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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權清單檢視松鶴部分遷村政策

5.3. 小結

以居民的意願與松鶴部分遷村的法規依據檢視,松鶴部分遷村的相關作為 並未侵害松鶴居民的自由遷徙與選擇住居的權利。

303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3條第6項第3款:「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亟需加強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以保護其鄰近地區聚 落、重要公共設施、名勝、古蹟等之下列地區:(第3款)土石流危險區:溪床坡度在百分之三 十以上,且其上游集水區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304 《水土保持法》第20條第2項:「前項保護帶內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徵收,公有土地得辦理撥 用,其已放租之土地應終止租約收回。」

305 《水土保持法》第21條:「(第1項)前條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 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第2項)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應編 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第3項)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所受之 損失得請求補償金。補償金估算,應依公平合理價格為之。(第4項)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 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5.1.6. 安全並有尊嚴地自願返回的權利

透過觀察災後政府是否有提供相關資訊給面對兩次風災流離失所的松鶴災 民,來判斷政府是否有保障其安全並有尊嚴地自願返回的權利。

如在5.1.4.適足的居住權所提及,政府在災後透過部分遷村與未受安置居民,

補償金的發放,面對流離失所的松鶴災民。然後經過十多年後,松鶴社區經過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對於土石流潛勢溪的整治,幾次颱風、豪雨的考驗,

居民的生命權已受到保障。政府有無提供給接受遷村或是未接受安置的居民相關 的資訊,讓其能選擇是否自願返回家園。

松鶴接受安置或是未接受安置的居民,選擇取得永久屋或是領取補助金,都 需簽署切結書,而切結書的內容包含若是再遷回松鶴土石流危險區,政府將不再 就其相關的損失進行補償。而這張切結書是否侵害了居民安全並有尊嚴地自願返 回的權利,許多居民選擇回到危險區域的房屋居住,經過幾次的豪雨與颱風,松 鶴當地的居民生命財產都未再受到威脅,到底目前的危險區域是否與當時於敏督 利災後劃設的範圍相同,政府須要提供相關的資訊,以保障居民安全並有尊嚴地 自願返回的權利。

5.1.7. 還返原住居與財產的權利

透過檢視政府對於松鶴災民的安置政策,討論松鶴災民的還返原住居與財 產的權利是否受到保障。

政府對於松鶴災民,不管是選擇取得永久屋或是領取補助金,都需簽署切結 書,獲得永久屋的形式是交換地上權與房屋所有權,而領取補助金,則是領取補 助金要放棄土地所有權與地上權。這樣的方式等於由行政部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劃定土石流危險區,給與居住在危險區的居民選擇永久屋或是補助金 的補償。

然而就還返原住居與財產的權利的內涵,若是選擇補償要符合以下要件:

(1)原住居、土地與財產經由獨立公正的法庭事實判定(factually impossible)

不可能返回或恢復(2)權利人自願選擇補償做為解決辦法。

首先,就第一項要件為原住居、土地與財產經由獨立公正的法庭事實判定不 可能返回或恢復,松鶴的案例,是依據《水土保持法》與《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 與廢止準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判定松鶴一溪、二溪周圍為土石流 危險區,居民不可能返回或恢復,這部分與獨立公正的法庭要件有所不符。

另外,就第二項要件為權利人自願選擇補償做為解決辦法。從新聞報導與深 度訪談發現,由於政府已經判定是危險區域,所以強迫要居民搬遷,所以提供補 償辦法給與居民選擇,在這狀況下居民根本無法自願的選擇,加上永久屋的名額 有限,即使有意願但若非被認定為弱勢,則沒有機會選擇。

所以上述兩個要件並未符合,補償辦法侵害了居民還返原住居與財產的權 利,加上就目前的狀況,仍有居民未放棄原松鶴未於土石流危險區的房屋所有權 與土地地上權或是所有權,居民可以透過主張還返原住居與財產的權利保障自身 權利。

5.1.8. 自決權、文化權、宗教信仰

5.1.8.1. 自決權

從松鶴遷村選址的討論,檢視松鶴災民的自決權是否有所保障。

政府在確定松鶴要進行遷村的政策後,開始規劃遷村地點,一開始臺中縣政 府較希望選擇在和平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技藝研習中心的用地進行安置。而 松鶴居民傾向希望在社區內的「紐西蘭農場」附近土地重建。306這些由居民提供 的土地總計有4公頃,但因為是農牧用地,依法不能興建房舍,但居民期待總統 能比照九二一大地震的方式,透過緊急命令,允許他們在此興建組合屋。307時任 總統的陳水扁,就災害地區居民遷居安置問題,於民進黨中常會提出,若原本居 住在山區的原住民,願遷意居平地,政府要協助其安置、就業、就學及就養;假

