別討論,試圖尋 找考慮檢察官聲請羈押下之「序列均衡」;整個研究中將「檢察官」與「法官」視為 參賽的雙方,對雙方的決策關係進行研究。
第參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資料來源
首先,本研究以三審三級制之各審級法院對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及第 321 條加 重竊盜罪之判決書內容進行分析為主;而與訴訟策略有關之研究範圍,因與刑法第 57 條之量刑刑度考量各因素具相關性,尤其是刑法第 57 條第 1 項第 10 款犯罪後態 度,更是與訴訟策略具高度關聯性,因此「犯罪後態度」的判決書係引用由司法院 公告為【具參考價值判決】之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八號判決書(毒品 案件)內有關犯罪後態度的相關內容,並引用司法院所編撰之司法年報內有關犯罪數 據之公開資料進行交互驗證,研究的主軸有三個:(一)、竊盜犯嫌與司法及警察機 關之賽局關係,(二)、汽車車主與竊盜犯嫌之間的賽局關係,(三)、警察機關的防制 作為與竊嫌之賽局關係等三個賽局關係進行分析。有關作者實際偵辦案例的部分, 因截至 106 年 12 月僅有紀○福、江○良、劉○傑、林○榮等 4 人竊車集團業由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易字第 207 號、105 年度易字第 353 號、105 年度易緝字第 24 號等判決書裁判在案且相關判決內容業已公佈於司法院公開網站,如【表 3-1】, 因此得以公開案件具體內容;其餘作者實際偵辦案件因尚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或已 向一審法院起訴但尚未判決,所以尚無相關判決書狀,並且無法公開完整案件內容, 特此敘明。 此外,本研究將與研究問題有關的文獻,予以探討或評述、綜合與摘述。而這 些文獻的來源主要包括:期刊、摘要、評論、圖書、雜誌以及其他研究報告(王文科、王智弘,2014)。因此除判決資料外,本研究為使實務與理論相互結合並能適用於我 國,因此亦蒐集了國內有關犯罪學、檢辯關係、建築環境研究、汽車竊盜、普通竊 盜之書籍、論文、期刊資料及作者平日勤業務上所接觸文件等文獻加以整理;除透 過上述資料分析三個研究主軸之間的關聯性之外,並將各關聯因子轉換成本研究之 主題賽局理論之相關元素後,對本研究具參考助益之部分予以擷取加以應用,最後 期使提供具體之防制及偵辦對策,做為日後警察機關擬定防制汽車竊盜策略參考之 依據。 我國的司法審級制度,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一條之規定,係採行三級三審制,在 訴訟程序上以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因此在參考判決資料上以最高法院的判決及見 解最具參考價值。但因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刑法第 321 條、刑 法第 321 條之竊盜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除非符合特定的法定要件始得提出。 另檢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的判決書,以最新的公告的最高法院 106 年 11 月 16 日 106 年台抗字第 882 號裁定書內容節錄: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訴訟法第 405 條訂有明文。從裁定書內 容顯示,最高法院所進行的是「法律審」,也就是審查第一、二審級所引用的法律見 解是否正確,不再就整個案件進行「事實審」,也就是不再就犯罪事實的內容進行審 查。因此在研究中所引用的相關「事實審」資料,所引用的資料以「高等法院」的 見解為主,另因竊盜相關案件在查獲時往往罪證確鑿且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所以 實務上會上訴至第二審的案件亦較其他重罪案件(例如:殺人、販賣毒品等最輕本刑 10 年為以上)少了很多之故,亦引用了許多的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見解資料。 首先研究的是司法院 105 年司法年報(司法院,2017)關於竊盜罪此一罪名的判
