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涉及氣候難民權利的國際法文件
3.1. 氣候難民相關國際法文件
3.1.1.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1949年12月10日於巴黎召開的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為第 一份詳述所有人類基本權利的文件,由1949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負責起草,起草原因源自於各國對第二次世界大 戰的反省。全文共30項原則,包括公民的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3.1.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1966年通 過,1976年生效,不僅是UDHR的具體化,也增列該宣言未包括的基本權利。
由 於 其 清 楚 羅 列 人 類 所 應 享 有 的 基 本 人 權 , 所 以 也 被 稱 為 國 際 人 權 清 單
(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對於締約國具有法律拘束力,也有學者認為具國 際習慣法。
ICCPR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1976年3月23日生效,目前有168個締約 國,並有兩份任擇議定書。146公約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含人民自決 權、生命權、人身自由、宗教自由、公民參政權利等。
ICCPR的執行與監督,是依據該公約第28條,所組成的人權事務委員會
(Human Rights Committee)負責。締約國必須定期向委員會繳交國家報告,內 容詳述內國落實ICCPR所保障人權的情形。而委員會在審查國家報告後,就各
146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IND&mtdsg_no=IV-4&chapter=4&lang=en (last visited Jan. 23, 2016).
國的執行情形,做出觀察結論(concluding observations),給予具體建議,有時 候會主動在國家繳交報告前,主動要求國家就特定人權議題做重點報告。
關於公約違反的指控,除了ICCPR第41條規定的國家間公約違反指控,也 包含ICCPR的第一任則議定書規範的個人申訴制度,允許加入議定書國家的人 民,在用盡內國救濟程序,向委員會提出申訴。
ICCPR第40條第4項規定,人權事務委員會得對締約國所交的國家報告予以 審查,並就相關公約條文的規範內容做成一般性意見。而一般性意見,提供締 約國實踐公約權利的具體內涵與方向,截至2016年1月,人權事務委員會總計做 出35號一般性意見。147
3.1.3.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CESCR和ICCPR同樣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1976年1月3日生效,目前有 164個締約國,並有一份任擇議定書。148公約保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包含 人民自決權、工作權、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教育權等。
公約的執行與監督,原先是由經濟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來負責,但1985年則決議另外設立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來負責。149而2013年生效的任擇議定書,規範個人申 訴機制,使得委員會能受理締約國人民針對權利侵害的申訴。150根據ICESCR第 19條規定,獲得經濟社會理事會授權的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可以就締約國執行
147 THE GENERAL COMMENTS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TBSearch.aspx?Lang=en&TreatyID=8&DocTy peID=11 (last visited Jan. 23, 2016).
148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IV-3&chapter=4&lang=en (last visited Jan. 23, 2016).
149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monitoring the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tro.aspx (last visited Jan. 23, 2016).
150 A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IV-3-a&chapter=4&lang=en%E3%80%82 (last visited Jan. 23, 2016).
公約人權狀況所提出的國家報告,作成一般性意見,截至2016年1月,委員會總 共做成21號一般性意見。151
3.1.4. 《1989年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在1989年通過的《1989年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公約》,內容建構 在1957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第107號有關在獨立國家中保護和消除原住民,
其他部落及半部落人種族差別待遇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and Integration of Indigenous and Other Tribal and Semi-Tribal Populations in Independent Countries)概念,並參考UDHR、ICCPR、ICESCR與有關消除歧視的 國際文書規定進行修正。除了移除過往標準中的同化現象,公約承認原住民族文 化權、強調充分諮詢與參與、土地權、自由遷徙與選擇住居的權利等。
然而,《1989年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公約》主要還是就改進原住民經濟上所面 臨的問題,對於原住民族集體權、自決權和土地權並未太過深入的探究。152
3.1.5. 《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於2007年9月1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雖不具國際法的 約束力,但與《1989年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公約》為目前規範原住民族國際人權標 準的最重要兩項國際法文件。
全文包括20段前言及46條宣言,內容集結《1989年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公約》、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決議與其他相 關國際文件的人權標準,目的使各國政府能將此一宣言內國法化,成為原住民族 權利保障的依據。
《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為原住民族的生存、尊嚴、福利和權利設下最低標準。
151 THE GENERAL COMMENTS OF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TBSearch.aspx?Lang=en&TreatyID=9&DocTy peID=11 (last visited Jan. 23, 2016).
152 蔡志偉(2008)。〈聯合國中的原住民族國際人權〉,《台灣國際研究季刊》,4 卷 2 期,
頁 88-92。
內容包含個人與集體權、文化權、自決權、就業權、受教權等其他權利,並確保 原住民族在這些事務上的集體同意權與有效的參與。而從《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思考氣候難民、人權、原住民族三者的互動關係,國家或是非原住民族的決策者,
都須從原住民族的世界觀、環境價值與哲學觀,透過原住民族的有效參與與保障 其相關權利,去思考氣候變遷下原住民族的生存權、發展權、文化權、實質平等 權、土地權、自然資源權等。153