306 舞賽,前揭註271。

307 蔡桂華、林隆士,前揭註292。

若如願集體遷村,將在500公尺以下的低海拔的適當地點規劃設置「原住民生態 農業村」,並協助就業、就學、就養;假若留在山區,則以沒有發生災害危險可 能性的地點,規劃建置「原住民生態村」,以保障原住民族的文化及生活機會。

308最終的遷村地點為位於和平鄉南勢村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技藝研習中心 旁的1公頃用地,政府期待能以離村不離鄉的原則,讓居民較能適應當地的生活 環境。就遷村選址過程的討論,受訪者C說:

遷村的議題,我覺得它後來並沒有真正落實和成功。第一個是內部的 整合,著墨上力有未逮。原住民和漢人溝通、思考的模式不一樣,那 我們部落這個地方就是,土地大得面積大的,或是他的保留地大的,

他就不想走了,漢人更明顯,漢人我覺得除非是房子被沖掉了,就接 受吧!這是我的看法。第二個是政府並沒有真的有心,所謂政府沒有 心就是我們的需求沒有被滿足,政府已經有個框架,原住民本來就是 要在山上這個區塊,不要逃離這個地方,所以後來當然因為部落的整 合不足,最後就是這樣子,以原住民的保留地為優先考量,就到現在 的雅比斯巷。

就遷村的選址其實社區居民有提出其他選項,受訪者C說:

其實之前有好幾個案子,第一個是希望到后里,中科的用地,那個 齁,其實我們的思考是原住民也可以在外面,也就有個是原住民的區 塊,可以融入整個主流社會,他們要的面積、文化傳承要夠,但是這 個提議都沒有回應。後來有一個種苗場,新社種苗場,那地方,因為 就歷史這個角度,事實上泰雅族曾經經過那個地方,依照傳統領域的 解釋,經過、走過、住過,那個應該是我們的傳統領域啦的一部分。

後來也沒有被。那還有一個說法,就是搬到軍營,空軍基地,也就是麗 陽營區。

對於為何雅比斯巷會被選為最終的遷村地點,受訪者C說:

我覺得政府是框住了就不要離開原住民保留區,大概是這樣。最後這 整個案子,綜合下來,因為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最容易,所以才選擇雅 比斯作為最後的遷村地點。我覺得他們部門與部門之間,看哪一個部 門最弱,就直接命令,原住民最弱,所以中科他怎麼敢,種苗場、農 改場怎麼敢,那農委會的地。所以我覺得部會與部會沒有橫向聯繫,

他們是直接找最弱的部會,直接壓下去就OK了。當然冠冕堂皇的理由 是原住民,就是以原住民的區域,大概過程就是這樣。當然部落的意 見領袖,ABCD意見整合困難,這裡有412戶,要把他們意見整合也很 困難,而族人對這地方的感情難以割捨,所以綜觀來看,遷到現在的 雅比斯街,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啦!所以當時的過程大概是這樣。

總括來說,內部沒有整合好意見、政府的誠意度不夠。

從上述討論可以發現,就遷村決策的自決權,一來是社區內部意見沒有整 合,加上政府已有既定的想法,雖體現了部分居民不願遷置太遠的地區,但就遷 村選址的討論,政府並未保障松鶴災民的自決權。

5.1.8.2. 文化權

從新聞報導與深度訪談可以發現,政府對於松鶴遷村至雅比斯巷,有許多對 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的想像,例如時任臺中縣縣長的黃仲生想要規劃成泰雅族原 住民園區、時任總統的陳水扁提出移至平地設置「原住民生態農業村」,留在山 區的規劃建置為「原住民生態村」,然而在雅比斯巷十多年來,於原住民族文化 相關的保存只有到原住民技藝中心學習泰雅族手工藝,並未見到有相關泰雅族文 化園區,或是原住民生態村的政策,可說對於文化權的保障幾乎是沒有。

5.1.8.3. 宗教信仰

松鶴部落的宗教信仰,以長老教會、真耶穌教會與土地公廟為主,然而在雅 比斯卻沒有興建教會或是土地公廟,給予居民能就近參與宗教活動,但這不構成 侵害居民的宗教信仰。

5.2. 程序權

5.2.1. 資訊取得權

從劃設土石流危險區、遷村決定與永久屋分配,檢視松鶴災民的資訊取得權 是否有所保障。

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劃設土石流危險區,臺中縣政府於遷村討

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劃設土石流危險區,臺中縣政府於遷村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