決相關件數統計表,在 105 年間由全國第一審法院判決的竊盜案件總人數為 19,004 人,判決有期徒刑總人數為 10,226 人、6 個月有期徒刑以下人數為 6,815 人、逾六 個月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為 3,290 人、逾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人數為 118 人、逾二 年以上三年以下人數為 1 人、逾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人數為 2 人、判決拘役人數為 6,146 人、判決罰金人數為 1,674 人,判決無罪人數為 338 人;其中累犯人數為 9,134 人, 得易科罰金總人數(包含判決六個月以下徒刑及拘役)為 14,178 人。因汽車竊盜犯罪 在刑法之處罰規定仍與其他竊盜犯罪相同,規定於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及 321 條(加重竊盜罪)內,因此司法院並未就汽車竊盜之項目單一統計其相關判決人數資 料,但從整體竊盜案件的判決刑度中,可以窺見法院對竊盜犯罪的量刑是以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佔了絕大多數(佔整體有罪人數之 98.8%),而可能在司法政策的規劃等因 素下,宣告得易科罰金的人數比例也達到 74.6%。判決是否過輕等議題,因牽涉整 體司法政策、犯罪學等諸多領域,因此本文中僅以相關數據資料做為當前法院對竊 盜犯罪的量刑及自由刑數據參考,不對數據以外所連帶的相關政策進行討論。 首先從最高法院 106 年 05 月 25 日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八號判決(經司法 院公告為具參考價值裁判)了解法院對犯罪後態度及犯罪事實心證的認定範疇;從前 述判決書中節錄二項重點:(一)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 各項調查所得的直接、間接證據,本於合理之推論而為判斷,要非法所不許。(二) 刑 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茍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形,復未逾法定刑度,自無違法可言。從判決理由 中吾人可了解到法院的兩個見解:(一)犯罪事實之認定不以直接證據為唯一依據, 只要經調查後的直、間接證據並本於合理推斷,可為證據、(二)審酌刑法第五十七
條各款所列情形,復未逾法定刑度之判決,即屬合法之判決。綜上,法院在判決時 可以心證認定犯罪事實,且經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形後,只要未逾法定 刑度,判決均屬合法,其中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之【犯罪後之態度】即為「囚 徒困境」中被告所面臨的情境。 接續閱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6 年 2 月 10 日 106 年度上易字第 68 號汽車 竊盜案件判決書來觀察法院對汽車竊盜案件的判決刑度,本案係何○宜等 3 人共同 涉嫌連續汽車竊盜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刑後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 本案由第二審法院駁回被告之上訴,節錄本案判決理由如下:按量刑輕重,屬為裁 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 法第 57 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 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 第 6696 號、80 年台非字第 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因此維持第一審法院對相關上 訴人之判決,而相關人之判決如下:何○宜共犯汽車竊盜 4 案,每案判決有期徒刑 11 月,定執行刑為 2 年 8 月、陳○旭因犯汽車竊盜 4 案,每案判決有期徒刑 10 月, 定執行刑為 2 年 2 月、陳○相解體汽車 4 輛,判刑 2 年 2 月。由此判決可發現第二 審法院認定汽車竊盜的刑度在有期 10 月至 11 月間尚屬合理並且合法。 次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的一件有關汽車竊盜判決(因 106 年 1 月至 11 月底止無相關案件判決資料,所以引用 105 年 11 月之案件進行分析),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 105 年 11 月 17 日 105 年度易字第 207 號判決書來審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對 汽車竊盜案件的刑度,本案中法院認定林○泰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 共同犯毀損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同案被告紀○福 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犯毀損罪,累犯,處拘役陸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綜此判決,可發現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對汽車竊盜非累犯之被告刑度為 5 個月至 1 年之間。 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至地方法院的判決資料可以發現到最高法院很重要的二 個見解,亦可發現高等法院對汽車竊盜的合理刑度認為是 10 至 11 個月有期徒刑, 而做為第一審的地方法院則是視案情從 5 個月到 1 年之間。為便利讀者快速查詢本 章所提相關判決書詳細內容,因此將相關判決文號、判決司法機關表列如【表 3-1】。 : 資料來源:法學資料檢索系統(2017)與本研究整理 序號 判決書文號 判決內容或列舉原因 判決機關 1 105年度台上字 第一七七八號判決書 本判決書由司法院公告為【具參考 價值判決】,其中對於「犯罪後態 度」有相關的釋示。 最高法院 2 105年度易字第207號 林○榮、紀○福、劉○傑、江○良 等人汽車竊盜案件判決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3 105年度易字第353號 林○榮、紀○福、劉○傑、江○良 等人汽車竊盜案件判決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4 105年度易緝字第24號 林○榮、紀○福、劉○傑、江○良 等人汽車竊盜案件判決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5 106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何○宜等3人共同涉嫌連續汽車竊盜 案件(提供汽車竊盜案件刑度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表3-1】司法院判決書 【表 3-1】司法院判決書
第二節 分類依據
本研究以三個主軸間之互動關係,利用 Joel (2002)所提出的賽局理論五大要素 作為分類的依據,針對各主軸關係在賽局中所「扮演的角色」、「行動」、「認知」、「結 果」、「偏好」五項要素,分析所引用的案例中,參賽者的策略及具體決策,以及所 有行動後的結果。 以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八號判決書為例來說明分類依據,就案 件被告與法院雙方來進行分析。「行動」的部分:必須要被告遭到起訴後,才會進入 司法程序而與法院產生繫屬關係,而法院要收到案件,必須是一、有被告犯罪遭到 查獲,二、被告經檢察官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而予以起訴。「認知」的部分:被告 在案件經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後,必須決定以何種策略與審判的法院進行辯護, 是要認罪請求輕判、還是要以否認到底的策略來抗辯,甚至是在第二審高等法院認 為證據確鑿而判決後,是否要以程序上有瑕疵,違背違背法令之理由上訴至第三審 最高法院;而第一、二審法院接到起訴或上訴的案件後,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形成 何種心證?有罪、無罪?心證的認定是否足以獲得上級審的肯定等等諸多問題,都 是訴訟程序中審辯雙方必需相互去了解的範疇。「結果」的部分:被告決定採取何種 訴訟策略後,是否能得到預期的判決刑度;法院對於犯罪事實(證據)的認定是否就 是事實的原貌,還是未能還原事件真實而有誤差、判決的結果經檢辯雙方(或任一方) 上訴後,上級審是否會查出不同的案件樣貌而發回更審或是另為判決等狀況,都是 審辯雙方會面臨到的可能結果。「偏好」的部分:被告的一方通常會是證據的強度來 決定訴訟的策略,當證據能力有質疑的空間時,通常辯護人(律師)就會從瑕疵的部分當成辯護的起始點;而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多數的案件通常無法窺見完整的事實, 此時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賦予的權限並依照自身的經驗進行推斷,推斷的結果能否 獲得上級審的認定,對於參與審判的法官,也具有相當程度的考驗性,是否能判的 貼近真實並讓被告及原告均心服口服,亦可接受社會公評達到雙贏效果。
第三節 汽車竊盜案件與賽局理論相互結合的可能性探討
「賽局理論」最原始的思考,就是在於決策者的選擇會彼此影響,當對方的決 定會應想到自己的最佳決策時,就必須把對手的行為納入考慮。而在企業經營環境 中,先考慮對方可能會怎麼做,再選擇自己的決策,像這樣的情境非常多,大到公 司對公司的策略角逐,小到人與人的互動,都會運用到賽局理論(經理人月刊, 2008)。 首先探討以「零和賽局」進行分析的可能性;清水武治(2010)認為所謂「零和 賽局」,是指賽局參與者不管選擇什麼策略,其策略組合的總報酬均為零的情況。且 在零和賽局中,由於參與者的利害關係是完全對立的,因此各參與者之間完全不可 能協調或互相合作。也就是說,該賽局必定有一方損失,而另一方獲利。在一方獲 利、一方損失的模式下,在汽車竊盜案件的防制及偵辦措施運用上,可以將「汽車 車主」及「偷車犯嫌」視為參加賽局的雙方,當車主做好防竊措施(作為)時,竊嫌 不易得手,則車主獲利(保住車子),而竊嫌損失(耗費時間但徒勞無功);亦可將「偷 車犯嫌」及「警察」視為參加賽局的雙方,當警方加強巡邏或建置較完整的監視系 統時(或採取積極防制措施時),竊嫌犯案困難度非常高且容易被查獲,亦可視為警 方獲利而竊嫌損失。反之,若汽車車主不願意做好防盜措施而導致車輛遭竊時,則是車主損失但竊嫌獲利;若警方怠惰時,竊嫌非常容易下手行竊且經常得逞,則可 視為警方損失、竊嫌獲利。由於零和賽局有參與者利害關係對立的特徵,因此可以 將警方與竊車犯嫌、竊車犯嫌與汽車車主視為參與賽局的組合。 「囚徒困境」依據清水武治(2010)的看法,是一種單純而且可以表示賽局狀況 的典型範例。傳統的囚徒困境可能是因為數學家不了解法律的關係,因此均是以兩 個共犯的例子來呈現,但是實務上並非每個案子都是由二個犯嫌所做,因此在結合 刑事訴訟法與傳統囚徒困境理論後,我們可以將賽局嘗試變更為「法院」與「被告」 兩者之間的賽局,被告可以選擇「坦承」或「不坦承」,但是法院也有兩種情境「掌 握證據」跟「未掌握證據」,當被告選擇「不坦承」而法院「未掌握證據」時,則對 被告最有利;反之,若被告選擇「不坦承」而法院「掌握證據」時,則是對被告最 不利。將囚徒困境結合實際法律規定後,被告選擇「不坦承」而法院「未掌握證據」 的情境,是否發現跟傳統理論範例中兩名囚徒都拒絕認罪的例子有異曲同工之妙 呢。 從分析文獻資料及相關判決資料後,可以發現在「汽車車主」、「汽車竊盜犯嫌」、 「警察」、「檢察官」、「法院(官)」乃至與犯罪情境相關的人事物(保全人員、監視器、 警察的軟硬體設施)都可以成為賽局理論中相關理論的參賽者。透過這些參賽者間的 組合,有對立的「零和賽局」,也有「奈許均衡」的平衡賽局。透過相關的資料,可 以發現賽局理論的確可以應用於汽車竊盜案件的防制及偵辦,甚至是審判過程。 本研究除以前述三個主軸進行研究分析外,在研究的同時間對於汽車竊盜案件 的防制作為亦實施了許多的具體作為,實施後的成效將於第四章時提出相關數據, 並於第五章時對相關作為提出說明,以便擴大進行運用。
第四節 重要判決資料解析
在本章的第一節中提到,依據我國的法院組織法規定訴訟制度是採行「三級三 審制」並以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雖然刑事訴訟法的 376 條中規定第 320 條竊盜罪 及的 321 條加重竊盜罪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但是自從 106 年 7 月 28 日的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52 號解釋文公布後有了些許的改變,茲將部分解釋文節錄於下: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 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 成範圍,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 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 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 其效力。此一解釋提供了竊盜罪在特定情狀下可以上訴至第三審的機會,所以在釋 字第 752 號解釋公布後,更加深了最高法院對竊盜案件的實質影響力。 在最高法院對竊盜案件具有等多機會可以審理時,最高法院的見解對於第一、 二審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就具有了更大的實質拘束力,所以對於最高法院 106 年 05 月 25 日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八號判決(經司法院採認為具參考價值裁判)就 更必須去做更深入的了解,雖然前述案件是屬於毒品案件的判決書,但是在法理的 適用上是共通的,也就是雖然是不同類型案件的判決,但僅是在犯罪罪名的構成要 件上有所差異,在訴訟程序中對證據力的認定、事實的推定、心證的形成等,不因罪名而有不同,特此敘明;本判決業經司法院採認為「具參考價值裁判」,表示判 決內容之論點在國內一、二審審理案件時,具有參考及引用之效力。本判決中之重 要論點說明如下:(一) 證據的取捨及其證明力的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裁 量的職權,此項自由判斷職權的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即屬適法。又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的直 接、間接證據,本於合理之推論而為判斷,要非法所不許。此段內容表示:法院在 審理案件時,毋須完全以直接證據方得定罪,在不違背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法院可 以決定是否具有證據及證明能力,所為之事實認定及得心證理由,且透過各項可稽 之直接、間接證據資料在案,既予綜合而為合理推論、判斷後據以論罪科刑。(二) 在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情形後,判決刑度復未逾法定刑度,即無違法。此 段內容表示:法院在綜觀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規定後,只要判決刑度未逾刑法 各罪章條文內所訂定之最高刑度,所做判決即屬有效。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 中,即包含了犯罪後的態度一項,因此犯罪後是否具有悛悔之心是法律所明定的量 刑審查項目之一,但因犯罪後態度實際上屬於一個抽象的概念,因此是否配合檢警 的偵查等許多較為具體可述之情狀,容易在這個階段化為具體文字的呈現。 另外在最高法院 104 年 2 月 13 日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四號判決中,對於犯 罪後態度相關範疇亦有一番闡釋,節錄如下:「刑事訴訟法基於保障被告防禦權而設 之陳述自由、辯明及辯解(辯護)等權,係被告基本訴訟之權利,法院於科刑判決 為刑之量定時,固不得就被告基於防禦權行使之陳述、辯解內容,僅因與法院依職 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歧異或相反,即逕予負面評價而認其犯罪後態度不佳,並採為量 刑畸重之標準。但就個案量刑審酌之情狀為整體綜合之觀察,苟係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包括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 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為之觀察,倘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 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僅因判決書記載「否 認犯行之態度,毫無悔意」等用語文字,即遽謂係剝奪被告之緘默權,將被告合法 行使抗辯權之內容作為量刑標準之審酌。」本案於第二審高等法院於裁判時,在判 決書中敘明「否認犯行之態度,毫無悔意」而被上訴人(即本案 3 名被告)以第二審 違反被告行使防禦權,違背法令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經最高法院審查後, 以節錄於本段中之相關見解及理由認定高等法院適法無誤,駁回被告上訴。此一判 決明確顯示了一個意義:最高法院認為否認犯行可以被視為犯罪後態度不佳之行為 態樣之一,且可於量刑裁量時列入審酌的範圍,這對以賽局理論分析刑事案件來說, 是具有高度意義的,因為在賽局的五項要素中,提供了不同的可能行動方式,當然 亦有不同的結果產生,更加驗證了賽局理論應用於刑事案件研究範疇的可能性。
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結果
第一節
屏東縣汽車竊盜防制具體措施說明
經過了數據分析發現了屏東縣汽車竊盜案件的發生趨勢呈現向上時,為了立即 維護治安的狀況,以確保民眾的財產安全,審酌了「零和賽局」的概念中當民眾提 高警覺進行防竊措施時,竊賊要竊走汽車的困難度就會有相對的增加,因此設計了 【圖 4-1】的防竊宣導單,在宣導單的內容中明確的告知民眾自小貨車遭竊後容易 成為歹徒犯案工具,並在宣導內容中加入了三項的具體防竊方法。而宣導單的發放 方式如下:(一)近日汽車失竊的熱區,由派出所員警及社區巡守隊義工在附近的每 輛自小貨車上擋風玻璃夾放,(二)針對小貨車車主的聚集地(菜市場、果菜批發市場、 農產品收購集散地、農漁會、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等) 張貼於公佈欄,提醒 民眾注意,並在宣導單中具體的提示了三種的防竊措施給民眾參考,透過民眾提升 自我的防衛能力來彌補警力無法做到無時無刻防護的漏洞,透過【表 4-1】的簡單 說明,可以更加容易的了解警方利用防竊宣導單造成汽車車主與竊嫌之間的賽局變 化。 在車主與竊嫌的「零和賽局」中,在未發放宣導單之前民眾對於自我的防竊行 為並不重視,因此給了竊嫌很多的機會,透過宣導單的發放動作,民眾開始加強的 自我的警戒,使得賽局有了變化,竊嫌必須花更多的時間才能找到容易下手成功的 目標、而許多「順手牽羊」模式的汽車竊盜犯罪,隨著車主將鑰匙取下並鎖上車門 的動作,也讓未具開鎖技術的竊嫌消除了下手行竊的機會。【表 4-1】防竊宣導單賽局分析 參賽者 汽車車主 竊嫌 行動 接受警方的建議,加強車子的防竊 找尋疏於注意防竊的車輛 認知 落實執行警方建議的 3 項防竊作 為,改變隨意停放車輛且將鑰匙放 置於車上之習慣。 找尋車鑰匙仍然放在車上或防竊能 力較為薄弱的車輛。 結果 原本輕易可被竊走的車輛,變得不 容易得手,遏止了許多的汽車竊盜。 必需要有開鎖能力才有辦法竊車, 順手牽羊式的竊盜,明顯下降。 偏好 養成鎖車門等基本防竊習慣,車輛 不再遭竊,避免了財產損失。 竊車困難度增加,竊走車輛後使用 時間增長,增加了被警方查獲的風 險。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在第一章的內容中提到,屏東縣在國內縣市的定位屬於「農業縣」,所以在農產 品的防竊上設計了許多的方式,,而其中之一就是利用通訊軟體 App 將農民群聚起 來設置了「護農群組」,從【表 4-2】可以讓防竊規劃人員預先分析設置護農群組後 農民與竊嫌間的賽局變化情形,並搭配前面章節提到許多的小貨車遭竊後會被用來 載運遭竊的農產品的研究結論。所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在規劃防竊作為時,就將「汽 車防竊」與「護農專案」相互結合,當警方受理自小貨車竊盜案後,除依警方作業 程序將車輛失竊資料輸入資料庫通報全國警察機關之外,另將失竊車輛的車號、顏 色、車輛型式(框式、廂式等)在護農群組中通報給農民知悉,當農民發現失竊車輛 出現在自家農地附近時,立即通報警方派員實施攔截圍捕。這個做法使得歹徒原本 利用屏東縣處處是小貨車,且警方考量小貨車多為農漁民所使用,實務上使用人相 對單純因此偶除了明顯發現違規(違法)的情事,通常較少攔查而容易掩護竊盜犯行
的想法,完全失效;當竊嫌竊走小貨車欲作為犯案交通工具時,車牌號碼等資訊透 過各地護農群組的資訊傳遞,反而變成全屏東縣的農民都在注意這輛贓車,而且農 民之間彼此多半認識,因此只要看到生面孔進入村莊或是種植區域,就會加以注意 車牌號碼,使得竊嫌尚未犯下竊盜案件,就已經被盯上了,在未採行這個方式前, 警方通常必須等竊嫌棄置贓車後,因贓車放置在同一地點過久引起民眾懷疑之後通 報警方前往查看,或是擋住了其他車輛的出入,民眾報案後查獲;這些棄置的贓車 查獲時往往因為車輛從事農作而髒亂,要採取到科學跡證的機會其實不大,所以實 際上只能與竊嫌玩「你丟我撿」的遊戲,但是與「護農專案」結合後經常是竊嫌在 使用贓車時遭到警方的警網圍捕而當場被逮捕,增加了緝獲的人數且因罪證確鑿, 所以竊嫌被起訴定罪的機會也增加了。 【表 4-2】結合護農群組賽局分析 參賽者 農民(汽車車主) 竊嫌 行動 以種植相同作物的農民為單位組成群 組,加強車子(及農作物)的防竊。 竊取車輛(自小貨車)欲做為犯其他 案件的交通工具。 認知 警方隨時將甫報案遭竊的車輛車號、車 型等資料發佈於 App 群組中給農民知 悉。 意圖利用警方較少攔查農民的關 係,竊取自小貨車做為犯案工具並 躲避警方盤查。 結果 許多遭竊的車輛一經通報後,短時間內 就被發現行蹤,而且人贓俱獲,提昇了 被當場逮捕竊嫌的人數。 竊嫌竊得車輛後,該失竊車短時間 內就會被發現而且容易遭到警方線 上警力的追捕。 偏好 「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縣內為數眾多 的農民,成了警方的移動式且具贓車辨 識功能的監視器。 竊走車輛後必須在很短時間內犯 案,或是再行竊其他車牌懸掛,整 體來說使得被捕的風險提高。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屏東縣北鄰高雄市、東邊透過大武山接壤臺東縣;與臺東縣惟一的交通要道為 臺九線公路,也就是大家熟悉的『南迴公路』,南迴公路在屏東縣境的出入口為枋山
鄉楓港村、在臺東縣境必經之處為達仁鄉森永村,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在森永村 設有森永派出所並設置攔檢站,因此在地形因素下跨區犯罪情形較少。但是屏東縣 與高雄市的連結性就非常緊密,在縣境北端的高樹鄉就有高美大橋、大津橋兩座橋 樑、往南接著有里嶺大橋、高屏大橋、萬大大橋、雙園大橋等聯外橋樑,並有國道 三號及臺 88 線快速道路可往來高雄市。依據交通部 (2017) 的公路統計資料顯示, 2016 年每日單以通過高屏大橋的汽車車輛數計算就達到了 2 萬輛以上,明確的顯示 了高屏地區屬於同一生活圈的態樣。因此在汽車可以迅速移動的特性下,單一縣市 (或轄區)的單打獨鬥實際上的效果是很有限的,但是透過【表 4-3】的分析可以發現, 如果高屏兩地的警方可以積極的合作,將會產生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 【表 4-3】高屏縣市合作賽局分析 參賽者 警方(縣市合作型態) 竊嫌 行動 採取跨縣市合作:情資共享、共同訂定 查緝時間、跨區規劃共同勤務等。 找尋下手目標前發現處處都有警 察、行竊後意圖以跨縣市逃逸方式 製造斷點躲避警方查緝。 認知 警方隨時將調得的竊嫌交通工具畫面、 行竊時影像透過分享平臺通報高屏兩地 警方,一旦查知可接續之線索後,再將 線索反饋至平臺,讓線索無斷點。 意圖利用跨區犯案方式製造追查斷 點(例如:高雄偷車後藏匿於屏東)、 透過縣市間聯外橋樑逃避追查。 結果 高屏縣市警方透過合作平臺互相傳遞線 索,讓縣市界線不再成為案件追查斷點。 竊嫌竊得車輛後,相關的影像在警 方平臺中迅速傳遞,很容易的被警 方建立起查緝熱區而遭到查緝。 偏好 「縣市合作、戰力大增」透過整合平臺 傳遞資訊,節省重複調查的浪費,相對 的縮短調查時間;同時也讓原本是斷點 的聯外道路及橋樑,變成線索的界接 點;另外透過平臺消除兩地警方勤務時 間空隙,讓縣市在治安維護上無縫連結。 竊嫌原本希望利用高屏縣市警方監 視器系統無法相互直接聯結而製造 斷點而躲避查緝並利用縣市間勤務 規劃不同步的時間空檔進行犯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二節
屏東縣汽車竊盜偵辦案例分析
案例一【林○榮等人汽車竊盜集團案】:本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 105 年 11 月 17 日以 105 年度易字第 207、353 號判決書判決在案。本案案情概述如下:林 ○榮等人於 105 年 05 月 04 日由紀○福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 車)搭載林○榮前往屏東市○○路旁停車格內,由紀○福下手竊走邱○星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乙車)一輛,並將該車拆解後變賣零件;後於同年 5 月 16 日至同年月 18 日 2 時 46 分之間,至屏東縣屏東市崇朝路,基於使用該車之意(無 不法所有意圖),以鑰匙破壞邱○志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小貨車(下稱丙車) 之駕駛座車門鎖頭及電門鎖,足生損害於邱○志,嗣將丙車開走供作二人犯罪之用。 林○榮與紀○福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兩人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為掩飾行 竊時之真實身分,駕駛上開丙車,於 105 年 5 月 18 日 2 時 46 分許,至屏東縣屏 東市○○路○號,竊取何○成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小貨車一輛(貨車上另有其他 物品,下稱丁車)得手後由紀○福駕駛竊得之丁車前往屏東縣長治鄉繁華村某處停 放,林○榮及紀○福再至劉○傑位於屏東縣○○鄉○○村○○路 000 號住處要求劉○傑幫忙 拆解及搬運。本案係筆者親自參與偵辦之實際案例,犯嫌林○榮與紀○福等 2 人為了 隱藏自己的身分,在犯下丁車竊盜案之前先偷了丙車,犯案後並將丙車開回原停放 之處,意圖誤導警方誤以為丙車車主邱○志為竊嫌;且於竊走丁車後(丁車遭竊位置 屏東市六塊厝車站旁空地),將丁車往由六塊厝往屏東市區行駛,並繞行市區道路後 再駛往高屏大橋方向,於高屏大橋一帶利用無監視器之小路行駛製造往高雄方向之 假相,但實際上係在高屏大橋前方轉往屏東縣九如鄉方向行駛,經過九如鄉某設有公有監視器之路口後旋即轉往無監視器之產業道路繞行,繞行產業道路約 40 分鐘後, 從距離前述設有監視器路口約莫 150 公尺處未設置監視器之路口再次轉入臺三線行 駛至屏東縣長治鄉某空地藏放 1 日,翌日再將丁車駛至劉○傑位於屏東縣○○鄉○○村 ○○路○○號住處旁香蕉園內停放。本案林、紀兩名犯嫌為製造警方追查,做了多處斷 點(一)、竊取丙車做為交通工具,意圖誤導警方查緝他人,(二)、製造利用聯外橋樑 往其他縣市行駛之假相,(三)繞行屏東縣境內多行政區(屏東市、九如鄉、里港鄉、 高樹鄉、鹽埔鄉等 5 鄉鎮市),(四)故意駛往無監視器區域繞行多時,(五)將車輛藏 放 1 日後再移動(此舉也是為了躲避監視器)。本案偵辦過程中,因犯嫌非常狡猾, 持續製造追查斷點,因此偵辦初期並不順利,尤其是犯嫌製造斷點的方式並不是一 昧的躲避監視器,而是「空間」與「時間」交互運用,除了閃躲監視器之外,也夠 過「繞行」方式延長行駛時間,意圖影響警方調閱監視器時的時點判斷,以及將車 輛長時間(24 小時)停放於無人出入之處等做法,都是在考驗警方的耐心與耐力;但 是透過抽絲剝繭式的分析後,仍然將林嫌等 3 人查緝到案,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依法論罪科刑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發監執行。而本案於偵辦時期透過【表 4-4】的賽局分析方式,更是讓偵辦的警方人員預先了解林嫌等人可能採用的作為而 預先做出反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案例二【吳○和等人汽車竊盜集團案】:本案案情如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於 106 年 6 月○日接獲民眾報稱渠停放於高雄市○○區○○路○○號自家騎樓內之 ○○○○-○○號自小客車於凌晨 2 時許遭竊,並提供行竊過程之監視錄影畫面予警方。 經檢視該錄影畫面內容後,發現歹徒 2 人駕駛懸掛偽(變)造車牌之車輛至案發地點 行竊,且下手行竊之男子頭戴帽子、並以口罩遮住面貌因此無法立即辨識及查知身 分;經受理單位依案發時間調閱監視器清查後,發現該失竊車輛於繞行高雄市區後 由高速公路中正路匝道進入國道一號往南方向行駛之後即無法再獲得進一步軌跡, 而該路段往南後除直接通往高雄市小港區、亦可經由臺 88 號快速公路接往高雄市鳳 山區及屏東縣轄區。 但因快速道路上之監視器係由公路總局所屬機關所建置,建置時之規劃方向以查看 【表 4-4】案例一賽局分析 參賽者 警方 竊嫌 行動 由刑警大隊肅竊組作為整合平臺,結 合刑事警察局並統合本局各分局情 資、人員進行偵辦。 行竊前後以各種方式持續製造斷 點逃避警方查緝。 認知 利用「暴風半徑」、「打水漂」、「同 心圓」等監視器調閱技巧並整合各不 同分局轄區之人員,層層突破斷點。 意圖透過「空間」及「時間」製造 斷點,逃避警方追查。 結果 透過整合平臺彙整各小區域線索,讓 轄區界線消失,也讓犯嫌製造的斷點 被連接起來,最後查獲犯嫌且在被告 否認下,仍被法院判刑。 竊嫌竊得車輛後,利用所認知的技 巧持續製造斷點,但因警方透過整 合方式得以拼湊全貌,仍然遭到查 緝。 偏好 警方透過資源、人員整合,用了解當 地地型、民情之當地警勤區員警彌補 監視器不足造成之斷點,再利用科技 技術所提供的協助,完成查緝及蒐證 任務,讓犯嫌無法辯解。 知悉警方目前大量設置監視器,因 此事前勘查犯案地點及相關路 線,透過鄉下監視器密度較低之區 域製造追查斷點。
即時車流為主,因此鏡頭角度採取廣角拍攝,所以無法協助辨識車輛之車款,於夜 間時更是無法辨識顏色,經過快速道路再往南就進入屏東縣境,負責偵辦本案的高 雄市警方無法直接透過局內系統調閱屏東縣境監視器且因對屏東地區不甚熟悉,因 此偵辦上遇到瓶頸。受理單位為避免發生竊嫌持續跨轄犯案,因此將偵辦初步偵辦 情形通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並請高雄市刑警大隊協助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刑警大隊(肅竊組)聯繫。經前述單位聯繫並初步交換各單位個別掌握的線索後並與 高屏縣市近六個月的汽車竊盜案件進行分析比對,確認竊嫌模式為「高雄偷車、屏 東藏匿」,竊嫌從高雄市竊取自小客車後,故意繞行高雄市區並故意往高雄郊區(仁 武區、大樹區、大寮區、鳳山五甲地區等)行駛,而後利用臺 88 線快速道路、高屏 大橋、雙園大橋等聯外道路橋樑將車輛駕駛進入屏東縣境,進入屏東縣境後為製造 被聯外道路橋樑監視器攝得影像之斷點,避免警方沿線調閱監視器,因此會再繞行 無監視器之區域並行駛鄉間小路,最後將車輛藏放於位於屏東縣新園鄉臺 27 線省道 旁之鐵皮屋內,等待數日後再將車輛懸掛其他非失竊車號號牌,再將贓車轉移回到 高雄市進行變造或解體。 偵辦過程中發現,本案竊嫌吳○和、陳○龍等人於行竊前會先至 A 地竊取車牌,並將 竊得之車牌放置一段時間,待竊取地點附近監視器覆蓋後再將竊得之號牌加以變造 後懸掛於作案車輛上,竊得車輛後與案例一的部分手法雷同,以持續繞行延長路線 以增加「空間」及「時間」的做法意圖製造斷點,而此一方法為多組竊嫌採用的原 因,經研究發現乃因犯嫌認為警方仍保持之前固守本位的觀念,只要多跨幾個分局 轄區相關資訊就能夠形成斷點,如果可以跨縣市的話,幾乎可以萬無一失,因為傳 統的觀念是顧好自己的轄區,不允許被其他單位在自己的轄區破獲案件,因此不太
可能會將自己掌握到的資訊分享享給友軍單位。 但是前述的這種觀念已逐漸的被改變,現今的犯罪防制及刑案偵辦已較難單靠一個 單位的力量來完成,而是必須要像產業對抗一樣組成團隊來面對罪犯的挑戰,在吳 ○和汽車竊盜集團這個例子中,犯罪區域跨了好幾個分局的轄區甚至是跨了高雄、 屏東兩個縣市,如果仍然以傳統的固守自己疆域的思維,在竊嫌的很多資訊只有案 發地單位知悉的狀況,而案發地之機關又受限於人力、專業度等因素下,竊嫌可能 一再的行竊車輛得手,造成民眾財產的鉅大損失。因此透過【表 4-5】的內容向各 偵辦單位分析說明後,在偵辦吳嫌集團案件時,高屏兩地警方四個以上單位建立了 案件的資訊分享平臺,透過分享平臺的交換情資,即時將發生汽車竊盜案的資訊(包 含現場影像、犯案交通工具、逃逸路線、歹徒特徵)上傳至平臺通報各共同偵辦的單 位,而具有資料分析能力的單位,逐日調閱汽車(含號牌)失竊清單,分析出可能是 專業竊盜集團所犯的案件,也多次預測出失竊車牌可能被變造成某些號碼並通報高 屏警方加強攔查,而透過分析資料的資訊傳播,也讓更多的單位加入情資分享的陣 容;值得一提的是,透過分析資料並通報的機制,在查緝吳○和集團到案前,高雄 市的巡邏警力就在鳥松區○○路上發現懸掛所通報的變造車牌之車輛及竊嫌 2 名正在 行竊停放於停車格內的汽車,並當場逮捕 1 名竊嫌。而透過各種資訊的相互通報, 各單位之間所掌握的資訊越來越多、越來越迅速,吳嫌等人也被逼得必須經常行竊 車牌,行竊後必須駕駛贓車繞行更長的路線,犯案的風險持續的升高,同時被警方 掌握的線索也越來越多,終在 106 年 7 月下旬查知吳嫌居住及藏放贓車的正確地點, 經過連日持續埋伏及蒐證取得明確證據後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在 106 年 8 月 1 日執行搜索查緝吳嫌到案,並現場查扣甫於前一日(7 月 31 日)在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